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35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486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2914.2
申请日:2013-03-13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建春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孙蕾
国际分类号:G06F15/16,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2914.2,名称为“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16、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02549574A,公开日:2012年07月04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利用信息共享模块检测输入姿势、标识接收方计算设备以及确定共享信息;(2)本申请中存在检测模块通过雷达信号实现而对比文件2中通过蓝牙实现。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检测输入姿势、标识接收方计算设备以及确定共享信息的具体步骤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三个步骤实现的功能通过一个模块实现,并且将模块命名为信息共享模块;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蓝牙、射频、雷达等都是常用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设备通过传输信号与其他计算设备建立通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雷达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确定目标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步骤在接收输入姿势的步骤之前;(2)本申请中确定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通过雷达信号实现而对比文件2中通过蓝牙实现。但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中确定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通过雷达信号实现而对比文件2中通过蓝牙实现。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计算机用户接口系统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1的从属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与其它计算设备共享信息的计算设备,计算设备包括:
从计算设备的用户接收输入姿势的输入姿势系统;
确定其它计算设备中的至少一个的位置的存在检测模块;以及
信息共享模块,以(i)检测经由输入姿势系统从用户接收的输入姿势,(ii)基于所检测到的输入姿势和所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的位置而标识其它计算设备中的接收方计算设备,以及(iii)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以及
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的通信模块,
其中存在检测模块将:
向多个其它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
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其它计算设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反射信号;并且
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相对于计算设备的位置。
2. 权利要求1的计算设备,其中输入姿势系统包括用以接收触觉输入姿势的触摸屏显示器。
3. 权利要求2的计算设备,其中输入姿势包括具有对应于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的相对位置的划刷方向的划刷姿势。
4. 权利要求1的计算设备,其中输入姿势包括(i)标识用户对于共享信息的期望的选择输入姿势以及(ii)标识接收方计算设备相对于计算设备的方向的方向输入姿势。
5. 权利要求1的计算设备,其中输入姿势包括非触觉输入姿势,并且输入姿势系统包括用以检测非触觉输入姿势的至少一个传感器。
6. 权利要求1的计算设备,其中存在检测模块包括微功率脉冲雷达电路和射频标识电路。
7. 权利要求1的计算设备,其中存在检测模块将:
向多个其它计算设备传输询问信号;并且
响应于询问信号而从多个计算设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响应信号。
8. 权利要求1的计算设备,其中信息数据包括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访问信息的要共享的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
9. 权利要求8的计算设备,其中位置数据包括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访问信息的统一资源定位符。
10. 权利要求1的计算设备,其中信息数据包括控制被存储在计算设备上的应用的行为的应用数据。
11. 一种用于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的方法,方法包括:
在源计算设备上确定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
在源计算设备上检测经由源计算设备的输入姿势系统从用户接收的输入姿势;
在源计算设备上基于所检测到的输入姿势和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的相对位置而标识用以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接收方计算设备;
在源计算设备上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以及
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以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
其中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包括:
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
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反射信号;并且
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
12.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检测输入姿势包括利用输入姿势系统来检测以下中的一个:触觉输入姿势或非触觉输入姿势。
13.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包括:
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询问信号;并且
响应于询问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响应信号,响应信号包括唯一地标识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标识数据。
14.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确定信息数据包括确定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访问信息的要共享的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
15.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包括通过使用与由目的地计算设备用于访问信息的通信链路不同的通信链路而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
16. 一种用于共享信息的源计算设备,源计算设备包括:
用于确定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
用于检测经由源计算设备的输入姿势系统从用户接收的输入姿势的构件;
用于基于所检测到的输入姿势和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的相对位置而标识用以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接收方计算设备的构件;
用于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的构件;以及
用于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以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的构件,
