一种绝缘骨架、定子组件及采用其的电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绝缘骨架、定子组件及采用其的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20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666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7560.4
申请日:2016-02-1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阳
合议组组长:马欲洁
参审员:庄惠敏
国际分类号:H02K3/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7560.4,名称为“一种绝缘骨架、定子组件及采用其的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绝缘骨架,包括内壁(1)和外壁(2),以及连接外壁(2)和内壁(1)的绕线部(3),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部(3)上表面靠近外壁(2)的一端为凹槽结构(4),绕线起始端的1/4嵌入凹槽结构(4)内,所述凹槽结构(4)与绕线部(3)两侧面通过圆弧面连接,所述绕线部(3)两侧面靠近外壁(2)的一端均为与凹槽结构(4)连通的侧面凹槽结构,所述绕线以S形的排布路线一层一层排线在所述绕线部(3)上;
所述凹槽结构(4)的横截面为弧形,且缠绕在绝缘骨架上的绕线的起始端部分嵌入凹槽结构(4)内;
所述绕线部(3)上表面另一端以及两端之间设置有多个均匀排布的绕线槽;
所述绕线槽的横截面为弧形。
2.一种定子组件,包括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铁心的两端均设置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缘骨架,其中,两绝缘骨架上的凹槽结构(4)相对设置。
3.一种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定子组件。”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8-182868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3:CN204992816U,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绕线起始端的1/4嵌入凹槽结构内,凹槽结构与绕线部两侧面通过圆弧面连接,绕线部两侧面靠近外壁的一端均为与凹槽结构连通的侧面凹槽结构,绕线以S形的排布路线一层一层排线在绕线部上,绕线部上表面另一端以及两端之间设置有多个均匀排布的绕线槽;绕线槽的横截面为弧形。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经简单变形可以得到,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为包含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且其他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为包含权利要求2的独立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2的评述,且其他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应整体考虑,不能拆分。首先利用凹槽结构和侧面凹槽结构在起始端形成U型的三面卡口,对绕线起始端形成初步定位。绕后为提高限位稳定性,将凹槽设置为弧形,将凹槽深度与起始端的1/4相适配,起到进一步限定,且1/4的深度能实现快速卡接。最后,进一步限定绕线槽的弧形横截面形状和S型绕线方法,形成一个由上向下在绕线平面上的限定,提高了绕线均匀性和紧凑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绕线部两侧面靠近外壁的一端均为与凹槽结构连通的侧面凹槽结构;(2)凹槽结构与绕线部两侧面通过圆弧面连接,凹槽结构的深度与绕线的1/4圆弧结构相适配,绕线部上表面另一端以及两端之间设置有多个均匀排布的绕线槽,绕线槽的横截面为弧形;(3)绕线以S形的排布路线一层一层排线在绕线部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附图6C作类似的变形而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为包含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余特征被对比文件2、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为包含权要求2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为以下三个方面:(1)凹槽结构和侧面凹槽结构形成的初步限位,(2)凹槽结构的形状和深度,(3)绕线槽截面形状和绕线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限位结构即凹凸结构45可以布置在如附图6A所示的绕线部上表面和两侧面,因此,对对比文件2的附图6C作出类似的变形,即在绕线部两侧面靠近外壁的一端均设置与凹槽结构连通的侧面凹槽结构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凹槽结构的形状与本申请相同,同时还公开了“绕线起始端嵌入凹槽结构45c内,引导结构45的高度和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对比文件3中绕线定位沟31采用1/4圆弧形这种较浅沟槽的设计即可将漆包线顺利束缚其内,并可使绕组在定子槽内紧凑而整齐地布置(第30段),也就是说,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凹槽结构的深度,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将绕线起始端的1/4嵌入凹槽结构内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中绕线槽截面形状与本申请相同,S形绕线方式则是本领域常见的绕组排布方式。本申请中区别技术特征(1)凹槽结构和侧面凹槽结构用于实现绕线初始时的初步限位,对比文件2的附图6A的实施例给出了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是上述凹槽结构的形状和深度设计,对比文件3给出设计启示,可进一步提高绕线限位效果,但并非一定要和区别技术特征(1)联合作用;区别技术特征(3)用于之后的绕线过程,其与区别技术特征(1)(2)中的凹槽结构也并不直接相关。可见,这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单独具有各自的技术效果,且并未由于特征组合而产生预料不到的协同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项权利要求。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每层所述绕线均与所述外壁(2)的内侧壁紧贴,且相邻两层所述绕线中的所述绕线正对设置”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绝缘骨架,包括内壁(1)和外壁(2),以及连接外壁(2)和内壁(1)的绕线部(3),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部(3)上表面靠近外壁(2)的一端为凹槽结构(4),绕线起始端的1/4嵌入凹槽结构(4)内,所述凹槽结构(4)与绕线部(3)两侧面通过圆弧面连接,所述绕线部(3)两侧面靠近外壁(2)的一端均为与凹槽结构(4)连通的侧面凹槽结构,所述绕线以S形的排布路线一层一层排线在所述绕线部(3)上,每层所述绕线均与所述外壁(2)的内侧壁紧贴,且相邻两层所述绕线中的所述绕线正对设置;所述凹槽结构(4)的横截面为弧形,且缠绕在绝缘骨架上的绕线的起始端部分嵌入凹槽结构(4)内; 所述绕线部(3)上表面另一端以及两端之间设置有多个均匀排布的绕线槽;所述绕线槽的横截面为弧形。”
