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装置及其叶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风装置及其叶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47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544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32594.5
申请日:2009-01-08
复审请求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静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王厚华
国际分类号:F04D29/30(2006.01);F04D2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存在某种启示或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启示或需要而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则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32594.5,名称为“通风装置及其叶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10002031.X的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01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0-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4页);2016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即第1-5页);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叶轮,其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一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2. 一种叶轮,其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以及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一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3. 一种叶轮,其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以及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一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 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叶轮,其中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
5.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叶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大于60。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叶轮,其中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
8.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所述的叶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
9.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所述的叶轮,其中该轮毂的顶部周缘为曲弧状或阶梯状。
10. 一种通风装置,其包括:
外框;
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
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其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其中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11. 一种通风装置,其包括:
外框;
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
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其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12. 一种通风装置,其包括:
外框;
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
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其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其中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13. 如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
14. 如权利要求10或12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包括多个叶片,其叶片数目大于60。
15. 如权利要求10或12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
16.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
17. 如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
18. 如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未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
19. 如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基座向该外框内延伸而形成一容置空间。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通风装置,其还包括轴承套筒,其底部延伸穿过该基座而伸入至该容置空间,且提供一或多个轴承放置于其开孔内。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通风装置,其还包括电路板,套接于该轴承套筒的一侧,使该控制电路板设置于该容置空间内。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通风装置,其还包括驱动装置,容置于该轮毂内,并为该基座所承接,以驱动该叶轮转动,其转轴延伸入该轴承套筒的开孔内。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驱动装置为一无刷直流马达。
24. 如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底板通过一倾斜部连结于该轮毂。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倾斜部具有一直线或曲弧形表面,以顺畅导引气流朝向叶片。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轮毂、该底板、该第一扇叶组和该倾斜部为一次射出成型或先个别成型后再组装在一起。
27. 如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为一单面入风型离心式风扇。
28. 如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为一换气扇或排风扇。
29. 如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轮毂的顶部周缘为曲弧状或阶梯状。
30. 如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基座和该外框为一次射出成型或先个别成型后再组装在一起。”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971056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50891U,公告日为1990年01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01038001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5:CN101105182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16日。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5为本申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2)轮毂,叶轮还包括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底板的周缘外;(3)其中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5、2、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2)轮毂,叶轮还包括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底板的周缘外;(3)其中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5、2、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2)轮毂,叶轮还包括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底板的周缘外,(3)其中轮毂高度与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5、2、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3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它们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12-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它们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12-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增加到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2、3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大于60”增加到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1、3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增加到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11、12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该第一扇叶组包括多个叶片,其叶片数目大于60”增加到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10、12中;删除权利要求4、5、13、14,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特征“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该轮毅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如此组配、组合,实现了在提升风扇特性的同时降低噪音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叶片的密集程度与高深比值等的结合设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叶片104和叶片116的总叶片数是30以上,可大幅增加单一叶轮的总叶片数,进而大幅提高运作时的风压、风量。