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马铃薯麻花及其加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麻花及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36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380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1395.9
申请日:2015-03-06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柳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参审员:赵世华
国际分类号:A21D13/08;A21D2/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1395.9,名称为“一种马铃薯麻花及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麻花,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质量份的组分:
高筋面粉45-75份、马铃薯全粉35-55份、谷朊粉4-10份、白砂糖3-5份、麦芽糖浆1-3份、蛋液3-8份、奶粉2-6份、食盐0.2-0.5份、黄油1-3份、蔗糖脂肪酸酯0.1-0.3份、碳酸氢钠0.1-0.2份、酵母粉1-3份和水10-25份。
2. 一种马铃薯麻花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以质量份计的白砂糖3-5份、麦芽糖浆1-3份、蛋液3-8份、食盐0.2-0.5份、黄油1-3份、蔗糖脂肪酸酯0.1-0.3份、碳酸氢钠0.1-0.2份和水10-25份混匀溶解,再加入高筋面粉45-75份、马铃薯全粉35-55份、谷朊粉4-10份、奶粉2-6份和酵母粉1-3份搅拌,进行面团揉制;
步骤二、将步骤一揉制的面团进行第一次发酵、切分和麻花生坯成型;所述步骤二中第一次发酵的时间为20-50min,发酵的温度为30-40℃,相对湿度为70-80%;
步骤三、将步骤二成型的麻花生坯进行第二次发酵、油炸、冷却包装后入库储存;所述步骤三中第二次发酵的时间为20-40min,发酵的温度为35-40℃,相对湿度为80-90%;所述步骤三中的油炸温度为130-170℃,时间为10-30min;所述步骤三中油炸后的麻花置于低于10℃的清洁冷却间冷却至25℃以下,进行充氮包装后,入库储存。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麻花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麻花生坯成型的方法为:将切分后的面坯揉制搓成长条形,搓拧上劲,从中间处反转,扭结缠绕成双股螺旋,继续搓拧上劲,从中间处反转,扭结缠绕成麻花状。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马铃薯麻花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第一次发酵后的面团切分成单个重为50-100g的面坯。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铃薯麻花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的酵母粉在搅拌前先加入到30-40℃的温水中溶解。”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麻花,对比文件1(《巧食土豆500例》,王俊人等,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2006年01月,第56页)公开了一种炸土豆麻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采用马铃薯全粉取代土豆,具体使用高筋面粉,添加了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碳酸氢钠、酵母粉,并限定了各成分的用量。基于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土豆麻花的质地、口感并利于工业化生产。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马铃薯全粉是由马铃薯经清洗、去皮、蒸煮、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的产品,以马铃薯全粉为原料,经科学配方,添加相应营养成分,可制成全营养、多品种、多风味的方便食品,如雪花片类早餐粥、肉卷、饼干等(参见《薯类食品加工技术》杜连启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09月,第46-48页),可见马铃薯全粉的主要营养价值和风味口感与马铃薯是相同的,且方便存储、运输以及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马铃薯全粉替换马铃薯是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面粉原料的基础上具体选择延展性好的高筋面粉也是一般性选择,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见的。其次,对比文件2(《厨师培训教材 (修订版)》,张仁庆等,金盾出版社,2008年09月,第522页)公开了一种酥麻花,具体是将面团通过添加酵母发酵并在原料中加入小苏打,使得制得的麻花外酥里嫩,酥脆香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 的原料中添加酵母粉以及碳酸氢钠,从而制成质地口感更好的麻花。