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卫星天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97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535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14100.9
申请日:2013-11-26
复审请求人: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桂霞
合议组组长:叶峰
参审员:薛钰
国际分类号:H01Q19/10;H01Q19/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14100.9,名称为“卫星天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30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即第1-83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201732861U,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卫星天线,包括:天线面结构(100)、馈源(200)和支撑装置(300),所述支撑装置(300)连接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上以支撑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由两块以上天线面单元(110)组成,其中,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包括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在所述第一状态,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拼合形成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反射面,在所述第二状态,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相邻的天线面单元(110)成角度地设置;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围成至少一个容纳部;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支撑装置(300)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容纳部内;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容纳部为具有矩形截面或梯形截面的六面体形空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通过手动驱动的方式或通过驱动装置驱动的方式控制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在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切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六面体形空间的至少一个表面未被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封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至少一个所述容纳部未被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封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相邻的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相互连接的天线面单元(110)之间通过铰链(120)连接方式、柔性连接方式、销轴连接方式或卡接连接方式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其余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均不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均与所述支撑装置(300)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其余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均不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装置(300)包括支撑主体(320),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装置(300)还包括分别连接于所述支撑主体(320)和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支撑架结构。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架结构包括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的支撑单元(310),所述天线面结构100中至少有一个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至少一个所述支撑单元(310)对应连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单元(310)包括单元主体(311),所述单元主体(311)的第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连接,第二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的第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可转动地连接,第二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固定连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架结构包括多个所述支撑单元(310),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与所述单元主体(311)连接的连接件(312),每个所述连接件(312)与一个相邻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连接。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围绕所述支撑主体(320)设置,各所述支撑单元(310)的所述连接件(312)均与沿同一旋转方向一侧的相邻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可拆卸地连接。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延长结构(313),所述延长结构(313)连接于所述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二端且向远离所述第一端的方向延伸,并且所述延长结构(313)与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具有三角形结构或四边形结构。
1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包括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第三支撑杆和第四支撑杆,所述第一支撑杆、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三支撑杆和所述第四支撑杆首尾相连地形成封闭的四边形结构;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平行且所述第一支撑杆长于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三支撑杆垂直地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四支撑杆倾斜地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远离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一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与所述第二支撑杆连接的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铰接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远离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一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可拆卸地固定连接。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313)的靠近所述第一支撑杆的一端的靠近所述支撑主体的一侧具有与所述支撑主体(320)配合的面积扩大的配合表面。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还包括至少一个两 端均与所述四边形结构连接的加强杆。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加强杆包括:
第一加强杆,所述第一加强杆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一加强杆还连接所述第三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
第二加强杆,所述第二加强杆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二加强杆还连接所述第四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并且所述第一加强杆和所述第二加强杆相连。