在此基础上,具体将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设置为0.8-0.9、轮毅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设置为0.3-0.55,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大于60或为80-90,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6、8-10、13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节约审查进程,对上述修改超范围的技术方案进行了预期,并针对预期的技术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2)第一扇叶组的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叶片的数目大于60;(3)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连接件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5、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2)第一扇叶组的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3)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连接件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5、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2)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大于60;(3)轮毂的高度与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连接件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5、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第一扇叶组的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叶片的数目大于60;(2)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3)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采用连接件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其余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5、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2)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3)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采用连接件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其余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5、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第一扇叶的叶片数目大于60;(2)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3)第一扇叶组中轮毂高度与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采用连接件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其余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5、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7、11-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它们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4-7、11-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3、8-10中新增特征“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该特征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为一换气扇或排风扇”所限定的内容实质相同);将权利要求1-3、8-10中的特征“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毅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毅的周围”修改为“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毅的周围;……,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毅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与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预期的修改相同);将权利要求6、13中的特征“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修改为“其中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13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5主要涉及的是“送风机”及其叶轮,而本案涉及的是“换气扇或排风扇”及其叶轮,前者是送风,后者是排风,其二者的功效绝对不同且也不可能兼用;对比文件5不能与对比文件1、2结合;(3)本申请通过上述两组扇叶组的配合设计方案再加上其叶轮的比例设计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参照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3段及第5页第2段等)。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8-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叶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该叶轮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一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大于60;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2. 一种叶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该叶轮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以及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一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其中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
3. 一种叶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该叶轮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以及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 0.3~0.55,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一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大于60;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其中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
4.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叶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叶轮,其中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
6.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所述的叶轮,其中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
7.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所述的叶轮,其中该轮毂的顶部周缘为曲弧状或阶梯状。
8. 一种通风装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该通风装置包括:
外框;
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
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其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其中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该第一扇叶组包括多个叶片,其叶片数目大于60;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 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9. 一种通风装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该通风装置包括:
外框;
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
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该叶轮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10. 一种通风装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该通风装置包括:
外框;
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
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该叶轮高度与该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该叶轮包括:
轮毂;
底板,连结于该轮毂;
第一扇叶组,环设于该轮毂的周围,其中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顶部周缘具有第一环部,以连结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该第一扇叶组包括多个叶片,其叶片数目大于60;以及
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通过一第二环部连结,该第一扇叶组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 数相同,且该第一扇叶组的多个叶片和该第二扇叶组的多个叶片环设于该第二环部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
11. 如权利要求8或10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
12.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
13.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
14.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未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
15.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基座向该外框内延伸而形成一容置空间。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风装置,其还包括轴承套筒,其底部延伸穿过该基座而伸入至该容置空间,且提供一或多个轴承放置于其开孔内。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通风装置,其还包括电路板,套接于该轴承套筒的一侧,使该控制电路板设置于该容置空间内。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通风装置,其还包括驱动装置,容置于该轮毂内,并为该基座所承接,以驱动该叶轮转动,其转轴延伸入该轴承套筒的开孔内。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驱动装置为一无刷直流马达。
