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配对方法、装置和系统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54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641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92323.X
申请日:2015-04-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春艳
合议组组长:庞娜
参审员:梁婷
国际分类号:H04W7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本领域惯用手段给出了应用该区别特征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显而易见,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92323.X,发明名称为“配对方法、装置和系统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 CN10306705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且确定响应所述启动配对信息的所述待配对设备为所述目标设备;(2)在所述目标设备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之后,所述终端设备发送控制命令至所述目标设备。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目标设备以及对目标设备进行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两项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该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一种配对装置,其中各模块与权利要求1、2的方法步骤相对应;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5或6所述配对装置的终端设备;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配对系统,其包括目标设备及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设备,该目标设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配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方法应用于请求配对的终端设备,所述配对方法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
所述终端设备发送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在所述目标设备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
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采用第一方式发送启动配对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方式为定向通信方式;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确定响应所述启动配对信息的所述待配对设备为所述目标设备;
所述定向通信方式采用红外通讯方式;
在所述终端设备在所述目标设备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之后,所述配对方法还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发送控制命令至所述目标设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对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终端设备发送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包括:所述终端设备采用第二方式发送所述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方式为双向通信方式,
所述终端设备发送控制命令至所述目标设备包括:所述终端设备采用所述第二方式发送所述控制命令至所述目标设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对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之后,并且在所述终端设备发送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之前,所述配对方法还包括:
所述目标设备生成第一提示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目标设备进入等待配对的状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对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在所述目标设备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之后,所述配对方法还包括:
所述目标设备生成第二提示信息,其中,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目标设备配对成功。
5.一种配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锁定单元,用于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发送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以及
建立单元,用于在所述目标设备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
所述锁定单元包括: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采用第一方式发送启动配对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方式为定向通信方式;以及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响应所述启动配对信息的所述待配对设备为所述目标设备;
所述配对装置还包括: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建立单元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之后,发送控制命令至所述目标设备。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配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包括:第二发送模块,用于采用第二方式发送所述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方式为双向通信方式,
所述第二发送单元包括:第三发送模块,用于采用所述第二方式发送所述控制命令至所述目标设备。
7.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配对装置。
8.一种配对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设备,用于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并发送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所述终端设备为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终端设备;以及
所述目标设备,用于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并建立与所述终端设备的配对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书编号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锁定目标设备以及采用红外通讯方式进行配对及其操作顺序,也没有给出终端设备发送控制命令、目标设备发送提示信息的技术启示。请求复审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配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方法应用于请求配对的终端设备,所述配对方法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
所述终端设备发送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在所述目标设备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
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采用第一方式发送启动配对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方式为定向通信方式;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确定响应所述启动配对信息的所述待配对设备为所述目标设备;
