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轮毂、车轮、汽车及轮毂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86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69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130487.5
申请日:2017-11-15
复审请求人:重庆市超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晓唤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张玉兵
国际分类号:B60B3/04(2006.01);B60B21/06(2006.01);B23P15/00(2006.01);B23K20/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和教导下,能够根据其所知晓的技术常识并按照常规方式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具有预期效果的改进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130487.5,名称为“一种轮毂、车轮、汽车及轮毂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市超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5日,公开日为2018年04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申请日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2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5360261A,公开日为1994年11月01日;
对比文件2:US6052901A,公开日为2000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3:US2005/0168054A1,公开日为2005年08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毂,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单元,所述第一单元位于远离轮盘的位置;
第二单元,所述第二单元位于靠近轮盘的位置;
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连接,以形成完整的轮毂;
所述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具有相同的厚度,且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均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
所述第二单元靠近所述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
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均由铝合金制成;
所述第一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和所述第二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单元由牌号为5052的铝合金制成,所述第二单元由牌号为A356的铝合金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单元由牌号为5083的铝合金制成,所述第二单元由牌号为A356的铝合金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单元包括轮盘、轮辐和第二轮辋,所述第一单元包括第一轮辋;
所述第一轮辋和所述第二轮辋共同构成标准化的轮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轮辋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主体和第一弯折部,所述第一弯折部位于远离轮盘的位置;
所述第一弯折部和所述第二单元共同形成径向向外凹陷的凹陷部,所述凹陷部的内壁共同围合形成第一缓冲空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弯折部的纵截面形状为L形,
所述第一弯折部和所述第二单元形成纵截面形状为U形的凹陷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弯折部被构造为通过弯折而具备预设角度的弧形。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弯折部包括第一连接部和第一延伸部;所述第一连接部的一端与所述第一主体连接,所述第一连接部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延伸部连接;
所述第一延伸部远离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端部向远离轮辐的方向延伸;
所述第一延伸部与所述第一连接部的连接处形成预设角度的夹角。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部向远离所述第一延伸部的方向偏斜,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一延伸部的夹角为a,90°<a≤12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一延伸部的夹角为a,a=101°。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部向远离所述第一主体的方向延伸,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一主体的夹角为b,0°<b≤120°。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一主体的夹角为b,b=101°。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主体与所述第一延伸部相互平行。
14. 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单元远离轮辐的端部设置有环形的第一凸起,所述第一凸起的内壁形成第二缓冲空间;
所述第一凸起设置在所述第二单元径向向外的方向,且所述第一凸起向轮辐的方向延伸。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的纵截面为圆弧形。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具备朝向轮辐方向的开口,开口的内壁围合形成所述第二缓冲空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内具备环形的通道;
所述通道的内壁共同围合形成封闭的第二缓冲空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由所述第二单元远离所述第一单元的端部周缘卷曲形成;
所述第二单元的周缘径向向外卷曲,且所述第二单元的周缘向轮辐的方向延伸;
所述第二单元的周缘卷曲形成密闭的所述第二缓冲空间。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的纵截面为环形。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的径向宽度为14.5毫米。
21. 一种车轮,其特征在于:
包括车胎和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轮毂;
所述车胎与所述轮毂的外表面围合形成密闭的容纳空间。
22. 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
