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91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34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46681.5
申请日:2014-02-11
复审请求人:罗世琴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宗金锐
合议组组长:尹婷
参审员:王楠
国际分类号:A61K36/8905,A61K36/896,A61K9/70,A61P35/00,A61P29/00,A61N2/08,A61K35/64,A61K35/56,A61K35/24,A61K31/0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6681.5,名称为“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罗世琴。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其特征在于,由下列原料按重量份数制成:三七20~50份、血竭20~50份、地龙10~30份、土鳖虫20~50份、大黄20~50份、秦艽20~50份、延胡索30~50份、冰片20~50份、野山参20~30份、全蝎10~30份、蜈蚣20~50份、太子参10~50份、乳香10~50份、红花20~50份、没药10~50份、黄柏10~50份、木香10~30份、香附30~50份、五灵脂30~50份、当归10~50份、黑白牵牛子各20~50份,将上述药材混合粉碎成粗粉,用酒或酒精提取、浓缩至稠膏,加入氮酮20~30份、磁粉50~80份后,再以1∶2~10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放置于透皮骨架磁性材料上制成药磁膏贴,加盖医用胶带、保护层,铝箔袋包装即得;用于抑制肿瘤的生长、控制中晚期癌症的扩散和疼痛;使用时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
2.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其特征在于,由下列原料按重量份数制成:三七20~50份、血竭20~50份、地龙10~30份、土鳖虫20~50份、大黄20~50份、秦艽20~50份、延胡索30~50份、冰片20~50份、野山参20~30份、全蝎10~30份、蜈蚣20~50份、太子参10~50份、乳香10~50份、红花20~50份、没药10~50份、黄柏10~50份、木香10~30份、香附30~50份、五灵脂30~50份、当归10~50份、氮酮20~30份、黑白牵牛子各20~50份,将上述药材混合粉碎成粗粉,用酒或酒精提取、浓缩至稠膏,加入氮酮后,再以1∶2~10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放置于透皮骨架材料上制成药膏片后加贴磁场强度为0.1~0.5T的永磁体制成药磁膏贴,加盖医用胶带、保护层,铝箔袋包装即得;用于抑制肿瘤的生长、控制中晚期癌症的扩散和疼痛;使用时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CN101385843A,公开日2009年03月18日)公开了一种用于肿瘤消肿镇痛的纳米药磁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原料中加入血竭等,并限定了用量,不加雪莲等,加入氮酮、磁粉后,增加了以1:2-10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的步骤;包装前增加了加盖医用胶带、保护层的步骤;限定了药磁贴治疗肿瘤的作用途径和使用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组方类似的治疗肿瘤的药磁贴。对比文件1主要采用行气活血、通络散结、消肿止痛为治则来治疗肿瘤。此外还采用祛滞除湿利水、通腑解毒的药物治疗肿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供一种治疗肿瘤的替代中药,以血竭等并替换功效相似的雪莲等,并且加用适量益气药如野山参、太子参以增强行气化滞之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不加胡椒和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后其所具有的功效也随之消失。各原料的具体用量也是在常规用量范围内经有限的调整即可获得的。磁粉、磁性材料以及热熔压敏胶均是制备药磁贴的常用辅料,在原料中进一步添加磁粉以及将活性原料与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进而放置于骨架材料上是本领域制备贴片的常规操作,活性原料与热熔压敏胶的用量比例,也可经有限的常规试验调整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背衬选用医用透气单面胶带(即医用胶带),在包装前加盖医用胶带、保护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知,中晚期癌症属于肿瘤的具体阶段,应用于中晚期癌症属于常规选择。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属于使用方式限定,对药磁贴的结构和/或组成没有任何影响,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贴敷于癌痛局部或神阙穴或其他脏腑腧穴,以及根据不同肿瘤循经取穴在穴位上贴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磁场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罗世琴(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和附件1,没有修改申请文件。