另外,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等是油炸食品中常用的辅料。各成分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风味口感以及产品质地的需求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和优化可以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麻花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炸土豆麻花。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有所不同:采用马铃薯全粉取代土豆,具体使用高筋面粉,添加了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碳酸氢钠、酵母粉,并限定了各成分的用量;(2)将面团进行了两次发酵,冷却包装后入库储存,且和面时的具体工艺有差别,还限定了油炸和冷却的条件。基于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质地、口感更好并利于工业化生产的马铃薯麻花产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原料的特点将不容易溶解均匀或者颗粒状物质如白砂糖、麦芽糖浆、蛋液等先溶解混匀然后再与面粉等和制成面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麻花面团进行两次醒发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麻花也进行两次醒发,从而使产品更松脆,具体第二次醒发的时机是一般性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次发酵时间为40min,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酵母菌的发酵特点控制适当的发酵温度、时间以及相对湿度。为了方便保存将产品冷却后装袋入库储存是工业生产上的常规技术手段。油炸温度和时间是根据麻花的大小、色泽、质地需求调整的,冷却设备或温度是根据生产条件选择或调整的,而充氮包装是常用的保鲜包装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调整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马铃薯全粉在营养价值和风味口感必然与马铃薯不相同,马铃薯全粉替代了土豆,营养和口感更好,同时更适合工业化生产,可以保证麻花产品的口感稳定。在使用马铃薯全粉时,必须重新考虑其营养价值,判断马铃薯全粉的用量以及与其他原料之间的配比。鲜土豆的水分含量高达79.8%,其添加量有限,如果过大,难以形成面团。本申请为提高马铃薯占比,以获得营养价值更高的麻花,使用了马铃薯粉,大幅度提升了马铃薯占比。(2)高筋面粉、马铃薯全粉和奶粉混合,既可以作为马铃薯麻花的主要面食成分,又富含各种粗纤维和蛋白质,提供了多种营养成分,改善了麻花单一的口感。即便本申请采用的都是现有的物质,但是现有技术中却未公开每种物质的用量多少才能够带来最为理想的效果,使麻花获得油酥爽脆的口感,营养丰富而均衡。(3)本申请通过对两次发酵的温度、时间、湿度的精确控制,改善了麻花的口感和色泽,使麻花油酥爽脆,色泽金黄。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发酵的程度对面团的性质会产生影响,但究竟会如何产生影响是不能够确定的。因此,为了获得更好的口感,申请人需要对发酵的条件和参数进行研究,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申请第二次发酵比第一次发酵的温度略高,相对湿度略大,麻花生坯进一步发酵,使得最终做出的麻花在口感上更好,两次发酵彼此配合,最终制作出外表色泽金黄,口感酥脆,内部松软,营养丰富的马铃薯麻花。虽然对比文件2也是进行了两次醒发,但第二次时间很短。其次,本申请还给出了油炸温度和油炸时间,以及油炸后的冷却条件,这些均可以进一步提升麻花的口感,使其外部口感酥脆。尤其是油炸后的冷却条件,可以保证麻花不会在油炸之后变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使用了完整的土豆即马铃薯为原料,新鲜的原料能够更好地保持营养的完整,但是制备麻花时需要清洗、去皮、煮熟、捣成泥等预处理,工艺复杂,而马铃薯全粉是申请日前就为人熟知的基础食品原料,其性能和特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因此出于简化工艺和稳定质量的角度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马铃薯全粉替代新鲜马铃薯。与之类似的还有如新鲜红薯和红薯全粉、新鲜芋艿与芋头全粉、新鲜山药与山药全粉等等,新鲜原料或全粉都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的,但是由于新鲜原料质量不好控制,因此工业上采用全粉类原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见的。对于配料,谷朊粉是常用的面粉改良剂,蔗糖脂肪酸酯是常用的乳化剂,奶粉能够提供丰富的营养以及香甜的口感,是面食中的常规原料。麦芽糖浆和白砂糖等都是常用的甜味剂,这些都是常用的辅料或添加剂,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而原料之间的配比用量,是通过常规实验如单因素实验、正交实验、感官评价等调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麻花的质地、风味、口感等需求调整各成分的用量。