其中用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包括:
用于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的构件;
用于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反射信号的构件;以及
用于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
17. 权利要求16的源计算设备,其中用于检测输入姿势的构件包括用于利用输入姿势系统来检测触觉输入姿势或非触觉输入姿势的构件。
18. 权利要求16的源计算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包括:
用于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询问信号的构件;以及
用于响应于询问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响应信号的构件,响应信号包括唯一地标识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标识数据。
19. 权利要求16的源计算设备,其中用于确定信息数据的构件包括用于确定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访问信息的要共享的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的构件。
20. 权利要求16的源计算设备,其中用于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的构件包括用于通过使用与由目的地计算设备用于访问信息的通信链路不同的通信链路而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的构件。
21. 一种用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计算设备,方法包括:
响应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的询问信号而传输响应信号的存在检测模块;
从源计算设备并且响应于响应信号的传输而接收由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所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的通信模块;以及
信息共享模块,以(i)使用信息数据来访问所共享的信息并且(ii)向计算设备的用户呈现信息。
22. 权利要求21的计算设备,其中信息数据包括标识所共享的信息的位置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且信息共享模块将(i)响应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到位置数据而使用统一资源定位符、通过使用通信模块来访问位置并且(ii)检索所共享的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使用蓝牙技术作为无线信号的系统完全不同于使用无线电波来确定物体的范围、角度或速度的物件检测系统的雷达系统,在Bluetooth?通信协议下的两个设备之间的无线链路、与其中来自发射机的(脉冲式或连续式)无线电波反射离开物体并返回到接收机,与给出关于物体位置或速度的信息的雷达系统之间做出的类比是完全不适当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存在检测模块通过雷达信号确定计算设备的位置的特征,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蓝牙来连接两个设备。书籍《军事与科技》(陈彦等,第154-155页,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05月)、期刊文章“微功率冲击雷达”(谢成学,现代电子,第4期,第1-5页,1997年11月)、“神奇的微功率脉冲雷达”(朱方斌,世界科学,第36-37页,1996年04月) 和“微功率脉冲雷达”(曲水火,现代通信,第5期,第(131)3页,1996年05月)都介绍了用微功率脉冲雷达进行物体位置探测。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蓝牙技术实现计算设备位置定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微功率脉冲雷达信号实现位置定位的方法引用到计算设备的定位中。并且,本申请的发明点不在于使用何种信号实现计算装置的定位,而在于如何实现两个计算设备之间信息的共享。因此,经陈述后,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存在检测模块向多个其它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其它计算设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反射信号;并且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相对于计算设备的位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蓝牙技术来实现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使用其它无线技术替代蓝牙技术来实现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而雷达即是这样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能够实现目标检测和定位的无线技术,雷达发射电磁波对目标进行照射并接收其回波,由此获得目标至电磁波发射点的距离、方位、高度等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包括: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反射信号;并且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2)确定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步骤在接收输入姿势的步骤之前。但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用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包括:用于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的构件;用于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反射信号的构件;以及用于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计算机用户接口系统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1的从属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根据原权利要求8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信息数据包括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中访问所述信息的要共享的所述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对原权利要求11、16、21进行了类似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8、14、19,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用户可能求助于手动访问其它计算设备上的信息而不是在设备之间共享信息;(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框116,计算设备配置成提示用户确认或者授权与目标计算设备进行所选文件的共享,但对比文件2并没有教导,确定信息数据,该信息数据由接收方使用来访问要共享的信息;(3)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通过雷达自动检测和确定接收方设备的位置然后发送简单的信息位置数据给接收方设备来访问共享的信息,不需要在计算设备之间建立通信来实现信息共享,对比文件2教导的则是使用蓝牙、NFC、Wifi等进行文件共享传输,即使能够想到发送链接或者文件路径等,但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仅是通过蓝牙等建立的通信来发送位置数据,而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发送方设备通过雷达信号将信息位置数据发送到接收方设备。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与其它计算设备共享信息的计算设备,计算设备包括:
从计算设备的用户接收输入姿势的输入姿势系统;
确定其它计算设备中的至少一个的位置的存在检测模块;以及
信息共享模块,以(i)检测经由输入姿势系统从用户接收的输入姿势,(ii)基于所检测到的输入姿势和所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的位置而标识其它计算设备中的接收方计算设备,以及(iii)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其中所述信息数据包括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中访问所述信息的要共享的所述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以及