20.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底板通过一倾斜部连结于该轮毂。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倾斜部具有一直线或曲弧形表面,以顺畅导引气流朝向叶片。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轮毂、该底板、该第一扇叶组和该倾斜部为一次射出成型或先个别成型后再组装在一起。
23.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为一单面入风型离心式风扇。
24.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为一换气扇或排风扇。
25.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轮毂的顶部周缘为曲弧状或阶梯状。
26.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该基座和该外框为一次射出成型或先个别成型后再组装在一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6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
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叶轮。对比文件5(CN101105182A)公开了一种塑料风机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3-4页、图1-4):叶轮的两端分别是两个端圈1,正中间是一个中盘3,在中盘3和两个端圈1之间是两组叶片2,所述中盘3呈圆盘状,在所述中盘3的中间设置有一个轴套安装座4(对应于本申请的轮毂);第一扇叶组2(中盘3上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周围,第一扇叶组2的叶片端部周缘具有一为圆环形的端圈1(相当于第一环部),以连结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以及第二扇叶组2(中盘3下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的周围,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通过一为圆盘状的中盘3连结,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的叶片数均为37个(相当于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第一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和第二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环设于中盘3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2)第一扇叶组的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叶片的数目大于60;(3)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叶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中盘3既起到了本申请中底板的作用又起到了第二环部的作用,将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下移至第二扇叶组的下端并采用环状部件连接两组叶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种位置的变更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特征“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已被对比文件1(CN1971056A)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页、图1-2):叶轮包括毂部126(相当于轮毂);组合部118(相当于底板),连结于该毂部126,第一叶片组1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扇叶组)环设于毂部的周围且设置于该组合部118上。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叶轮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2050891U)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通风机,其叶轮的形状为前向多翼式,外径d2=440-455mm,叶片宽度(相当于本申请的叶轮高度)b=350-365mm,由此计算可知,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77-0.83(与本申请中的数值范围0.8-0.9部分重合),叶片数为60-74(与本申请的数目大于60重合(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5-6页、附图1-4),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确定叶片的数量、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提高叶片的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设置成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叶轮是风机领域的常用部件,既可应用于送风机,也可应用于换气扇、排风扇,而送风机、换气扇、排风扇都属于通风机,其工作原理、结构相同,只是安装方向相反而已,都是通过提高气体压力并排送气体的机械,起到通风的效果,将叶轮应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叶轮。对比文件5(CN101105182A)公开了一种塑料风机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3-4页、图1-4):叶轮的两端分别是两个端圈1,正中间是一个中盘3,在中盘3和两个端圈1之间是两组叶片2,所述中盘3呈圆盘状,在所述中盘3的中间设置有一个轴套安装座4(对应于本申请的轮毂);第一扇叶组2(中盘3上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周围,第一扇叶组2的叶片端部周缘具有一为圆环形的端圈1(相当于第一环部),以连结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以及第二扇叶组2(中盘3下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的周围,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通过一为圆盘状的中盘3连结,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的叶片数均为37个(相当于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第一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和第二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环设于中盘3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2)第一扇叶组的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3)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叶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中盘3既起到了本申请中底板的作用又起到了第二环部的作用,将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下移至第二扇叶组的下端并采用环状部件连接两组叶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这种位置的变更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特征“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已被对比文件1(CN1971056A)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页、图1-2):叶轮包括毂部126(相当于轮毂);组合部118(相当于底板),连结于该毂部126,第一叶片组1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扇叶组)环设于毂部的周围且设置于该组合部118上。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叶轮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2050891U)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通风机,其叶轮的形状为前向多翼式,外径d2=440-455mm,叶片宽度(相当于本申请的叶轮高度)b=350-365mm,由此计算可知,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77-0.83(与本申请中的数值范围0.8-0.9部分重合),叶片数为60-74(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5-6页、附图1-4),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确定叶片的数量、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提高叶片的性能;对比文件1还披露“大幅增加单一叶轮的总叶片数,进而大幅提高动作时的风压、风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5段),在此教导下,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设置为80-9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设置成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叶轮是风机领域的常用部件,既可应用于送风机,也可应用于换气扇、排风扇,而送风机、换气扇、排风扇都属于通风机,其工作原理、结构相同,只是安装方向相反而已,都是通过提高气体压力并排送气体的机械,起到通风的效果,将叶轮应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叶轮。对比文件5(CN101105182A)公开了一种塑料风机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3-4页、图1-4):叶轮的两端分别是两个端圈1,正中间是一个中盘3,在中盘3和两个端圈1之间是两组叶片2,所述中盘3呈圆盘状,在所述中盘3的中间设置有一个轴套安装座4(对应于本申请的轮毂);第一扇叶组2(中盘3上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周围,第一扇叶组2的叶片端部周缘具有一为圆环形的端圈1(相当于第一环部),以连结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以及第二扇叶组2(中盘3下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的周围,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通过一为圆盘状的中盘3连结,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的叶片数均为37个(相当于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第一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和第二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环设于中盘3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2)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大于60;(3)轮毂的高度与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叶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中盘3既起到了本申请中底板的作用又起到了第二环部的作用,将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下移至第一扇叶组的下端并采用环状部件连接两组叶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这种位置的变更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特征“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已被对比文件1(CN1971056A)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页、图1-2):叶轮包括毂部126(相当于轮毂);组合部118(相当于底板),连结于该毂部126,第一叶片组1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扇叶组)环设于毂部的周围且设置于该组合部118上。