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改善无线网络中功率消耗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改善无线网络中功率消耗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19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65769
优先权日:2012-02-10
申请(专利)号:201380007876.2
申请日:2013-02-11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丽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孟文婷
国际分类号:H04W5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提供了一种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同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7876.2,名称为“用于改善无线网络中功率消耗的方法及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苹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08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1656978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24日,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5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仅在于:(1)判断移动设备是否静止,在判断静止的情况下,执行空闲状态的延长。(2)通过跳过一个或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来增加空闲状态的长度。然而,对于上述区别(1):移动终端的位置状态属于通信性能指标评价时需要判断的参数,在信道质量的判断中:例如为了避免在UE静止的情况下,系统长时间不对下行信道质量值进行更新所引起的问题,需要同时判断UE静止并且信道质量值的变化是否达到一定阈值。可见,关于通信性能指标评价时,同时考虑终端是否处于静止状态以及判断其信道质量这种判断终端是否静止结合判断信号性能的方式是通信信道性能指标评价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上的信号性能是否超出阈值水平;以及当所述移动设备为静止并且信号性能超出所述阈值水平时,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需要确定移动设备上的信号性能时还结合判断移动设备是何时静止的。对于上述区别(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增加空闲状态的方式有很多,例如移动设备可通过跳过寻呼来节省终端功耗。跳过一个或多个寻呼周期,可以设置为跳过一个或多个DRX周期开启持续时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5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够优化功率消耗的移动无线设备,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包括:
电源;
无线收发器;
计算机化逻辑,所述计算机化逻辑与所述收发器进行数据通信并且被配置为:
评估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参数;以及
基于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仅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第一寻呼的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其中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跳过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至少一个间隔,其中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对于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中的至少第一间隔,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与选择全部的所述多个间隔相比,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期间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降低由无线通信电路消耗的功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仅选择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对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能力没有不利影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包括评估与基站相关联的信号强度经过规定的时间间隔是否已改变大于规定的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包括在所述第一间隔期间跳过涉及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至少一个寻呼。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包括确定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是否是静止的。
7. 一种优化移动无线设备的功率消耗的方法,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包括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操作的冗余方面,所述方法包括:
评估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参数;以及
基于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仅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第一寻呼的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其中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跳过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至少一个间隔,其中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对于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中的至少第一间隔,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仅选择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对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能力没有不利影响。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包括评估与基站相关联的信号强度经过规定的时间间隔是否已改变大于规定的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包括在所述第一间隔期间跳过涉及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至少一个寻呼。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包括确定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是否是静止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与选择全部的所述多个间隔相比,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期间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降低由无线通信电路消耗的功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包括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当时正工作的射频环境的质量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参数。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包括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将成功接收针对它的寻呼的可能性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参数。
15. 一种用于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移动设备进行功率优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何时是静止的;
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上的信号性能是否超出阈值水平;以及