附件1为《患者经本品治疗前后的对比诊断报告》,中文复印件,共2页。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指出:(1)对比文件1以“镇痛”为主的药味配伍与本发明申请中以“破积攻毒”为主药味配伍的区别,不属于药味类似的替换,更不属于功效作用类似的替换;(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结构以及制备方法不同。对比文件没有医用胶带、保护层,其制备的是乙醇的水性浸膏,很难成型包装和储存,更难牢固粘贴在皮肤上,且磁性材料没有明确的磁场强度,属于不同的类别;(3)对比文件1中说明的是镇痛效果,并没有公开证实具有抑制肿瘤效果的实例总结说明,而本申请除以疼痛为指标外,同时采用CT、MRI、X光片等检查来评价疗效,说明本申请是可以抑制肿瘤生长、控制扩散和疼痛;(4)附件1可用于证明本申请贴片具有治愈肿瘤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对于癌症的病因病机和组方的分析,其采用行气活血、通络散结、消肿止痛为主,兼以祛滞除湿利水、通腑解毒为治疗原则来治疗癌症,而本申请增加的药材中除野山参、太子参之外均属于具有相应功效的药材,因而增加所述药材并减去对比文件1的部分原料药属于功效类似的药材的替换,同时扶正祛邪是肿瘤的一般治则,进而有动机加用扶助正气的野山参、太子参。至于医用胶带和保护层,其具有易于成型、保护和粘附于皮肤的作用是已知的,根据磁疗效果确定合适的磁场强度属于常规实验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仅采用疼痛为指标,但是其明确公开了“消瘤止痛”的疗效,因而同样以抑制肿瘤生长、控制扩散和疼痛为治疗目的。申请人提交的附件1中前后2次诊断报告中仅有患者姓名、性别相同,而无具体的治疗方案,并且涉及不同的医院、不同的检查仪器和项目,不能证明是同一患者在采用本申请贴片治疗后肿瘤消失。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7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中减去了雪莲等原料;加入血竭等原料并限定了用量。(2)增加了以1:2-10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的步骤;包装前增加了加盖医用胶带、保护层的步骤;限定了药磁贴治疗肿瘤的作用途径和使用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然而,(1)中医肿瘤内治法中包括扶正和祛邪两大原则,扶正是以扶助人体正气,提高机体抗癌能力;祛邪法针对肿瘤邪实病机确定的治疗法则,主要包括理气活血,祛湿化痰,清热解毒,软坚散结,以毒攻毒等。由于雪莲,郁金,川楝子,胡椒,青皮,路路通和香附,木香,黑白牵牛子,血竭均有理气活血的功效;乌骨藤,川乌,草乌与大黄,秦艽,黄柏均有祛湿化痰的功效;蟾酥,马钱子,生南星,细辛和全蝎,蜈蚣均有软坚散结止痛功效。根据“方从法出”的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时,可以根据治则在具有相同或相似功效的药物中进行自由选择用何种药物。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吸热,促进药力吸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是否加入该原料。另外扶正是肿瘤的治则,加用适量益气药如野山参、太子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磁粉和磁性材料均是制备药磁贴的常规材料,为增强应用时的磁场强度,在原料中进一步添加磁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各原料的具体用量可以在常规用量范围内可获得,且说明书中没有证据表明所述用量的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药物组成,其含有理气活血,祛湿化痰,清热解毒,散结止痛等功效药物,因此也能起到和本申请组合物相同的效果。(2)热熔压敏胶是制备贴片的常用辅料。中晚期癌症属于肿瘤的具体阶段,应用于中晚期癌症属于常规选择。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属于使用方式限定,对药磁贴的结构和/或组成没有影响,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第20行)公开了贴敷于癌痛局部或神阙穴或其他脏腑腧穴,以及根据不同肿瘤循经取穴在穴位上贴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似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附件2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1项)。附件2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测试报告,测试项目名称为“永磁体(磁片)”,中文复印件,共5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中国药典》等记载,对比文件1记载的14味中药功效作用是错误的,所述药味具有的“行气活血、祛风散寒、消肿止痛”均是用于风寒湿痹的功效属性,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14味中药可用于抑制肿瘤细胞生长或消瘤止痛,如雪莲用于风寒湿痹痛,类风湿性关节炎,并没有其描述的“有抑制肿瘤细胞的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消瘤止痛”、抑制肿瘤生长、控制扩散和疼痛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药味区别不属于同类功效药物的替换。