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物联网中采集数据的方法、装置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02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538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60863.3
申请日:2013-02-07
复审请求人:伊姆西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桂霞
合议组组长:叶峰
参审员:亓晓旭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60863.3,名称为“用于在物联网中采集数据的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伊姆西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7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了权利要求第1-16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355482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09222399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物联网中采集数据的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中的一个传感器节点的状态数据;
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
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从所述状态数据中提取内容数据;
基于预定规则整合所述内容数据;以及
向数据中心传输经整合的内容数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与所述数据中心经由所述物联网中的至少一个通信节点连接,所述方法由所述至少一个通信节点中的靠近所述数据中心的通信节点执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进一步包括:
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签名信息;以及
响应于所述签名信息指示所述状态数据在传输期间未被修改,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状态数据是基于格式模板由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中的一个传感器节点来采集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一命令,通知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以更新所述格式模板。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格式模板至少包括:采集对象以及触发事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预定规则整合所述内容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
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二命令,更新所述预定规则。
8.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 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
9. 一种用于在物联网中采集数据的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配置用于接收来自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中的一个传感器节点的状态数据;
提取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从所述状态数据中提取内容数据,包括:
第一解译模块,配置用于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以及
第一验证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
整合模块,配置用于基于预定规则整合所述内容数据;以及
传输模块,配置用于向数据中心传输经整合的内容数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与所述数据中心经由所述物联网中的至少一个通信节点连接,所述方法由所述至少一个通信节点中的靠近所述数据中心的通信节点执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提取模块进一步包括:
第二解译模块,配置用于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签名信息;以及
第二验证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所述签名信息指示所述状态数据在传输期间未被修改,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状态数据是基于格式模板由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中的一个传感器节点来采集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通知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一命令,通知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以更新所述格式模板。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格式模板至少包括:采集对象以及触发事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基于预定规则整合所述内容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
15. 根据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更新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二命令,更新所述预定规则。
16. 根据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
17. 一种用于在物联网中采集数据的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配置用于在所述物联网中采集状态数据;
数据中心,配置用于管理所述物联网;以及
中间节点,配置用于:
接收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中的一个传感器节点的所述状态数据;
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
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从所述状态数据中提取内容数据;
基于预定规则整合所述内容数据;以及
向所述数据中心传输经整合的内容数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与所述数据中心经由所述中间节点连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而上述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 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2)所述方法由所述至少一个通信节点中的靠近所述数据中心的通信节点执行。上述区别(1)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上述区别(2)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9-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指定节点与对比文件1中的物联网客户端完全不同,权利要求1中不需要在物联网中设置专用客户端;(2)对比文件2中尽管可以确定传感器数据的可信度,但并不涉及使用节点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存储空间,并且中间件在处理传感器数据时仍可能被耗尽,无法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本复审通知书采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2355482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09222399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3日。
