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引导、停车引导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定位引导、停车引导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47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735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99781.6
申请日:2015-04-23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杰
合议组组长:吴斌
参审员:傅琦
国际分类号:H04W64/00,G08G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间的区别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的运用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99781.6,名称为“定位引导、停车引导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57164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629420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定位引导方法,应用在终端设备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设置在至少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的引导提示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包括:
确定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周期性发射的多个信号强度值;
对所述多个信号强度值进行累加均值计算,得出所述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信号强度均值,作为所述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信号强度均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任任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间隔为设定距离时对应的信号强度常量;
根据所述信号强度常量与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至少一个距离值;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和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各自对应的位置坐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信号强度常量与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至少一个距离值的步骤中,通过如下等式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
RSSIi=A-10nlog(di);
其中,RSSIi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对应的信号强度均值,A表示所述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间隔为设定距离时对应的信号强度常量,n表示路径衰减指数,di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距离值。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和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各自对应的位置坐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的步骤中,通过如下等式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其中,(x1,y1)、(x2,y2)、…、(xm,ym)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每一无线发射设备的位置坐标,m表示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个数,(x,y)表示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d1、d2、…、dm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1、2、…、m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距离值。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对应的至少一个停车位置的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对所述引导提示信息进行校正。
7. 一种停车引导方法,应用在终端设备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设置在至少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间隔为设定距离时对应的信号强度常量;
根据所述信号强度常量与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至少一个距离值;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和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各自对应的位置坐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信号强度常量与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至少一个距离值的步骤中,通过如下等式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
RSSIi=A-10nlog(di);
其中,RSSIi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对应的信号强度均值,A表示所述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间隔为设定距离时对应的信号强度常量,n表示路径衰减指数,di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距离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和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各自对应的位置坐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的步骤中,通过如下等式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其中,(x1,y1)、(x2,y2)、…、(xm,ym)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每一无线发射设备的位置坐标,m表示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个数,(x,y)表示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d1、d2、…、dm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 备中的第1、2、…、m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距离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中表示停车车位未占用的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停车车位未占用的状态信息确定距离所述车辆最近的未占用的停车车位;