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麻花面团进行两次醒发的技术启示,即在第一次发酵后进行进一步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采用两次发酵的手段。发酵的温度、时间等与酵母用量、酵母的发酵特性、面团质量以及发酵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参数条件。申请人虽然一直在强调本申请的麻花口感、色泽以及质地好,但是通过控制发酵条件、油炸工艺参数以及冷却方法来改善麻花的口感、色泽和质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和普遍追求,而本申请中虽然调整了参数,但是并没有记载能够证实有关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证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理由概述如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麻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采用马铃薯全粉取代土豆、将面粉限定为高筋面粉;还添加了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碳酸氢钠、酵母粉;(2)限定了各成分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质地、口感更好并利于工业化生产的马铃薯麻花。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使用土豆为原料制备麻花,并且制备时需要先将土豆进行清洗、去皮、煮熟、捣成泥等预处理。同时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没有破坏植物细胞,营养全面,虽然干燥脱水,但经适当比例的复水,即可重新获得新鲜的马铃薯泥,仍然保持了马铃薯天然的风味及固有的营养价值。马铃薯全粉是其他食品深加工的基础,可加工性远远优于鲜马铃薯原料,可制成各种形状,可添加各种调味和营养成分,制成各种休闲食品(参见《马铃薯加工学》,李树君著,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年05月,第4页)。因而,鉴于马铃薯全粉是马铃薯原料的常见形式且与马铃薯泥具有相同的营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马铃薯全粉代替对比文件1的土豆制备马铃薯麻花,在保证同样风味和营养成分的前提下,简化工艺步骤并适合工业化生产,且这种替换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另外,选择延展性好的高筋面粉也是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酥麻花,并给出了以面粉、白糖、鸡蛋、酵母粉、小苏打等作为麻花原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 的原料中添加酵母粉和碳酸氢钠,从而制成质地口感更好的麻花。再次,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是常用的食品原料,其中谷朊粉又称活性面筋或小麦蛋白粉,是一种优良的面团改良剂;蔗糖脂肪酸酯是常用的乳化剂,用于增加面团的韧性和体积使气孔细密均匀,防止面团老化;麦芽糖浆是常用的甜味剂;奶粉可以赋予产品独特的奶香味并提高营养价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麻花风味、口感和质地的需要,选择添加上述原料,而不需要克服技术性障碍。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麻花的营养、风味和口感需求,有能力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各原料的用量,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麻花的加工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采用马铃薯全粉取代土豆、将面粉限定为高筋面粉;还添加了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碳酸氢钠、酵母粉;(2)限定了各成分的用量;(3)面团揉制方法不同,揉制的面团经过二次发酵、油炸后冷却充氮包装,并具体限定了发酵、油炸和冷却的工艺及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质地、口感更好并利于工业化生产的马铃薯麻花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根据原料的理化性质,将黄油、蔗糖脂肪酸酯、麦芽糖浆、蛋液与颗粒状物质如白砂糖、食盐、碳酸氢钠先与水溶解混匀,然后再与高筋面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奶粉和酵母粉这些粉状物和制成面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麻花面团进行发酵后分为均匀的条,抹上油再发酵一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麻花面团经过二次发酵再进行油炸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制得口感酥脆质地蓬松的麻花,有动机将对麻花面团进行两次发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次发酵时间为40min,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酵母菌的用量和发酵情况以及最终麻花产品的口感和质地需要,通过常规实验选择适当的发酵温度、时间以及相对湿度。