25.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与所述单元主体(311)连接的连接件(312),所述连接件(312)包括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第一端连接在所在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一支撑杆上,所述连接杆的第二端可拆卸地连接在相邻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一支撑杆上。
2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主体(320)包括用于调节所述天线面结构(100)俯仰和/或旋转和/或升降的伺服系统(320),所述至少一块天线面单元(110)和所述支撑架结构均与所述伺服系统连接。
2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主体还包括驱动装置,所述支撑架结构与所述驱动装置驱动连接,所述支撑架结构具有收起状态和展开状态,所述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所述支撑架结构在所述收起状态和所述展开状态之间切换,其中,在所述支撑架结构的所述展开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在所述支撑架结构的所述收起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处于所述第二状态。
2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天线面单元(110)由超材料板制成。
2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馈源(200)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可拆卸地连接。
3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卫星天线为车载卫星天线。”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是卫星天线;(2)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容纳部为具有矩形截面或梯形截面的六面体形空间。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但是并未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容纳部,且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容纳部能够更好的容纳支撑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于申请日2013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201732861U,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是卫星天线;(2)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容纳部为具有矩形截面或梯形截面的六面体形空间;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之处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支撑装置(300)包括支撑主体(320)以及分别连接于所述支撑主体(320)和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支撑架结构,所述支撑架结构包括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的多个支撑单元(310);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包括与支撑主体(320)连接的天线面单元110和分别与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连接的多个天线面单元(110)”及“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围绕所述支撑主体(320)设置;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中的每个支撑单元(310)包括单元主体(311),所述单元主体(311)的第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320)可转动地连接,第二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固定连接”,删除特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由两块以上天线面单元(110)”,相应的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0、12-17,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卫星天线,包括:天线面结构(100)、馈源(200)和支撑装置(300),所述支撑装置(300)连接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上以支撑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装置(300)包括支撑主体(320)以及分别连接于所述支撑主体(320)和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支撑架结构,所述支撑架结构包括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的多个支撑单元(310);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包括与支撑主体(320)连接的天线面单元110和分别与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连接的多个天线面单元(110),其中,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包括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在所述第一状态,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拼合形成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反射面,在所述第二状态,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相邻的天线面单元(110)成角度地设置;
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围绕所述支撑主体(320)设置;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中的每个支撑单元(310)包括单元主体(311),所述单元主体(311)的第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320)可转动地连接,第二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通过手动驱动的方式或通过驱动装置驱动的方式控制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在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切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围成至少一个容纳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支撑装置(300)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容纳部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容纳部为具有矩形截面或梯形截面的六面体形空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六面体形空间的至少一个表面未被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封闭。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至少一个所述容纳部未被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封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相邻的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相互连接的天线面单元(110)之间通过铰链(120)连接方式、柔性连接方式、销轴连接方式或卡接连接方式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均与所述支撑装置(300)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与所述单元主体(311)连接的连接件(312),每个所述连接件(312)与一个相邻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支撑单元(310)的所述连接件(312)均与沿同一旋转方向一侧的相邻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可拆卸地连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延长结构(313),所述延长结构(313)连接于所述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二端且向远离所述第一端的方向延伸,并且所述延长结构(313)与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具有三角形结构或四边形结构。