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流量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流量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77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663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2383.0
申请日:2015-06-08
复审请求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菲菲
合议组组长:刘俭
参审员:贾煜
国际分类号:H04L12/801,H04L12/8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2383.0,名称为“控制流量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4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3997465A,公开日期为2014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2:赖常明,唐国芳,王磊,《广东通信技术》,基于IPv6数据包标记拥塞控制算法的改进,2008年第2期,公开日期为2008年02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
所述本端设备获取所述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中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
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中包含目的MAC地址、源MAC地址、操作码、报文类型字段以及携带流标签的数量;
所述本端设备将携带有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的流量控制报文,发送至对端设备;其中,所述流量控制报文中携带有一个或者多个所述队列对应的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所述对端设备根据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确定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对应的流量报文,以及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队列,并调整所述队列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
所述调整所述队列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的步骤,具体包括:
所述对端设备根据所述暂停时间,调整所述IPv6流标签对应的流量报文的队列发送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所述对端设备为所述流量报文配置IPv6流标签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所述本端设备为所述本端设备的出端口中的队列配置拥塞门限值。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的步骤,具体包括:
当所述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超过所述拥塞门限值的队列;
所述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所述拥塞程度表征所述队列中缓存的流量报文占所述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
所述本端设备根据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的流量报文对应的暂停时间;
所述本端设备将携带有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的流量控制报文,发送至对端设备的步骤,具体包括:
所述本端设备将携带有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所述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发送至所述对端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本端设备将携带有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所述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发送至所述对端设备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所述对端设备接收所述流量控制报文,所述流量控制报文携带有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所述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所述对端设备解析所述流量控制报文,得到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6. 一种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位于本端设备中,用于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时,确定所述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
获取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用于获取所述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中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中包含目的MAC地址、源MAC地址、操作码、报文类型字段以及携带流标签的数量;
发送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用于将携带有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的流量控制报文,发送至对端设备;
第二确定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根据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确定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对应的流量报文,以及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队列;
调整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调整所述队列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 间隔时间;
所述调整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暂停时间,调整所述IPv6流标签对应的流量报文的队列发送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一配置单元;
所述第一配置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为所述流量报文配置IPv6流标签标识。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二配置单元;
所述第二配置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用于为所述本端设备的出端口中的队列配置拥塞门限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确定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具体用于当所述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超过所述拥塞门限值的队列;
所述第一确定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具体用于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所述拥塞程度表征所述队列中缓存的流量报文占所述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
所述第一确定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还用于根据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的流量报文对应的暂停时间;
所述发送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还用于将携带有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所述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发送至所述对端设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接收单元、解析单元;