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雪莲、胡椒、路路通、蟾酥、马钱子、细辛、乌骨藤、川乌、草乌、远红外陶瓷粉等多达10味是用于风湿顽痹的功效,没有1味具有攻毒散结、泻下攻积、破积攻毒、凉血解毒、散瘀通经、走串力强速等功效记载的依据,不适合用于恶性肿瘤的组方原则和治则。且对比文件1中没有使用本申请中使用的当归、野山参、太子参等扶正固本补虚功效的药材。复审请求人分析了中晚期肿瘤治疗应遵守的最佳治则和本申请药物在组合物中起到的作用,本申请符合中晚期肿瘤的治疗原则。虽然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治疗肿瘤内治法包括扶正和祛邪两大原则,但没有给出应选择怎样的药味。在对比文件1使用的药物多为治疗风湿顽痹的情况下,其不能给予本申请药物组方配伍的任何启示,这些药味的选择也不属于公知常识。(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结构、构造、组成材质以及制备方法不同。对比文件1不属于贴剂,其组成中没有医用胶带、保护层的结构,没有配伍药物与热熔压敏胶以1:3配比的粘性剂结构,没有永磁体,其制备的是乙醇的水性浸膏,很难成型包装和储存,更难牢固粘贴在皮肤上,且磁性材料没有明确的磁场强度,属于不同的类别。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充分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磁场强度不能持续成立。(3)对比文件1只证明了镇痛效果,而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采用CT、MRI、X光片等检查以及疼痛为指标同时来评价疗效,说明本申请是可以抑制肿瘤生长、控制扩散和疼痛。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由酒提或酒精提取20多位药物,以1∶3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均、永磁体、医用胶带、保护层等组成;其特征在于,由下列原料按重量份数制成:三七50份、血竭50份、地龙30份、土鳖虫50份、大黄50份、秦艽50份、延胡索50份、冰片50份、野山参30份、全蝎30份、蜈蚣50份、太子参50份、乳香50份、红花50份、没药50份、黄柏50份、木香30份、香附50份、五灵脂50份、当归50份、氮酮30份、黑白牵牛子各35份,将上述药材混合粉碎成粗粉,用酒或酒精提法、浓缩至稠膏,加入氮酮后,再以1∶3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均,制成药膏贴或巴布药贴后加贴磁场强度为0.4T的永磁体,加盖医用胶带、保护层,铝箔袋包装制成药磁贴;使用时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磁场强度为0.4T的永磁体”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克服了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则本申请还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中减去了雪莲、乌骨藤、草乌、川乌、马钱子、生南星、细辛、蟾酥、郁金、川楝子、胡椒、青皮、路路通、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加入血竭、大黄、秦艽、野山参、全蝎、蜈蚣、太子参、黄柏、木香、香附、黑白牵牛子、磁粉,并限定了用量。(2)增加以1:3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的步骤;包装前制成药膏贴或巴布药贴后加贴永磁体并限定了永磁体的磁场强度,增加了加盖医用胶带、保护层的步骤;限定了药磁贴治疗肿瘤的作用途径和使用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然而,(1)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林丽珠,《肿瘤中西医治疗学》,人民军医出版社,74-77页,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中医肿瘤治法体系主要归纳为扶正类及祛邪类,扶正是以扶持正气培植本元的方法;祛邪类治法通过祛除体内邪毒,达到邪去正复目的的治疗方法主要包括化湿祛痰,活血化瘀,清热解毒,理气开郁,软坚散结,通腑攻下,以毒攻毒等。结合本领域各中药原料的已知功效可知,蟾酥,马钱子,生南星和全蝎,蜈蚣均具有软坚散结、以毒攻毒的功效;雪莲,乌骨藤,草乌,川乌,路路通、细辛和大黄,秦艽,黄柏、黑白牵牛子均可去除湿邪,具有祛湿化痰的功效;青皮,郁金,川楝子、胡椒和木香,香附均具有理气解郁的功效。根据“方从法出”的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时,可以根据治则在具有相同或相似功效的药物中进行自由选择用何种药物。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吸热,促进药力吸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是否加入该原料。