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叶轮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2050891U)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通风机,其叶轮的形状为前向多翼式,外径d2=440-455mm,叶片宽度(相当于本申请的叶轮高度)b=350-365mm,由此计算可知,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77-0.83(与本申请中的数值范围0.8-0.9部分重合),叶片数为60-74(与本申请的数目大于60重合,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5-6页、附图1-4),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确定叶片的数量、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提高叶片的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轮毂的高度与叶轮高度的比值设置为0.3-0.55,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设置成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叶轮是风机领域的常用部件,既可应用于送风机,也可应用于换气扇、排风扇,而送风机、换气扇、排风扇都属于通风机,其工作原理、结构相同,只是安装方向相反而已,都是通过提高气体压力并排送气体的机械,起到通风的效果,将叶轮应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通风装置。对比文件5(CN101105182A)公开了一种塑料风机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3-4页、图1-4):叶轮的两端分别是两个端圈1,正中间是一个中盘3,在中盘3和两个端圈1之间是两组叶片2,所述中盘3呈圆盘状,在所述中盘3的中间设置有一个轴套安装座4(对应于本申请的轮毂);第一扇叶组2(中盘3上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周围,第一扇叶组2的叶片端部周缘具有一为圆环形的端圈1(相当于第一环部),以连结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以及第二扇叶组2(中盘3下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的周围,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通过一为圆盘状的中盘3连结,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的叶片数均为37个(相当于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第一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和第二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环设于中盘3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第一扇叶组的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8~0.9,叶片的数目大于60;(2)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3)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通风装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2050891U)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通风机,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5页第4段至第6页第2段、图1-6)通风机(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风装置)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1,设置于该基座上;其中叶片宽度为350-365mm,叶片外径为440-455mm,由此计算可知,叶轮高度与叶轮直径的比值为0.77-0.83(与本申请中的0.8-0.9部分重合),叶片数为60-74。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了改善叶轮特性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中盘3既起到了本申请中底板的作用又起到了第二环部的作用,将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下移至第二扇叶组的下端并采用环状部件连接两组叶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这种位置的变更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特征“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已被对比文件1(CN1971056A)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页、图1-2):叶轮包括毂部126(相当于轮毂);组合部118(相当于底板),连结于该毂部126,第一叶片组1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扇叶组)环设于毂部的周围且设置于该组合部118上。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叶轮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设置成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叶轮是风机领域的常用部件,也是通风装置的主要部件之一,既可应用于送风机,也可应用于换气扇、排风扇,而送风机、换气扇、排风扇均属于通风机,工作原理、结构均相同,只是安装方向相反而已,都是通过提高气体压力并排送气体的机械,起到通风的效果,选择通风装置为换气扇或排风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通风装置。对比文件5(CN101105182A)公开了一种塑料风机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3-4页、图1-4):叶轮的两端分别是两个端圈1,正中间是一个中盘3,在中盘3和两个端圈1之间是两组叶片2,所述中盘3呈圆盘状,在所述中盘3的中间设置有一个轴套安装座4(对应于本申请的轮毂);第一扇叶组2(中盘3上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周围,第一扇叶组2的叶片端部周缘具有一为圆环形的端圈1(相当于第一环部),以连结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以及第二扇叶组2(中盘3下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的周围,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通过一为圆盘状的中盘3连结,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的叶片数均为37个(相当于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第一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和第二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环设于中盘3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2)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3)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通风装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通风机,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5页第4段至第6页第2段、图1-6)通风机(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风装置)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1,设置于该基座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了改善叶轮特性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中盘3既起到了本申请中底板的作用又起到了第二环部的作用,将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下移至第二扇叶组的下端并采用环状部件连接两组叶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这种位置的变更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特征“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已被对比文件1(CN1971056A)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页、图1-2):叶轮包括毂部126(相当于轮毂);组合部118(相当于底板),连结于该毂部126,第一叶片组1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扇叶组)环设于毂部的周围且设置于该组合部118上。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叶轮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还披露“大幅增加单一叶轮的总叶片数,进而大幅提高动作时的风压、风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5段),在此教导下,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设置为80-9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设置成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叶轮是风机领域的常用部件,也是通风装置的主要部件之一,既可应用于送风机,也可应用于换气扇、排风扇,而送风机、换气扇、排风扇均属于通风装置,工作原理、结构均相同,只是安装方向相反而已,都是通过提高气体压力并排送气体的机械,起到通风的效果,选择通风装置为换气扇或排风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通风装置。对比文件5(CN101105182A)公开了一种塑料风机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3-4页、图1-4):叶轮的两端分别是两个端圈1,正中间是一个中盘3,在中盘3和两个端圈1之间是两组叶片2,所述中盘3呈圆盘状,在所述中盘3的中间设置有一个轴套安装座4(对应于本申请的轮毂);第一扇叶组2(中盘3上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周围,第一扇叶组2的叶片端部周缘具有一为圆环形的端圈1(相当于第一环部),以连结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以及第二扇叶组2(中盘3下部的一组叶片2),环设于轴承安装座4的周围,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通过一为圆盘状的中盘3连结,第一扇叶组2和第二扇叶组2的叶片数均为37个(相当于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叶片数相同),且第一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和第二扇叶组2的多个叶片环设于中盘3的上下两侧,以及该第一扇叶组2的每一叶片均与该第二扇叶组的每一叶片彼此呈交错排列。