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根据麻花的大小、色泽、风味以及质地需求选择油炸的温度和时间。另外,为了方便保存将产品冷却后充氮包装并入库储存是工业生产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冷却的环境和温度也是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调整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使用土豆(即马铃薯)为原料制备麻花,并且制备时需要先将土豆进行清洗、去皮、煮熟、捣成泥等预处理。由此可知,由土豆先制备土豆泥再以其为原料制备麻花,工艺复杂且不容易控制质量。如前所述,鉴于马铃薯全粉是马铃薯原料的常见形式且与马铃薯泥具有相同的营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马铃薯全粉代替对比文件1的土豆制备马铃薯麻花,在保证同样风味和营养成分的前提下,简化工艺步骤并适合工业化生产,这种替换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至于马铃薯粉的具体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麻花营养、风味、口感和质地等需求,通过常规实验即可确定的。(2)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是常用的食品原料,其中谷朊粉又称活性面筋或小麦蛋白粉,是一种优良的面团改良剂;蔗糖脂肪酸酯是常用的乳化剂,用于增加面团的韧性和体积使气孔细密均匀,防止面团老化;麦芽糖浆是常用的甜味剂;奶粉可以赋予产品独特的奶香味并提高营养价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风味、口感和质地的需要,选择添加上述原料。(3)对比文件2给出了麻花面团经过二次发酵再进行油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制得口感酥脆质地蓬松的麻花,有动机将对麻花面团进行两次发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酵母菌的用量和发酵情况以及最终麻花产品的口感和质地需要,通过常规实验选择适当的发酵温度、时间以及相对湿度。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麻花的大小、色泽、风味以及质地需求选择油炸的温度和时间;另外,为了方便保存将产品冷却后充氮包装并入库储存是工业生产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冷却的环境和温度也是常规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数据证明上述参数的选择在麻花的口感、外观和质地方面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马铃薯全粉是新鲜马铃薯经若干工序制成,在营养价值和风味口感必然与马铃薯不相同,马铃薯全粉替代了土豆,营养和口感更好,同时更适合工业化生产,可以保证麻花产品的口感稳定。在使用马铃薯全粉时,必须重新考虑其营养价值,判断马铃薯全粉的用量以及与其他原料之间的配比。鲜土豆的水分含量高达79.8%,其添加量有限,如果过大,难以形成面团。本申请为提高马铃薯占比,以获得营养价值更高的麻花,使用了马铃薯粉,大幅度提升了马铃薯占比。另外即便本申请采用的都是现有的物质,但是现有技术中却未公开每种物质的用量多少才能够带来最为理想的效果,使麻花获得油酥爽脆的口感,营养丰富而均衡。(2)本申请通过对两次发酵的温度、时间、湿度的精确控制,改善了麻花的口感和色泽,使麻花油酥爽脆,色泽金黄。本申请第二次发酵比第一次发酵的温度略高,相对湿度略大,麻花生坯进一步发酵,使得最终做出的麻花在口感上更好,两次发酵彼此配合,最终制作出外表色泽金黄,口感酥脆,内部松软,营养丰富的马铃薯麻花。虽然对比文件2也是进行了两次醒发,但第二次时间很短。其次,本申请还给出了油炸温度和油炸时间,以及油炸后的冷却条件,这些均可以进一步提升麻花的口感,使其外部口感酥脆。尤其是油炸后的冷却条件,可以保证麻花不会在油炸之后变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麻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炸土豆麻花,原料为:土豆 500克,面粉 250克,黄油 50克,鸡蛋 2个,精盐 5克,白糖 30克,植物油适量。制法如下:①将土豆削去皮后用水洗净,放入锅中加适量水煮熟,捞出后控去水,用棍条捣成细泥,放入一盆里。②将面粉、黄油、精盐、白糖加入土豆泥里,混合均匀,合成一软面团。③将面团放到案板上搓成细长条,缠绕在筷子上成麻花状,放进热油锅中炸至金黄色时捞出即可食用。特点:本品造型美观,香甜酥软(参见对比文件1第56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和制面团时要加入水,鸡蛋要打成蛋液后使用,且对比文件1中的植物油为油炸用油,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采用马铃薯全粉取代土豆、将面粉限定为高筋面粉;还添加了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碳酸氢钠、酵母粉;(2)限定了各成分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质地、口感更好并利于工业化生产的马铃薯麻花。