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治疗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随症加入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血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扶正是肿瘤的治则,加用适量益气药如野山参、太子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各原料的具体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中医理论指导并结合临床实践,在常规用量范围内可获得的,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看不出所述用量的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的药物组成同样含有软坚散结攻毒,祛湿化痰,清热解毒,理气解郁等功效药物,因此也能起到和本申请组合物相同的效果。(2)热熔压敏胶是制备贴片的常用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热熔压敏胶,活性原料与热熔压敏胶的用量比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背衬层和保护层是贴片的基本组成结构,磁粉和永磁体均是制备药磁贴的常规磁性材料,为增强应用时的磁场强度,在制成的药膏贴或巴布药贴后加入合适磁场强度的永磁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中晚期癌症属于肿瘤的具体阶段,应用于中晚期癌症属于常规选择。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属于使用方式限定,对药磁贴的结构和/或组成没有影响。因此,在对比文件 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1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2的内容修改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将产品权利要求改为方法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的制备方法”,修改还包括将热熔压敏胶的用量比由原来的1:2-10改为1:3-8,加入限定条件:“加盖医用胶带和保护层,铝箔袋包装;使用时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每次不同部位可多贴使用,每次贴敷1~2天”。复审请求人的大部分意见与前次审查意见相同:由于药物的组成以及剂型不同,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记载的药物功效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冲突,复审请求人还认为:(1)流浸膏是液体浸出制剂,对比文件1中流浸膏被冲压制得贴膏,另外对比文件1中反复出现“加入粉状氮酮”,氮酮常温下为油状液体,这不符合一般认识。因此对比文件1记载的数据和内容真实性存疑。(2)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时提交的附件,证明本发明进行了实际性实施,并且带来总的综合性效果,不是仅仅保持磁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由下列原料按重量份数制成:三七20~50份、血竭20~50份、地龙10~30份、土鳖虫20~50份、大黄20~50份、秦艽20~50份、延胡索30~50份、冰片20~50份、野山参20~30份、全蝎10~30份、蜈蚣20~50份、太子参10~50份、乳香10~50份、红花20~50份、没药10~50份、黄柏10~50份、木香10~30份、香附30~50份、五灵脂30~50份、当归10~50份、氮酮20~30份、黑白牵牛子各20~50份,将上述药材混合粉碎成粗粉,用酒或酒精提取、浓缩至稠膏,加入氮酮后,再以1∶3~8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放置于透皮骨架材料上制成药膏片后加贴磁场强度为0.1~0.5T的永磁体,加盖医用胶带和保护层,铝箔袋包装;使用时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每次不同部位可多贴使用,每次贴敷1~2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由下列原料按重量份数制成:三七20~50份、血竭20~50份、地龙10~30份、土鳖虫20~50份、大黄20~50份、秦艽20~50份、延胡索30~50份、冰片20~50份、野山参20~30份、全蝎10~30份、蜈蚣20~50份、太子参10~50份、乳香10~50份、红花20~50份、没药10~50份、黄柏10~50份、木香10~30份、香附30~50份、五灵脂30~50份、当归10~50份、氮酮20~30份、黑白牵牛子各20~50份,将上述药材混合粉碎成粗粉,用酒或酒精提取、浓缩至稠膏,加入氮酮后,再以1∶3~8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放置于透皮骨架材料上制成药膏片后加贴磁场强度为0.1~0.5T的永磁体,加盖医用胶带和保护层,铝箔袋包装;使用时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每次不同部位可多贴使用,每次贴敷1~2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肿瘤消肿镇痛的纳米药磁贴及其制备方法,由下列各原料按重量份数制备而成:雪莲10~20份、三七30~50份、当归30~50份、红花 