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的通信模块,
其中存在检测模块将:
向多个其它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
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其它计算设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反射信号;并且
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相对于计算设备的位置。
2. 权利要求1 的计算设备,其中输入姿势系统包括用以接收触觉输入姿势的触摸屏显示器。
3. 权利要求2 的计算设备,其中输入姿势包括具有对应于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的相对位置的划刷方向的划刷姿势。
4. 权利要求1 的计算设备,其中输入姿势包括(i)标识用户对于共享信息的期望的选择输
入姿势以及(ii)标识接收方计算设备相对于计算设备的方向的方向输入姿势。
5. 权利要求1 的计算设备,其中输入姿势包括非触觉输入姿势,并且输入姿势系统包括用以检测非触觉输入姿势的至少一个传感器。
6. 权利要求1 的计算设备,其中存在检测模块包括微功率脉冲雷达电路和射频标识电路。
7. 权利要求1 的计算设备,其中存在检测模块将:
向多个其它计算设备传输询问信号;并且
响应于询问信号而从多个计算设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响应信号。
8. 权利要求1 的计算设备,其中位置数据包括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访问信息的统一资源定位符。
9. 权利要求1 的计算设备,其中信息数据包括控制被存储在计算设备上的应用的行为的应用数据。
10. 一种用于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的方法,方法包括:
在源计算设备上确定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
在源计算设备上检测经由源计算设备的输入姿势系统从用户接收的输入姿势;
在源计算设备上基于所检测到的输入姿势和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的相对位置而标识用以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接收方计算设备;
在源计算设备上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其中确定信息数据包括确定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中访问所述信息的要共享的所述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以及
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以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
其中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包括:
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
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反射信号;并且
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
11. 权利要求10 的方法,其中检测输入姿势包括利用输入姿势系统来检测以下中的一个: 触觉输入姿势或非触觉输入姿势。
12. 权利要求10 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包括:
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询问信号;并且
响应于询问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响应信号,响应信号包括唯一地标识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标识数据。
13. 权利要求10 的方法,其中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包括通过使用与由目的地计算设备用于访问信息的通信链路不同的通信链路而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
14. 一种用于共享信息的源计算设备,源计算设备包括:
用于确定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
用于检测经由源计算设备的输入姿势系统从用户接收的输入姿势的构件;
用于基于所检测到的输入姿势和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的相对位置而标识用以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接收方计算设备的构件;
用于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的构件,其中用于确定信息数据的构件包括用于确定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中访问所述信息的要共享的所述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的构件;以及
用于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以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的构件,
其中用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包括:
用于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的构件;
用于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反射信号的构件;以及
用于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
15. 权利要求14 的源计算设备,其中用于检测输入姿势的构件包括用于利用输入姿势系统来检测触觉输入姿势或非触觉输入姿势的构件。
16. 权利要求14 的源计算设备,其中用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构件包括:
用于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询问信号的构件;以及
用于响应于询问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响应信号的构件,响应信号包括唯一地标识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标识数据。
17. 权利要求14 的源计算设备,其中用于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的构件包括用于通过使用与由目的地计算设备用于访问信息的通信链路不同的通信链路而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的构件。
18. 一种用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计算设备,包括:
存在检测模块,用于响应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的询问信号而传输响应信号;
通信模块,用于从源计算设备并且响应于响应信号的传输而接收由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所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其中所述信息数据包括对所共享的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以及
信息共享模块,以(i)使用信息数据来访问所共享的信息并且(ii)向计算设备的用户呈现信息。