包括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和权利要求21所述的车轮;
所述发动机、所述车轮和所述车身均设置在底盘上,所述发动机与所述车轮联动;
所述电气设备与所述发动机、所述车轮连接。
23. 一种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轮毂加工方法用于加工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轮毂;
所述轮毂加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所述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端面对齐;
通过搅拌摩擦焊接的方法将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接在一起。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环焊步骤:
所述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通过内支撑装置和搅拌焊接头完成焊接;
所述内支撑装置设置在所述第一单元的内部,所述内支撑装置向所述第一单元的和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施加持续的径向向外的作用力;
所述支撑机构带动所述轮毂绕预设方向转动;
所述搅拌焊接头被构造为抵接在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以通过搅拌摩擦焊的方式连接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环焊步骤包括三个搅拌焊接头,三个所述搅拌焊接头呈环形阵列的方式设置;
使用时,三个所述搅拌焊接头同时与所述轮毂接触完成打点定位;
其中两个所述搅拌焊接头向远离所述轮毂的方向回退,最后一个所述搅拌焊接头对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进行搅拌摩擦焊接。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的端面通过压合的方式复合形成复合轮后再与内支撑装置连接。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单元通过旋压后形成第一凸起,再与所述第二单元复合形成复合轮。
28.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经过搅拌摩擦焊接后的所述轮毂经过机加工去除表面毛刺。”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连接;而对比文件1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旋转对接焊连接;所述第一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和所述第二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不同;(2)所述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具有相同的厚度,且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均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材质时的焊接以及如何便于焊接。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0、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4-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轮毂是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轮毂;(2)所述车胎与所述轮毂的外表面围合形成密闭的容纳空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轮毂和如何增加结构强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20保护的轮毂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已在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2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21所述车轮的汽车,其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在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轮毂加工方法用于加工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轮毂;(2)本申请通过搅拌摩擦焊接的方法将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接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通过旋转对接焊的方法将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旋转对接焊接在一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材质时的焊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20保护的轮毂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5-26、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三个区别技术特征,第二单元靠近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能够便于轮毂加工制作,凹陷部形成第一缓冲空间以缓冲第一单元部位的重量;第一和第二单元由牌号不同的铝合金制成没有先例且不容易想到;(2)创造性判断应该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轮毂模块化组合,通过搅拌摩擦焊的方式连接从而改善了现有技术设计、制造不方便的问题,轮毂具备凹陷部和第一凸起,它们都能够很好地增加轮毂减震防撞的特性,且第二单元采用更轻的材料能够显著地减小使用上述轮毂的车辆的能耗,从而较好地满足汽车行业推进的“双积分”政策的要求,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审查基准,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述,复审请求人所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区别仅仅在于选用的焊接方式不同和选材不同,上述区别仅仅是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和补充,因此,审查员评述过程中实际上是遵循专利审查指南,从发明整体看待,审查员并没有割裂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连接,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均由铝合金制成,第一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和第二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不同;(2)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具有相同的厚度,且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均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第二单元靠近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焊接的替代方案以及轮毂材料的替代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轮毂的加工制作以及保证焊接后轮毂的结构稳定性,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9-10、12-13、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0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20任一项所述轮毂的车轮,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21所述车轮的汽车,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搅拌摩擦焊接的方法将第一和第二单元通过焊接在一起,以及用于加工权利要求1-20所述的轮毂,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焊接的替代方案。