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文件传输的方法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文件传输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53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655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1554.7
申请日:2015-07-0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春艳
合议组组长:庞娜
参审员:梁婷
国际分类号:H04W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给出了应用所述区别特征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1554.7,发明名称为“一种文件传输的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该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489197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对比文件2,CN10271030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晃动参数还可以包括晃动幅度或晃动频率中至少一种,根据移动终端的晃动参数打开对应的文件夹,根据用户的选择操作从所述对应的文件夹中确定待发送文件;(2)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并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其中所述另一移动终端与所述所接触物体相接触。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定待发送文件以及如何简化无线通信连接建立过程。其中,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的各模块对应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对应执行权利要求2-5所述方法各步骤的模块,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文件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检测到的移动终端的晃动参数打开对应的文件夹,所述晃动参数包括晃动方向、晃动幅度或晃动频率中至少一种;
根据用户的选择操作从所述对应的文件夹中确定待发送文件;
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并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其中所述另一移动终端与所述所接触物体相接触;
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连接向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发送所述待发送文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检测到的晃动参数打开对应的文件夹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至少一个文件夹设置对应的晃动参数;
所述根据检测到的晃动参数打开对应的文件夹,包括:
根据检测到的晃动方向、晃动幅度或晃动频率中至少一种,确定对应的文件夹;
打开所述对应的文件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包括:
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确定所述检测到的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为蓝牙连接;
将所述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作为鉴权参数,与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建立蓝牙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包括:
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确定所述检测到的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为WLAN直连;
将所述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作为鉴权参数,与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建 立WLAN直连。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设置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中的每个振动参数包括振动时长、振动节奏或振动强度中至少一种,所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包括蓝牙连接、无线局域网WLAN直连或近场通信NFC连接。
6.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打开模块,用于根据检测到的所述移动终端的晃动参数打开对应的文件夹,所述晃动参数包括晃动方向、晃动幅度或晃动频率中至少一种;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选择操作从所述对应的文件夹中确定待发送文件;
无线连接模块,用于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并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其中所述另一移动终端与所述所接触物体相接触;
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连接向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发送所述待发送文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一设置模块,用于为至少一个文件夹设置对应的晃动参数;
所述打开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到的晃动方向、晃动幅度或晃动频率中至少一种,确定对应的文件夹;
打开单元,用于打开所述对应的文件夹。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确定所述检测到的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为蓝牙连接;
蓝牙连接单元,用于将所述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作为鉴权参数,与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建立蓝牙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连接模块,包括: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确定所述检测到的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为WLAN直连;
WLAN直连单元,用于将所述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作为鉴权参数,与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建立WLAN直连。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设置模块,用于设置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中的每个振动参数包括振动时长、振动节奏或振动强度中至少一种,所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包括蓝牙连接、无线局域网WLAN直连或近场通信NFC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权利要求5、10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将其分别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6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无线通信类型,对比文件2公开的终端虽然包括了多种近场通信类型,但其在配对前没有涉及到通信类型的选择,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预先设置无线通信类型对应的振动参数利于简化用户操作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复审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6、10内容如下:
“1.一种文件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检测到的移动终端的晃动参数打开对应的文件夹,所述晃动参数包括晃动方向、晃动幅度或晃动频率中至少一种;
根据用户的选择操作从所述对应的文件夹中确定待发送文件;
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并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其中所述另一移动终端与所述所接触物体相接触;
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连接向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发送所述待发送文件;
所述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设置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中的每个振动参数包括振动时长、振动节奏或振动强度中至少一种。”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包括蓝牙连接、无线局域网WLAN直连或近场通信NFC连接。”
“6.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打开模块,用于根据检测到的晃动参数打开对应的文件夹;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选择操作从所述对应的文件夹中确定待发送文件;
无线连接模块,用于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并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其中所述另一移动终端与所述所接触物体相接触;
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连接向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发送所述待发送文件;