根据所述车辆最近的未占用的停车车位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12. 一种定位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在终端设备上,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设置在至少一个停车车位处;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第三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的引导提示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周期性发射的多个信号强度值;
第一计算子模块,被配置为对所述第一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多个信号强度值进行累加均值计算,得出所述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信号强度均值,作为所述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信号强度均值。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间隔为设定距离时对应的信号强度常量;
第三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信号强度常量与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至少一个距离值;
第四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三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和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各自对应的位置坐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确定子模块通过如下等式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
RSSIi=A-10nlog(di);
其中,RSSIi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对应的信号强度均值,A表示所述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间隔为设定距离时对应的信号强度常量,n表示路径衰减指数,di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距离值。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确定子模块通过如下等式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其中,(x1,y1)、(x2,y2)、…、(xm,ym)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每一无线发射设备的位置坐标,m表示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个数,(x,y)表示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d1、d2、…、dm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1、2…、m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距离值。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四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对应的至少一个停车位置的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
校正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四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三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引导提示信息进行校正。
18. 一种停车引导装置,应用在终端设备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五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设置在至少一个停车车位处;
第六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五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第七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六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确定模块包括:
第五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任意一个无线发射设备间隔为设定距离时对应的信号强度常量;
第六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五确定子模块确定的苏搜狐信号强度常量与所述第五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至少一个距离值;
第七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六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和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各自对应的位置坐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确定子模块通过如下等式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距离值:
RSSIi=A-10nlog(di);
其中,RSSIi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对应的信号强度均值,A表示所述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间隔为设 定距离时对应的信号强度常量,n表示路径衰减指数,di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i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距离值。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确定子模块通过如下等式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其中,(x1,y1)、(x2,y2)、…、(xm,ym)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每一无线发射设备的位置坐标,m表示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个数,(x,y)表示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d1、d2、…、dm表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中的第1、2…、m个无线发射设备与所述终端设备之间的距离值。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确定模块包括:
第八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第五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中表示停车车位未占用的状态信息;
第九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六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第八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停车车位未占用的状态信息确定距离所述车辆最近的未占用的停车车位;
第十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九确定子模块确定的所述车辆最近的未占用的停车车位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23. 一种定位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设置在至少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的引导提示信息。
24. 一种停车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设置在至少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驳回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但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17对应于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8-22对应于权利要求7-11,且通过设置相应模块来实现定位引导装置和停车引导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使用处理器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的各步骤相应的功能,权利要求24使用处理器实现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中的各步骤相应的功能,由于使装置中包括处理器和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并使处理器来实现特定装置的各项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A1、应用于终端设备上;B1、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C1、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D1、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基于上述内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在以下几个方面均不同:1、执行主体不同,权利要求1涉及的执行主体包括终端设备、无线发射设备、超声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中的执行主体包括云服务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车位传感器、车位控制器、无线路由器;2、组网模式不同,权利要求1利用基于BLE技术的无线发射设备作为节点进行组网,不需要云服务器的参与,而对比文件1中移动通信终端需要通过互联网访问云服务器、云服务器将停车引导和导航信息发送给移动通信终端,移动通信终端必须获得云服务器提供的信息才能实现其方案;3、导航信息的获取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引导提示信息是基于终端设备实时测得的距离变化信息或方位变化信息生成的,而对比文件1中停车引导和导航信息均是云服务器发送给移动通信终端的;4、针对司机找到车辆停放位置所提供的帮助不同,权利要求1通过终端设备与无线发射设备之间的通信,实时确定用户当前与车辆停放位置之间的距离或方位信息,并通过上述距离信息或方位偏差信息确定引导提示信息,利用该引导提示信息实时引导用户逐渐接近车辆停放位置,而对比文件1仅是告知用户车辆停放位置在哪儿,不具备实时引导司机走向车辆停放位置的功能。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方案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正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存在缺陷的现有技术。对于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该采集设备为一移动通信终端”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设置在至少一个停车车位处”,对比文件1中的“实现了自动发现车辆停放位置”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停车位置的引导提示信息”。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4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2、18、23-2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定位引导方法,应用在终端设备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
“7. 一种停车引导方法,应用在终端设备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12. 一种定位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在终端设备上,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第三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
“18. 一种停车引导装置,应用在终端设备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五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至少一个停车车位处;
第六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五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第七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六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23. 一种定位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