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20限定的轮毂不具备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5-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2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单元包括轮盘、轮辐和第二轮辋,所述轮辐和所述第二轮辋圆弧过渡,且所述轮辐与所述第二轮辋呈锐角”。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会在第二单元靠近所述第一单元的部分设置多个阶梯状的过渡部,这样皆可以保障结构的稳定,又能便于加工,因此认定所述第二单元靠近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少是常规技术手段理由不充分;(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第一弯折部和所述第二单元共同形成径向向外凹陷的凹陷部”,对比文件1中的凹陷部并不形成缓冲空间,只是为了加工便利形成的阶梯过渡,与本申请效果不同;(3)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单元包括轮盘、轮辐和第二轮辋,所述轮辐和所述第二轮辋圆弧过渡,且所述轮辐与所述第二轮辋呈锐角”是为了保障缓冲空间的缓冲效果,使得轮毂收到的力矩能够延伸至轮辐部分,保障结构的受力均匀,对比文件1为L形凹陷是为了节省材料和提高加工便利性,因此,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产生技术效果不同,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4)创造性判断应该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轮毂模块化组合,通过搅拌摩擦焊的方式连接从而改善了现有技术设计、制造不方便的问题,轮毂具备凹陷部和第一凸起,它们都能够很好地增加轮毂减震防撞的特性,且第二单元采用更轻的材料能够显著地减小使用上述轮毂的车辆的能耗,从而较好地满足汽车行业推进的“双积分”政策的要求,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连接,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均由铝合金制成,第一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和第二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不同;(2)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具有相同的厚度,且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均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第二单元靠近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轮辐和第二轮辋呈锐角。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焊接的替代方案以及轮毂材料的替代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轮毂的加工制作以及保证焊接后轮毂的结构稳定性以及受力均匀,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9-10、12-13、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0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20任一项所述轮毂的车轮,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21所述车轮的汽车,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搅拌摩擦焊接的方法将第一和第二单元通过焊接在一起,以及用于加工权利要求1-20所述的轮毂,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焊接的替代方案。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20限定的轮毂不具备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5-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2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第一单元包括第一轮辋;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共同构成标准化的轮辋;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厚度相同,且该厚度为L2,3mm≤L2≤5mm”。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①第一单元,所述第一单元位于远离轮盘的位置;第二单元,所述第二单元位于靠近轮盘的位置;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连接,以形成完整的轮毂;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均由铝合金制成;所述第一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和所述第二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不同;②所述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具有相同的厚度,且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均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所述第二单元靠近所述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③所述第二单元包括轮盘、轮辐和第二轮辋,所述轮辐和所述第二轮辋圆弧过渡,且所述轮辐与所述第二轮辋呈锐角;④第一单元包括第一轮辋;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共同构成标准化的轮辋;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厚度相同,且该厚度为L2,3mm≤L2≤5mm,并且不同型号的铝合金较难实现焊接,现有技术的焊接效果并不好,因此现有技术中不会采用不同型号的铝合金焊接,本申请通过特殊的加工设备能很好的完成不同型号的铝合金的焊接,同时还能保证质量;现有技术条件不能实现第二单元靠近第一单元的部分厚度逐渐减小才采用了阶梯状的结构,本申请采用厚度逐渐减小正式因为现有技术不能做到厚度逐渐减小;本申请使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厚度相同,能够保障轮辋整体的平整性,在于外胎配合时能够保障充气效果,减少噪音和震动的目的,现有技术的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连接是厚度不同的,其是为了方便连接,通过有利于应力的传递,因此不是厚度相同。