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设备工作模式确定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工作模式确定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12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639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4813.2
申请日:2015-03-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俊茹
合议组组长:崔宪丽
参审员:杨晓曼
国际分类号: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4813.2,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工作模式确定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7段(即,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4468966 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对比文件3:CN103442331 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原审查部门在其他说明部分引用了另外2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2:CN102223697 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对比文件4:CN103997771 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认为权利要求2、4、5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2-6的评述,权利要求8-12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工作模式确定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启动所述电子设备的wifi通讯模块,以使得所述wifi通讯模块处于工作状态;
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环境下通过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对应的参数信息,其中,所述参数信息包括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每一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和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数量信息;
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与所述当前环境对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参数信息为所述名称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判断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是否存在第一类型热点,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与所述第一类型热点对应的第一模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与所述第一类型热点对应的第一模式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和/或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名称信息对应的推送信息,显示所述推送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参数信息为所述数量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数量信息,确定与所述数量信息对应的第二模式;
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所述第二模式。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参数信息为所述名称信息和所述数量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具体包括:
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i模式时,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每一个无线热点的第二名称信息与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第二数量信息,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有第一模式至第M模式共M个模式,i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
基于所述数量信息与所述第二数量信息,判断所述wifi通讯模块在当前时刻扫描的无线热点个数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i模式时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个数的差值的绝对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与所述第二名称信息,判断所述wifi通讯模块在所述当前时刻扫描的无线热点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i模式时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具有相同名称的无线热点个数是否大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且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获得所述第i模式;
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所述第i模式。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与所述工作模式对应的wifi通讯模块连接策略;
基于所述wifi通讯模块连接策略从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确定出一个无线热点作为待连接无线热点;
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连接所述待连接无线热点。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wifi通讯模块,设置在所述壳体内;
存储单元,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
至少一个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通过获得并运行所述至少一个程序模块,用于启动所述wifi通讯模块,以使得所述wifi通讯 模块处于工作状态;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环境下通过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对应的参数信息,其中,所述参数信息包括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每一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和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数量信息;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与所述当前环境对应。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用于:
在所述参数信息为所述名称信息时基于所述名称信息,判断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是否存在第一类型热点,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与所述第一类型热点对应的第一模式。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用于: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控制所述电子设备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和/或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名称信息对应的推送信息,控制所述电子设备显示所述推送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用于:
在所述参数信息为所述数量信息时,基于所述数量信息,确定与所述数量信息对应的第二模式;
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所述第二模式。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用于:
在所述参数信息为所述名称信息和所述数量信息时,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i模式时,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每一个无线热点的第二名称信息与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第二数量信息,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有第一模式至第M模式共M个模式,i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
基于所述数量信息与所述第二数量信息,判断所述wifi通讯模块在当前时刻扫描的无线热点个数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i模式时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个数的差值的绝对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与所述第二名称信息,判断所述wifi通讯模块在所述当前时刻扫描的无线热点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i模式时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具有相同名称的无线热点个数是否大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且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获得所述第i模式;
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所述第i模式。
12. 如权利要求7-11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用于:
获得与所述工作模式对应的wifi通讯模块连接策略;
基于所述wifi通讯模块连接策略从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确定出一个无线热点作为待连接无线热点;
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连接所述待连接无线热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7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控制所述电子设备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如下:对比文件4中展示推送的数据存在画面不直观的缺陷,直接打开应用程序存在用户体验感差的缺陷;本申请中将应用程序显示于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供用户选择打开哪个应用程序,并不是直接进入;因此,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7、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工作模式确定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启动所述电子设备的wifi通讯模块,以使得所述wifi通讯模块处于工作状态;
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环境下通过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对应的参数信息,其中,所述参数信息包括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每一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和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数量信息;