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使用土豆(即马铃薯)为原料制备麻花,并且制备时需要先将土豆进行清洗、去皮、煮熟、捣成泥等预处理。由此可知,由土豆先制备土豆泥再以其为原料制备麻花,工艺复杂且不容易控制质量。同时,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没有破坏植物细胞,营养全面,虽然干燥脱水,但经适当比例的复水,即可重新获得新鲜的马铃薯泥,仍然保持了马铃薯天然的风味及固有的营养价值。马铃薯全粉是其他食品深加工的基础,可加工性远远优于鲜马铃薯原料,可制成各种形状,可添加各种调味和营养成分,制成各种休闲食品(参见《马铃薯加工学》,李树君著,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年05月,第4页)。因而,鉴于马铃薯全粉是马铃薯原料的常见形式且与马铃薯泥具有相同的营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马铃薯全粉代替对比文件1的土豆制备马铃薯麻花,在保证同样风味和营养成分的前提下,简化工艺步骤并适合工业化生产,且这种替换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另外,选择延展性好的高筋面粉也是常规选择。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面团经过发酵后再油炸能够获得外酥里嫩的产品,且麻花通常都是以面粉发酵制得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酥麻花,原料配方为:面粉 450克,酵母3克,白糖45克,鸡蛋2个,色拉油950克,食碱0.8克,白矾0.3克,小苏打0.2克。制作方法为:①将面粉加入酵母、白糖、鸡蛋、色拉油50克,再加入150克左右的温水和成面团揉匀,揉光,饧发40分钟即可。②把发好的面团加入食碱、白矾、小苏打揉匀揉光后即可搓成条,揪成大小均匀的20个剂子,再搓成长短粗细均匀的条抹上油,饧一会即可,用两手同时朝正反两方向搓成长条后,两头对齐朝上提起自然拧成麻绳状,再朝反、正方向搓紧后,两头对齐叠并自然拧紧,将剂子头用拇指按紧即成生麻花,逐个搓拧好。③锅上火加色拉油烧至四五成热即可下入生麻花,炸至呈金黄色,炸透即捞出控油后,装盘即成。本方法制得的麻花酥脆天香,色泽金黄鲜艳(参见对比文件2第522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面粉、白糖、鸡蛋、酵母粉、小苏打(即碳酸氢钠)等作为麻花原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 的原料中添加酵母粉和碳酸氢钠,从而制成质地口感更好的麻花。再次,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是常用的食品原料,其中谷朊粉又称活性面筋或小麦蛋白粉,是一种优良的面团改良剂;蔗糖脂肪酸酯是常用的乳化剂,用于增加面团的韧性和体积使气孔细密均匀,防止面团老化;麦芽糖浆是常用的甜味剂;奶粉可以赋予产品独特的奶香味并提高营养价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麻花风味、口感和质地的需要,选择添加上述原料,而不需要克服技术性障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麻花的营养、风味和口感需求,有能力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各原料的用量,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麻花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炸土豆麻花的制备方法,具体原料为:土豆 500克,面粉 250克,黄油 50克,鸡蛋 2个,精盐 5克,白糖 30克,植物油适量。制法如下:①将土豆削去皮后用水洗净,放入锅中加适量水煮熟,捞出后控去水,用棍条捣成细泥,放入一盆里。②将面粉、黄油、精盐、白糖加入土豆泥里,混合均匀,合成一软面团。③将面团放到案板上搓成细长条,缠绕在筷子上成麻花状,放进热油锅中炸至金黄色时捞出即可食用。特点:本品造型美观,香甜酥软(参见对比文件1第56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和制面团时要加入水,鸡蛋要打成蛋液后使用,且对比文件1中的植物油是作为油炸用油,因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采用马铃薯全粉取代土豆、将面粉限定为高筋面粉;还添加了谷朊粉、麦芽糖浆、奶粉、蔗糖脂肪酸酯、碳酸氢钠、酵母粉;(2)限定了各成分的用量;(3)面团揉制方法不同,揉制的面团经过二次发酵、油炸后冷却充氮包装,并具体限定了发酵、油炸和冷却的工艺及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质地、口感更好并利于工业化生产的马铃薯麻花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根据原料的理化性质,将黄油、蔗糖脂肪酸酯、麦芽糖浆、蛋液与颗粒状物质如白砂糖、食盐、碳酸氢钠先与水溶解混匀,然后再与高筋面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奶粉和酵母粉这些粉状物和制成面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麻花的制作方法:①将面粉加入酵母、白糖、鸡蛋、色拉油50克,再加入150克左右的温水和成面团揉匀,揉光,饧发40分钟即可。