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和移动通信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47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629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151.2
申请日:2015-02-1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俊洁
合议组组长:吴斌
参审员:郑杰
国际分类号:H04W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151.2,名称为“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和移动通信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987025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1827463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应用于移动通信设备,该移动通信设备包括第一调制解调模块、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射频链路模块,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执行第一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第二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执行第二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该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包括:
在移动通信设备到达漫游地时,停用第一通信网络下的业务传输;
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通过射频链路模块中的射频链路从服务器获取所述漫游地的第三通信网络中的一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该服务器用于管理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
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并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与所述服务器通信来获得鉴权信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利用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以接入该第三通信网络;
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利用所述射频链路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通过射频链路模块中的射频链路从服务器获取所述漫游地的第三通信网络中的一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包括:
将所述射频链路模块中的射频链路分配给第二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
将所述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加载到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包括:
使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释放所述射频链路;
将所述射频链路分配给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发送给第三通信网络;
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从第三通信网络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与所述服务器通信来获得鉴权信息包括:
使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释放所述射频链路;
将所述射频链路分配给第二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利用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给所述服务器,该服务器基于所述鉴权请求获得鉴权信息;
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利用所述射频链路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鉴权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利用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以接入该第三通信网络包括:
使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释放所述射频链路;
将所述射频链路分配给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利用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支持高等级协议栈,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支持低等级协议栈。
7. 一种移动通信设备,包括:
射频链路模块,包括射频链路;
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通过射频链路执行第一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和位于漫游地的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第二调制解调模块,连接到该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通过射频链路执行第二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控制模块,用于在移动通信设备到达漫游地之后,控制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之间的信息传输,并控制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在不同的时间经由所述射频链路分别与第三通信网络和第二通信网络进行通信,
其中,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模块的控制经由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从一服务器接收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并且将该用户标识卡注册到第三通信网络,以通过所注册的用户标识卡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该服务器用于管理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
在移动通信设备到达漫游地之后,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在所述控制模块的控制下停用第一通信网络下的业务传输;
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在所述控制模块的控制下经由所述射频链路从服务器获取所述第三通信网络中的所述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将该卡信息传送给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在收到所述卡信息之后,在所述控制模块的控制下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并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在收到所述鉴权请求之后,在所述控制模块的控制下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与所述服务器通信来获得鉴权信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在收到所述鉴权信息之后,利用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以使得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该用户标识卡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模块的第一链路指示获取所述射频链路,基于该射频链路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根据所述控制模块的卡加载指示将所述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加载到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在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收到所述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之后,
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释放所述射频链路,并向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发送第二链路指示;
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根据第二链路指示获取所述射频链路,通过该射频链路将所述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发送给第三通信网络,并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从第三通信网络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在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收到所述鉴权请求之后,
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释放所述射频链路,并向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发送第三链路指示;
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根据第三链路指示获取所述射频链路,通过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给所述服务器,并利用所述射频链路从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鉴权信息,该服务器基于所述鉴权请求获得鉴权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8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在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收到所述鉴权信息之后,
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释放所述射频链路,并向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发送第四链路指示;
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根据所述第四链路指示获取所述射频链路,利用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