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包括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第三支撑杆和第四支撑杆,所述第一支撑杆、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三支撑杆和所述第四支撑杆首尾相连地形成封闭的四边形结构;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平行且所述第一支撑杆长于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三支撑杆垂直地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四支撑杆倾斜地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远离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一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与所述第二支撑杆连接的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铰接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远离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一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可拆卸地固定连接。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313)的靠近所述第一支撑杆的一端的靠近所述支撑主体的一侧具有与所述支撑主体(320)配合的面积扩大的配合表面。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还包括至少一个两端均与所述四边形结构连接的加强杆。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加强杆包括:
第一加强杆,所述第一加强杆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一加强杆还连接所述第三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
第二加强杆,所述第二加强杆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二加强杆还连接所述第四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并且所述第一加强杆和所述第二加强杆相连。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与所述单元主体(311)连接的连接件(312),所述连接件(312)包括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第一端连接在所在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一支撑杆上,所述连接杆的第二端可拆卸地连接在相邻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一支撑杆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主体(320)包括用于调节所述 天线面结构(100)俯仰和/或旋转和/或升降的伺服系统(320),所述至少一块天线面单元(110)和所述支撑架结构均与所述伺服系统连接。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主体还包括驱动装置,所述支撑架结构与所述驱动装置驱动连接,所述支撑架结构具有收起状态和展开状态,所述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所述支撑架结构在所述收起状态和所述展开状态之间切换,其中,在所述支撑架结构的所述展开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在所述支撑架结构的所述收起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处于所述第二状态。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天线面单元(110)由超材料板制成。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馈源(200)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可拆卸地连接。
2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卫星天线为车载卫星天线。”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支撑装置(300)包括支撑主体(320)以及分别连接于所述支撑主体(320)和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支撑架结构,所述支撑架结构包括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的多个支撑单元(310);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包括与支撑主体(320)连接的天线面单元110和分别与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连接的多个天线面单元(110);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围绕所述支撑主体(320)设置;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中的每个支撑单元(310)包括单元主体(311),所述单元主体(311)的第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320)可转动地连接,第二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固定连接。同时,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26也都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0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申请日2013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与2018年10月30日所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201732861U,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是卫星天线;(2)单元主体的第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可转动的连接。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这都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由两块以上天线面单元(110)组成,每个天线面单元(110)都与一个支撑单元(310)对应连接”及“各天线面单元(110)由平板形的超材料板制成,所述超材料板包括基板和设置在基板上的导电几何结构”,删除特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包括与支撑主体(320)连接的天线面单元110和分别与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连接的多个天线面单元(110)”,同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相应的调整。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卫星天线,包括:天线面结构(100)、馈源(200)和支撑装置(300),所述支撑装置(300)连接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上以支撑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装置(300)包括支撑主体(320)以及分别连接于所述支撑主体(320)和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支撑架结构,所述支撑架结构包括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的多个支撑单元(310);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由两块以上天线面单元(110)组成,每个天线面单元(110)都与一个支撑单元(310)对应连接;其中,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包括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在所述第一状态,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拼合形成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反射面,在所述第二状态,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相邻的天线面单元(110)成角度地设置;
