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装置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53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306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72013.9
申请日:2013-12-12
复审请求人:李仪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奚静
合议组组长:黄磊
参审员:马艳林
国际分类号:C12H1/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技术方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72013.9,名称为“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仪,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5-111373A,公开日1993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2:“膜技术在酒类生产中的应用”,曹恒霞等,《酿酒科技》,2011年第6期,第83-85页,公开日2011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淫羊藿酒加工与膜澄清工艺研究”,李东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辑》,2012年,B024-98,公开日2012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页(即第1-1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包括调温控制器(3)、金属微孔过滤器(5)、逆渗透过滤膜(7)和活性炭(8),它们经相应的管道、泵、阀依次串联;其中,在调温控制器(3)和金属微孔过滤器(5)之间安装一级增压泵(4),在金属微孔过滤器(5)和逆渗透过滤膜(7)之间安装二级增压泵(6);其中,将逆渗透过滤膜(7)与进料罐(2)相连接,对未通过逆渗透过滤膜(7)的酒液进行回收再利用,其中,所述调温控制器(3)用于将白酒的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所述一级增压泵(4)用于将白酒的压力加至0.8Mpa,所述二级增压泵用于将白酒的压力加至1.6Mpa。
2. 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先将白酒装入控温罐中,控温罐通过压缩机换热控温以将白酒的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进一步将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的白酒通过一级增压泵将压力加至0.8Mpa左右进入金属微孔过滤器,其过滤精度达到0.5微米左右,可将肉眼可见的沉淀物及悬浮物去除,再经过二级增压泵将压力加至1.6Mpa左右,经过逆渗透膜过滤,未能通过逆渗透膜的白酒进入回收罐用于反复过滤以提高过滤比例,通过逆渗透膜过滤的白酒经过后置活性炭过滤器,改善白酒口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其具体步骤如下:(1)调温:常温的酒液通过进水阀流入调温控制器,将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2)增压:通过增压泵增压至0.8Mpa送入金属微孔过滤器;(3)初过滤:通过金属微孔过滤器过滤杂质;(4)二次增压:通过增压泵增压至1.6Mpa送入逆渗透过滤膜;(5)逆渗透过滤: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对酒液进行过滤,未通过逆渗透过滤膜的酒液,通过手动三通阀控制回流入进料罐;(6)活性炭过滤:通过活性炭调节口感。”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一种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酒的制备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逆渗透之前还进行了金属微孔过滤,还有调温控制器以及活性炭。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净化效果更好的酒。然而,清酒也是一种粮食发酵酒,将这种净化工艺应用到白酒中也是能够想到的。对比文件2研究了膜分离技术在酒类中的应用,其中纳滤和反渗透主要用于处理分子级的物质,但反渗透过程前也需要用微滤进行预处理,以保证膜的使用寿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反渗透之前进行微滤处理,而选择金属微孔过滤器仅是微滤设备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反渗透膜来分离澄清淫羊藿酒的装置,其通过水浴锅对料液桶进行温度的控制和调整,并公开反渗透膜的通量是随着保健酒温度的增大而增大,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采用上述调温控制装备来调节原料的温度。在过滤设备之前设置增压泵是容易想到的手段,在此基础上,将这些设备经相应的管道、泵、阀依次串联;并在过滤器之间安装增压泵都是可以想到的。