所述接收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接收所述流量控制报文,所述流量控制报文携带有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所述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所述解析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解析所述流量控制报文,得到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由于对端设备根据所述暂停时间,调整所述IPv6流标签对应的流量报文的队列发送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所以本端设备根据每个队列的拥塞程度为每个队列配置暂停时间,进而对端设备可以根据暂停时间调整每个队列发送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不会根据流量控制报文类型和拥塞程度来适配调整拥塞队列,降低了整体网络的转发性能;2、对比文件1方案中的流量控制是从流量大的开始控制,对流量处理不够精准,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根据优先级设置不同的门限,高优先级设置高门限,低优先级设置低门限,只有超过这个门限的才会限制,这样可以避免高优先级流量被丢弃,对流量精准控制;3、对比文件1的方案需要给报文新加CN tag作为标记,增加了报文的复杂性,减少了通用性,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利用IPv6报文中已有的字段进行标识,使得报文简单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队列的拥塞程度和数据流的标识类型来对数据流的发送速率进行控制,同样达到了根据报文类型和拥塞程度来适配调整拥塞队列的技术效果;在本申请中对每个队列进行配置,实际上是为了对每个流进行控制,这与对比文件1中进行流量控制的对象是相同的,而在终端设备的端口上采用多个队列传输多个数据流以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教科书和其他现有技术文献中均有记载;2、具体是根据不同数据流的流量大小来选择需要控制的数据流,还是根据不同数据流的拥塞程度来选择需要控制的数据流,仅仅是流量控制时所采用的不同的判断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使用的常规设计,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精准地定位到其根据该标准选择出的数据流,而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根据优先级设置不同的门限的内容,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记载;3、对比文件1中标识数据流的CN tag的格式和本申请所使用的IPv6流标签仅仅是由不同标准定义,其通用性和复杂程度相当,并且在IETF的多个标准中,均对IPv6流标签有定义,采用IPv6流标签来标识数据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和9,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所构造的CNM包含标识信息对应的数据流降低发送速率,其并没有包含数据流对应的暂停时间,而本申请中流量控制报文包含的内容是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CNM包含的内容与本申请中流量控制报文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本申请中本端设备根据超过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确定超过拥塞值的队列中的流量报文对应的暂停时间这一技术内容;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IPv6数据包标记拥塞控制算法的改进,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通过IPv6报头中的流标签字段识别流类别,未公开本申请如何确定流量报文对应的暂停时间以及流量控制报文包含何种内容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超过拥塞门限值的队列;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所述拥塞程度表征所述队列中缓存的流量报文占所述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所述本端设备根据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的流量报文对应的暂停时间;
所述本端设备获取所述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中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
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中包含目的MAC地址、源MAC地址、操作码、报文类型字段以及携带流标签的数量;
所述本端设备将携带有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的流量控制报文,发送至对端设备;其中,所述流量控制报文中携带有一个或者多个所述队列对应的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所述对端设备根据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确定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对应的流量报文,以及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队列,并调整所述队列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
所述调整所述队列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的步骤,具体包括:
所述对端设备根据所述暂停时间,调整所述IPv6流标签对应的流量报文的队列发送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所述对端设备为所述流量报文配置IPv6流标签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时,所述本端设备确定所述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所述本端设备为所述本端设备的出端口中的队列配置拥塞门限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流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本端设备将 携带有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所述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发送至所述对端设备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所述对端设备接收所述流量控制报文,所述流量控制报文携带有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所述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所述对端设备解析所述流量控制报文,得到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5. 一种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位于本端设备中,用于当所述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报文拥塞时,确定超过拥塞门限值的队列;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所述拥塞程度表征所述队列中缓存的流量报文占所述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根据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的流量报文对应的暂停时间;
获取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用于获取所述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中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中包含目的MAC地址、源MAC地址、操作码、报文类型字段以及携带流标签的数量;
发送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用于将携带有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的流量控制报文,发送至对端设备;
第二确定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根据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确定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对应的流量报文,以及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队列;
调整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调整所述队列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
所述调整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暂停时间,调整所述IPv6流标签对应的流量报文的队列发送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一配置单元;
所述第一配置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为所述流量报文配置IPv6流标签标识。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配置单元;
所述第二配置单元,位于所述本端设备中,用于为所述本端设备的出端口中的队列配置拥塞门限值。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流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接收单元、解析单元;
所述接收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接收所述流量控制报文,所述流量控制报文携带有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所述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所述解析单元,位于所述对端设备中,用于解析所述流量控制报文,得到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流量报文对应的IPv6流标签标识及暂停时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997465A,公开日期为2014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2:赖常明,唐国芳,王磊,《广东通信技术》,基于IPv6数据包标记拥塞控制算法的改进,2008年第2期,公开日期为2008年02月2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控制流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生成拥塞通知消息CNM的方法及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65]-[0108]段、[0130]-[0150]段及附图1-3、6):在终端设备上设置拥塞响应点RP;网络设备上基于出端口设置拥塞检测点CP,CP根据输出队列的缓存消耗情况判断是否产生拥塞;对拥塞点CP的输出队列的数据量进行监控(设置了拥塞检测点CP的网络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本端设备”,设置了拥塞响应点RP的终端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端设备”);对与所述CP相连的至少一个拥塞响应点RP对应的数据流的速率进行监控,并在所述CP的输出队列的数据量达到拥塞门限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本端设备的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获得当前速率最高的数据流的标识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本端设备获取流量报文对应的流标签标识”);生成针对标识信息的数据流的拥塞通知消息CNM,并将所述CNM发送给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RP(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本端设备将携带流标签标识的流量控制报文,发送至对端设备;其中,所述流量控制报文中携带有流标签标识”),以使所述RP根据所述CNM降低所述RP对应的数据流的速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对端设备根据所述流标签标识确定所述流标签标识对应的流量报文”);数据流的标识信息可以为CN