再者,本申请的轮辐与第二轮辋呈锐角,现有技术中因为加工不变不会采用锐角这样的角度设置,而本申请通过工艺和技术的改进使得轮辐与第二轮辋呈锐角,以保障缓冲空间,受力均匀,节能减排;(2)创造性判断应该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轮毂模块化组合,通过搅拌摩擦焊的方式连接从而改善了现有技术设计、制造不方便的问题,轮毂具备凹陷部和第一凸起,它们都能够很好地增加轮毂减震防撞的特性,且第二单元采用更轻的材料能够显著地减小使用上述轮毂的车辆的能耗,从而较好地满足汽车行业推进的“双积分”政策的要求,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毂,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单元,所述第一单元位于远离轮盘的位置;
第二单元,所述第二单元位于靠近轮盘的位置;
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连接,以形成完整的轮毂;
所述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具有相同的厚度,且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均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
所述第二单元靠近所述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
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均由铝合金制成;
所述第一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和所述第二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不同;
所述第二单元包括轮盘、轮辐和第二轮辋,所述轮辐和所述第二轮辋圆弧过渡,且所述轮辐与所述第二轮辋呈锐角;
第一单元包括第一轮辋;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共同构成标准化的轮辋;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厚度相同,且该厚度为L2,3mm≤L2≤5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单元由牌号为5052的铝合金制成,所述第二单元由牌号为A356的铝合金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单元由牌号为5083的铝合金制成,所述第二单元由牌号为A356的铝合金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单元包括轮盘、轮辐和第二轮辋,所述第一单元包括第一轮辋;
所述第一轮辋和所述第二轮辋共同构成标准化的轮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轮辋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主体和第一弯折部,所述第一弯折部位于远离轮盘的位置;
所述第一弯折部和所述第二单元共同形成径向向外凹陷的凹陷部,所述凹陷部的内壁共同围合形成第一缓冲空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弯折部的纵截面形状为L形,
所述第一弯折部和所述第二单元形成纵截面形状为U形的凹陷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弯折部被构造为通过弯折而具备预设角度的弧形。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弯折部包括第一连接部和第一延伸部;所述第一连接部的一 端与所述第一主体连接,所述第一连接部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延伸部连接;
所述第一延伸部远离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端部向远离轮辐的方向延伸;
所述第一延伸部与所述第一连接部的连接处形成预设角度的夹角。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部向远离所述第一延伸部的方向偏斜,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一延伸部的夹角为a,90°<a≤12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一延伸部的夹角为a,a=101°。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部向远离所述第一主体的方向延伸,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一主体的夹角为b,0°<b≤120°。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一主体的夹角为b,b=101°。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主体与所述第一延伸部相互平行。
14. 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单元远离轮辐的端部设置有环形的第一凸起,所述第一凸起的内壁形成第二缓冲空间;
所述第一凸起设置在所述第二单元径向向外的方向,且所述第一凸起向轮辐的方向延伸。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的纵截面为圆弧形。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具备朝向轮辐方向的开口,开口的内壁围合形成所述第二缓冲空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内具备环形的通道;
所述通道的内壁共同围合形成封闭的第二缓冲空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由所述第二单元远离所述第一单元的端部周缘卷曲形成;
所述第二单元的周缘径向向外卷曲,且所述第二单元的周缘向轮辐的方向延伸;
所述第二单元的周缘卷曲形成密闭的所述第二缓冲空间。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的纵截面为环形。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凸起的径向宽度为14.5毫米。
21. 一种车轮,其特征在于:
包括车胎和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轮毂;
所述车胎与所述轮毂的外表面围合形成密闭的容纳空间。
22. 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
包括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和权利要求21所述的车轮;
所述发动机、所述车轮和所述车身均设置在底盘上,所述发动机与所述车轮联动;
所述电气设备与所述发动机、所述车轮连接。
23. 一种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轮毂加工方法用于加工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轮毂;