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围绕所述支撑主体(320)设置;所述多个支撑单元(310)中的每个支撑单元(310)包括单元主体(311),所述单元主体(311)的第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320)可转动地连接,第二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固定连接各天线面单元(110)由平板形的超材料板制成,所述超材料板包括基板和设置在基板上的导电几何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通过手动驱动的方式或通过驱动装置驱动的方式控制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在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切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的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围成至少一个容纳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支撑装置(300)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容纳部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所述容纳部为具有矩形截面或梯形截面的六面体形空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六面体形空间的至少一个表面未被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封闭。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状态,至少一个所述容纳部未被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封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与相邻的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相互连接的天线面单元(110)之间通过铰链(120)连接方式、柔性连接方式、销轴连接方式或卡接连接方式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均与所述支撑装置(300)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与所述单元主体(311)连接的连接件(312),每个所述连接件(312)与一个相邻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支撑单元(310)的所述连接件(312)均与沿同一旋转方向一侧的相邻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可拆卸地连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延长结构(313),所述延长结构(313)连接于所述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二端且向远离所述第一端的方向延伸,并且所述延长结构(313)与至少一块所述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具有三角形结构或四边形结构。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包括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第三支撑杆和第四支撑杆,所述第一支撑杆、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三支撑杆和所述第四支撑杆首尾相连地形成封闭的四边形结构;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平行且所述第一支撑杆长于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三支撑杆垂直地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四支撑杆倾斜地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与所述支撑主体(320)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远离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一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连接。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与所述第二支撑杆连接的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铰接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远离所述第三支撑杆的一端与相应的所述天线面单元(110)可拆卸地固定连接。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撑杆(313)的靠近所述第一支撑杆的一端的靠近所述支撑主体的一侧具有与所述支撑主体(320)配合的面积扩大的配合表面。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主体(311)还包括至少一个两端均与所述四边形结构连接的加强杆。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加强杆包括:
第一加强杆,所述第一加强杆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一加强杆还连接所述第三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
第二加强杆,所述第二加强杆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二加强杆还连接所述第四支撑杆和所述第二支撑杆,并且所述第一加强杆和所述第二加强杆相连。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单元(310)还包括与所述单元主体(311)连接的连接件(312),所述连接件(312)包括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第一端连接在所在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一支撑杆上,所述连接杆的第二端可拆卸地连接在相邻的支撑单元(310)的单元主体(311)的所述第一支撑杆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主体(320)包括用于调节所述天线面结构(100)俯仰和/或旋转和/或升降的伺服系统(320),所述至少一块天线面单元(110)和所述支撑架结构均与所述伺服系统连接。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主体还包括驱动装置,所述支撑架结构与所述驱动装置驱动连接,所述支撑架结构具有收起状态和展开状态,所述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所述支撑架结构在所述收起状态和所述展开状态之间切换,其中,在所述支撑架结构的所述展开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在所述支撑架结构的所述收起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处于所述第二状态。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馈源(200)与所述天线面结构(100)可拆卸地连接。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卫星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卫星天线为车载卫星天线。”
复审请求人指出:(1)对比文件1不能得出左曲面天线、次左曲面天线、右曲面天线、次右曲面天线、中曲面天线中的每个天线都可转动,本申请中的每个天线面单元都可相对于支撑主体转动,也即天线面结构所包括的两块以上天线面单元中的每个天线面单元都可相对于支撑主体转动,二者明显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天线更便于折叠,更便于拆装,更便于运输;(2)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各天线面单元(110)由平板形的超材料板制成,所述超材料板包括基板和设置在基板上的导电几何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25也都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2日答复2019年02月28日所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2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申请日2013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732861U,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卫星天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折叠大曲面天线,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11]-[0024]段,附图1-6):本申请是为机动雷达提供一种可以快速自动折叠拆收及展开架设的大曲面天线;自动折叠大曲面天线:具有一天线基座1,天线基座1上端转动安装有大梁2,由图2可以看到,大梁2末端安装有馈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馈源),大梁2与天线基座1之间通过大梁俯仰机构3相连接,天线基座1上端还转动安装有天线组件4,天线组件4与天线基座1之间通过天线俯仰机构5相连接;