当所述移动设备为静止并且信号性能超出所述阈值水平时,通过跳过一个或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来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还包括增加非连续接收DRX周期的长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RX周期包括短DRX。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RX周期包括长DRX。”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15,在权利要求15中增加了特征“其中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还包括停止搜索相邻小区”。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新增加的特征“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还包括停止搜索相邻小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补入的特征属于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然而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是因为:首先,停止邻小区搜索和信号质量测量是降低终端功耗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还包括停止搜索相邻小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功率优化时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上述补入的特征属于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然而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停止邻小区搜索和信号质量测量是降低终端功耗的惯用手段。停止搜索相邻小区来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功率优化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对于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中的至少第一间隔,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对比文件1仅仅是公开了在RSRP大于阈值N1时选择具有较长周期的DRX,完全与“使用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无关。(2)对于复审意见中的区别特征“跳过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至少一个间隔”,跳过至少一个间隔不等同于延长DRX周期,也不是公知技术。(3)权利要求1中的跳过至少一个间隔不改变DRX周期的长度,可以在UE侧独立进行,而对比文件1需要改变DRX周期长度,需要eNB的知晓和参与。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够优化功率消耗的移动无线设备,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包括:
电源;
无线收发器;
计算机化逻辑,所述计算机化逻辑与所述收发器进行数据通信并且被配置为:
评估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参数;以及
基于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仅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第一寻呼的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其中所述多个间隔与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相关联,并且其中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跳过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至少一个间隔而不改变所述DRX周期的长度,其中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对于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中的至少第一间隔,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与选择全部的所述多个间隔相比,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期间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降低由无线通信电路消耗的功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仅选择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对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能力没有不利影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包括评估与基站相关联的信号强度经过规定的时间间隔是否已改变大于规定的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包括在所述第一间隔期间跳过涉及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至少一个寻呼。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无线设备,其中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包括确定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是否是静止的。
7. 一种优化移动无线设备的功率消耗的方法,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包括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操作的冗余方面,所述方法包括:
评估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参数;以及
基于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仅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第一寻呼的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其中所述多个间隔与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相关联,并且其中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跳过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至少一个间隔而不改变所述DRX周期的长度,其中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对于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中的至少第一间隔,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仅选择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对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能力没有不利影响。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包括评估与基站相关联的信号强度经过规定的时间间隔是否已改变大于规定的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包括在所述第一间隔期间跳过涉及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的至少一个寻呼。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的评估包括确定所述移动无线设备是否是静止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与选择全部的所述多个间隔相比,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期间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降低由无线通信电路消耗的功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包括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当时正工作的射频环境的质量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参数。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包括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将成功接收针对它的寻呼的可能性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参数。
15. 一种用于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移动设备进行功率优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何时是静止的;
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上的信号性能是否超出阈值水平;以及
当所述移动设备为静止并且信号性能超出所述阈值水平时,通过跳过一个或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的开启持续时间而不改变所述DRX周期的长度来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其中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还包括停止搜索相邻小区。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RX周期包括短DRX。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RX周期包括长DRX。”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9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656978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2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优化功率消耗的移动无线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动态指示用户设备改变非连续接收状态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12,16-18页):在DRX模式下,用户设备(其必然包括电源和无线收发器)交替地处于“激活期”和“睡眠期”。两次连续的激活期起始点之间的时间间隔被称为一个非连续接收周期。在激活期内,UE开启其接收机以监听控制信道的信息并接收下行数据。而在睡眠期内,UE不需要监听控制信道从而达到省电的目的。在非连续接收过程中,UE能量节省的多少取决于其激活期或睡眠期的长短。在给定DRX周期的条件下,激活时间越短意味着用户能够以较短时间的监听信道并接受数据,从而延长睡眠期,更好地达到省电的效果。而在相同激活期的条件下,较长的 DRX周期同样可以延长睡眠期,进一步节省电能。根据UE检测到的当前服务小区的链路质量RSRP,或者结合业务类型(相当于评估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参数),来决定该UE应该处于的DRX状态。例如,当UE检测到当前服务小区的RSRP大于预定门限值N1时,判定该UE应处于较长周期的DRX状态。