所述轮毂加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所述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的端面对齐;
通过搅拌摩擦焊接的方法将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接在一起。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环焊步骤:
所述第一单元与所述第二单元通过内支撑装置和搅拌焊接头完成焊接;
所述内支撑装置设置在所述第一单元的内部,所述内支撑装置向所述第一单元的和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施加持续的径向向外的作用力;
所述支撑机构带动所述轮毂绕预设方向转动;
所述搅拌焊接头被构造为抵接在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以通过搅拌摩擦焊的方式连接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环焊步骤包括三个搅拌焊接头,三个所述搅拌焊接头呈环形阵列的方式设置;
使用时,三个所述搅拌焊接头同时与所述轮毂接触完成打点定位;
其中两个所述搅拌焊接头向远离所述轮毂的方向回退,最后一个所述搅拌焊接头对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的连接处进行搅拌摩擦焊接。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单元和所述第二单元的端面通过压合的方式复合形成复合轮后再与内支撑装置连接。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单元通过旋压后形成第一凸起,再与所述第二单元复合形成 复合轮。
28.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轮毂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经过搅拌摩擦焊接后的所述轮毂经过机加工去除表面毛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申请日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轮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轮毂192(参见图8所示的实施例,由于图8是图1-2所示实施例的一个变形实施例,因此部分公开的内容需要参考图1-2所示的实施例,具体地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9行到第4栏第52行,第6栏第17-40行以及附图1、2、8),包括车轮盘194(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单元)和车轮辋196(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单元),车轮辋196位于远离轮盘的位置,车轮盘194位于靠近轮盘的位置;车轮盘194和车轮辋196通过外周边焊220A和内边缘焊220B固定在一起,具体焊接方法与图2所示相同,形成完整的轮毂192,车轮盘194包括轮盘、轮辐和外胎圈座202(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轮辋),轮辐和外胎圈座202圆弧过渡且呈一定角度;车轮辋196包括轮辋(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轮辋),车轮辋196和外胎圈座202共同构成标准化的轮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连接,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均由铝合金制成,第一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和第二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不同;(2)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具有相同的厚度,且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均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厚度相同,且该厚度为L2,3mm≤L2≤5mm;第二单元靠近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轮辐和第二轮辋呈锐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焊接的替代方案以及轮毂材料的替代方案。关于轮毂材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轮毂的车轮盘和车轮辋由铝、镁等类似轻金属高强度材料制成,因此使用铝合金制造车轮辋和车轮盘,并且考虑到对比文件1的车轮盘和车轮毂是通过焊接固定以及车轮盘和车轮辋的性能要求不同,因此车轮盘和车轮毂使用不同型号的铝合金以提高产品性能的同时降低成本、减轻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得出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焊接方法,权利要求1限定的搅拌摩擦焊早在1991年由英国发明,在铝合金、镁合金等轻金属结构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适于结构简单的构件,如平直的结构或圆筒形结构的焊接,基于上述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轮毂的车轮盘和车轮辋由铝、镁等类似轻金属高强度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4-29行),无论车轮盘和车轮辋采用相同或不同型号的铝合金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容易想到使用搅拌摩擦焊替代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接焊来焊接车轮盘和车轮辋,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轮毂的加工制作以及保证焊接后轮毂的结构稳定性以及受力均匀。对比文件1的图8可以看出,相互焊接在一起的车轮盘194的外胎圈座202和车轮辋196的外胎圈座218具有大致相同的厚度以及位于大致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由于便于轮毂的加工制作以及保证焊接后轮毂的结构稳定性以及受力均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制作和焊接对比文件1公开的轮毂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外胎圈座202和外胎圈座218具有大致相同的厚度以及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而使外胎圈座202和车轮辋196的厚度相同且为3mm≤L2≤5mm、车轮盘194靠近车轮辋196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以及使轮辐与外胎圈座202设置为呈锐角,都是为了便于轮毂加工制作的同时还能保证焊接后轮毂的强度、结构稳定性和受力均匀,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得出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考虑到车轮盘和车轮辋的性能要求不同,以及不同型号铝合金的性能,车轮辋使用牌号为5052或5083的铝合金、车轮盘使用牌号为A356的铝合金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8