加入活性炭以更好的除去色素等杂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至于调温控制器的控温范围以及泵的增压大小都是根据酒的通过效果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将白酒装入控温罐中,控温罐通过压缩机换热控温,未能通过逆渗透膜的白酒进入回收罐用于反复过滤以提高过滤比例,通过逆渗透膜过滤的白酒经过后置活性炭过滤器,改善白酒口感。并且,也能够通过过滤效果来确定过滤过程中的压力和过滤精度。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操作,因而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李仪(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1-3仅公开了一次过滤/一级增压,所给出的启示均是对白酒酒液只进行一级增压,而没有给出对白酒酒液在不同压强下进行两次过滤的任何技术上的教导或启示。即对于分别在金属微孔过滤器和逆渗透过滤膜的上游各设置一个泵送装置以分别实现两次过滤,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二级增压的压力大于一级增压,而对比文件1-3也完全没有给出任何技术上的启示,没有现有技术揭示了逆渗透过滤时的压力一定会大于金属微孔过滤时的压力。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在对白酒进行金属微孔过滤时的压力数值,而且,对比文件1和3公开的进行反渗透过滤时的压力数值,对比文件1比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大,而对比文件3比权利要求1中进行金属微滤过滤时的压力还要小。由于两次过滤时设置的具体压力数值不同,得到的白酒的净化程度和口感也必然大相径庭。(2)发明具备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两次过滤和二级增压的这种独特设计,会使所获得产物的成分和配比不同,从而导致白酒的口感不同,从而解决了“在保证白酒口感的同时提高白酒纯净度”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清酒的制备方法及其制备装置。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者所针对的酒类稍有不同;权利要求1的装置在前端具有温控装置即调温控制器;权利要求1的白酒净化装置在逆渗透之前先进行金属微孔过滤,因此还具有微滤装置金属微孔过滤器及与其配套的一级增压泵;并且,权利要求1的装置在其后端还有活性炭,以及这些设备经相应的管道、泵、阀依次串联,相应的增压泵能够达到相应压力。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白酒生产处理中如何去除有害杂质提高酒质及酒类纯净度。然而,清酒也是一种粮食发酵酒,将这种工艺及装置应用到白酒中进行除杂净化也是容易想到的。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反渗透之前进行微滤处理,而引入微滤装置,且由于常见的微滤膜即有金属膜,因此,微滤时选用金属微孔过滤器及与其配套的一级增压泵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为了去除白酒中超标的塑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过滤膜时,也会容易想到避免使用有机高分子膜及塑料材质的过滤装置。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和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引入合适温度范围的调温控制装备来调节原料的温度,例如选择性的,可常规通过以压缩机换热控温的控温罐实现控温,以将白酒的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同时也会根据白酒种类、净化需要、料液温度、具体使用的反渗透膜装置的特点等,相应选择反渗透工艺中合适的配套增压泵。至于加入活性炭或设置活性炭过滤器,其为酒类生产中除杂、脱除色素等的常规手段,以改善白酒口感,且通常后置;而将这些设备经相应的管道、泵、阀依次串联,则属于净化装置实现其功能所必然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方法主题与权利要求1装置主题不同及权利要求1前述评述的所述区别以外,其进一步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的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进一步限定了“金属微孔过滤器的过滤精度达到0.5微米左右,可将肉眼可见的沉淀物及悬浮物去除”。由于权利要求1装置即为适配于权利要求2的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而设计,两者的关系是对应的,因此,其对应部分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其中的过滤精度达到0.5微米左右的金属微孔过滤器,用于去除白酒中肉眼可见的沉淀物及悬浮物。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常温酒液通过进水阀流入调温控制器、以及对逆渗透后未透过酒液通过手动三通阀控制回流入进料罐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操作方式。且在逆渗透过滤中,由于膜材料本身的特点决定,温度会或大或小影响逆渗透膜的孔径,因此,逆渗透过滤中,必然需要面对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状态下的酒液过滤问题,并需要相应调适。