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与所述当前环境对应;以及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与所述第一类型热点对应的第一模式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名称信息对应的推送信息,显示所述推送信息。”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wifi通讯模块,设置在所述壳体内;
存储单元,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
至少一个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通过获得并运行所述至少一个程序模块,用于启动所述wifi通讯模块,以使得所述wifi通讯 模块处于工作状态;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环境下通过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对应的参数信息,其中,所述参数信息包括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每一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和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数量信息;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与所述当前环境对应;以及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用于: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名称信息对应的推送信息,控制所述电子设备显示所述推送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4。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也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修改为“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未存储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通过网络下载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在从属权利要求3、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存储有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所述电子设备中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并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未存储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通过网络下载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并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中告知或打开的应用程序为智能终端设备本地存储的客户端应用模块,其并未提及在智能终端设备本地没有预装客户端应用模块的情况下如何告知用户使用何类应用程序或如何打开对应的应用程序。且由于对比文件4中的智能终端设备是预装了客户端应用模块的,因此其也未给出在智能终端设备未安装客户端应用模块时如何告知或打开应用程序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中,在电子设备本地未存储与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基于名称信息,通过网络下载匹配的应用程序,并显示下载得到的应用程序于显示屏上,从而即使在电子设备本地未存储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也能够向用户展示当前环境适配的应用程序,从而提升用户应用体验。因此,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7、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工作模式确定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启动所述电子设备的wifi通讯模块,以使得所述wifi通讯模块处于工作状态;
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环境下通过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对应的参数信息,其中,所述参数信息包括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每一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和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数量信息;
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与所述当前环境对应;以及
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未存储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通过网络下载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并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所述工作模式为与所述第一类型热点对应的第一模式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存储有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所述电子设备中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并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和/或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名称信息对应的推送信息,显示所述推送信息。”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wifi通讯模块,设置在所述壳体内;
存储单元,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
至少一个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通过获得并运行所述至少一个程序模块,用于启动所述wifi通讯模块,以使得所述wifi通讯模块处于工作状态;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环境下通过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对应的参数信息,其中,所述参数信息包括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中每一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和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数量信息;基于所述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与所述当前环境对应;以及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未存储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通过网络下载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并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用于:
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存储有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所述电子设备中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并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和/或
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名称信息对应的推送信息,控制所述电子设备显示所述推送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468966 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2223697 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3442331 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4:CN103997771 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工作模式确定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终端设备位置确定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段,第[0069]-[0098]段):终端设备可以实时获取与终端设备的位置相关联的上下文信息(相当于参数信息),所述上下文信息可以包括多种,例如:Wi-Fi热点个数,GPS抓星个数等,无线Wi-Fi热点个数可以由无线网络模块获得(相当于wifi通讯模块处于工作状态,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环境下通过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对应的参数信息,所述参数信息包括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数量信息。此外,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无线网络模块wifi能够获得Wi-Fi热点个数,则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之前必然存在启动无线网络模块的过程)。根据所述上下文信息确定所述终端设备处于所述设定位置的概率,根据所述概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为处于室内或室外,根据室内、室外状态实现电子设备的自动模式切换(相当于基于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与所述当前环境对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参数信息还包括每一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基于每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和热点数量信息确定工作模式;(2)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未存储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通过网络下载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并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来电静音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5]段):移动终端通获取WIFI热点的标识信息,所述标识信息包括WIFI热点的服务集标识符(相当于名称信息);将所述WIFI热点的标识信息与预先设置的WIFI热点标识信息进行匹配处理;当匹配时,将来电提醒的响铃状态模式和/或震动状态模式切换到静音状态模式。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WIFI热点的名称自动切换工作模式以方便用户。