19. 权利要求18 的计算设备,其中信息数据包括标识所共享的信息的位置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且信息共享模块将(i)响应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到位置数据而使用统一资源定位符、通过使用通信模块来访问位置并且(ii)检索所共享的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以及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549574A,公开日:2012年07月04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与其它计算设备共享信息的计算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提供文件共享功能性的用户接口示意动作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2、71-98、109段以及图1-30):图1说明根据各种方面的用于响应于直观用户示意动作而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方法100的过程流程图;在方法100中,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通过在框102处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而使装置用户能够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文件(方法100在计算装置中执行,计算装置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计算设备,并且,计算装置是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方法的计算装置,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一种用于与其它计算设备共享信息的计算设备);在框102 处,计算装置可自动地或响应于特定用户输入而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举例来说,可在用户存取文件时自动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进而使得用户能够在需要时共享所存取文件;作为另一实例,用户可通过按下按钮或通过输入特定触摸示意动作来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特定触摸示意动作作为用户输入输入计算装置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计算装置必然具有实现从用户接收输入姿势的功能的系统,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计算设备包括:从计算设备的用户接收输入姿势的输入姿势系统);在方法100中在框104处,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计算装置可使得用户能够识别将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的文件;举例来说,用户接口可呈现文件的菜单、列表或缩略图显示,用户可通过例如在触摸屏显示器上触摸文件来从中选择文件;在方法100中在框106处,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激活可提示计算装置通过使用例如Bluetooth或Zigbee无线通信技术,使用无线通信链路来发现附近计算装置;作为发现附近计算装置的部分,在框108处,计算装置可使用不同方法接收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计算装置接收的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信息必然通过检测设备位置的模块实现,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确定其它计算设备中的至少一个的位置的存在检测模块);在框110处,计算装置可测绘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且一旦确定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便在显示GUI中显示地图;一旦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且确定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在框112处,计算装置可通过检测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来确定用户是否希望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如本文更完全地描述,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基于计算装置的触摸屏或触摸表面上的用户触摸来检测和辨识文件传送示意动作(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以(i)检测经由输入姿势系统从用户接收的输入姿势);根据各种方面,可采用不同的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来起始文件在计算装置之间的发射;此些示意动作可包含手指示意动作和手示意动作;手指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装置的触摸屏显示器上跟踪的示意动作;手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触摸屏上张开所有手指(类似于花的花瓣)以将文件发送到所有附近计算装置,或完全闭合手指以从所有附近计算装置接收文件;这些文件传送示意动作中的每一者可用以起始计算装置之间的数据发射;举例来说,为了与另一装置共享文件,用户可在另一装置的方向上使用轻弹示意动作以向计算机装置提供计算机装置识别文件的既定接收者且起始选定文件向既定计算装置的发射所需的信息;在框114处,计算装置可基于关于文件传送示意动作的信息(例如其方向、距离、 速度等)、计算装置的定向(例如其罗盘航向和倾斜角)和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来识别用户既定将选定文件发送到的目标特定附近计算装置(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ii)基于所检测到的输入姿势和所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的位置而标识其它计算设备中的接收方计算设备);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提示用户确认或授权与目标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选定文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以及(iii)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而且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从目标接收者计算装置接收指示装置是否将接受文件的消息;一旦识别出既定接收者计算装置,且验证和/或授权文件的传送,则在框118处,计算装置可使用所识别的接入数据和通信网络将选定文件发射到目标装置(通信网络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通信模块,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的通信模块);配置有Bluetooth收发器的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发现位于约100米(取决于所采用的蓝牙功率级)内的同样配备的计算装置的存在;Bluetooth是主要针对配备低成本收发器微芯片的装置之间的低功耗、短程(依赖于功率级:1米、10米、100米)设计的标准通信协议;Bluetooth使得可能这些装置在其处于范围内时相互通信;众所周知,Bluetooth通信协议类似于其它短程无线通信协议 (例如,Zigbee和NFC协议),提供了自动装置发现和链路建立信令;此自动链路建立能力包含处于由接收装置辨识的预定义频率且具有由接收装置辨识的预定义格式的一组发射,从而提示接收装置进行答复以在其间建立无线通信链路;各种方面利用此自动装置发现和无线通信链路建立能力来使得计算装置能够定位其它附近的计算装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存在检测模块向多个其它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其它计算设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反射信号;并且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相对于计算设备的位置;(2)其中所述信息数据包括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中访问所述信息的要共享的所述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存在检测模块如何确定其它计算设备的位置;(2)通过传输何种数据来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Bluetooth收发器的计算装置,利用接收装置辨识预定义格式的一组发射,提示接收装置进行答复以在其间建立无线通信链路,使得计算装置能够定位其它附近的计算装置(参见说明书第73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蓝牙技术来实现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使用其它无线技术替代蓝牙技术来实现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而雷达即是这样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能够实现目标检测和定位的无线技术,雷达是无线电探测和测距的缩写,其用无线电的方法发现目标并测定它们的空间位置,雷达发射电磁波对目标进行照射并接收其回波,由此获得目标至电磁波发射点的距离、方位、高度等