13. 根据权利要求7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支持高等级协议栈,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支持低等级协议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不同卡的接入层针对同一网络在进行寻呼信道监听时对同一射频物理层的切换使用,并未公开本申请中针对网络接入时、不同的调制解调模块在不同网络下对同一射频物理层的切换使用的任何信息;对比文件1中两个通信模块必须利用不同的通信链路独立的进行通信,给出了与本申请中两个通信模块对于同一通信链路的分时利用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两套射频物理层器件成本较高”,但其提出的背景是为了实现“双卡双待,一个手机在两个无线运营商的网络待机”,对比文件1和2的应用背景不同,没有结合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3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13项,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1-2,并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主要修改为分别将从属权利要求6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删除权利要求6和13,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1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应用于移动通信设备,该移动通信设备包括第一调制解调模块、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射频链路模块,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执行第一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第二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执行第二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该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包括:
在移动通信设备到达漫游地时,停用第一通信网络下的业务传输;
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通过射频链路模块中的射频链路从服务器获取所述漫游地的第三通信网络中的一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该服务器用于管理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
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并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通过所述射频链路与所述服务器通信来获得鉴权信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利用所述射频链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以接入该第三通信网络;
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利用所述射频链路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其中,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支持高等级协议栈,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支持低等级协议栈。”
“6. 一种移动通信设备,包括:
射频链路模块,包括射频链路;
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通过射频链路执行第一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和位于漫游地的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第二调制解调模块,连接到该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通过射频链路执行第二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控制模块,用于在移动通信设备到达漫游地之后,控制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之间的信息传输,并控制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在不同的时间经由所述射频链路分别与第三通信网络和第二通信网络进行通信,
其中,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模块的控制经由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从一服务器接收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并且将该用户标识卡注册到第三通信网络,以通过所注册的用户标识卡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该服务器用于管理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
其中,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支持高等级协议栈,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支持低等级协议栈。”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第一解调模块、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对射频链路模块中的射频链路的分时利用是针对不同网络(第三通信网络/第二通信网络)、在进行网络接入时对同一射频物理层的切换使用,以使得最终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接入到漫游地的第三通信网络、执行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不同卡(SIM/USIM卡)的接入层(GSM AS1和GSM AS2)针对同一网络(GSM)、在进行寻呼信道监听时对同一射频物理层的切换使用,即当SIM卡和USIM卡驻留在同一网络(GSM)的不同GSM小区时,使用一个射频物理层以时分复用方式监听寻呼信道,从而达到双待机的效果;而且,对比文件2中,射频物理层的时分复用使用方式为按时间间隔进行的,并没有特殊的时序要求,而权利要求1中,按照事件来确定对射频链路的使用时序,在某一事件完成之后,才能进行第一/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对射频链路的使用切换;
(2)第一、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支持不同等级协议栈的特征提供了节约移动通信设备的硬件成本的优点,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3)对比文件2的应用场景是在双卡驻留在同一网络的情况,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户终端在本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之间切换通信的情况,二者应用场景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不具备结合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987025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1827463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业务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双通道虚拟卡号鉴权的漫游通信方法及其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0130]段,附图1-12):当双通道用户终端设置为“本地”模式,开关K1/K2常闭,用户终端以第一通道接入移动网络,当双通道终端设置为“漫游”模式,开关K1倒向分压电阻R档,前置处理器参与数据运算及数据传送,控制传输通路及内部开关的有序倒换,用户终端UE(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模块自有实体UIM/SIM卡与服务器建立连接(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包括第二调制解调模块,第二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执行第二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从服务器下载漫游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从服务器获取所述漫游地的第三通信网络中的一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为服务器上安插的漫游地运营商的实体UIM/SIM卡对应的移动用户号码(相当于该服务器用于管理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用户终端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漫游地移动网络对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对应的实体UIM/SIM卡鉴权,第二通信模块从漫游地移动网络获取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相当于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并将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通过第一通信模块透传到服务器(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服务器根据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选取对应的实体UIM/SIM卡并将所述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在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对应的实UIM/SIM卡中进行鉴权运算得到服务器鉴权结果,服务器将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通过第一通信模块回传到用户终端UE(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与所述服务器通信来获得鉴权信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一调制解调模块),用户终端UE的第二通信模块再将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回传到漫游地移动网络(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以接入该第三通信网络),漫游地移动网络对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进行验证;用户终端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以该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向漫游地移动网络发起业务请求(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解调模块和第二解调模块共用一个射频链路模块的射频链路进行数据收发;(2)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执行第一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在移动通信设备到达漫游地时,停用第一通信网络下的业务传输,接入漫游地移动网络,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通信模块在本地不启用,只在漫游地接入漫游地移动网络;(3)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支持高等级协议栈,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支持低等级协议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业务通信并节约成本,以及在漫游地如何在双卡手机中实现同时保持归属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通信。