②把发好的面团加入食碱、白矾、小苏打揉匀揉光后即可搓成条,揪成大小均匀的20个剂子,再搓成长短粗细均匀的条抹上油,饧一会即可,用两手同时朝正反两方向搓成长条后,两头对齐朝上提起自然拧成麻绳状,再朝反、正方向搓紧后,两头对齐叠并自然拧紧,将剂子头用拇指按紧即成生麻花,逐个搓拧好。③锅上火加色拉油烧至四五成热即可下入生麻花,炸至呈金黄色,炸透即捞出控油后,装盘即成(参见对比文件2第522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麻花面团进行发酵后分为均匀的条,抹上油再发酵一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麻花面团经过二次发酵再进行油炸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制得口感酥脆质地蓬松的麻花,有动机将对麻花面团进行两次发酵。至于发酵的具体工艺参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次发酵时间为40min,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酵母菌的用量和发酵情况以及最终麻花产品的口感和质地需要,通过常规实验选择适当的发酵温度、时间以及相对湿度。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根据麻花的大小、色泽、风味以及质地需求选择油炸的温度和时间。另外,为了方便保存将产品冷却后充氮包装并入库储存是工业生产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冷却的环境和温度也是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麻花生坯的成型方法,但其引用权利要求1是错误的,实际上引用的是权利要求2。然而将切分后的面坯揉制搓成长条形,搓拧上劲,从中间处反转,扭结缠绕成双股螺旋,继续搓拧上劲,从中间处反转,扭结缠绕成麻花状是麻花生坯的常规成型方法,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切分的面坯的大小以及酵母菌的溶解方法。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型号的需求选择面团切分的大小。酵母粉在使用前采用30-40℃的温水溶解活化是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使用土豆(即马铃薯)为原料制备麻花,并且制备时需要先将土豆进行清洗、去皮、煮熟、捣成泥等预处理。由此可知,由土豆先制备土豆泥再以其为原料制备麻花,工艺复杂且不容易控制质量。如前所述,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没有破坏植物细胞,营养全面,虽然干燥脱水,但经适当比例的复水,即可重新获得新鲜的马铃薯泥,仍然保持了马铃薯天然的风味及固有的营养价值。马铃薯全粉是其他食品深加工的基础,可加工性远远优于鲜马铃薯原料,可制成各种形状,可添加各种调味和营养成分,制成各种休闲食品。因而,鉴于马铃薯全粉是马铃薯原料的常见形式且与马铃薯泥具有相同的营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马铃薯全粉代替对比文件1的土豆制备马铃薯麻花,在保证同样风味和营养成分的前提下,简化工艺步骤并适合工业化生产,这种替换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至于马铃薯粉的具体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麻花营养、风味、口感和质地等需求,通过常规实验即可确定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风味、口感和质地的需要,选择添加上述原料,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上述原料及其用量的选择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给出了麻花面团经过二次发酵再进行油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制得口感酥脆质地蓬松的麻花,有动机将对麻花面团进行两次发酵。至于发酵的具体工艺参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次发酵时间为40min,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酵母菌的用量和发酵情况以及最终麻花产品的口感和质地需要,通过常规实验选择适当的发酵温度、时间以及相对湿度。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麻花的大小、色泽、风味以及质地需求选择油炸的温度和时间;另外,为了方便保存将产品冷却后充氮包装并入库储存是工业生产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冷却的环境和温度也是常规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数据证明上述参数的选择在麻花的口感、外观和质地方面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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