“24. 一种停车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包括两组权利要求(1,12,23)和(7,18,24),第一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寻车定位方法、装置,第二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停车定位引导方法、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标记为空闲车位的停车位采用根据室内无线信号强度的定位方式,引导携带用户终端的用户进行车辆停放。在此基础上,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区别A1,对比文件1和2对停车位置信息的确定以及停车引导信息提示中的终端定位都是通过终端设备采集停车场中设置的无线设备信号强度实现的,同时终端设备本身具有线下和线上地图导航功能,在此基础上,通过终端设备本身实现定位标记和存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实现的;对于B1,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无线发射设备设置于停车车位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于C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终端设备获取无线路由器的信号强度以进行相应的室内定位,而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只是为了客观、准确的获取信号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D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对停车定位引导的方法,通过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23中的特征“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修改为“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将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第三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修改为“第三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4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2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定位引导方法,应用在终端设备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
“12. 一种定位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在终端设备上,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第三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
“23. 一种定位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157164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629420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8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定位引导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停车引导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1-37段,图1):在停车场内部每隔一定的距离,部署一个无线路由器(相当于无线发射设备)。多个无线路由器固定于停车场内部的不同位置,与移动通信终端的WIFI模块无线通信连接,用于室内定位和车辆导航,还包括用于采集停车场内部各个无线路由器的WIFI热点信号强度的采集设备,该采集设备为一移动通信终端。使用智能手机或其他便捷设备,在停车场内部走一圈,智能手机会在每一个时刻每一个位置,把搜索到的所有WIFI信号以及信号强度搜集下来,并通过互联网(比如WIFI或是3G等)发送到云服务器1上,整个停车场内部任何一个位置的WIFI信号强度都不一样,这样每一个位置就有了一个位置坐标(即信号强度与位置坐标一一对应)。司机4进入停车场之后,云服务器1能获知司机4的移动通信终端5对应的WIFI信号,查询已有的位置坐标数据,获知到司机的当前位置坐标,云服务器1将把空闲停车位的路径导引信息发送给司机4的移动通信终端5,司机4在一个停车场地图页面上,很清晰一目了然看到哪里有空停车位,从哪里过去最近,实现了精确停车引导的过程。云服务器将把空闲停车位的路径引导信息发送给司机的移动通信终端,到了空闲停车位之后,司机停好汽车,此时可以在移动通信终端上进行手动标记,记录自己的车牌信息停在哪一个停车位上,当司机外出办事后返回停车场内,如果忘记了车辆停放的位置,此时可以打开移动通信终端输入自己的车牌信息,告诉司机其汽车具体停放在哪一个位置,实现了自动发现车辆停放位置。
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其执行主体是终端设备,即终端设备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使用智能手机或其他便捷设备把每一个时刻每一个位置搜索到的所有WIFI信号以及信号强度搜集下来,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到云服务器上,整个停车场内部每一个位置就有了一个位置坐标,当司机进入停车场之后,云服务器通过得到的司机的移动通信终端对应的WIFI信号,查询已有的位置坐标数据,获知到司机的当前位置坐标,即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一个智能手机或其他便捷设备作为采集设备采集停车场内部各个无线路由器的WIFI热点信号强度,该采集设备不是用于确定司机位置坐标的司机的移动通信终端,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
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其具体限定了无线发射设备的位置是在停车车位上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停车场内部的不同位置固定设置多个无线路由器,并没有指出该多个无线路由器位于停车车位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的执行主体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现有技术中通过位置服务器对终端设备进行定位的精度不高的缺陷,因此所有方法步骤的执行主体都是终端设备,即终端设备根据当前位置信息和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服务器把空闲停车位的路径引导信息发送给司机的移动通信终端,服务器进行路径引导,移动通信终端只是接收服务器的路径引导信息然后展示出来,二者的执行主体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
对比文件1主要针对现有停车引导系统指示不明确、使用成本较高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通过移动通信终端、互联网、云服务器、车位传感器和多个无线路由器进行停车场内路线导航和引导的方法,从而使得不需要在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上安装专用的硬件终端设备就可以让司机最快找到停车场内部的空闲车位、并在司机返回提车时通过输入车牌号或其他注册信息就可以获知车辆停放的位置坐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基础上,没有动机在上述导航过程中去掉服务器,仅使用移动通信终端和车位传感器实现对车辆的导航。虽然对比文件1通过终端设备采集停车场中设置的无线设备信号强度实现了对停车位置信息的确定以及停车引导信息提示中的终端定位,但是上述对停车位置的确定和对终端位置的确定都需要服务器的参与,仅靠终端设备自身和停车场内的无线设备无法实现上述功能;进一步地,即使终端设备具有线下和线上地图导航功能,但对于新进入停车场的设备来说,其线上地图导航功能需要服务器将导航信息发送至终端应用程序,线下地图导航功能需要终端设备预先从服务器下载停车场地图,也就是说,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导航,都需要终端设备与服务器的交互才能完成。对比文件1中通过终端设备获取无线路由器的信号强度以进行相应的室内定位,其具体实现手段是需要预先采集每个位置的信号强度值,将该信号强度值与位置一一对应起来,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涉及终端设备仅利用信号强度均值就能确定终端设备当前位置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中的对停车定位引导的方法,是通过服务器发送给终端设备的导航信息实现的,而该权利要求中是终端设备利用无线发射设备的信号强度均值确定终端设备当前位置,然后利用终端设备当前位置与车辆停放位置之间的距离或方位差,进行距离远近或方位是否偏差的引导。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一种定位引导方法,应用在终端设备上,所述方法包括: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终端设备上已存储的车辆的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定位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基于所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不借助公网实现停车场内对车辆停车位置实时、精确的定位引导。