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模双卡双待单通无线终端及其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0030]-[0043]段,说明书附图1、4):由于两套射频物理层器件成本较高,因此提供了一种双模双卡双待单通无线终端及其通信方法,以一套射频器件实现双模双卡双待单通;一个射频(RF)物理层,供支持SIM卡和接入层和支持USIM卡的接入层使用;当USIM卡驻留在GSM小区时,GSM AS1和GSM AS2以时分复用方式使用射频物理层监听两张卡的寻呼信道(相当于第一通信模块和第二通信模块共用一个射频链路模块)。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使用射频链路模块的射频链路进行数据的接收与发送来实现业务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终端在漫游地同时具备两种通信方式,即使用实体卡关联的通信模块与归属地网络通信和使用虚拟卡关联的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网络通信,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用户终端漫游时分别使用两张卡分别关联的通信模块同时与归属地和漫游地网络通信的启示,而具有两个实体卡的双卡双待手机是目前非常普遍使用的用户终端,为了使这种双卡的用户终端在漫游地也能够同时接入归属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和变形用于双卡手机的漫游,停用双卡中的一张卡关联的调制解调模块与该卡归属地的网络通信,将漫游地的虚拟号分配给停用的卡关联的调制解调模块,进而实现双卡手机在漫游地能够同时接入归属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
针对区别特征(3),为了节约成本,根据实际需求,对不同的调制解调模块设置支持不同等级的通信协议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3]段):用户终端UE通过第一通信模块自有实体UIM/SIM卡与服务器建立连接,从服务器下载漫游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从服务器接收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用户终端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相当于将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加载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另外,在只有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当第二调制模块需要进行收发信息的工作时,将射频链路模块的射频链路分配给第二调制模块以使其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66]段):用户终端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漫游地移动网络对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对应的实体UIM/SIM卡鉴权(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发送给第三通信网络),第二通信模块从漫游地移动网络获取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从第三通信网络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另外,在只有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当第一调制模块需要进行收发信息的工作时,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释放射频链路并将其分配给第一调制模块以使其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66]段):将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通过第一通信模块透传到服务器(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将鉴权请求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根据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选取对应的实体UIM/SIM卡并将所述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在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对应的实UIM/SIM卡中进行鉴权运算得到服务器鉴权结果(相当于服务器基于鉴权请求获得鉴权信息),服务器将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通过第一通信模块回传到用户终端UE(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从服务器接收鉴权信息)。另外,在只有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当第二调制模块需要进行收发信息的工作时,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释放射频链路并将其分配给第二调制模块以使其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66]段):用户终端UE的第二通信模块再将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回传到漫游地移动网络(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另外,在只有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当第一调制模块需要进行收发信息的工作时,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释放射频链路并将其分配给第一调制模块以使其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通信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双通道虚拟卡号鉴权的漫游通信方法及其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0130]段,附图1-12):当双通道用户终端设置为“本地”模式,开关K1/K2常闭,用户终端以第一通道接入移动网络,当双通道终端设置为“漫游”模式,开关K1倒向分压电阻R档,前置处理器参与数据运算及数据传送,控制传输通路及内部开关的有序倒换(相当于控制模块,用于在移动通信设备到达漫游地之后,控制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之间的信息传输,并控制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在不同的时间分别与第三通信网络和第二通信网络进行通信),用户终端UE(相当于移动通信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模块自有实体UIM/SIM卡与服务器建立连接(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执行第二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从服务器下载漫游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为服务器上安插的漫游地运营商的实体UIM/SIM卡对应的移动用户号码(相当于该服务器用于管理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用户终端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根据控制模块的控制经由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从服务器接收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将该用户标识卡注册到第三通信网络,以通过所注册的用户标识卡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用户终端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以该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向漫游地移动网络发起业务请求。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解调模块和第二解调模块共用一个射频链路模块,射频链路模块包括射频链路,控制模块控制第一调制模块和第二调制模块在不同的时间使用该射频链路;(2)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还能够执行第一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模块在本地不启用,只在漫游地接入漫游地移动网络;(3)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支持高等级协议栈,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支持低等级协议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正常的业务通信并节约成本,以及在漫游地如何在双卡手机中实现同时保持归属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通信。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模双卡双待单通无线终端及其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0030]-[0039]段,说明书附图1、4):由于两套射频物理层器件成本较高,因此提供了一种双模双卡双待单通无线终端及其通信方法,以一套射频器件实现双模双卡双待单通;一个射频(RF)物理层,供支持SIM卡和接入层和支持USIM卡的接入层使用;当USIM卡驻留在GSM小区时,GSM AS1和GSM AS2以时分复用方式使用射频物理层监听两张卡的寻呼信道(相当于第一通信模块和第二通信模块共用一个射频链路模块)。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共用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分时段使用该射频链路进行网络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使用射频链路模块的射频链路进行数据的接收与发送来实现业务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终端在漫游地同时具备两种通信方式,即使用实体卡关联的通信模块与归属地网络通信,使用虚拟卡关联的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网络通信,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用户终端漫游时分别使用两张卡分别关联的通信模块同时与归属地和漫游地网络通信的启示,而具有两个实体卡的双卡双待手机是目前非常普遍使用的用户终端,为了使这种双卡的用户终端在漫游地也能够同时接入归属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和变形用于双卡手机的漫游,停用双卡中的一张卡关联的调制解调模块与该卡归属地的网络通信,将漫游地的虚拟号分配给停用的卡关联的调制解调模块,进而实现双卡手机在漫游地能够同时接入归属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