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能够优化功率消耗的设备是移动无线设备,其包括计算机化逻辑,所述计算机化逻辑与所述收发器进行数据通信并且被配置为实现优化功率消耗;(2)仅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第一寻呼的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其中所述多个间隔与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相关联,并且其中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跳过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至少一个间隔而不改变所述DRX周期的长度,其中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对于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中的至少第一间隔,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移动设备中减小功率消耗。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户设备,而将所述功率消耗优化的技术应用到移动无线设备中是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设定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在移动无线设备中包括无线收发器以及计算机化逻辑来实现所述配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要么不改变DRX周期长度的基础上,减小激活时间,要么延长睡眠期,增加DRX周期的长度,两种方式来达到省电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只涉及对一个DRX周期所包含的激活期和睡眠期进行调整,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从而降低功率消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只能想到如何改进一个DRX周期的内部组成以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而不会想到从整体上跳过若干DRX周期。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不改变DRX周期的长度,跳过多个间隔,并且仅使用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降低了移动无线设备的功率消耗。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优化移动无线设备的功率消耗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动态指示用户设备改变非连续接收状态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同上):在DRX模式下,用户设备交替地处于“激活期”和“睡眠期”(相当于子集)。两次连续的激活期起始点之间的时间间隔被称为一个非连续接收周期(相当于一个间隔)。在激活期内,UE开启其接收机以监听控制信道的信息并接收下行数据。而在睡眠期内,UE不需要监听控制信道从而达到省电的目的。在非连续接收过程中,UE能量节省的多少取决于其激活期或睡眠期的长短。在给定DRX周期的条件下,激活时间越短意味着用户能够以较短时间的监听信道并接受数据,从而延长睡眠期,更好地达到省电的效果。而在相同激活期的条件下,较长的 DRX周期同样可以延长睡眠期,进一步节省电能。根据UE检测到的当前服务小区的链路质量RSRP,或者结合业务类型(相当于评估与所述移动无线设备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参数),来决定该UE应该处于的DRX状态。例如,当UE检测到当前服务小区的RSRP大于预定门限值N1时,判定该UE应处于较长周期的DRX状态。
由此,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移动无线设备包括移动无线设备操作的冗余方面;(2)仅在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第一寻呼的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其中所述多个间隔与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相关联,并且其中仅在所述多个间隔的子集期间解码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跳过所述移动无线设备被调度为在其期间接收所述第一寻呼的至少一个间隔而不改变所述DRX周期的长度,其中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寻呼包括对于所述多个间隔的所述子集中的至少第一间隔,仅使用所述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移动设备中减小功率消耗。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冗余方面使用功率优化,进一步减小功率消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要么不改变DRX周期长度的基础上,减小激活时间;要么延长睡眠期,增加DRX周期的长度,两种方式来达到省电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只涉及对一个DRX周期所包含的激活期和睡眠期进行调整,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从而降低功率消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只能想到如何改进一个DRX周期的内部组成以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而不会想到从整体上跳过若干DRX周期。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不改变DRX周期的长度,跳过多个间隔,并且仅使用第一间隔的一部分来解码所述第一寻呼,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降低了移动无线设备的功率消耗。
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可以进一步降低功率消耗。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移动设备进行功率优化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动态指示用户设备改变非连续接收状态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同上):根据UE检测到的当前服务小区的链路质量RSRP,或者结合业务类型,来决定该UE应该处于的DRX状态。例如,当UE检测到当前服务小区的RSRP大于预定门限值N1时,判定该UE应处于较长周期的DRX状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非连续接收过程中,UE能量节省的多少取决于其激活期或睡眠期的长短。在给定DRX周期的条件下,激活时间越短意味着用户能够以较短时间的监听信道并接受数据,从而延长睡眠期,更好地达到省电的效果。而在相同激活期的条件下,较长的 DRX周期同样可以延长睡眠期,进一步节省电能。
权利要求15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判断移动设备何时静止,在判断静止的情况下,执行空闲状态的延长;(2)当所述移动设备为静止并且信号性能超出所述阈值水平时,通过跳过一个或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的开启持续时间而不改变所述DRX周期的长度来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3)增加空闲状态的长度还包括停止搜索相邻小区。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移动设备的功率优化。
对于区别特征(1),移动终端的位置状态属于通信性能指标评价时需要判断的参数,关于通信性能指标评价时,同时考虑终端是否处于静止状态以及判断其信道质量这种判断终端是否静止结合判断信号性能的方式是通信信道性能指标评价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所述移动设备上的信号性能超出一定阈值时,延长睡眠期来达到功率优化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进行功率优化时,除了确定移动设备上的信号性能外,还判断移动设备是否是静止的,进而延长空闲状态的长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停止邻小区搜索是降低终端功耗的惯用手段。而为了降低功耗,在增加所述空闲状态的长度还包括停止搜索相邻小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处于空闲状态的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功率优化时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要么不改变DRX周期长度的基础上,减小激活时间;要么延长睡眠期,增加DRX周期的长度,两种方式来达到省电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只涉及对一个DRX周期所包含的激活期和睡眠期进行调整,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从而降低功率消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只能想到如何改进一个DRX周期的内部组成以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而不会想到从整体上跳过若干DRX周期。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跳过一个或多个非连续接收DRX周期的开启持续时间,不改变DRX周期的长度,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缩短移动无线设备处于激活期的时长,降低了移动无线设备的功率消耗。
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6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14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6-17从属于权利要求15,在独立权利要求1,7和1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8-14和16-1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0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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