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9行到第4栏第52行,第6栏第17-40行以及附图1、2、8),车轮盘194包括轮盘、轮辐和外胎圈座202(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轮辋),车轮辋196包括轮辋(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轮辋),车轮辋196和外胎圈座202共同构成标准化的轮辋;车轮辋196包括相互连接的深井部分214(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主体)以及由部分222、外安全凸起216和外胎圈座218构成的第一弯折部,第一弯折部远离轮盘的位置,与车轮盘194共同形成径向向外凹陷的凹陷部,凹陷部的内壁共同围合形成第一缓冲空间(参见图8);由部分222、外安全凸起216和外胎圈座218构成的第一弯折部纵截面形状为L形,其与车轮盘194形成纵截面形状为U形的凹陷部;由部分222、外安全凸起216和外胎圈座218构成的第一弯折部通过弯折而具备预设角度的弧形;第一弯折部包括部分222(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连接部)和外胎圈座218(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延伸部),部分222的一端与深井部分214连接,另一端与外胎圈座218连接;外胎圈座218远离部分222的端部向远离轮辐的方向延伸;外胎圈座218与部分222的连接处形成预设角度的夹角(参见图8)。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图8),部分222向远离外胎圈座218的方向偏斜,部分222与外胎圈座218的夹角为钝角,将该角设置为90°与120°之间以及101°仅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1为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图8),部分222向远离深井部分214的方向延伸,部分222与深井214的夹角为钝角,将该角设置为0°与120°之间以及101°仅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3为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图8),深井部分214与外胎圈座218大致平行,然而使深井部分214与外胎圈座218相互平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4为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17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8-19为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轮毂170(参见说明书第50-60段以及附图7-8),在车轮盘171的远离轮辐的端部设置有环形的凸起187,凸起187的内壁形成缓冲空间,凸起187设置在车轮盘径向向外的方向且向轮辐方向延伸;凸起187的纵截面为圆弧形,具备朝向轮辐方向的开口,开口的内壁围合形成缓冲空间;凸起内具备环形的通道;凸起187由车轮盘171远离车轮辋的端部周缘卷曲形成,车轮盘171的周缘径向向外卷曲,且车轮盘171的周缘向轮辐的方向延伸,车轮盘的周缘卷曲形成密封的缓冲空间,凸起187的纵截面为环形。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4-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车轮盘端部设置凸起以增加轮毂的减震防撞性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使对比文件1公开的车轮盘194的远离轮辐的端部设置环形的凸起以形成第二缓冲空间,并且该凸起由车轮盘的周缘径向向外卷曲形成纵截面环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20为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对轮毂的减震防撞性的设计需求将凸起径向宽度设置为14.5毫米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独立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车轮,包括权利要求1-20任一项所述的轮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轮(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9行到第4栏第52行,第6栏第17-40行以及附图1、2、8),包括轮胎和轮毂,其中说明书第6栏第31行公开为了确保轮胎胎圈和胎圈座部分202、218之间的密封性,需要胎圈座部分202、218光滑,由此隐含公开了轮胎与轮毂的外表面围合形成密封的容纳空间,因此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20限定的轮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保护的车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独立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包括权利要求21所述的车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轮(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9行到第4栏第52行,第6栏第17-40行以及附图1、2、8),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车轮用于汽车上,且该汽车包括发动机、底盘、车身、电器设备,其中发动机、车轮和车身均设置在底盘上,发动机和车轮联动,电气设备与发动机和车轮连接。因此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21限定的车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保护的汽车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独立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轮毂加工方法,用于加工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的轮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轮毂加工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9行到第4栏第52行,第6栏第17-40行以及附图1、2、8),包括:将车轮盘194和车轮辋196的端面对齐,通过对接焊接的方法将车轮盘和车轮辋焊接在一起。权利要求23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通过搅拌摩擦焊接的方法将第一和第二单元通过焊接在一起,以及用于加工权利要求1-20所述的轮毂。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焊接的替代方案。