本复审通知书指出:基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9、17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指定节点的功能被调整,以支持在所述指定节点处而不是在所述数据中心处处理所述状态数据中的至少一部分,从而减少在所述数据中心处的处理,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包括所述指定节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需要将专用的客户端连接到物联网来处理采集的数据,而本申请中并不需要专用的客户端,而是调整通信网络中的指定节点的功能来处理状态数据中的至少一部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通信网络中的指定节点在调整前是传输节点,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链接到物联网中的客户端;(2)对比文件2中的中间件相当于本申请的数据中心,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指定节点,从而,对比文件2 中没有任何节点能够处理传感器数据,传感器数据被转发到中间件并且在中间件被进一步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于申请日2013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本复审通知书采用与驳回决定和2018年08月30日所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本复审通知书指出:基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9、17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状态数据是基于格式模板由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来采集的;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一命令,通知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以更新所述格式模板;其中整合所述内容数据是基于预定规则,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相对于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二命令,更新所述预定规则”,同时,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9、17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指定节点的功能被调整,以支持在所述指定节点处而不是在所述数据中心处处理所述状态数据中的至少一部分,从而减少在所述数据中心处的处理;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基于预定规则”;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3-4、6-7、11-12、14-15,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9。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基于格式模板采集状态数据以及更新格式模板;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整合所述内容数据,其中整合所述内容数据是基于预定规则,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相对于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3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本复审通知书采用与驳回决定和2018年08月30日及2018年12月27日所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复审通知书指出:基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所述通信节点距离所述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至2“跳””;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装置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所述通信节点距离所述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至2“跳””;在独立权利要求9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中间节点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所述通信节点距离所述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至2“跳””;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其中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进一步包括”修改为“进一步包括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4由“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进一步包括: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以及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将从属权利要求8由“根据权利要求5-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提取模块进一步包括:解译模块,配置用于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以及验证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物联网中采集数据的方法,所述物联网包括数据中心、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和包括一个或多个节点的通信网络,其中所述通信网络连接所述数据中心和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处,通过所述通信网络接收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的状态数据,其中所述状态数据是基于格式模板由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来采集的;
其中所述通信网络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指定节点处处理所述状态数据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包括所述指定节点;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一命令,通知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以更新所述格式模板;
通过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从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接收的所述状态数据中提取内容数据;
整合所述内容数据,其中整合所述内容数据是基于预定规则,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相对于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二命令,更新所述预定规则;以及
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向所述数据中心传输经整合的内容数据;
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所述通信节点距离所述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至2“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包括:
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签名信息;以及
响应于所述签名信息指示所述状态数据在传输期间未被修改,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格式模板至少包括:采 集对象以及触发事件。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进一步包括:
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以及
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
5. 一种用于在物联网中采集数据的装置,所述物联网包括数据中心、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和包括一个或多个节点的通信网络,其中所述通信网络连接所述数据中心和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配置用于在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处,通过所述通信网络接收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的状态数据,其中所述状态数据是基于格式模板由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来采集的;
其中所述通信网络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指定节点处处理所述状态数据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包括所述指定节点;
通知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一命令,通知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以更新所述格式模板;
提取模块,配置用于通过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从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接收的所述状态数据中提取内容数据;
整合模块,配置用于基于整合所述内容数据,其中整合所述内容数据是基于预定规则,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相对于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
更新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二命令,更新所述预定规则;以及
传输模块,配置用于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向所述数据中心传输经整合的内容数据;
其中所述装置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所述通信节点距离所述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至2“跳”。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提取模块进一步包括:
第二解译模块,配置用于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签名信息;以及
第二验证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所述签名信息指示所述状态数据在传输期间未被修改,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格式模板至少包括:采集对象以及触发事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提取模块进一步包括:
解译模块,配置用于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以及
验证模块,配置用于响应于所述标识信息指示所述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设备,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
9. 一种用于采集数据的系统,包括:
所述物联网,所述物联网包括数据中心、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和包括一个或多个节点的通信网络,其中所述通信网络连接所述数据中心和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
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配置用于在所述物联网中采集状态数据;
所述数据中心配置用于管理所述物联网;以及
中间节点,配置用于:
在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处,通过所述通信网络接收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的所述状态数据,其中所述状态数据是基于格式模板由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来采集的;
其中所述通信网络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指定节点处处理所述状态数据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包括所述指定节点;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一命令,通知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以更新所述格式模板;
通过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从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接收的所述状态数据中提取内容数据;
整合所述内容数据,其中整合所述内容数据是基于预定规则,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相对于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二命令,更新所述预定 规则;以及
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向所述数据中心传输经整合的内容数据;
其中所述中间节点在所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被执行,所述通信节点距离所述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至2“跳”。”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未公开或暗示在通信节点处执行权利要求1的方法,本发明仅需更新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的软件应用,进而通过利用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的空闲数据处理能力和存储空间来实现本发明的方法的各个步骤,无需更换通信节点的物理设备,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和相应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355482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09222399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物联网中采集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物联网数据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38]、[0053]-[0082]段,附图1-3、5):一个物联网平台针对若干个感知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节点),所述感知设备的个数可能达到上千个,将所述若干感知设备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物联网平台的过程中,由于数据传输量很大,容易造成网络传输的堵塞,影响传输效率;另外各个感知设备传输物联网数据的数据格式不同,在物联网平台接收到感知设备传输的物联网数据时,对不同格式的物联网数据的处理过程繁琐复杂;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一种物联网数据传输方法及设备,通过对数据传输过程中对数据进行解析、过滤、建模等处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处理所述状态数据),避免了数据网络传输的堵塞,提高了数据传输效率;本方法应用在物联网数据采集过程的客户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节点,同时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指定节点,同时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信节点),以物联网应用中间件的形式对该方法进行执行:步骤S101:感知设备检测到物联网数据时,获取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处中的第一节点处,通过所述通信网络接收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中的状态数据)并将所述获取的物联网数据解析成物联网元事件;获取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的过程包括:获取感知设备的设备类型;依据所述感知设备的设备类型选择与所述感知设备相适配的数据指令;发送所述数据指令至所述感知设备,获取所述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获取所述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原始数据后,根据特定的解析规则将获取到的原始信息解析成元事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从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接收的所述状态数据中提取内容数据),解析过程包括:步骤S301:读取所述获取的物联网数据的数据格式;步骤S302:对所述读取的数据格式进行识别;步骤S303:当所述数据格式满足解析条件时,将所述获取的物联网数据解析成物联网元事件(物联网数据的数据格式需要满足解析条件时,才能被解析,隐含公开了所述状态数据基于格式模板);步骤S102:依据复杂事件过滤规则对所述物联网元事件进行过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预定规则整合所述内容数据);对经过过滤的物联网元事件进行格式建模,将所述经过过滤的物联网元事件以相同的事件格式上传至服务器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向所述数据中心传输经整合的内容数据,其中服务器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中心);经过过滤的物联网元事件还同时进行了分组、关联、聚合等处理,即对形成的有效联合事件进行建模,将有效联合事件以相同的事件格式长传至服务器;指示所述感知设备将采集的物联网数据发送至客户端,在客户端对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进行解析、过滤、建模后推送至服务器端。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响应于接收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一命令,通知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以更新所述格式模板;所述预定规则包括: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相对于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二命令,更新所述预定规则;所述通信节点距离所述数据中心距离为1“跳”至2“跳”。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高效的对状态数据进行处理。