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各种基于RSS的测距技术的无线定位很难满足室内停车场定位准确且实现简单的要求,其公开了一种停车场中的车辆无线定位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4-54、70段,图3):由设置于待定位的车辆中的车辆节点向设置于停车场地的地标参考节点发送定位请求,其中,地标参考节点设置于停车场地中的两个相邻停车位之间;地标参考节点接收车辆节点发出的定位请求后,向车辆节点发送定位回复,在相应的回复中包含该地标参考节点接收到车辆节点发送来的定位请求时的信号强度,以便于车辆节点判断自身与地标参考节点之间的距离,车辆节点还可以获取接收定位回复时的信号强度,并可以对地标参考节点接收定位请求时的信号强度和车辆节点接收对应的定位回复时的信号强度二者取平均,并据此平均值估算自身与对应的地标参考节点之间的距离信息;车辆节点收到预定数量的地标参考节点发来的定位回复后,由车辆节点或其他实体根据预定数量的定位回复,结合该预定数量的地标参考节点在停车场中设置的位置信息计算出车辆位置信息,从而实现车辆定位;簇头节点获取车辆节点计算出的车辆位置信息,并将车辆位置信息发送到服务器;服务器接收簇头节点发送来的车辆位置信息,并为查询车辆位置的用户提供所述车辆位置信息。对比文件2中,在车辆节点获得车辆位置信息后,其需要通过簇头节点将相应的车辆位置信息转发到后台服务器中存储,在后续的用户取车需要对车辆定位的过程中,也需要服务器的参与。虽然对比文件2通过车位传感器和无线设备信号强度均值实现了对停车位置信息的确定以及终端定位,但是对停车位置的确定和对终端位置的确定同样都需要服务器的参与,仅靠终端设备自身和停车场内的无线设备无法实现上述功能。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和2都有没有给出仅通过终端设备与无线发射设备之间的通信就能够实时确定用户当前与车辆停放位置之间的距离或方位信息、并通过上述距离信息或方位偏差确定引导提示信息、利用上述引导提示信息实时引导用户逐渐接近车辆停放位置的启示。综上,对比文件1和2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并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所述技术背景下属于申请日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应用了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了解决不借助公网实现停车场内对车辆停车位置的实时、精确定位引导的问题,提出一种定位引导方法,在停车场的停车车位处设置无线发射设备和超声传感器,超声传感器感应车位是否被占用,无线发射设备基于BLE技术进行组网,将每个无线发射设备配置为从节点,同时每个无线发射设备通过不断对外广播包含每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身份标识和相应停车车位占用状态信息的广播信息,终端设备根据来自无线发射设备的信号强度均值确定其当前位置,并根据终端设备当前位置和其上已存储的车辆已停车位置信息之间的实时距离变化或方位变化,生成对用户的引导提示信息,以实时引导用户逐渐接近车辆。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具备实时引导用户到达车辆停放位置的功能,具有提高定位精度、使用户能够快速准确找到自己车辆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6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停车引导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停车引导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1-37段,图1):在停车场内部每隔一定的距离,部署一个无线路由器(相当于无线发射设备)。在停车场每一个停车位上可以部署一个车位传感器和一个LED指示灯,车位传感器用于获取该车位是否有车辆停放(相当于确定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LED指示灯用于把车位的信号直观的显示出来;车位传感器获取的信号可以发布给一个控制器,车位控制器获取到车位信息之后,可以把每一个车位的状态经由互联网传到云服务器上;云服务器结合停车场内部的位置坐标数据以及对应每一个车位的车辆是否空闲的状态,就能画出停车场内部的地图。多个无线路由器固定于停车场内部的不同位置,与移动通信终端的WIFI模块无线通信连接,用于室内定位和车辆导航,还包括用于采集停车场内部各个无线路由器的WIFI热点信号强度的采集设备,该采集设备为一移动通信终端。使用智能手机或其他便捷设备,在停车场内部走一圈,智能手机会在每一个时刻每一个位置,把搜索到的所有WIFI信号以及信号强度搜集下来,并通过互联网(比如WIFI或是3G等)发送到云服务器1上,整个停车场内部任何一个位置的WIFI信号强度都不一样,这样每一个位置就有了一个位置坐标(即信号强度与位置坐标一一对应)。司机4进入停车场之后,云服务器1能获知司机4的移动通信终端5对应的WIFI信号,查询已有的位置坐标数据,获知到司机的当前位置坐标,云服务器1将把空闲停车位的路径导引信息发送给司机4的移动通信终端5,司机4在一个停车场地图页面上,很清晰一目了然看到哪里有空停车位,从哪里过去最近,实现了精确停车引导的过程。云服务器将把空闲停车位的路径引导信息发送给司机的移动通信终端,到了空闲停车位之后,司机停好汽车,此时可以在移动通信终端上进行手动标记,记录自己的车牌信息停在哪一个停车位上,当司机外出办事后返回停车场内,如果忘记了车辆停放的位置,此时可以打开移动通信终端输入自己的车牌信息,告诉司机其汽车具体停放在哪一个位置,实现了自动发现车辆停放位置。
关于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其执行主体是终端设备,即终端设备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使用智能手机或其他便捷设备把每一个时刻每一个位置搜索到的所有WIFI信号以及信号强度搜集下来,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到云服务器上,整个停车场内部每一个位置就有了一个位置坐标,当司机进入停车场之后,云服务器通过得到的司机的移动通信终端对应的WIFI信号,查询已有的位置坐标数据,获知到司机的当前位置坐标,即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一个智能手机或其他便捷设备作为采集设备采集停车场内部各个无线路由器的WIFI热点信号强度,该采集设备不是用于确定司机位置坐标的司机的移动通信终端,且获取车位占用状态的是云服务器,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和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
关于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其具体限定了无线发射设备的位置是在停车车位上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停车场内部的不同位置固定设置多个无线路由器,并没有指出该多个无线路由器位于停车车位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