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相比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所作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和2中加入特征“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对酒液进行过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包括调温控制器(3)、金属微孔过滤器(5)、逆渗透过滤膜(7)和活性炭(8),它们经相应的管道、泵、阀依次串联;其中,在调温控制器(3)和金属微孔过滤器(5)之间安装一级增压泵(4),在金属微孔过滤器(5)和逆渗透过滤膜(7)之间安装二级增压泵(6);其中,将逆渗透过滤膜(7)与进料罐(2)相连接,对未通过逆渗透过滤膜(7)的酒液进行回收再利用,其中,所述调温控制器(3)用于将白酒的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所述一级增压泵(4)用于将白酒的压力加至0.8Mpa,所述二级增压泵用于将白酒的压力加至1.6Mpa。
2. 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先将白酒装入控温罐中,控温罐通过压缩机换热控温以将白酒的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进一步将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的白酒通过一级增压泵将压力加至0.8Mpa左右进入金属微孔过滤器,其过滤精度达到0.5微米左右,可将肉眼可见的沉淀物及悬浮物去除,再经过二级增压泵将压力加至1.6Mpa左右,经过逆渗透膜过滤,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未能通过逆渗透膜的白酒进入回收罐用于反复过滤以提高过滤比例,通过逆渗透膜过滤的白酒经过后置活性炭过滤器,改善白酒口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其具体步骤如下:(1)调温:常温的酒液通过进水阀流入调温控制器,将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2)增压:通过增压泵增压至0.8Mpa送入金属微孔过滤器;(3)初过滤:通过金属微孔过滤器过滤杂质;(4)二次增压:通过增压泵增压至1.6Mpa送入逆渗透过滤膜;(5)逆渗透过滤:未通过逆渗透过滤膜的酒液,通过手动三通阀控制回流入进料罐;(6)活性炭过滤:通过活性炭调节口感。”
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区别技术特征“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不是显而易见的,理由如下:首先,“膜材料本身的特点决定,温度会或大或小影响逆渗透膜的孔径”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而非作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的技术方案的范畴。即使有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资料证明温度大小会改变逆渗透膜过滤孔径大小,也不必然就能得出将这一科学发现应用于白酒生产领域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酒的过滤装置和方法,不涉及任何温度控制和调节的设备,也未公开或教导任何与过滤精度调节相关的技术内容,更不用说“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的教导。对比文件2综述了各种膜在酒类生产中的应用,对于反渗透膜的孔径与温度的关系未公开任何内容,更未公开或教导利用温控来调节过滤精度这一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淫羊霍酒加工与膜澄清工艺研究,亦未就反渗透膜的孔径与温度的关系作出任何公开或教导,也未提及对反渗透膜的过滤精度的调节。因此,在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利用温度控制来调节过滤精度的调温控制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次,复审请求人注意到,对比文件3中图5.5的横坐标为温度,纵坐标为“通量”。第48页也明确记载了“由图5.5可以看出反渗透膜的通量是随着温度的增大而增大的,这是由于温度的升高料液的粘度下降了扩散系数变大了也就使得通量变大了”。虽然对比文件3的图5.5公开了温度对膜分离过程的影响,但其公开的仅仅是料液通过反渗透膜的渗透效率与温度的关系,其实际上反映的是料液的粘度与温度之间的关系,而非反渗透膜本身的属性(例如,孔径大小)与温度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比文件3第49页的记载“就温度而言温度越高通量越大,但对于酒精的加工来说乙醇的挥发损失也比较多,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物质的截留作用”也可看出,对比文件3所述的温度对膜分离过程的影响完全不涉及反渗透膜的过滤精度。对比文件3提出了一种温度控制的概念,然而经过尝试后,其提出了“维持更高些的温度还需要外加能量来实现这也会增加成本,也会增加设备的复杂程度…在实际生产中采用室温生产即可”。即,对比文件3实际上对于过滤系统的调温控制器还给出了相反的教导。