所述天线组件4,包括有中曲面天线6、左曲面天线7、次左曲面天线8、右曲面天线9、次右曲面天线10、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所述各天线展开时并排形成一曲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面结构),各天线间通过背后钢架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装置,支撑装置连接于天线面结构上以对其进行支撑)相互连接,且左曲面天线7、次左曲面天线8、右曲面天线9、次右曲面天线10折叠时向后收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面结构由两块以上天线面单元组成,所述天线面结构包括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在所述第一状态,各所述天线面单元拼合形成所述天线面结构的反射面);所述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安装在背后钢架12上,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具有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下端安装有天线自动折叠支架14、天线自动折叠电机15,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内安装有天线自动折叠向心推力滚子轴承16、天线自动折叠向心推力球轴承17,这两个轴承均卡装于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及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之间,与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套装连接,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穿过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且与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内部的天线自动折叠传动齿轮19间螺纹配合,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内部的天线自动折叠传动齿轮19固定连接到天线自动折叠电机15的输出轴,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的一端固定安装在中曲面天线6的背后钢架上,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固定在天线自动折叠支架14上,天线自动折叠支架14安装在左、右曲面天线7、9的背后钢架上,天线俯仰支架固定安装在中曲面天线的下端(天线基座1、天线俯仰机构5、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天线自动折叠支架14也均是天线支撑装置的一部分,它们构成的结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撑主体,而天线背后的钢架1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撑架结构,其具有支撑单元,其中,支撑架结构通过支撑单元分别与天线面单元连接,以及与支撑主体连接;天线俯仰支架固定安装在中曲面天线的下端,相当于与支撑主体链接的天线面单元;而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安装在背后钢架12上,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具有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内安装有天线自动折叠向心推力滚子轴承16、天线自动折叠向心推力球轴承17,这两个轴承均卡装于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及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之间,与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套装连接,相当于支撑单元包括与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的结构,即包括单元主体,且单元主体的第一端与支撑主体连接,第二端与相应的天线面单元固定连接);
当需要使大曲面天线由展开架设状态进入折叠运输状态时,通过天线自动折叠机构使左曲面天线、次左曲面天线、右曲面天线、次右曲面天线向中曲面天线折叠(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第二状态,至少一块天线面单元与相邻的天线面单元成角度地设置),然后通过天线自动俯仰机构将天线向后倒下,同时通过大梁自动折叠机构将大梁向天线内折叠;当需要使大曲面天线由折叠状态进入展开架设状态时,通过天线自动俯仰机构将天线顶升至竖直状态,然后通过自动折叠机构将大平面天线展开,同时通过大梁自动折叠机构将大梁伸展出来;其动作特点为左右天线边块向后内自动翻转折叠,大梁向天线曲面内自动翻转折叠。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是卫星天线;(2)单元主体的第一端与所述支撑主体可转动的连接;(3)各天线面单元(110)由平板形的超材料板制成,所述超材料板包括基板和设置在基板上的导电几何结构。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自动折叠天线应用于卫星天线并使其安装、拆卸简单。
对于区别(1),由于卫星天线也通常采用反射面天线,因此,选用合适的反射面天线用于卫星天线的实现,即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自动折叠拆收及展开架设的大曲面天线应用于卫星电线的实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于反射面天线折叠后的形状和结构的选择,是适于天线的应用环境和安装载体来设计的,并且天线应被设计的易于展开和折叠。因此,根据具体结构和折叠方式的设计,而设置单元主体的第一端与支撑主体之间可转动的连接以使得天线能够方便的展开和折叠,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天线折叠的惯用手段。可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使天线方便的安装和拆卸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运用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实现该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卫星天线的可折叠结构;
对于区别(3):在天线领域中,设置天线面单元由平板形的超材料板制成是本领域常见的选择,而超材料板包括基板和设置在基板上的导电几何结构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天线面结构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具体技术方案的设计需求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实现将自动折叠天线应用于卫星天线并使其安装、拆卸简单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23]段):当需要使大曲面天线由展开架设状态进入折叠运输状态时,通过天线自动折叠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驱动装置)使左曲面天线、次左曲面天线、右曲面天线、次右曲面天线向中曲面天线折叠,然后通过天线自动俯仰机构将天线向后倒下,同时通过大梁自动折叠机构将大梁向天线内折叠;当需要使大曲面天线由折叠状态进入展开架设状态时,通过天线自动俯仰机构将天线顶升至竖直状态,然后通过自动折叠机构将大平面天线展开,同时通过大梁自动折叠机构将大梁伸展出来;其动作特点为左右天线边块向后内自动翻转折叠,大梁向天线曲面内自动翻转折叠。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驱动装置驱动的方式控制控制天线面结构在展开状态和折叠状态之间切换。此外,利用手动驱动的方式来实现天线反射面的折叠与展开,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11]-[0024]段,附图1-6):当需要使大曲面天线由展开架设状态进入折叠运输状态时,通过天线自动折叠机构使左曲面天线、次左曲面天线、右曲面天线、次右曲面天线向中曲面天线折叠,然后通过天线自动俯仰机构将天线向后倒下,同时通过大梁自动折叠机构将大梁向天线内折叠(由于各天线间通过背后钢架12相互连接,且左曲面天线7、次左曲面天线8、右曲面天线9、次右曲面天线10折叠时向后向内收拢,结合附图1-3所示,可知在折叠收拢状态下,其中各天线向后向内折叠后形成一空间,天线背后的钢架12容纳于该空间中,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在第二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的各所述天线面单元围成至少一个容纳部,以及在所述第二状态,支撑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容纳部内);当需要使大曲面天线由折叠状态进入展开架设状态时,通过天线自动俯仰机构将天线顶升至竖直状态,然后通过自动折叠机构将大平面天线展开,同时通过大梁自动折叠机构将大梁伸展出来;其动作特点为左右天线边块向后内自动翻转折叠,大梁向天线曲面内自动翻转折叠。因此,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特征都已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合理设计形成天线反射面的天线面单元的数量、排布以及折叠方式,例如使得天线反射面不仅可以沿横向折叠,还可以沿纵向折叠,以使得天线反射面反向折叠形成一具有矩形截面或梯形截面的六面体形容纳空间,从而更好的容纳支撑装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天线折叠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在天线领域,反射面天线折叠后的形态与结构的选择,是适于天线的应用环境和安装载体来设计的,并易于展开和折叠,而设置容纳部的至少一个表面未被封闭式本领域的惯用设计方式。