关于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的执行主体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现有技术中通过位置服务器对终端设备进行定位的精度不高的缺陷,因此所有方法步骤的执行主体都是终端设备,即终端设备根据当前位置信息和车位占用状态信息进行停车引导的引导提示信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服务器根据车位占用状态把空闲停车位的路径引导信息发送给司机的移动通信终端,服务器进行路径引导,移动通信终端只是接收服务器的路径引导信息然后展示出来,二者的执行主体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
对比文件1主要针对现有停车引导系统指示不明确、使用成本较高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通过移动通信终端、互联网、云服务器、车位传感器和多个无线路由器进行停车场内路线导航和引导的方法,从而使得不需要在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上安装专用的硬件终端设备就可以让司机最快找到停车场内部的空闲车位、并在司机返回提车时通过输入车牌号或其他注册信息就可以获知车辆停放的位置坐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基础上,没有动机在上述导航过程中去掉服务器,仅使用移动通信终端和车位传感器实现对车辆的导航。虽然对比文件1通过终端设备采集停车场中设置的无线设备信号强度实现了对停车位置信息的确定以及停车引导信息提示中的终端定位,但是上述对停车位置的确定和对终端位置的确定都需要服务器的参与,仅靠终端设备自身和停车场内的无线设备无法实现上述功能;进一步地,即使终端设备具有线下和线上地图导航功能,但对于新进入停车场的设备来说,其线上地图导航功能需要服务器将导航信息发送至终端应用程序,线下地图导航功能需要终端设备预先从服务器下载停车场地图,也就是说,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导航,都需要终端设备与服务器的交互才能完成。对比文件1中通过终端设备获取无线路由器的信号强度以进行相应的室内定位,其具体实现手段是需要预先采集每个位置的信号强度值,将该信号强度值与位置一一对应起来,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涉及终端设备利用信号强度均值就能确定终端设备当前位置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中的对停车定位引导的方法,是通过服务器发送给终端设备的导航信息实现的,而该权利要求中是终端设备利用无线发射设备的信号强度均值确定终端设备当前位置,然后利用终端设备当前位置与车辆停放位置之间的距离或方位差,进行距离远近或方位是否偏差的引导。
因此,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一种停车引导方法,应用在终端设备上,所述方法包括:确定来自至少一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一个所述无线发射设备对应设置在一个停车车位处;根据所述至少一个信号强度均值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信息;根据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和所述至少一个占用状态信息对所述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所述车辆的需要停车的引导提示信息。基于所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不借助公网实现停车场内对车辆停车位置实时、精确的定位引导。
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各种基于RSS的测距技术的无线定位很难满足室内停车场定位准确且实现简单的要求,其公开了一种一种停车场中的车辆无线定位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4-54、70段,图3):由设置于待定位的车辆中的车辆节点向设置于停车场地的地标参考节点发送定位请求,其中,地标参考节点设置于停车场地中的两个相邻停车位之间;地标参考节点接收车辆节点发出的定位请求后,向车辆节点发送定位回复,在相应的回复中包含该地标参考节点接收到车辆节点发送来的定位请求时的信号强度,以便于车辆节点判断自身与地标参考节点之间的距离,车辆节点还可以获取接收定位回复时的信号强度,并可以对地标参考节点接收定位请求时的信号强度和车辆节点接收对应的定位回复时的信号强度二者取平均,并据此平均值估算自身与对应的地标参考节点之间的距离信息;车辆节点收到预定数量的地标参考节点发来的定位回复后,由车辆节点或其他实体根据预定数量的定位回复,结合该预定数量的地标参考节点在停车场中设置的位置信息计算出车辆位置信息,从而实现车辆定位;簇头节点获取车辆节点计算出的车辆位置信息,并将车辆位置信息发送到服务器;服务器接收簇头节点发送来的车辆位置信息,并为查询车辆位置的用户提供所述车辆位置信息。对比文件2中,在车辆节点获得车辆位置信息后,其需要通过簇头节点将相应的车辆位置信息转发到后台服务器中存储,在后续的用户取车需要对车辆定位的过程中,也需要服务器的参与。虽然对比文件2通过车位传感器和无线设备信号强度均值实现了对停车位置信息的确定以及终端定位,但是对停车位置的确定和对终端位置的确定同样都需要服务器的参与,仅靠终端设备自身和停车场内的无线设备无法实现上述功能。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和2都有没有给出仅通过终端设备与无线发射设备之间的通信就能够实时确定用户当前位置信息与占用状态信息确定可停车位置的引导提示信息、利用上述引导提示信息实时引导用户逐渐接近可停车位置的启示。综上,对比文件1和2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并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所述技术背景下属于申请日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应用了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为了解决不借助公网实现停车场内对可停车位置的实时、精确定位引导的问题,提出一种停车引导方法,在停车场的停车车位处设置无线发射设备和超声传感器,超声传感器感应车位是否被占用,无线发射设备基于BLE技术进行组网,将每个无线发射设备配置为从节点,同时每个无线发射设备通过不断对外广播包含每个无线发射设备的身份标识和相应停车车位占用状态信息的广播信息,终端设备根据来自无线发射设备的信号强度均值确定其当前位置,并根据终端设备当前位置和车位占用状态信息,生成对用户可停车位置的引导提示信息,以实时引导用户逐渐接近可停车位置。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具备实时引导用户到达可停车位置的功能,具有提高定位精度、使用户能够快速准确找到可停车位置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8-11是独立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2、23均要求保护一种定位引导装置,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定位引导方法。因此,鉴于和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2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8、24均要求保护一种停车引导装置,其对应于权利要求7的停车引导方法。因此,鉴于和权利要求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8、2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19-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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