在意见陈述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绕线以S形的排布路线一层一层排线在所述绕线部上,每层所述绕线均与所述外壁的内侧壁紧贴,且相邻两层所述绕线中的所述绕线正对设置”没有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每层绕线并不都与外壁的内侧壁紧贴,某些层绕线甚至与绝缘骨架的外壁完全不接触,且相邻两层绕线中的绕线为错位设置,与本申请中的正对设置存在本质区别。本申请通过采用“S形的排布路线”、“每层绕线均与绝缘骨架的外壁紧贴”、“相邻两层绕线中的绕线正对设置”的绕线方式,对每股靠近绝缘骨架的外壁的绕线的自由度进行了全方位的限制,使绕线能够紧贴在绝缘骨架外壁的内壁面上,从而使得每层的排线都紧密均匀,提高了绕线的紧密度和绕线的排列整齐度。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8-182868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3:CN204992816U,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绝缘骨架,对比文件2公开了旋转电机定子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7段,附图1-5、6C):绝缘骨架4,包括内壁44和外壁46,以及连接外壁和内壁的绕线部41,绕线部41上表面靠近外壁的一端为凹槽结构45c,绕线起始端嵌入凹槽结构内;凹槽结构的横截面为弧形,且缠绕在绝缘骨架上的绕线的起始端部分嵌入凹槽结构内。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绕线部两侧面靠近外壁的一端均为与凹槽结构连通的侧面凹槽结构;(2)凹槽结构与绕线部两侧面通过圆弧面连接,凹槽结构的深度与绕线的1/4圆弧结构相适配,绕线部上表面另一端以及两端之间设置有多个均匀排布的绕线槽,绕线槽的横截面为弧形;(3)绕线以S形的排布路线一层一层排线在绕线部上,每层绕线均与外壁的内侧壁紧贴,且相邻两层绕线中的绕线正对设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绕线限位的均匀性和紧凑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的另一个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附图6A):凹凸结构45可以同时设置在绕线部上表面和两侧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附图6C作出类似的变形,即在绕线部两侧面靠近外壁的一端均设置与凹槽结构连通的侧面凹槽结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拼块式伺服电机定子的绝缘骨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31段,附图1-4):绕线嵌入1/4圆弧形绕线定位沟310内,绕线定位沟与绕线部两侧面通过圆弧面连接,该结构可使在绕制第一层漆包线时,漆包线可快速顺利地被束缚在绕线定位沟310内,绕线部两侧面为与绕线定位沟310连通的侧面凹槽结构,该结构可使绕组在定子槽内紧凑而整齐地排布,绕线部上表面另一端以及两端之间设置有多个均匀排布的绕线定位沟310(即绕线槽),绕线定位沟310的横截面为弧形;由此可见,技术特征“1/4线槽深度和圆弧面连接形状”,以及“多个绕线槽的设置”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绕线限位的均匀性和紧凑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端部凹槽结构需使绕线紧凑排布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槽深和连接形状应用到端部凹槽结构中。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绕线以S形的排布路线一层一层排线在绕线部上属于本领域常规绕线方式,而为了使得绕线紧密整齐,令每层绕线均与外壁的内侧壁紧贴,且相邻两层绕线中的绕线正对设置是本领域常见的完全整列密绕的绕组排布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定子组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17段,附图1-5、6C):定子组件,包括铁心,铁心的两端均设置有绝缘骨架41、4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附图1-4):两绝缘骨架上的凹槽结构相对设置。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绝缘骨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装载有权利要求1所述绝缘骨架的定子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名称、第11-17段,附图1-5、6C):包括定子组件的电机。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定子组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装载有权利要求2所述定子组件的电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从线槽的一侧底部开始沿底面向另一侧正向缠绕,然后第二层则是由对侧开始反向缠绕,如此各层的正、反向往复的绕线路径是常见的绕线方式,即S形的排布路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为了使得绕线更加紧实整齐,每层绕线均与外壁的内侧壁紧贴,且相邻两层绕线中的绕线正对设置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绕线排列方式。这种绕线方式使得绕组整体结构紧密,并且呈对称设计,是本领域普遍采用的绕线方式。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