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向其它计算装置传输雷达信号、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其它计算装置中的至少一个接收反射信号、并基于反射信号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装置相对于计算装置的位置,以此来发现其它计算装置并确定其它计算装置的位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共享数据可以通过直接发送文件、发送链接、发送共享文件路径等方式实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目标计算装置发送共享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发送链接、文件路径等位置数据,即,信息数据包括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中访问所述信息的要共享的所述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2段):在方法100中在框104处,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计算装置可使得用户能够识别将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的文件;举例来说,用户接口可呈现文件的菜单、列表或缩略图显示,用户可通过例如在触摸屏显示器上触摸文件来从中选择文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其中输入姿势系统包括用以接收触觉输入姿势的触摸屏显示器),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7,99段、图9):根据各种方面,可采用不同的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来起始文件在计算装置之间的发射,此些示意动作可包含手指示意动作和手示意动作,手指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装置的触摸屏显示器上跟踪的示意动作;这些文件传送示意动作中的每一者可用以起始计算装置之间的数据发射,如下文参见图3到30更详细描述;举例来说,为了与另一装置共享文件,用户可在另一装置的方向上使用轻弹示意动作以向计算机装置提供计算机装置识别文件的既定接收者且起始选定文件向既定计算装置的发射所需的信息;如图9中说明,用户的计算装置10a可在其它计算装置10b到10d附近,计算装置10a可进一步经配置以检测用户在触摸屏308上的触摸且辨识跟踪朝向进行接收的计算装置10c的示意动作的触摸指示用户期望与所述特定计算装置10c共享选定文件;此触摸示意动作可呈手指在触摸屏上的快速轻弹的形式;图9通过朝向计算装置10c 指向的箭头902以虚线展示轻弹示意动作的方向(图9所示的触摸屏上的轻弹姿势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划刷姿势,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其中输入姿势包括具有对应于所述至少一个其它计算设备的相对位置的划刷方向的划刷姿势),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2,78,79段):在方法100中在框104处,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计算装置可使得用户能够识别将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的文件;举例来说,用户接口可呈现文件的菜单、列表或缩略图显示,用户可通过例如在触摸屏显示器上触摸文件来从中选择文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其中输入姿势包括(i)标识用户对于共享信息的期望的选择输入姿势);在框114处,计算装置可基于关于文件传送示意动作的信息(例如其方向、距离、 速度等)、计算装置的定向(例如其罗盘航向和倾斜角)和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来识别用户既定将选定文件发送到的目标特定附近计算装置;计算装置可配备不同的传感器,其可提供装置处理器可用来计算轨迹或方向以识别将接收选定文件的附近计算装置的信息;举例来说,计算装置可包含罗盘以确定计算装置相对于示意动作的方向的定向(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以及(ii)标识接收方计算设备相对于计算设备的方向的方向输入姿势),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7-79段):在框114处,计算装置可基于关于文件传送示意动作的信息(例如其方向、距离、速度等)、计算装置的定向(例如其罗盘航向和倾斜角)和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来识别用户既定将选定文件发送到的目标特定附近计算装置;计算装置可配备不同的传感器,其可提供装置处理器可用来计算轨迹或方向以识别将接收选定文件的附近计算装置的信息(计算装置的定向中的倾斜角必然基于对计算装置进行倾斜的动作产生,对计算装置倾斜的动作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非触觉输入姿势,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其中输入姿势包括非触觉输入姿势,并且输入姿势系统包括用以检测非触觉输入姿势的至少一个传感器),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3-75,97段、图8):在方法100中在框106处,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激活可提示计算装置通过使用例如Bluetooth或Zigbee无线通信技术,使用无线通信链路来发现附近计算装置;众所周知,Bluetooth通信协议类似于其它短程无线通信协议(例如,Zigbee和NFC协议),提供了自动装置发现和链路建立信令;此自动链路建立能力包含处于由接收装置辨识的预定义频率且具有由接收装置辨识的预定义格式的一组发射,从而提示接收装置进行答复以在其间建立无线通信链路;各种方面利用此自动装置发现和无线通信链路建立能力来使得计算装置能够定位其它附近的计算装置;由于计算装置使用射频(RF) 通信来发现彼此,因此所述两个计算装置不必处于视线内来实现其间的文件传送;作为发现附近计算装置的部分,在框108处,计算装置可使用不同方法接收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计算装置可通过使用来自所接收RF信号和三角测量计算的信号强度和到达时间信息而在框108处确定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计算装置使用射频通信来发现彼此其必然具有射频标识电路,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存在检测模块包括射频标识电路);对于其它的附加技术特征,如前所述(详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蓝牙技术实现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使用雷达技术来实现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而微功率脉冲雷达(MIR)是本领域公知的一种脉冲雷达设备,其尺寸小、功率小、成本低、不易受干扰,常用于防盗、心脏监测、物体定位以及倒车报警等设备中,因为MIR尺寸小、功率小、不易受干扰,故将其集成于计算装置中以实现对其它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和设计的,也是易于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0段):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提示用户确认或授权与目标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而且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从目标接收者计算装置接收指示装置是否将接受文件的消息(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存在检测模块将:向多个其它计算设备传输询问信号);提供验证和/或授权过程使得用户能够确认既定接收者的计算装置已被选定,且使得既定接收者能够决定是否接受文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并且响应于询问信号而从多个计算设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接收响应信号),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共享数据可以通过直接发送文件、发送链接、发送共享文件路径等方式实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目标计算装置发送共享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发送链接、文件路径等位置数据,其中位置数据可以包括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从其访问信息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设备间共享的数据除文件、网址等内容外,还可以是应用程序的控制数据,因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目标计算装置发送共享信息数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信息数据包括控制被存储在计算设备上的应用的行为的应用数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10、14