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使得电子设备能够同时根据热点名称信息和热点数量两个参数切换工作模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无线接入识别技术进行应用和消息触发的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40]段):移动终端自动搜索附近的AP设备的SSID(相当于名称)后进行网络连接,根据连接的AP信息,或推送消息,或告知可使用何种类应用程序,或直接打开相应的应用程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基于所述接入点的名称信息获得对应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由此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此外,现实生活中,电子设备不可能安装了所有应用程序,当需要使用某种应用程序而电子设备没有安装时,通过网络下载安装并存储该应用程序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当下载安装之后,将应用程序显示在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以方便用户后续使用,这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4和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启示下,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使得电子设备在本地没有存储与热点名称对应的某种应用程序时通过网络下载该应用程序并显示在显示屏上。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根据WIFI热点的名称切换工作模式。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2]段):根据接入点AP的SSID名称自动告知用户当前场所当前时间段可使用何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对餐饮类、旅游类行业应用在客户体验上起到优化和提升效果(相当于判断无线热点中是否存在第一类型热点)。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在存在第一类型热点时确定工作模式为与第一类型热点对应的工作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同上):根据连接的AP信息,或推送消息(相当于基于名称信息,获得与名称信息对应的推动信息,显示所述推动信息),或告知可使用何种类应用程序,或直接打开相应的应用程序(能够直接打开应用程序,则移动终端必然之前本地存储了该应用程序,因此隐含公开了在电子设备本地存储有与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获得与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基于所述接入点的名称信息获得对应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由此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此外,将打开的应用程序进行显示是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同上):可以通过无线网络热点个数以及其他信息确定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为处于室内或室外,根据室内、室外实现电子设备自动模式切换,也公开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仅用更少量的上下文信息。在此启示下,为了快速切换工作模式以提高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切换参数的个数进行设置,只根据某一种参数,例如WIFI热点的数量,进行工作模式的切换,这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83]-[0091]段):根据室内室外状态,电子设备能够自动模式切换(相当于工作模式有第一模式至第M模式共M个模式,i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分别采集终端设备在室内、室外两种情况下的各种上下文信息,包括WIFI热点个数等,统计得到WIFI热点个数取特定值时当前用户所处位置是室内、室外的概率并存储在终端设备中(相当于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i模式时,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第二数量信息)。实时获取与终端设备的位置相关联的上下文信息,例如Wi-Fi热点个数等,根据所述上下文信息确定所述终端设备处于所述设定位置的概率(相当于基于数量信息和第二数量信息得到判断结果),根据所述概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为处于室内或室外,根据室内、室外状态实现电子设备的自动模式切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预先获得某一模式的参数信息,之后根据实时获取的参数信息和预先获得的参数信息判断工作模式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将所述WIFI热点的服务集标识符与预先设置的WIFI热点的服务集标识符进行匹配处理,预先设置的WIFI热点标识信息与移动终端的位置相关联;匹配时,切换工作模式为静音状态模式(相当于基于所述名称信息与所述第二名称信息,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此外,根据热点个数的差值阈值和相同名称个数的差值阈值得到判断结果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更好更快地确定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得到如下方案:预先设置某一模式的热点个数和全部热点名称个数,之后将实时获得的热点个数和名称与预先设置热点个数和名称进行对比,在预设的阈值范围内即可判断为某种工作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1-5中任一权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查找无线接入点的方法和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0]段):设置终端设备的查找参数;获取无线接入点的设备属性;将设置的参数与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的设备属性进行匹配验证(相当于连接策略);显示与设定的参数相符的无线接入点(相当于确定出待连接的无线热点)。通过对模式的设置,可以有针对性地接入某种设备,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连接策略确定出所需待连接无线设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给用户提供精确的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连接策略进行全面细致的限制,以确定出一个无线热点作为待连接无线热点,这也是本领域中所惯用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段,第[0069]-[0098]段):终端设备(必然包括壳体)可以实时获取与终端设备的位置相关联的上下文信息(相当于参数信息),所述上下文信息可以包括多种,例如:Wi-Fi热点个数,GPS抓星个数等,无线Wi-Fi热点个数可以由无线网络模块获得(相当于wifi通讯模块处于工作状态,获得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环境下通过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对应的参数信息,所述参数信息包括所述wifi通讯模块扫描的无线热点数量信息。此外,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无线网络模块wifi能够获得Wi-Fi热点个数,则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之前必然存在启动无线网络模块的过程)。根据所述上下文信息确定所述终端设备处于所述设定位置的概率,根据所述概率确定所述终端设备的当前位置为处于室内或室外,根据室内、室外状态实现电子设备的自动模式切换(相当于基于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与所述当前环境对应)。实施例中各个示例性单元和算法能够以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结合来实现,计算机软件通常存储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相当于存储单元,设置在壳体内,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参数信息还包括每一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基于每个热点的名称信息和热点数量信息确定工作模式;(2)在所述电子设备本地未存储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所述名称信息,通过网络下载与所述名称信息匹配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并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应用程序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3)由处理器运行程序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来电静音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5]段):移动终端通获取WIFI热点的标识信息,所述标识信息包括WIFI热点的服务集标识符(相当于名称信息);将所述WIFI热点的标识信息与预先设置的WIFI热点标识信息进行匹配处理;当匹配时,将来电提醒的响铃状态模式和/或震动状态模式切换到静音状态模式。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WIFI热点的名称自动切换工作模式以方便用户。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变形,使得电子设备能够同时根据热点名称信息和热点数量两个参数切换工作模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无线接入识别技术进行应用和消息触发的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40]段):移动终端自动搜索附近的AP设备的SSID(相当于名称)后进行网络连接,根据连接的AP信息,或推送消息,或告知可使用何种类应用程序,或直接打开相应的应用程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基于所述接入点的名称信息获得对应的至少一个应用程序,由此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此外,现实生活中,电子设备不可能安装了所有应用程序,当需要使用某种应用程序而电子设备没有安装时,通过网络下载安装并存储该应用程序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当下载安装之后,将应用程序显示在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以方便用户后续使用,这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4和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启示下,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使得电子设备在本地没有存储与热点名称对应的某种应用程序时通过网络下载该应用程序并显示在显示屏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由处理器运行程序模块执行计算机指令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4以及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处理器运行程序模块执行计算机指令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以上对权利要求2-6的评述,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4中,直接打开的应用程序应该是移动终端本地存储的应用程序,但是,对比文件4没有限定告知用户使用的应用程序也必须是移动终端本地存储的应用程序,在本领域中,无论某种应用程序是否在移动终端上本地存储,都可以被告知。此外,现实生活中可以使用的APP众多,移动终端的存储容量有限,不可能将所有APP都安装和存储,在需要某种应用程序的时候才通过网络下载该应用程序,这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中告知移动终端应该使用何种应用程序而该移动终端恰好没有预先存储该应用程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网络去下载所述应用程序以便用户后续使用。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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