在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已经指出搅拌摩擦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在铝合金、镁合金等轻金属结构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以及适于结构简单的构件,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轮毂的车轮盘和车轮辋由铝、镁等类似轻金属高强度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4-29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搅拌摩擦焊替代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接焊来焊接车轮盘和车轮辋,因此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20限定的轮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保护的轮毂加工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0-52行以及附图2),通过合适的夹具60对齐车轮盘和车轮辋,通过一对焊接电极62A、62B分别焊接轮毂的外侧和内侧,在车轮盘和车轮辋之间形成延伸360度的焊缝64A、64B。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焊步骤,其中车轮盘和车轮辋通过夹具60(对应于本申请的内支撑装置)完成焊接,夹具60设置在车轮辋内部、向车轮辋和车轮盘的连接处施加持续的径向向外的作用力、带动轮毂绕预设方向转动(隐含公开),焊接电极62A、62B抵接在车轮盘和车轮辋的连接处以通过焊接方式连接固定。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搅拌焊接头抵接在连接处以通过搅拌摩擦焊的方式连接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焊接的替代方案。在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已经指出搅拌摩擦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使用搅拌焊接头抵接在连接处以通过搅拌摩擦焊的方式连接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25为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采用搅拌摩擦焊时,使用呈环形阵列排布的三个搅拌焊接头,并且在使用时,三个搅拌焊接头同时与轮毂接触完成打点定位;其中两个搅拌焊接头向远离轮毂的方向回退,最后一个搅拌焊接头对连接处进行搅拌摩擦焊接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26-28为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实施焊接时,使车轮盘和车轮辋端面通过压合的方式复合形成复合轮后再与内支撑装置连接、以及在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0-60段以及附图7-8)公开了轮辋设置凸起197的启示下使对比文件1的车轮辋通过旋压后形成第一凸起,再与车轮盘复合形成复合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经过搅拌摩擦焊接后的轮毂经过机加工去除表面毛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回应如下:
对于理由(1),对比文件1仅没有公开如下技术特征: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通过搅拌摩擦焊连接,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均由铝合金制成,第一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和第二单元使用的铝合金型号不同,第一单元与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具有相同的厚度,且第一单元与第二单元的连接处均位于与轮盘轴线平行的方向,第二单元靠近第一单元的部分的厚度逐渐减小,轮辐与第二轮辋呈锐角,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厚度相同,且该厚度为L2,3mm≤L2≤5mm。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搅拌摩擦焊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铝合金、镁合金等轻金属结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且焊接效果也是公知的,为了保证不同型号的铝合金的焊接质量,采用搅拌摩擦焊代替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接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厚度逐渐减小,合议组认为,首先厚度采用阶梯状的结构也是厚度逐渐减小的范畴,本申请采用的厚度逐渐减小的表述并没有和厚度采用阶梯状区别开,其次本申请的厚度逐渐减小如果是厚度连续逐渐减小的含义,那么合议组认为,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障结构的稳定一般会在第二单元靠近第一单元的部分设置多个阶梯状的过渡部,即本领域已经知晓通过采用厚度减小的方式来保障结构的稳定,而采用阶梯状的过渡部还是本申请的厚度连续逐渐减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轮毂的加工方法来选择适当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轮毂通过模块化组合并通过焊接方式连接的相关内容,其加工方法与本申请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申请的厚度逐渐减小的方式属于通过合乎逻辑分析即可得出的范畴,也不存在不能实现的障碍;关于使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厚度相同,对比文件1图8所示的实施例中,相互焊接在一起的车轮盘194的外胎圈座202和车轮辋196的外胎圈座218具有大致相同的厚度,然而将其设置为厚度相同能够保障轮辋整体的平整性,从而在与外胎配合时能够保障充气效果,减少噪音和震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现有技术的第一轮辋和第二轮辋的连接是厚度不同的以方便连接和有利于应力的传递”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关于轮辐与第二轮辋呈锐角,对比文件1图8所示的实施例虽然没有明确公开轮辐与第二轮辋呈锐角,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轮辐与外胎圈座202(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轮辋)之间的角度设置为锐角,因为对比文件1的轮毂192中同样存在与本申请结构和作用相同的凹陷部,因此需要将该角度设置为锐角来保障缓冲空间的缓冲效果,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现有技术因为加工不便而不会采用锐角,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的轮毂加工方法与本申请相同,因此不存在加工不便而不能实现的障碍。
对于理由(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使轮毂通过模块化组合,通过焊接方式连接各模块从而改善了现有技术设计、制造不方便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轻金属材料制造轮毂以减少车辆耗能,以及设置凹陷部来增加轮毂减震防撞性,对比文件3又给出了在轮盘端部设置凸起以增加轮毂减震防撞性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改进对比文件1,必然得出既方便制作、利于轮毂优化设计,又节能,提高经济效益的轮毂。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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