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环境友好合成型通用织布机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39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499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6447.6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乐文清
合议组组长:杜骁勇
参审员:葛晨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C10N30/02,C10N3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然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6447.6,发明名称为“环境友好合成型通用织布机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865620A,公开日为2014年6月18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环境友好合成型通用织布机润滑剂组合物,采用油溶性聚醚作为基础油,其特征在于: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 余量,极压剂 3.0%~4.0%,抗磨剂 6.0%~7.0%,抗氧剂 0.3%~0.4%,摩擦改进剂 3.0%~4.0%,金属减活剂 0.3%~0.4%,油性剂 0.7%~0.9%,防锈剂 0.8%~1.0%,抗泡剂 30~40ppm,抗乳化剂 0.1%~0.3%,助剂 0.6%~0.8%;极压剂是质量比67%的磷酸三甲酚酯和33%的硫磷酸含氮衍生物复合;抗磨剂是质量比50%的硫化异丁烯和50%的硫化三聚丁烯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壬基二苯胺和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摩擦改进剂是膦酸酯;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50%的噻二唑衍生物和50%的吩噻嗪复合;油性剂是苯三唑脂肪酸胺盐;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甲基苯并三氮唑和50%的烯基丁二酸半酯复合;抗泡剂是甲基硅油酯;抗乳化剂是环氧乙烷丙烷嵌段聚醚T1002;助剂是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可用于织布机各机构,实现一油多用。应用对象不同,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也不同,故二者使用的添加剂不同,并提交了润滑油相关的标准作为证明。对于本申请与权利要求1在添加剂方面存在的区别,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合后的添加剂在润滑油中起到的作用和相互影响难以预期,其不是简单叠加,具有协同作用,并提交了《润滑油品研究与应用指南》、《润滑油脂及其添加剂》进行证明。本申请实施例3的实验数据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具有摩擦因数低、机械效率高、能耗低,粘温性优异等性能,且低温流动性好,高温时仍具有足够油膜强度;同时还具有良好的热氧化安定性,使用寿命长,具有生物降解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4月28日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润滑油为通用织布机润滑剂;权利要求1限定添加抗乳化剂、抗磨剂、助剂,额外添加摩擦改进剂,二者抗氧剂、极压剂、金属减活剂、防锈剂和抗泡剂的具体物质以及各组分用量不同。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臂机属于织布机的部件,且公开了多臂机上存在多种摩擦,润滑油能够有效地降低温升、减少磨损、延长换油周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应用及性能,容易想到选择适合的添加剂,进而得到通用织布机润滑剂。对于上述添加剂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乳化剂、极压抗磨剂、摩擦改进剂、抗氧剂、极压抗磨剂、金属减活剂、防锈剂、抗泡剂基础上,根据对润滑油性能的实际需要,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物质,并调整各组分的用量是容易的,其效果能够合理预期。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臂机属于织布机的部件,多臂机上存在多种摩擦,润滑油组合物可采用油溶性聚醚为基础油,其中含有极压抗磨剂、抗氧剂、摩擦改进剂、金属减活剂、防锈剂、抗泡剂、抗乳化剂,其能够有效地降低温升、减少磨损、延长换油周期。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织布机的各部件也存在不同的摩擦,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选择适合的添加剂,进而使润滑油具有相应的减磨、高效、降耗、抗氧化、延长寿命等性能。此外,良好的粘温性、低温流动性、高温油膜强度是本领域对润滑油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性能与基础油相关,进而能够想到通过选择合适的基础油并配合与之相适应的添加剂以满足上述性能需求。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的织布机通用润滑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臂机用润滑油应用对象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可用于织布机各机构,实现一油多用。由于应用对象不同,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也不同,故二者使用的添加剂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简单调整添加剂由多臂机专用润滑油得到通用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添加剂的种类与用量不同。由于本申请采用了特定的基础油与添加剂的组合,使得润滑油满足织布机多个机构的润滑要求。润滑油具有氧化安定、剪切稳定性、寿命长、减磨、抗磨、防锈、防腐蚀、抗乳化、抗泡、空气释放、冷却、清洗性。本申请实施例3的实验数据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具有摩擦因数低、机械效率高、能耗低,粘温性优异等性能,且低温流动性好,高温时仍具有足够油膜强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然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境友好合成型通用织布机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铅无氯的环保型多臂机润滑油,各组分重量份数为:
基础油 油溶性聚醚96.845份,
抗氧剂 液态高分子量酚类0.5份,
极压抗磨剂 烷氧基磷酸盐0.8份,
摩擦改进剂 苯三唑脂肪酸胺盐(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油性剂)1.5份,
金属减活剂 噻二唑衍生物0.05份,
防锈剂 液态烯烃基丁二酸单酯(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烯基丁二酸半酯)0.3份,
抗泡剂 甲基硅油3000# 0.005份(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实施例3)。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境友好合成型润滑剂组合物。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①权利要求1限定润滑油为通用织布机润滑剂。②权利要求1限定添加抗乳化剂、抗磨剂、助剂,额外添加摩擦改进剂,二者抗氧剂、极压剂、金属减活剂、防锈剂和抗泡剂的具体物质以及各组分用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润滑剂组合物的添加剂以适用于织布机各部件的润滑。
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臂机属于织布机的部件,且公开了多臂机上存在多种摩擦(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润滑油能够有效地降低温升、减少磨损、延长换油周期(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油也能解决织布机部件上多种摩擦的问题。事实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织布机的各部件存在不同的摩擦,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选择适合的添加剂,得到通用织布机润滑剂。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润滑油中可添加抗乳化剂,具体可为油溶性聚醚、聚氧丙烷的衍生物(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教导,为提高润滑油的抗乳化性能添加抗乳化剂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环氧乙烷丙烷嵌段聚醚T1002属于聚醚类抗乳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醚的基础上选择该具体市售商品是容易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极压抗磨剂、摩擦改进剂,事实上权利要求1限定的硫化异丁烯和硫化三聚丁烯是润滑油常用的抗磨剂,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钼具有良好的极压、抗磨性能,膦酸酯是常用的摩擦改进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根据对润滑油性能的实际需要,选择上述具体的物质是容易的,其效果能够合理预期。
对于抗氧剂、极压剂、金属减活剂、防锈剂和抗泡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氧剂可采用液态辛基/丁基二苯胺和液态高分子量酚类分别以0.5重量份混合(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壬基二苯胺与辛基/丁基二苯胺结构相近性能相似,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为常用的高分子量酚类,且上述物质均为常用抗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壬基二苯胺、2,6二叔丁基对甲酚混合使用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烷氧基磷酸盐极压抗磨剂。其与磷酸三甲酚酯、硫磷酸含氮衍生物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含磷极压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磷酸三甲酚酯、硫磷酸含氮衍生物代替烷氧基磷酸盐是容易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减活剂为噻二唑衍生物,防锈剂为液态烯烃基丁二酸单酯(即烯基丁二酸半酯)。吩噻嗪属于润滑油常用的金属减活剂,甲基苯并三氮唑属于润滑油常用的防锈剂,将噻二唑衍生物与吩噻嗪作为金属减活剂,将甲基苯并三氮唑与烯基丁二酸半酯作为防锈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泡剂为甲基硅油3000#,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教导,选择与之作用相同的甲基硅油酯代替甲基硅油3000#是容易的。在各组分已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润滑剂减磨、抗磨、粘温性、稳定性等性能的实际需要调整各组分的用量及组分间的用量比,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能够合理预期。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臂机属于织布机的部件,同时公开了多臂机上存在多种摩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油同样能减缓多臂机中存在的多种摩擦。由于多臂机属于织布机的部件,故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应用领域、运转环境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织布机的各部件也存在不同的摩擦,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选择适合的添加剂,进而得到通用织布机润滑剂。对于润滑油的组成以及本申请实施例3记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使用各种添加剂改善润滑油的减磨、抗磨、抗氧等方面的性能,并且公开了润滑油组合物可采用油溶性聚醚为基础油,其中含有极压抗磨剂、抗氧剂、摩擦改进剂、金属减活剂、防锈剂、抗泡剂、抗乳化剂,其能够有效地降低温升、减少磨损、延长换油周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选择已知性能的具体添加剂,进而使润滑油具有相应的减磨、高效、降耗、抗氧化、延长寿命等性能。此外,良好的粘温性、低温流动性、高温油膜强度是本领域对润滑油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性能与基础油相关,进而能够想到通过选择合适的基础油并配合与之相适应的添加剂以满足上述性能需求,其效果能够合理预期。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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