tag,或者也可以为数据流ID,其中数据流ID可以用源MAC 优先级表示;在生成CNM时,还可以参考记录的数据量,其中记录的数据量越高,则表示拥塞程度越高,进而降低发送速率的程度越高,以使数据量和发送速率呈反比关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本端设备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所述RP降低所述RP对应的数据流的速率,具体可以是使所述RP停止发送所述RP对应的数据流。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流标签标识是IPv6流标签标识,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数据流标识信息是CN tag或者数据流ID;(2)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IPv6流标签标识中还包含目的MAC地址、操作码、报文类型字段;且所述流量控制报文中携带有队列对应的暂停时间,所述拥塞程度表征所述队列中缓存的流量报文占所述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所述本端设备根据所述拥塞值的队列的拥塞程度,确定所述超过所述拥塞值的队列中的流量报文对应的暂停时间;所述对端设备调整所述队列发送所述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具体包括,所述对端设备根据所述暂停时间,调整所述流标签对应的流量报文的队列发送流量报文的间隔时间,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停止发送对应的数据流;(3)权利要求1中的流标签标识还携带流标签的数量,流量控制报文中携带的流标签标识和暂停时间可以对应多个队列;(4)权利要求1中本端设备需确定出端口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获取的流量报文对应的流标签标识为发生流量报文拥塞的队列中的流量报文的流标签标识,对端设备需确定发送流量报文的队列,而对比文件1中CP直接检测出端口上的输出队列发生拥塞,RP根据数据流标识直接确定当前速率最高的数据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标识IPv6数据流,如何进行流量控制,以及如何节省报文开销。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IPv6数据包标记拥塞控制算法的改进,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第61页第2.1节):通过IPv6报文头中的流标签字段识别流类别,对其中每个流类别分别建立对应的队列。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IPv6报文头中的标签字段标识数据流,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标识IPv6数据流的技术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进行流量控制时,在控制报文中包括目的MAC地址、操作码、报文类型字段,以及携带发送流量数据报文的暂停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06月出版的教科书《千兆位以太网教程 向高带宽网络迁移》(Jayant K等著)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第109-113页第3.5.2-3.5.4节):某些供应商已经实现了用于流量控制的专用模式;PAUSE帧正是用来解决上述那些问题的;参见图3-36,MAC控制帧包括了目的地址、原地址、类型、MAC控制操作码字段;接收器可以取出包含在PAUSE帧中的PAUSE定时器值,并把它赋给一个内部的PAUSE定时器;在该定时器的值不为0时,该设备的进一步发送将被抑制;PAUSE定时器将一直减到0,此时将又允许继续发送。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本领域公知的用于流量控制的报文格式中包括的各个字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流量控制报文或流量控制报文中的流标签标识中以实现流量控制;此外,进入队列的数据量和报文占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均是队列处理数据流的能力的判断指标,流量报文的暂停时间和发送速率也都是控制报文发送的参数,因此采用队列缓存中的流量报文占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来确定队列的拥塞程度,以及根据队列的拥塞程度来确定报文的暂停时间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对上述区别特征(3),在终端设备的端口上采用多个队列传输多个数据流以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01月出版的教科书《网络互联技术》(高晗主编,岳经伟等编著)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第47-48页):STAR-S3550系列交换机:即使在大量数据处理情况下,系统所有端口仍能保持线速转发;在不同网络层次上提供对网络资源实施带宽控制的高级多队列QoS结构,提供了多层流分类和流控制能力,可实现基于流的转发优先级等多种流策略。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端口上设置多个队列传输多个数据流,且采用一个流量控制报文同时携带流标签数量和多个队列的控制信息,以对多个队列进行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节省报文开销而采用的惯用手段。
对上述区别特征(4),数据流传输速率太高导致转发队列无法及时处理是造成队列拥塞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端口上存在多个队列时,同样为了控制队列中的数据流,将对比文件1中直接选择数据传输速率最高的数据流进行流控的方式改型为通过控制拥塞队列间接控制数据流进行流控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多队列传输中可选择采用的常规设计。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CP获取数据流的标识信息,而该数据流是来自RP的(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流标签标识的配置由对端设备完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对与所述CP相连的至少一个拥塞响应点RP对应的数据流的速率进行监控,并在所述CP的输出队列的数据量达到拥塞门限时,获得当前速率最高的数据流的标识信息。可见,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队列具有拥塞门限值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由本端设备对自身出端口队列的拥塞门限值进行配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7]-[0069]段):对与所述CP相连的至少一个拥塞响应点RP对应的数据流的速率进行监控,并在所述CP的输出队列的数据量达到拥塞门限时,获得当前速率最高的数据流的标识信息;生成针对标识信息的数据流的拥塞通知消息CNM,并将所述CNM发送给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RP,以使所述RP根据所述CNM降低所述RP对应的数据流的速率。
可见,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RP解析拥塞通知消息CNM,得到数据流对应的标识,即相当于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对端设备解析所述流量控制报文,得到流量报文对应的流标签标识”。此外,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进行流量控制时,在控制报文中携带发送流量数据报文的暂停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流量的装置,装置中各个单元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法中的各个步骤相对应,而在装置采用对应单元完成特定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要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虽然对比文件1中所构造的CNM中没有包含数据对应的暂停时间,对比文件2未公开如何确定流量报文对应的暂停时间以及控制报文包含的内容,但是在控制报文中携带发送流量数据报文的暂停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中已有记载,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入队列的数据量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报文占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均是队列处理数据流的能力的判断指标,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送速率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流量报文的暂停时间也都是控制报文发送的参数,因此采用队列缓存中的流量报文占队列缓存空间的百分比来确定队列的拥塞程度,以及根据队列的拥塞程度来确定报文的暂停时间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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