针对区别特征(3),为了节约成本,根据实际需求,对不同的调制解调模块设置支持不同等级的通信协议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8]-[0130]段,附图1-12):当双通道终端设置为“漫游”模式,开关K1倒向分压电阻R档,前置处理器参与数据运算及数据传送,控制传输通路及内部开关的有序倒换,用户终端UE通过第一通信模块自有实体UIM/SIM卡与服务器建立连接,从服务器下载漫游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用户终端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在控制模块的控制下从服务器获取第三通信网络中的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将卡信息传送给第一调制解调模块);漫游地移动网络对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对应的实体UIM/SIM卡鉴权,第二通信模块从漫游地移动网络获取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相当于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在收到卡信息之后,在控制模块的控制下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并将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通过第一通信模块透传到服务器(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服务器根据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选取对应的实体UIM/SIM卡并将所述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在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对应的实UIM/SIM卡中进行鉴权运算得到服务器鉴权结果,服务器将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通过第一通信模块回传到用户终端UE(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在收到鉴权请求之后,在控制模块的控制下与所述服务器通信来获得鉴权信息,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一调制解调模块),用户终端UE的第二通信模块再将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回传到漫游地移动网络(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在收到鉴权信息之后,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以使得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该用户标识卡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漫游地移动网络对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进行验证;用户终端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以该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向漫游地移动网络发起业务请求。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终端在漫游地同时具备两种通信方式,即使用实体卡关联的通信模块与归属地网络通信,使用虚拟卡关联的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网络通信,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用户终端漫游时分别使用两张卡分别关联的通信模块同时与归属地和漫游地网络通信的启示,而具有两个实体卡的双卡双待手机是目前非常普遍使用的用户终端,为了使这种双卡的用户终端在漫游地也能够同时接入归属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和变形用于双卡手机的漫游,停用双卡中的一张卡关联的调制解调模块与该卡归属地的网络通信,将漫游地的虚拟号分配给停用的卡关联的调制解调模块,进而实现双卡手机在漫游地能够同时接入归属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3]段):用户终端UE通过第一通信模块自有实体UIM/SIM卡与服务器建立连接,从服务器下载漫游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从服务器接收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用户终端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相当于将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加载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另外,在只有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当第二调制模块需要进行收发信息的工作时,将射频链路分配给第二调制模块以使其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控制模块通过发送相应指示命令来控制调制解调模块执行相应的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66]段):用户终端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漫游地移动网络对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对应的实体UIM/SIM卡鉴权(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用户标识卡的卡信息发送给第三通信网络),第二通信模块从漫游地移动网络获取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从第三通信网络接收针对所述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另外,在只有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当第一调制模块需要进行收发信息的工作时,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释放射频链路并将其分配给第一调制模块以使其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控制模块通过发送相应指示命令控制调制解调模块执行相应的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66]段):将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通过第一通信模块透传到服务器(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将鉴权请求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根据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选取对应的实体UIM/SIM卡并将所述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在所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对应的实UIM/SIM卡中进行鉴权运算得到服务器鉴权结果(相当于服务器基于鉴权请求获得鉴权信息),服务器将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通过第一通信模块回传到用户终端UE(相当于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从服务器接收鉴权信息)。另外,在只有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当第二调制模块需要进行收发信息的工作时,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释放射频链路并将其分配给第二调制模块以使其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控制模块通过发送相应指示命令来控制调制解调模块执行相应的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66]段):用户终端UE的第二通信模块再将所述服务器鉴权结果回传到漫游地移动网络(相当于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另外,在只有一套射频链路的情况下,当第一调制模块需要进行收发信息的工作时,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释放射频链路并将其分配给第一调制模块以使其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控制模块通过发送相应指示命令来控制调制解调模块执行相应的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通信模块和第二通信模块在不同的网络中进行通信,最终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业务服务,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调制解调模块、第二调制解调模块与不同网络即第三通信网络和第二通信网络进行通信,以使得最终第一调制解调模块能够接入到漫游地的第三通信网络、执行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共用一个射频链路以及在该情况下与射频链路分时利用的协作。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节约成本。对比文件2公开了的技术方案正是为了在实现双卡双待时,如果使用两套射频物理层器件,成本较高的技术问题,其解决方式是USIM卡的接入层(包括GSM AS1和WCDMA AS)和SIM卡的接入层(GSM AS1)共同使用同一个射频物理层,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节约成本,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两个通信通道共同使用一个射频链路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当USIM卡驻留在WCDMA小区时,WCDMA AS在DRX时间将射频物理层切换给GSM AS1使用,WCDMA AS与GSM AS1轮流进行寻呼信道的监听,这种情况下射频物理层针对WCDMA和GSM两种不同类型的网络进行切换使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解调模块、第二调制解调模块针对不同网络对射频链路进行分时利用。同时,考虑到权利要求1中两个通道协作完成漫游切换的情况,按照每个通道的通信需求,将射频链路分别分配给相应的通信通道来完成相应的通信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2),不同等级的通信协议的调制解调模块的制造成本是不同的,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实际需求并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对不同的调制解调模块设置支持不同等级的通信协议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3),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终端在本地网络和漫游地网络切换通信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的特征只是第一解调模块和第二解调模块共用一个射频链路模块,根据上述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成本,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的技术方案正是为了在实现双卡双待时,如果使用两套射频物理层器件,成本较高的技术问题,其解决方式是USIM卡的接入层和SIM卡的接入层共同使用同一个射频物理层,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应用场景并不影响其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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