最后,如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陈述的,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两级增压泵及其增压压强、相互级联的金属微孔过滤器和逆渗透膜等诸多技术特征。关于这部分内容,复审请求人在本次答复中不再赘述。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其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和2中加入特征“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对酒液进行过滤”。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对应于说明书第1-14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对应于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技术方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包括调温控制器(3)、金属微孔过滤器(5)、逆渗透过滤膜(7)和活性炭(8),它们经相应的管道、泵、阀依次串联;其中,在调温控制器(3)和金属微孔过滤器(5)之间安装一级增压泵(4),在金属微孔过滤器(5)和逆渗透过滤膜(7)之间安装二级增压泵(6);其中,将逆渗透过滤膜(7)与进料罐(2)相连接,对未通过逆渗透过滤膜(7)的酒液进行回收再利用,其中,所述调温控制器(3)用于将白酒的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所述一级增压泵(4)用于将白酒的压力加至0.8Mpa,所述二级增压泵用于将白酒的压力加至1.6Mpa。特征“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是对过滤精度调节原理的解释,不会对装置的结构和组成产生影响。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清酒的制备方法及其制备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信息:为改善酒质,去除杂质杂味,在加压下(2-3MPa)通过逆渗透膜将清酒分离为透过酒和非透过酒。发明采用一种低阻逆渗透膜(RO膜),将普通酒(原酒)1注入槽A(对应于进料罐)中,经过压送系统2(对应于二级增压泵)压送到装有RO膜3(对应于逆渗透过滤膜)的过滤装置4中,进行过滤处理,透过的酒进入槽B中,未透过的酒进入循环到槽A中(对应于逆渗透过滤膜与进料罐相连接,对未通过逆渗透过滤膜的酒液进行回收再利用),可以反复循环过滤。过滤后,透过酒酒质淡丽,酒质劣化成分大幅减少(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第0006段、第0008段、第0011-0012段、第0014段、第0027段、表1)。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均为酒类生产技术领域,且同样采取了加压逆渗透过滤技术进行酒类过滤处理,处理后获得的透过酒能够去除部分杂质杂味,对未透过酒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及提高过滤比例。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者所针对的酒类稍有不同,权利要求1是白酒,对比文件1则为清酒;权利要求1的装置在前端具有温控装置即调温控制器;权利要求1的白酒净化装置在逆渗透之前先进行金属微孔过滤,因此还具有微滤装置金属微孔过滤器及与其配套的一级增压泵;并且,权利要求1的装置在其后端还有活性炭,以及这些设备经相应的管道、泵、阀依次串联,相应的增压泵能够达到相应压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白酒生产处理中如何去除有害杂质提高酒质及酒类纯净度。对于上述区别:
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针对的是制备清酒,而清酒也是一种粮食发酵酒,基于对比文件1,将这种工艺及装置应用到白酒中进行除杂净化也是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2中综述了膜分离技术在酒类生产中的应用,其中指出:在工业生产中,适用于酒类生产处理的膜分离技术有微滤反渗透等,已经广泛应用于白酒生产,用于去除白酒中的絮状悬浮物、白色混浊物、白酒除浊等。微滤膜截留离子的范围为0.01-10μm,主要应用于截留颗粒物液体的澄清以及细菌去除,并作为超滤、反渗透过程的前处理。常见的微滤膜有金属膜、陶瓷膜、高分子膜等;反渗透膜是从水溶液中去除无机盐及小分子物质的膜分离技术,主要用于处理分子级的物质,但反渗透过程前也需要用微滤进行预处理,以保证膜的使用寿命(参见对比文件2第83页左栏第1.1节、第83页右栏第1.4节、第84页右栏第2.1节)。因此,基于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充分的动机在反渗透之前进行微滤处理,而引入微滤装置,且由于常见的微滤膜即有金属膜,因此,微滤时选用金属微孔过滤器及与其配套的一级增压泵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尤其是,为了去除白酒中超标的塑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过滤膜时,也会容易想到避免使用有机高分子膜及塑料材质的过滤装置。此外,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利用反渗透膜及温压控制来分离澄清淫羊藿酒:

对于压力控制而言,试验包括了0.6、0.7、0.8、0.9、1.0Mpa,试验表明,酒通量随压力增加呈线性增加,超过0.9Mpa以后,由于浓差极化现象通量缓慢下降。

对于温度控制而言,其通过水浴锅2对料液桶1进行温度的控制和调整,设计15、25、35、45℃几个温度点,试验表明反渗透膜6的通量是随着保健酒温度的增大而增大的。由于反渗透膜的温度上限是50℃,所以最高温度只考察了45℃。

对比文件3还指出,膜分离过程的影响因素包括压力、温度、膜表面液体流动速度、膜污染情况、物料固形物含量等众多因素。对于具体酒类如淫羊藿保健酒,究竟哪一压力更合适,需要在生产中长时间大量的进行摸索。而温度控制需要考虑乙醇挥发和成本控制等(以上参见对比文件3第45-46、48-49页)。可以看出,根据对比文件3以上公开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利用反渗透技术进行酒类除杂净化时,可以引入温度控制装置,即调温控制器,也需要加压操作而引入压力控制装置,但无论压力控制,还是温度控制,均需要结合具体酒类、主要去除杂质目标、所使用的具体设备等,经试验摸索,相适确定其合适的压力和温度。且对比文件3无论选择室温还是15-45℃几个试验的温度点,也均属于“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和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引入合适温度范围的调温控制装备来调节原料的温度,例如选择性的,可常规通过以压缩机换热控温的控温罐实现控温,以将白酒的温度控制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同时也会根据白酒种类、净化需要、料液温度、具体使用的反渗透膜装置的特点等,相应选择反渗透工艺中合适的配套增压泵。换言之,相适于微滤和反渗透过滤技术的各自技术特性及用户需求,选择能够达到相应压力的增压泵是容易的。至于加入活性炭或设置活性炭过滤器,其为酒类生产中除杂、脱除色素等的常规手段,以改善白酒口感,且通常后置(作为示例,可参考对比文件1中其他技术方案也涉及后置活性炭过滤,如其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0008段);而将这些设备经相应的管道、泵、阀依次串联,则属于净化装置实现其功能所必然的选择。同时,相对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通过逆渗透膜过滤技术将白酒中对人体有害的大分子杂质去除,达到提高白酒纯净度、减少饮用白酒对人体产生的伤害”(见说明书第0006段),如前所述,基于现有技术,通过微滤、反渗透、活性炭去除白酒中的杂质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料的,本申请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特定的两级压力参数带来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该方法参数何以取得的筛选和对照试验,也未提供该技术方案所得到的白酒的净化程度和口感实验数据。因此,无法确认这样的装置及方法能够取得何种提高白酒纯净度的技术效果,更毋宁谈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信息如前所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方法主题与权利要求1装置主题不同及权利要求1前述评述的所述区别以外,其进一步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的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进一步限定了“金属微孔过滤器的过滤精度达到0.5微米左右,可将肉眼可见的沉淀物及悬浮物去除”以及“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对于上述区别,由于权利要求1装置即为适配于权利要求2的温控逆渗透白酒净化方法而设计,两者的关系是对应的,因此,其对应部分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不再赘述。并且,对比文件2也已经公开了微滤技术广泛用于白酒生产,以去除白酒中的絮状悬浮物、白色混浊物、白酒除浊等,微滤膜截留离子的范围为0.01-10μm,在上述公开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其中的过滤精度达到0.5微米左右的金属微孔过滤器,用于去除白酒中肉眼可见的沉淀物及悬浮物。另外,在逆渗透过滤中,由于膜材料本身的特点决定,温度会或大或小影响逆渗透膜的孔径,因此,逆渗透过滤中,必然需要面对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状态下的酒液过滤问题,并需要相应调适。因此,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进一步限定了净化方法中调温、增压、过滤的具体细节,如调温用到了进水阀;且未通过逆渗透过滤膜的酒液是通过手动三通阀控制回流入进料罐。但是,常温酒液通过进水阀流入调温控制器、以及对逆渗透后未透过酒液通过手动三通阀控制回流入进料罐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操作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首先,对于“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这一特征,说明书中记载为“经实验证明逆渗透膜的过滤孔径随温度变化而变化,在零下30度至零上50度范围内,温度越低,过滤孔径越大,相应的透过的分子量也越大,因此通过温度调节可以达到简易的过滤精度调节”。