权利要求10、14分别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的方法和用于共享信息的源计算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提供文件共享功能性的用户接口示意动作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2、71-98、109段以及图1-30):图1说明根据各种方面的用于响应于直观用户示意动作而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方法100的过程流程图;在方法100中,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通过在框102处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而使装置用户能够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文件(方法100在计算装置中执行,计算装置相当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计算设备,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一种用于在计算设备之间共享信息的方法,经配置的计算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用于共享信息的源计算设备);在框102 处,计算装置可自动地或响应于特定用户输入而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举例来说,可在用户存取文件时自动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进而使得用户能够在需要时共享所存取文件;作为另一实例,用户可通过按下按钮或通过输入特定触摸示意动作来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特定触摸示意动作作为用户输入输入计算装置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计算装置必然具有实现从用户接收输入姿势的功能的系统,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检测经由源计算设备的输入姿势系统从用户接收的输入姿势);在方法100中在框104处,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计算装置可使得用户能够识别将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的文件;举例来说,用户接口可呈现文件的菜单、列表或缩略图显示,用户可通过例如在触摸屏显示器上触摸文件来从中选择文件;在方法100中在框106处,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激活可提示计算装置通过使用例如Bluetooth或Zigbee无线通信技术,使用无线通信链路来发现附近计算装置;作为发现附近计算装置的部分,在框108处,计算装置可使用不同方法接收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确定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在框110处,计算装置可测绘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且一旦确定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便在显示GUI中显示地图;一旦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且确定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在框112处,计算装置可通过检测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来确定用户是否希望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如本文更完全地描述,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基于计算装置的触摸屏或触摸表面上的用户触摸来检测和辨识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根据各种方面,可采用不同的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来起始文件在计算装置之间的发射;此些示意动作可包含手指示意动作和手示意动作;手指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装置的触摸屏显示器上跟踪的示意动作;手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触摸屏上张开所有手指(类似于花的花瓣)以将文件发送到所有附近计算装置,或完全闭合手指以从所有附近计算装置接收文件;这些文件传送示意动作中的每一者可用以起始计算装置之间的数据发射;举例来说,为了与另一装置共享文件,用户可在另一装置的方向上使用轻弹示意动作以向计算机装置提供计算机装置识别文件的既定接收者且起始选定文件向既定计算装置的发射所需的信息;在框114处,计算装置可基于关于文件传送示意动作的信息(例如其方向、距离、 速度等)、计算装置的定向(例如其罗盘航向和倾斜角)和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来识别用户既定将选定文件发送到的目标特定附近计算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基于所检测到的输入姿势和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的相对位置而标识用以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多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中的接收方计算设备);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提示用户确认或授权与目标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选定文件,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而且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从目标接收者计算装置接收指示装置是否将接受文件的消息;一旦识别出既定接收者计算装置,且验证和/或授权文件的传送,则在框118处,计算装置可使用所识别的接入数据和通信网络将选定文件发射到目标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以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配置有Bluetooth收发器的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发现位于约100米(取决于所采用的蓝牙功率级)内的同样配备的计算装置的存在;Bluetooth是主要针对配备低成本收发器微芯片的装置之间的低功耗、短程(依赖于功率级:1米、10米、100米)设计的标准通信协议;Bluetooth使得可能这些装置在其处于范围内时相互通信;众所周知,Bluetooth通信协议类似于其它短程无线通信协议 (例如,Zigbee和NFC协议),提供了自动装置发现和链路建立信令;此自动链路建立能力包含处于由接收装置辨识的预定义频率且具有由接收装置辨识的预定义格式的一组发射,从而提示接收装置进行答复以在其间建立无线通信链路;各种方面利用此自动装置发现和无线通信链路建立能力来使得计算装置能够定位其它附近的计算装置。