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通风装置还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设置于该基座上;第一扇叶的叶片数目大于60;(2)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底板上,连接第一扇叶组和第二扇叶组的连接件是第二环部而非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3;(3)第一扇叶组中轮毂高度与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通风装置适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通风机,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5页第4段至第6页第2段、图1-6)通风机(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风装置)包括:外框;基座,设置于该外框内;以及叶轮1,设置于该基座上,叶片数为60-74(落入本申请的大于60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了改善叶轮特性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中盘3既起到了本申请中底板的作用又起到了第二环部的作用,将对比文件5中的中盘下移至第二扇叶组的下端并采用环状部件连接两组叶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这种位置的变更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特征“叶轮还包括轮毂和底板,底板连结于轮毂,第二扇叶组环设于轮毂的周围且设置于该底板上”已被对比文件1(CN1971056A)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页、图1-2):叶轮包括毂部126(相当于轮毂);组合部118(相当于底板),连结于该毂部126,第一叶片组1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扇叶组)环设于毂部的周围且设置于该组合部118上。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叶轮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第一扇叶组中轮毂高度与叶轮高度的比值设置为0.3~0.55、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高度设置成大于或等于第二扇叶组的叶片高度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叶轮是风机领域的常用部件,也是通风装置的主要部件之一,既可应用于送风机,也可应用于换气扇、排风扇,而送风机、换气扇、排风扇均属于通风机,工作原理、结构均相同,只是安装方向相反而已,都是通过提高气体压力并排送气体的机械,起到通风的效果,选择通风装置为换气扇或排风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4、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为80~90”,对比文件1还披露“大幅增加单一叶轮的总叶片数,进而大幅提高动作时的风压、风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5段),在此教导下,将第一扇叶组的叶片数目设置为80-9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4、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5、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该轮毂高度与该叶轮高度的比值为0.3~0.55”,为了提高叶片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轮毂的高度与叶片的高度间的比例进行改进,具体确定它们之间的比值的取值范围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通过有限试验可以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5、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7、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该轮毂的顶部周缘为曲弧状或阶梯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毂部126的顶部周缘为曲弧状”(参见图2),阶梯状也是常见的轮毂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轮毂的顶部周缘为阶梯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7、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该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未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基座向该外框内延伸而形成一空置空间”、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底板通过一倾斜部连结于轮毂”,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CN101038001A)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至第9页第2段、图1-2):第一扇叶组的叶片底缘未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参见图1);该基座向该外框内延伸而形成一容置空间;底板通过一倾斜部连结于该轮毂(参见图1)。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4、15、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还包括轴承套筒,其底部延伸穿过该基座而伸入至该容置空间,且提供一或多个轴承放置于其开孔内”,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电路板,套接于该轴承套筒的一侧,使该控制电路板设置于该容置空间内”,轴承和电路板是本领域的常规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轴承套筒,其底部延伸穿过该基座而伸入至该容置空间,且提供一或多个轴承放置于其开孔内;电路板,套接于该轴承套筒的一侧,使该控制电路板设置于该容置空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驱动装置,容置于该轮毂内,并为该基座所承接,以驱动该叶轮转动,其转轴延伸入该轴承套筒的开孔内”,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9页第2段、图1):驱动装置,容置于该轮毂内,并为该基座所承接,以驱动该叶轮转动,其转轴延伸入该开孔内;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转轴延伸入该轴承套筒的开孔内。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驱动装置为一无刷直流马达”,无刷直流马达是本领域的常规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无刷直流马达作为驱动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倾斜部具有一直线或曲线弧形表面,以顺畅导引气流朝向叶片”,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底板通过倾斜部连结于轮毂的基础上,采用直线或曲线形成弧形表面的倾斜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轮毂、该底板、该第一扇叶组和该倾斜部为一次射出成型或先个别成型后再组装在一起”、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基座和该外框为一次射出成型或先个别成型后再组装在一起”,一次成型或者组装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轮毂、底板、第一扇叶组和倾斜部一次射出成型,或者先个别成型后再组装在一起,以及将基座和外框为一次射出成型或先个别成型后再组装在一起。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2、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为一单面入风型离心式风扇”,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位置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为一换气扇或排风扇”,换气扇和排风扇都是本领域的常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风装置为一换气扇或排风扇。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如案由部分所概况的内容,对此,合议组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13仍未克服其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仍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权利要求6、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该第二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但原说明书中公开的是:当只有一组扇叶组时,该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参见本申请的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39段、附图2A);当具有两组扇页组时,第二扇叶组的叶片底缘并未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40段、附图2B,特别是说明书第40段倒数第二句)。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公开具有两组扇叶组的技术方案中的第二扇叶组的叶片底缘部分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相反,明确指出,当具有两组扇页组时,第二扇叶组的叶片底缘并未突出于该底板的周缘外。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13仍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叶轮是风机领域的常用部件,也是通风装置的主要部件之一,既可应用于送风机,也可应用于换气扇、排风扇,而送风机、换气扇、排风扇都是通风机(或通风装置),本质是相同的,其工作原理、结构、效果均相同,只是安装方向相反而已,或者说看所处位置来确定通风机的名称,例如从A室向B室送风的通风机,当处于A室立场时,可以称该通风机为排风扇;当处于B室立场时,可以称该通风机为送风机,因此,对比文件1、2、5可以结合,而将叶轮或通风装置应用于换气扇或排风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满足H100空调机组配套要求,并能用于其它低噪声场合的离心式通风机,且公开了叶片数为60-74(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2、3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幅增加单一叶轮的总叶片数,进而大幅提高动作时的风压、风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5段),可见,对比文件1、2公开了本申请要实现的效果及相关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并非是预料不到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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