然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证明过滤孔径如何随着温度的降低而扩大的实验数据,也没有证据表明因孔径的改变导致滤过物组成的变化及其对白酒品质(如纯净度)的具体影响,因此这一技术特征如何调整过滤精度并对白酒品质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不确定的。其次,本领域周知逆渗透膜(反渗透膜)是一种模拟生物半透膜制成的具有一定特性的人工半透膜,一般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如醋酸纤维素膜、芳香族聚酰肼膜、芳香族聚酰胺膜,其表面微孔的直径一般为0.5nm-10nm,材料的热胀冷缩是本领域公知的自然现象,因此能够预期温度的改变或多或少对逆渗透膜的孔径产生影响。第三,虽然对比文件1-3未直接给出“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的教导,但是对比文件3指出,膜分离过程的影响因素包括压力、温度、膜表面液体流动速度、膜污染情况、物料固形物含量等众多因素,并研究了膜通量随温度的变化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利用反渗透技术进行酒类除杂净化时,可以引入温度控制装置(即调温控制器),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膜分离过程的技术启示,对于温度控制是以何种原理影响膜分离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能够预期温度对料液粘度的影响进而影响膜分离过程,也能够基于材料的热胀冷缩预期温度对材料孔径的影响进而影响膜分离过程。2)对比文件3中的“在实际生产中采用室温生产即可”是特定条件下针对淫羊霍酒的加工工艺提出的,并不是对所有白酒净化方法的普适教导,相反,对比文件3中“膜分离过程的影响因素包括压力、温度等众多因素”是对膜分离过程的影响因素的整体指导,恰恰提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滤过对象的不同来调整温度、压力等参数,并不能认为对比文件3对于过滤系统的调温控制器给出了在室温下生产的相反教导。同时,由于本申请并未就过滤孔径如何随着温度的降低而扩大进行验证,也没有证据表明因孔径的改变导致滤过物组成的变化及其对白酒品质(如纯净度)的具体影响,因此加入特征“通过逆渗透过滤膜在不同温度下过滤孔径不同的特点来通过温度控制调节过滤精度” 是容易想到的,并不能为权利要求2带来创造性。3)对于两级增压泵及其增压压强、相互级联的金属微孔过滤器和逆渗透膜等诸多技术特征,合议组坚持复通中的意见:(1)如对比文件1-3所呈现,微滤及逆渗透等膜分离技术在酒类生产和酿造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白酒发酵之后的后处理阶段,包括白酒除杂除浊、去除有害物质等方面,应用均很广泛。从其分离技术原理上而言,膜分离技术是一种借助外界能量或化学位的推动,以选择性透过膜为分离介质,对两组分或多组分气体或液体进行分离、分级和富集的技术。工业上膜分离技术大致分为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等,不同的分离类型其作用机理各不相同。其中,微滤和逆渗透均属于压力驱动型的膜分离过程。具体而言,两者又有差异:微滤膜(MF)孔径相对较大,对过滤压力要求较小,通常驱动力在100kpa即可,普通泵的压力即可,主要是从气相和液相物质中截留微米及亚微米的细小悬浮物、微生物、微粒、污染物等,以达到净化和浓缩的目的。反渗透膜(RO膜)则孔径相对较小,过滤精度较高,与其他压力驱动的膜过程相比,反渗透是最精细的过程,因此又称“高滤”,需要高压泵的动力才能完成分离过程。因此,在基于膜处理技术的白酒净化系统中,相应不同的膜在其前端设计加入增压泵、且如对比文件2所指出的微滤和逆渗透两级过滤而两级增压、二级反渗透增压的压力大于一级微滤增压的压力均是显而易见的。(2)对于相关具体的一级增压0.8Mpa和二级增压1.6Mpa的压力差数而言,如前所述,膜分离技术所需压力一方面与膜分离技术各种膜的特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具体的白酒进料的成分组成、过滤温度条件等等系统中所涉及的诸方面因素均息息相关,因此,其压力设定需要根据常规的反渗透、微滤压力需求以及具体的通过情况,经试验摸索确定即可。而本申请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这种压力参数的确定比其他增压参数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该方法参数何以取得的筛选和对照试验,也未提供该技术方案所得到的白酒的净化程度和口感实验数据。因此,无法确认这样的装置及方法能够取得何种提高白酒纯净度的技术效果,更毋宁谈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至于微滤中使用金属微孔过滤器,基于前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明确指出,常见的微滤膜有金属膜,因此,微滤时选用金属微孔过滤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尤其是,为了去除白酒中超标的塑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过滤膜时,也会容易想到避免使用有机塑料高分子膜及塑料材质的过滤装置。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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