20~30份、乌骨藤50~80份、草乌20~30份、川乌20~30份、马钱子20~30份、生南星20~30份、细辛20~30份、延胡索30~50份、蟾酥20~30 份、地龙20~30份、土鳖虫20~30份、五灵脂30~50份、乳香30~40份、没药30~40份、郁金30~40份、川楝子30~40份、胡椒20~30份、青皮30~40份、路路通30~50份、冰片30~40份、氮酮10~30份、纳米远红外陶瓷粉10~40份,将上述各中药材混合粉碎,其中将冰片、蟾酥分别研细,再将上述全部粉末混匀即得药物粗粉,将此药物粗粉,加入75%的乙醇搅拌均匀,密闭放置48小时,再装入渗漉器内,以75%的乙醇渗漉,先收集初漉液另器保存,继续渗漉,待成分完全渗出,得续漉液,将续漉液低温,浓缩至稠膏状,加入初漉液溶解,再加入粉状的氮酮、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得流浸膏,再在放置了磁性材料钕铁硼磁石的透皮骨架材料上冲压流浸膏得贴膏,铝箔包装,热封,即成为本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中减去了雪莲、乌骨藤、草乌、川乌、马钱子、生南星、细辛、蟾酥、郁金、川楝子、胡椒、青皮、路路通、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加入血竭、大黄、秦艽、野山参、全蝎、蜈蚣、太子参、黄柏、木香、香附、黑白牵牛子、磁粉,并限定了用量。(2)增加以1:3-8的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的步骤;包装前制成药膏贴或巴布药贴后加贴永磁体并限定了永磁体的磁场强度,增加了加盖医用胶带、保护层的步骤;限定了药磁贴治疗肿瘤的作用途径和使用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的制备方法。然而,(1)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林丽珠,《肿瘤中西医治疗学》,人民军医出版社,74-77页,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中医肿瘤治法体系主要归纳为扶正类及祛邪类,扶正是以扶持正气培植本元的方法;祛邪类治法通过祛除体内邪毒,达到邪去正复目的的治疗方法主要包括化湿祛痰,活血化瘀,清热解毒,理气开郁,软坚散结,通腑攻下,以毒攻毒等。结合本领域各中药原料的已知功效可知,蟾酥,马钱子,生南星和全蝎,蜈蚣均具有软坚散结、以毒攻毒的功效;雪莲,乌骨藤,草乌,川乌,路路通、细辛和大黄,秦艽,黄柏、黑白牵牛子均可去除湿邪,具有祛湿化痰的功效;青皮,郁金,川楝子、胡椒和木香,香附均具有理气解郁的功效。根据“方从法出”的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时,可以根据治则在具有相同或相似功效的药物中进行自由选择用何种药物。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吸热,促进药力吸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是否加入该原料。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治疗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随症加入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血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扶正是肿瘤的治则,扶助正气可增强行气化滞之力,加用适量益气药如野山参、太子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各原料的具体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中医理论指导并结合临床实践,在常规用量范围内可获得的,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看不出所述用量的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组合物“配伍达到通络散瘀,祛痰利湿,拔毒止痛,化痞消积”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7行),对比文件1的药物组成同样含有软坚散结攻毒,祛湿化痰,清热解毒,理气解郁等功效药物,因此也能起到和本申请组合物相同的效果。(2)热熔压敏胶是制备贴片的常用辅料,为使贴片应用时与皮肤有合适的粘附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热熔压敏胶,而将活性原料与热熔压敏胶加热混匀,进而放置于骨架材料上是本领域制备贴片的常规操作,活性原料与热熔压敏胶的用量比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背衬层和保护层是贴片的基本组成结构,主要起到支持、阻隔、保护的作用。磁粉和永磁体均是制备药磁贴的常规磁性材料,为增强应用时的磁场强度,在原料中进一步添加磁粉和永磁体并选择合适的磁场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制成的药膏贴或巴布药贴后加入合适磁场强度的永磁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中晚期癌症属于肿瘤的具体阶段,应用于中晚期癌症属于常规选择。