权利要求10、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其中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包括: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雷达信号;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反射信号;并且基于所接收的反射信号而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相对于源计算设备的位置;(2)其中确定信息数据包括确定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中访问所述信息的要共享的所述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3)确定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的步骤在接收输入姿势的步骤之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上述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确定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2)通过传输何种数据来实现信息共享;以及(3)如何安排方法中步骤的先后顺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Bluetooth收发器的计算装置,利用接收装置辨识预定义格式的一组发射,提示接收装置进行答复以在其间建立无线通信链路,使得计算装置能够定位其它附近的计算装置(参见说明书第73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蓝牙技术来实现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使用其它无线技术替代蓝牙技术来实现计算装置的检测和定位,而雷达即是这样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能够实现目标检测和定位的无线技术,雷达是无线电探测和测距的缩写,其用无线电的方法发现目标并测定它们的空间位置,雷达发射电磁波对目标进行照射并接收其回波,由此获得目标至电磁波发射点的距离、方位、高度等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向目标计算装置传输雷达信号、响应于雷达信号而从至少一个目标计算装置接收反射信号、并基于反射信号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标计算装置相对于源计算装置的位置,以此来发现目标计算装置并确定目标计算装置的位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共享数据可以通过直接发送文件、发送链接、发送共享文件路径等方式实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目标计算装置发送共享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发送链接、文件路径等位置数据,即,确定信息数据包括确定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中访问所述信息的要共享的所述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计算装置之间共享信息的方法中先输入用户的输入姿势再确定目标计算装置的位置的基础上,由于输入用户姿势和确定目标计算装置位置的步骤之间相互没有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两个步骤的顺序进行互换。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11-13、15-17
权利要求11、15分别对权利要求10、1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7-79段):根据各种方面,可采用不同的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来起始文件在计算装置之间的发射;此些示意动作可包含手指示意动作和手示意动作;手指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装置的触摸屏显示器上跟踪的示意动作;手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触摸屏上张开所有手指(类似于花的花瓣)以将文件发送到所有附近计算装置,或完全闭合手指以从所有附近计算装置接收文件;在框114处,计算装置可基于关于文件传送示意动作的信息(例如其方向、距离、速度等)、计算装置的定向(例如其罗盘航向和倾斜角)和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来识别用户既定将选定文件发送到的目标特定附近计算装置;计算装置可配备不同的传感器,其可提供装置处理器可用来计算轨迹或方向以识别将接收选定文件的附近计算装置的信息(手指示意动作,相当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触觉输入姿势,计算装置的定向中的倾斜角必然基于对计算装置进行倾斜的动作产生,对计算装置倾斜的动作相当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非触觉输入姿势,因此,相当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检测输入姿势包括利用输入姿势系统来检测以下中的一个:触觉输入姿势或非触觉输入姿势),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6分别对权利要求10、1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0段):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提示用户确认或授权与目标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而且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从目标接收者计算装置接收指示装置是否将接受文件的消息(相当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位置包括: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传输询问信号);提供验证和/或授权过程使得用户能够确认既定接收者的计算装置已被选定,且使得既定接收者能够决定是否接受文件(相当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响应于询问信号而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接收响应信号,响应信号包括唯一地标识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计算设备的标识数据),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7分别对权利要求10、1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设备间的通信包括询问是否接收以及数据传输两方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与接收方计算设备通信包括通过使用与由目的地计算设备用于访问信息的通信链路不同的通信链路而从源计算设备向接收方计算设备传输信息数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18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计算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提供文件共享功能性的用户接口示意动作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2、71-98、109段以及图1-30):图1说明根据各种方面的用于响应于直观用户示意动作而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方法100的过程流程图;在方法100中,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通过在框102处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而使装置用户能够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文件(方法100在计算装置中执行,计算装置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计算设备,并且,计算装置是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方法的计算装置,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一种用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所共享的信息的计算设备);在框102 处,计算装置可自动地或响应于特定用户输入而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举例来说,可在用户存取文件时自动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进而使得用户能够在需要时共享所存取文件;作为另一实例,用户可通过按下按钮或通过输入特定触摸示意动作来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在方法100中在框104处,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计算装置可使得用户能够识别将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的文件;举例来说,用户接口可呈现文件的菜单、列表或缩略图显示,用户可通过例如在触摸屏显示器上触摸文件来从中选择文件;在方法100中在框106处,文件共享功能性的激活可提示计算装置通过使用例如Bluetooth或Zigbee无线通信技术,使用无线通信链路来发现附近计算装置;作为发现附近计算装置的部分,在框108处,计算装置可使用不同方法接收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附近计算装置的发现及其位置信息必然通过检测设备位置的模块实现,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存在