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第二设置模块,用于设置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中的每个振动参数包括振动时长、振动节奏或振动强度中至少一种。”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包括蓝牙连接、无线局域网WLAN直连或近场通信NFC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体现无线通信类型的选择也不解决如何选择通信类型的问题,并且所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近场通信一对多配对问题,振动参数的唯一性是保证其配对验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其未给出应用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非显而易见,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经修改的申请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
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文件传输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
子设备间数据传输的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7页第4段):该方法使用自然的运动手势控制数据传输过程,避免了现有蓝牙传输中需要用户频繁操作的不便,包括:11)基于运动感知技术读取设备的加速度序列;21)根据该加速度序列判断手势运动类型;31)对于向前晃动该设备的手势,触发蓝牙传输。步骤31)进一步包括:311)对于首次传输,搜索另外的设备并建立连接,将当前待传输数据文件传输到该另外的设备(相当于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连接向所述另一移动终端发送所述待发送文件),执行步骤11)或结束。在步骤31)前还包括:301)对于向左晃动该设备的手势,触发显示前一数据文件以查找待传输数据文件(相当于所述晃动参数包括晃动方向,根据检测到的移动终端的晃动参数打开对应的文件);302)对于向右晃动该设备的手势,触发显示后一数据文件以查找待传输数据文件。基于运动感知技术读取手机运动加速度序列,并根据运动模型判断手势运动类型,其中通过手机硬件内置的加速度传感器实时读取手机的三维加速度序列,运动模型记录加速度序列和手势运动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在运动模型中查找与加速度序列相匹配的手势运动类型来实时判断手势运动类型,即将加速度序列转化为手势运动类型(基于加速度相关基本物理原理以及所述加速传感器的功能,可知其公开了晃动参数还包括晃动幅度或晃动频率。)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并根据检测到
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其中所述另一移动终端与所述所接触物体相接触;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中的每个振动参数包括振动时长、振动节奏或振动强度中至少一种。(2)所述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设置至少一个振动参数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振动属性便捷地建立所需的无线通信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近场通信的连接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48]-[0128]
段):对两个以上的多个无线通信终端进行配对,多个终端的每个处于堆叠在一起的状态、外壳的一部分接触的状态、或者在桌子等上彼此接近地放置的状态,换言之,多个无线通信终端被布置为能够在近似同时向所有其它终端进行发送,即,被布置为能够在各个终端之间共享从外部施加的振动;在从外部向桌子自身施加振动的情况下,它的振动经由桌子(相当于所接触物体)等在近似同时传递到其它终端的外壳,从外部施加的振动可以是通过任何方式施加的振动,不限于用户的轻敲,主机终端检测外部施加的振动的波形(相当于检测所接触物体的振动参数,所述另一移动终端与所述所接触物体相接触),并且将振动波形数据临时存储在内部存储器等中,作为针对配对事件的一次基准数据,主机终端能够通过加速度传感器、陀螺仪或者罗盘传感器或者这些传感器的组合来检测振动波形(基于振动波形基本物理原理,可知其公开了振动参数包括振动时长、振动节奏或振动强度);每个客户终端(相当于另一移动终端)检测传递的振动的波形并且将其振动波形数据临时存储到内部存储器等内,客户终端将存储的振动波形数据发送至主机终端,作为针对配对事件的一次密钥数据;当接收到从客户终端发送的一次密钥数据时,主机终端将其与存储的一次基准数据进行比较,在一次密钥数据与一次基准数据匹配的情况下,主机终端完成与客户终端的配对,因此,进行相互的近场无线通信(相当于根据检测到的振动参数与另一移动终端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其中所起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终端振动参数选择通信对端进而传输文件。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用区别特征(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出处同上):将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描述在两个以上的多个
无线通信终端具有近场无线通信功能,例如WIFI无线、LAN通信和蓝牙通信的情况下执行近场无线通信的配对方法,还给出无需经由无线路由器就能够为近场无线通信终端之间的直接配对,例如,标准化的WiFi Direct实现连接设置的近场无线通信系统。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终端可用近场通信类型、根据唯一振动参数(例如对比文件2所述可唯一识别的波形图案或者振动频率)选择无线通信对端均被披露,而在已知终端具备多种近场通信功能的情形下,根据实际通信需求,以及所述唯一振动参数选择相应的通信类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给出了应用区别特征(1)、(2)到对比文件1
中以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16段,
第5页第3-4段,第6页第2段):对于向左晃动该设备的手势,触发显示前一数据文件以查找待传输数据文件;对于向右晃动该设备的手势,触发显示后一数据文件以查找待传输数据文件;根据如表1所示的手势运动类型到控制命令的映射表,将不断得到的手势运动类型转换为不同的控制命令并触发相应的任务,切换到前一张/后一张照片或将当前显示的照片经蓝牙传输到数码相框;最后执行上述控制命令触发的任务,利用蓝牙技术完成照片数据传输。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均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上述审查意见1中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相应评述,以及对比文件2第[0090]段所公开的:(在将这个一次密钥数据与一次基准数据进行比较的上述实施例中)主机终端自身的振动的波形图案可以是可唯一识别的波形图案,或者振动波形的频率可以是可唯一识别的频率可知,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披露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或4。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上述审查意见1对区别特征(2)的评述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或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通过打开模块、确定模块、无线连接模块、发送模块以
及第二设置模块对应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文件传输方法各个步骤。对比文件1 公开了(出处同上)一种用于电子设备间数据传输的系统,其包括运动感知模块、任务触发模块、数据切换模块和数据传输模块,这些模块执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上述审查意见1中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各步骤;对比文件2公开了(出处同上)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无线通信终端结构,其包括控制单元10、显示单元11、近场无线通信单元12、近场无线通信天线 13、振动波形检测单元14、存储单元15以及其他结构单元16,这些模块执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上述审查意见1中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各步骤。结合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审查意见1对于权利要求1所述文件传输方法的评述可知,对应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2-5所述方法
的各步骤,并且在移动终端中设置对应的功能模块实现相应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2-5的审查意见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提交复审请求时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至
少一个振动参数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振动参数对应的无线通信连接类型”只涉及振动参数的设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涉及如何根据已设定参数为移动终端选择无线通信类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振动属性便捷地建立所需的无线通信连接,而非如何选择无线通信连接类型。
(2)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技术启示的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解决该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而非根据对比文件2本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的振动参数在其中实现了不同终端之间的通信配对,并且其还公开了各种移动终端类型及其可用的各种近场通信类型以及以移动终端唯一振动参数匹配无线连接对端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解决“如何根据振动属性便捷地建立所需的无线通信连接”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其改进,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用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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