贴于肿瘤病灶的经络或有关的腧穴、神阙穴以及每次贴敷1-2天属于使用方式限定,对药磁贴的结构和/或组成没有影响,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第20行)公开了贴敷于癌痛局部或神阙穴或其他脏腑腧穴,以及根据不同肿瘤循经取穴在穴位上贴敷。因此,在对比文件 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药物组合物中采用的雪莲、三七、当归、红花能活血化瘀、消肿止痛,有抑制肿瘤细胞的作用,乌骨藤具有抑制细胞生长的作用,蟾酥、地龙、土鳖虫等虫类药材具有软坚散结的作用,马钱子、细辛、延胡索、川乌、生南星可起到止痛作用,乳香、没药、五灵脂、川楝子、郁金、青皮可通络行气,理气止痛,胡椒入肾温补肾阳以助升阳行气,冰片芳香开窍,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吸热,使药物快速透过皮肤吸收,整个处方具有活血化瘀、抗癌散结的功效,可达到消除肿块、积水、积气对神经的压迫,疼痛自止的目的(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2段)。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组合物中采用的三七、血竭、乳香、全蝎能通络散瘀、追毒拔毒、化痞消积;地龙、土鳖虫、延胡索、蜈蚣、红花、没药、香附、木香、五灵脂等通经活络、活血化瘀、散结止痛;大黄、黄柏、黑白牵牛子、冰片去痰利湿、清热解毒、消炎止痛;当归、秦艽、野山参、太子参补虚扶正,全方具有通络散瘀、去痰利湿、拔毒止痛、化痞消积的功效(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3段)。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均以活血通络、消积散结为主要功效,二者在主要功效上是相同的。且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中医肿瘤内治法中包括扶正和祛邪两大原则,扶正是以扶助人体正气,提高机体抗癌能力;祛邪法针对肿瘤邪实病机确定的治疗法则,主要包括理气活血,祛湿化痰,清热解毒,软坚散结,以毒攻毒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方从法出”的原则,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参见对创造性的评述);(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部分药材功效与现实不符。但是,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雪莲具有祛风胜湿的功效,路路通具有利水的功效,川乌、草乌具有祛风除湿的功效;乌骨藤具有除风湿的功效;细辛具有散寒止痛、通窍、温肺化饮,可用于风湿痹痛。可见雪莲、路路通、川乌、草乌、乌骨藤、细辛均有去除湿邪的作用,而本申请中使用的大黄、秦艽、黄柏、黑白牵牛子同样起到的是祛湿化痰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上述具有祛湿功效的药物中进行选择;此外,根据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列出的药物功效,郁金具有行气解郁的功效,川楝子具有行气止痛的功效,胡椒可下气消痰,青皮可破气,用于气滞疼痛,而本申请中使用的木香、香附同样具有理气的功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上述具有理气功效的药物中进行选择;进一步,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蟾酥、马钱子、生南星常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具有软坚散结、以毒攻毒的功效,而本申请中使用的全蝎、蜈蚣同样具有软坚散结、以毒攻毒的功效(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林丽珠,《肿瘤中西医治疗学》,人民军医出版社,74-77页,公开日为2013年9月31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上述具有软坚散结、以毒攻毒功效的药物中进行选择。可见,上述原料药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给出的治疗肿瘤的治法治则和各中药原料药的功效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对于原料药、制备方法、药磁贴具体组成和结构的选择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选择是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流浸膏剂指用适宜的溶媒浸出药材的有效成分后,蒸去部分溶媒,调整浓度至规定的标准而制成的液体浸出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当蒸去足够溶媒,达到合适浓度时是可以压制成膏的。另外氮酮除了存在液体状态,在化工等领域常用的还有粉剂氮酮(参见《中国农业产业信息年鉴》,中国农业产业信息年鉴编委会,2003年,97页)。(4)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仅能证明其提供的样品具有磁性,而加入永磁体能够保持磁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效果,该效果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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