检测模块用于响应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的询问信号而传输响应信号);在框110处,计算装置可测绘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且一旦确定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便在显示GUI中显示地图;一旦激活文件共享功能性且确定附近计算装置的位置,在框112处,计算装置可通过检测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来确定用户是否希望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如本文更完全地描述,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基于计算装置的触摸屏或触摸表面上的用户触摸来检测和辨识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根据各种方面,可采用不同的文件传送示意动作来起始文件在计算装置之间的发射;此些示意动作可包含手指示意动作和手示意动作;手指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装置的触摸屏显示器上跟踪的示意动作;手示意动作可包含在触摸屏上张开所有手指(类似于花的花瓣)以将文件发送到所有附近计算装置,或完全闭合手指以从所有附近计算装置接收文件;这些文件传送示意动作中的每一者可用以起始计算装置之间的数据发射;举例来说,为了与另一装置共享文件,用户可在另一装置的方向上使用轻弹示意动作以向计算机装置提供计算机装置识别文件的既定接收者且起始选定文件向既定计算装置的发射所需的信息;在框114处,计算装置可基于关于文件传送示意动作的信息(例如其方向、距离、 速度等)、计算装置的定向(例如其罗盘航向和倾斜角)和附近计算装置的相对位置来识别用户既定将选定文件发送到的目标特定附近计算装置;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提示用户确认或授权与目标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而且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从目标接收者计算装置接收指示装置是否将接受文件的消息;一旦识别出既定接收者计算装置,且验证和/或授权文件的传送,则在框118处,计算装置可使用所识别的接入数据和通信网络将选定文件发射到目标装置(通信网络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通信模块,选定文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由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所共享的信息,因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通信模块用于从源计算设备并且响应于响应信号的传输而接收由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所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图17中展示又一方面,其中进行发射的计算装置10a经配置以通过展示其所有者的简档图片1700而不是显示装置的位置来识别其它计算装置10;所有者图片1700可从计算装置10a联系人数据库中的联系人信息获得,或可在装置发现和链路建立过程期间提供到进行发射的计算装置10a;如果附近计算装置不包含在联系人数据库中且不提供其所有者的简档图片,那么进行发射的计算装置10a可经配置以使用默认图片1700;为了配合在装置的显示器区域内,计算装置10a可经配置以滚动图片且允许用户使用标准滚动和浏览示意动作来浏览图片;用户可随后通过使用手指306触摸装置所有者的图片来选择特定计算装置接收文件;通过使用此输入,进行发射的计算装置10a可确定目标计算装置,且开始将文件发射到目标计算装置的过程(图17中的文件发射至目标计算装置后必然会向目标计算装置的用户进行呈现以便实现共享,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的,以及信息共享模块,以(i)使用信息数据来访问所共享的信息并且(ii)向计算设备的用户呈现信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信息数据包括对所共享的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传输何种数据来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共享数据可以通过直接发送文件、发送链接、发送共享文件路径等方式实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目标计算装置发送共享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发送链接、文件路径等位置数据,即,信息数据包括对接收方计算设备可以从其访问信息的要共享的信息的位置进行标识的位置数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19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共享数据可以通过直接发送文件、发送链接、发送共享文件路径等方式实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目标计算装置发送共享信息数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发送链接、文件路径等位置数据(例如统一资源定位符),然后进行访问和检索,即,信息数据包括标识所共享的信息的位置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且信息共享模块将(i)响应于从源计算设备接收到位置数据而使用统一资源定位符、通过使用通信模块来访问位置并且(ii)检索所共享的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陈述(1),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参见说明书第4段)中指出“当今,移动装置通过采用不同方法来允许用户共享文件,例如电子邮件接发、文本接发(例如,SMS)、多媒体消息接发服务(MMS)和近场通信(NFC)。然而,这些文件共享方法是有限的、繁冗的且耗时的。起草且发送电子邮件需要大量的键入”,而对比文件2的方案能够自动发现附近计算装置并确定其位置,基于检测到的文件共享示意动作来识别目标计算装置并将文件共享消息发射到所述目标计算装置,可见,对比文件2的方案也是在设备之间共享信息而不是用户手动访问其它计算设备上的信息,亦即,对比文件2也解决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于意见陈述(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1-83段)“在方法100中在框104处,实施文件共享功能性的计算装置可使得用户能够识别将与另一计算装置共享的文件;举例来说,用户接口可呈现文件的菜单、列表或缩略图显示,用户可通过例如在触摸屏显示器上触摸文件来从中选择文件”;“在框116处,计算装置可经配置以提示用户确认或授权与目标计算装置共享选定文件”。对比文件2的“选定文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要共享的信息”,且“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是范围较大的上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确定由接收方计算设备可用于访问要共享的信息的信息数据”。
对于意见陈述(3),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由存在检测模块发射雷达信号并响应于雷达信号而接收反射信号以此来确定其它计算设备的位置,由不同于存在检测模块的通信模块将位置数据发送给接收方计算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是通过雷达信号将位置数据发送给接收方计算设备的,更非无需在计算设备之间建立通信即可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地,本申请说明书中有如下相关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0-11、19、35、52段),“源计算设备102通过使用通信链路122向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104传输信息数据,所述通信链路122可以不同于用于传输进行响应的目的地计算设备104的标识数据的通信链路120”,“信息共享模块304被配置成使用通信模块306向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104传输信息数据”,“在块614中源计算设备102与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104通信以共享信息”,由上述内容亦可看出,本申请的方案是由通信模块使用通信链路122(不同于通信链路120)向接收方目的地计算设备发送信息数据,而非通过雷达信号发送位置数据给接收方计算设备,更非无需在计算设备之间建立通信即可实现信息共享。
综上所述,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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