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天线反射面由多块天线面单元拼合构成时,使至少一块天线面单元与相邻的天线面单元连接,以及选用铰链连接方式、柔性连接方式、销轴连接方式、卡接连接方式等常见的连接方式实现这种连接,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3):各天线间通过背后钢架12(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支撑装置)相互连接。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0019]段):所述天线组件4,包括有中曲面天线6、左曲面天线7、次左曲面天线8、右曲面天线9、次右曲面天线10、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所述各天线展开时并排形成一曲面,各天线间通过背后钢架12相互连接,且左曲面天线7、次左曲面天线8、右曲面天线9、次右曲面天线10折叠时向后收拢。天线背后的钢架12即为本申请中的支撑架结构,其具有支撑单元,且支撑单元必然包括与单元主体连接的连接件。而设置每个连接件与一个相邻的支撑单元的单元主体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3-1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6、19、21引用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24]段,附图1-6):自动折叠大曲面天线:具有一天线基座1,天线基座1上端转动安装有大梁2,大梁2与天线基座1之间通过大梁俯仰机构3相连接,天线基座1上端还转动安装有天线组件4,天线组件4与天线基座1之间通过天线俯仰机构5相连接;所述天线组件4,包括有中曲面天线6、左曲面天线7、次左曲面天线8、右曲面天线9、次右曲面天线10、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所述各天线展开时并排形成一曲面,各天线间通过背后钢架12相互连接,且左曲面天线7、次左曲面天线8、右曲面天线9、次右曲面天线10折叠时向后收拢;所述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安装在背后钢架12上,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具有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下端安装有天线自动折叠支架14、天线自动折叠电机15,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内安装有天线自动折叠向心推力滚子轴承16、天线自动折叠向心推力球轴承17,这两个轴承均卡装于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及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之间,与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套装连接,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穿过箱天线自动折叠体13且与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内部的天线自动折叠传动齿轮19间螺纹配合,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内部的天线自动折叠传动齿轮19固定连接到天线自动折叠电机15的输出轴,天线自动折叠传动螺杆18的一端固定安装在中曲面天线6的背后钢架上,天线自动折叠箱体13固定在天线自动折叠支架14上,天线自动折叠支架14安装在左、右曲面天线7、9的背后钢架上。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天线背后的钢架12即为本申请中的支撑架结构,其具有支撑单元,且支撑单元必然包括与单元主体连接的连接件。对于权利要求12中的附加特征设置每个连接件与沿同一旋转方向一侧的相邻的支撑单元的单元主体可拆卸的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于由多块天线面单元拼合构成的反射面天线,为了使得反射面天线适应于其安装载体,以及使反射面天线便于展开和收拢,并保证天线的安装强度,在现有支撑结构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天线的支撑装置的具体结构都是本领域的惯用的设计方式,而在支撑单元中设置延长结构、将单元主体设计为三角形或四边形结构,在单元主体中设置支撑杆以及加强杆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支撑结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中使支撑结构更加稳固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21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2-2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24]段,附图1-6):天线俯仰机构5(相当于权利要求22中的用于调节所述天线面结构俯仰的伺服系统),具有天线俯仰箱体24,天线俯仰箱体24下端安装有天线俯仰电机25,天线俯仰箱体24内部安装有天线俯仰向心推力滚子轴承27,天线俯仰向心推力滚子轴承27卡装于天线俯仰传动螺杆28及天线俯仰箱体24之间,与天线俯仰传动螺杆27套装连接,天线俯仰传动螺杆28穿过天线俯仰箱体24且与天线俯仰箱体24内部的天线俯仰传动齿轮29间螺纹配合,天线俯仰箱体24内部的天线俯仰传动齿轮29固定连接到天线俯仰电机25的输出轴,天线俯仰传动螺杆28的一端固定安装在固定臂29上,固定臂29固定安装在天线基座1的中部,天线俯仰箱体24一侧安装有天线俯仰支架26,天线俯仰支架固定安装在中曲面天线的下端(可知天线俯仰机构与至少一块天线面单元连接);当需要使大曲面天线由展开架设状态进入折叠运输状态时,通过天线自动折叠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23中的驱动装置)使左曲面天线、次左曲面天线、右曲面天线、次右曲面天线向中曲面天线折叠,然后通过天线自动俯仰机构将天线向后倒下,同时通过大梁自动折叠机构将大梁向天线内折叠;当需要使大曲面天线由折叠状态进入展开架设状态时,通过天线自动俯仰机构将天线顶升至竖直状态(可知天线自动俯仰机构还具有调节天线面结构升降的作用),然后通过自动折叠机构将大平面天线展开,同时通过大梁自动折叠机构将大梁伸展出来;所述天线自动折叠机构11安装在背后钢架12上(相当于权利要求23中的支撑架结构与驱动装置驱动连接,结合附图1-3所示,支撑架结构具有收起状态和展开状态,所述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所述支撑架结构在所述收起状态和所述展开状态之间切换,在所述支撑架结构的所述展开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在所述支撑架结构的所述收起状态,所述天线面结构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此外,对于卫星天线,因为其通常需要调节天线的方位以实现对星,因此,天线的伺服系统需要具有旋转调节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对于由支撑架结构控制反射面的折叠与展开的天线,伺服系统不仅与天线反射面相连,还与支撑架结构相连,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设计方式。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2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4-25引用权利要求1,在反射面天线中,选择馈源的设置方式,使得馈源与天线反射面之间为可拆卸地连接;以及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反射面天线来实现车载卫星天线,也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2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同时,对于反射面天线折叠后的形状和结构的选择,是适于天线的应用环境和安装载体来设计的,并且天线应被设计的易于展开和折叠。因此,根据具体结构和折叠方式的设计,而设置单元主体的第一端与支撑主体之间可转动的连接以使得天线能够方便的展开和折叠,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天线折叠的惯用手段;(2)在天线领域,根据天线的具体需求,例如更轻便,而选择相应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必须的考虑,而设置天线面单元由平板形的超材料板制成是本领域中的常见选择,设计超材料板包括基板和设置在基板上的导电几何结构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设计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使天线方便的安装和拆卸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运用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实现该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卫星天线的折叠结构,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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