为了更高效的对状态数据进行处理,而设置数据中心通过命令的方式更新格式模板和预定规则以更符合状态数据的处理是本领域中高效的处理数据的惯用手段。通过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对数据内容进行整合同样是本领域中高效的处理数据的惯用手段。同时,将通信节点设置在与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或2跳,这仅是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的执行需求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传感网络中的传感器数据的受信评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第[0003]-[0007]、[0038]-[0060]、[0070]-[0101]段,附图1、2):由于无线传感网络的脆弱性,攻击者能够轻易的捕获传感器节点,能够操作无线传感网络的节点数据,无线传感网络融合到软件应用带来了安全和受信的问题;信任值(如ATV,DTV,PTV)表达对于相应实体对于传感器数据足够可信的期望概率;无线传感网络100包括传感器节点101、102、103等传感器节点,从多个无线传感器节点中获取传感器数据,并传输到中间件200,中间件200对传感器数据进行处理,传感器数据111包含如图2所示的属性值112,属性值包括数值、度量、测量类型、来源、准确度等,根据传感器数据属性值112来评估传感器数据的获取信任值ATV。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验证所述状态信息为授信的状态信息。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验证传感器数据的安全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保证状态数据的安全性,解译状态数据中的签名信息,以及通过响应于所述签名信息指示所述状态数据在传输期间未被修改,来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这是本领域中保证数据安全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3]-[0082]段,附图2):获取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的过程包括:获取感知设备的设备类型;依据所述感知设备的设备类型选择与所述感知设备相适配的数据指令;发送所述数据指令至所述感知设备,获取所述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同时,设置格式模板包括采集对象以及触发事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传感网络中的传感器数据的受信评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第[0003]-[0007]、[0038]-[0060]、[0070]-[0101]段,附图1、2):由于无线传感网络的脆弱性,攻击者能够轻易的捕获传感器节点,能够操作无线传感网络的节点数据,无线传感网络融合到软件应用带来了安全和受信的问题;信任值(如ATV,DTV,PTV)表达对于相应实体对于传感器数据足够可信的期望概率;无线传感网络100包括传感器节点101、102、103等传感器节点,从多个无线传感器节点中获取传感器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状态数据),并传输到中间件200,中间件200对传感器数据进行处理,传感器数据111包含如图2所示的属性值112,属性值包括数值、度量、测量类型、来源、准确度等,根据传感器数据属性值112(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来评估传感器数据的获取信任值ATV(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评估信任值中所采用的Pa为给定的足够可信使用的传感器数据属性值;评估信任值中所采用的Pe为对来自e的任何传感数据都足够可信使用的给定实体e。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附加特征中的“解译所述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验证所述状态数据为受信的状态数据”,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验证传感器数据的安全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根据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为了保证传感器数据的安全性,而进一步通过状态数据中的标识信息来指示传感器节点为认证节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惯用的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设置相应的模块执行已知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采集数据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物联网数据传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38]、[0053]-[0082]段,附图1-3、5):一个物联网平台针对若干个感知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传感器节点),所述感知设备的个数可能达到上千个,将所述若干感知设备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物联网平台的过程中,由于数据传输量很大,容易造成网络传输的堵塞,影响传输效率;另外各个感知设备传输物联网数据的数据格式不同,在物联网平台接收到感知设备传输的物联网数据时,对不同格式的物联网数据的处理过程繁琐复杂;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一种物联网数据传输方法及设备,通过对数据传输过程中对数据进行解析、过滤、建模等处理(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处理所述状态数据),避免了数据网络传输的堵塞,提高了数据传输效率;本方法应用在物联网数据采集过程的客户端(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中间节点,也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第一节点,也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指定节点,也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通信节点),以物联网应用中间件的形式对该方法进行执行:步骤S101:感知设备检测到物联网数据时,获取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在所述一个活多个节点处中的第一节点处,通过所述通信网络接收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中的状态数据)并将所述获取的物联网数据解析成物联网元事件;获取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的过程包括:获取感知设备的设备类型;依据所述感知设备的设备类型选择与所述感知设备相适配的数据指令;发送所述数据指令至所述感知设备,获取所述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获取所述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原始数据后,根据特定的解析规则将获取到的原始信息解析成元事件(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通过使用所述一个活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从来自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接收的所述状态数据中提取内容数据),解析过程包括:步骤S301:读取所述获取的物联网数据的数据格式;步骤S302:对所述读取的数据格式进行识别;步骤S303:当所述数据格式满足解析条件时,将所述获取的物联网数据解析成物联网元事件;步骤S102:依据复杂事件过滤规则对所述物联网元事件进行过滤(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基于预定规则整合所述内容数据);对经过过滤的物联网元事件进行格式建模,将所述 经过过滤的物联网元事件以相同的事件格式上传至服务器端(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经由所述通信网络向所述数据中心传输经整合的内容数据);经过过滤的物联网元事件还同时进行了分组、关联、聚合等处理,即对形成的有效联合事件进行建模,将有效联合事件以相同的事件格式长传至服务器;指示所述感知设备将采集的物联网数据发送至客户端,在客户端对感知设备采集的物联网数据进行解析、过滤、建模后推送至服务器端。
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响应于接收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一命令,通知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节点以更新所述格式模板;所述预定规则包括:在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相对于所述数据内容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响应于接收到来自所述数据中心的第二命令,更新所述预定规则;所述通信节点距离所述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至2“跳”。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高效的对状态数据进行处理。
为了更高效的对状态数据进行处理,而设置数据中心通过命令的方式更新格式模板和预定规则以更符合状态数据的处理是本领域中高效的处理数据的惯用手段。通过执行分布式数据处理算法对数据内容进行整合同样是本领域中高效的处理数据的惯用手段。同时,将通信节点设置在与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或2跳,这仅是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的执行需求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应用于物联网数据采集过程的客户端,而客户端显然是通信节点中的一种,属于通信节点的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方法在物联网中的通信节点处执行;同时将通信节点设置在与数据中心的距离为1跳或2跳,这仅是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的执行需求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本领域中,采用更新软件应用来执行对应的方法而无需更换物理硬件,同时必然采用通信节点的空闲数据处理能力和存储空间执行对应方法,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并经常采用的实施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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