所述定向通信方式采用红外通讯方式;
在所述终端设备在所述目标设备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之后,所述配对方法还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发送控制命令至所述目标设备;
在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之后,并且在所述终端设备发送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之前,所述配对方法还包括:
所述目标设备生成第一提示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目标设备进入等待配对的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蓝牙设备通过红外通信向移动设备响应其为配对目标设备以及通过红外接收器接收响应信息,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1,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配对方法步骤顺序不同,本申请的配对方法可以先锁定目标设备,实现后续在发送配对请求至目标设备后,无需人工参与确定,提高了配对灵活性,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
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引用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配对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与蓝牙设备的蓝牙连接方法,其中移动终端一般包括移动电话等内置蓝牙模块的手持设备,蓝牙设备可以是鼠标、键盘、蓝牙耳机等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36]-[0089]段):步骤401:移动终端通过第一红外发射器向蓝牙设备(相当于目标设备)发送请求信息(相当于启动配对信息),请求信息包括移动终端的MAC地址和第一识别码(相当于终端设备采用第一方式发送启动配对信息,所述第一方式为定向通信方式,定向通信方式采用红外通讯方式);步骤402-403:蓝牙设备通过第二红外接收器接收请求信息,蓝牙设备通过第二红外发射器向移动终端发送响应信息,响应信息包括蓝牙设备的MAC地址和第二识别码(相当于响应所述启动配对信息);步骤404-407:移动终端通过第一红外接收器接收响应信息,将第一识别码和第二识别码进行比对,判断第一识别码和第二识别码的比对是否正确,若比对正确,移动终端保存蓝牙设备的MAC地址(相当于终端设备确定响应所述启动配对信息的所述待配对设备为所述目标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在步骤407之后,移动终端通过蓝牙设备的MAC地址向蓝牙设备发送蓝牙连接请求(相当于配对请求),蓝牙设备将发起配对请求的设备MAC地址和之前已保存的 MAC地址进行比对,若和之前已保存的移动终端的MAC地址相同,蓝牙设备接受配对请求,移动终端向蓝牙设备发送蓝牙连接请求,蓝牙设备接受请求,进行数据的交互传输(相当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之后,所述终端设备发送控制命令至所述目标设备;2)在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之后,所述目标设备生成第一提示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目标设备进入等待配对的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配对及控制目标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蓝牙连接方法中,在移动终端与蓝牙设备的连接建立后,两者进行数据交互,同时其还公开了所述蓝牙设备可以是蓝牙耳机,而例如移动终端对蓝牙耳机音量、开/关的控制,是被熟知并广泛应用的,其是一种控制命令的发送而非单一的语音数据传输,因此,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移动终端锁定蓝牙设备之后、蓝牙设备接受连接请求之前,会对配对请求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Y/N)确定后续进行何种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以信息提示的方式体现验证通过或失败的结果,例如声音或灯光等,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基于以上分析,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移动终端与蓝牙设备的双向通信方式已被公开,此外,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还公开了:蓝牙设备接受配对请求,和移动终端交换设备的特性信息,设备的特性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和设备支持的PROFILE,PROFILE是为了保持蓝牙设备之间的兼容而定义的蓝牙应用规范,其定义了设备如何实现一种连接或者应用,相当于一种连接层协议或者应用层协议,移动终端对蓝牙设备的PROFILE进行检索,查找可连接的PROFILE,向蓝牙设备支持的且可以连接的PROFILE发送蓝牙连接请求。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经过验证、移动终端向蓝牙设备支持的且可以连接的PROFILE发送蓝牙连接请求后,蓝牙设备接受请求,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以信息提示的方式告知用户接受请求,例如声音或灯光等,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配对装置,其通过锁定单元、第一发送单元及建立单元分别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各步骤。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89]-[0091]段)公开了与蓝牙设备建立连接的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控制模块、蓝牙模块,还包括第一红外发射器和第一红外接收器;控制模块为一个主控制芯片CPU,分别与第一红外发射器、第一红外接收器和蓝牙模块信号连接;控制模块、第一红外发射器、第一红外接收器和蓝牙模块也可以整合集成到一个芯片上(相当于配对装置)。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设计需求将执行不同功能的模块分置或合并是惯用手段,结合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与权利要求2相对应,基于同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配对装置的终端设备,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终端设备的配对系统。基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前述审查意见可知,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该两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移动终端与蓝牙设备的蓝牙连接方法中的步骤404-407已经公开了终端设备确定响应启动配对信息的待配对设备为目标设备以及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并公开了在步骤407后,在锁定目标设备后发送配对请求、建立与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详细理由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理由部分相关意见。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述步骤顺序与权利要求1不同,而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包括:所述终端设备采用第一方式发送启动配对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方式为定向通信方式;以及所述终端设备确定响应所述启动配对信息的所述待配对设备为所述目标设备;所述定向通信方式采用红外通讯方式”可知,发送启动配对信息以及确定目标设备的步骤是对“所述终端设备锁定待配对设备中的目标设备”的具体限定,其在时序上是在步骤“所述终端设备发送配对请求至所述目标设备;以及所述终端设备在所述目标设备响应所述配对请求后,建立与所述目标设备的配对连接”步骤之前。
(3)对比文件1所述蓝牙连接方法也实现了锁定目标设备、后续发送配对请求及建立连接无需人为参与确定,且如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所述(参见第[0002]段),该方法也是为提高配对效率、提高用户体验而提出,其解决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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