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30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62814
优先权日:2007-10-29
申请(专利)号:201310135392.8
申请日:2008-10-27
复审请求人:联想创新有限公司(香港) 联想创新有限公司(香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文婷
合议组组长:冯于迎
参审员:孙昌璐
国际分类号:H04W36/04;H04W24/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所记载,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35392.8,名称为“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最初为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后变更为联想创新有限公司(香港)。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114073.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因此,在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所涉及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该申请号为200880114073.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3GPP TSG-RAN WG1 #48bis R1-071597 Measurement Bandwidth for Mobility related Measurements,公开日为2007年03月3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3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由通信网络的基站执行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从邻近小区列表获得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其中,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所述邻近小区列表;
从所获得的小区带宽中确定最小小区带宽;以及
依据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将用于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信息发信号通知给移动通信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得包括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相关联的服务小区的小区带宽。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经由所确定的测量带宽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测量报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ID;
与所述新的邻近小区所对应的基站建立连接;以及
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ID是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所述小区ID。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接收的小区带宽信息存储在所述通信设备的数据存储器中。
7. 一种在移动通信设备中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信令信息,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最大测量带宽;
检测邻近小区,其中,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邻近小区列表;以及
执行步骤,所述执行步骤经由不超过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的信令信息是在RRC控制消息中被接收的。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执行步骤在向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发送数据或者从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数据之间执行所述测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8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检测包括从所述邻近小区接收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向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通知从其接收到了信号的邻近小区。
12. 根据权利要求7到8或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步骤接收标识出与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相对应的测量带宽的信令信息。
13. 一种基站,包括:
用于从邻近小区列表获得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的装置,其中,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所述邻近小区列表;
用于从所获得的小区带宽中确定最小小区带宽的装置;以及
用于依据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将用于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信息发信号通知给移动通信设备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用于获得的装置被布置成包括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相关联的服务小区的小区带宽。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基站,其中,还包括用于经由所确定的测量带宽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测量报告的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的任一项所述的基站,还包括:
用于接收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ID的装置;
用于与所述新的邻近小区所对应的基站建立连接的装置;以及
用于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信息的装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用于接收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ID的装置被布置成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所述小区ID。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基站,还包括用于将所接收的小区带宽信息存储在所述基站的数据存储器中的装置。
19. 一种基站,包括:
用于从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信令信息的装置,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最大测量带宽;
用于检测邻近小区的装置,其中,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邻近小区列表;以及
用于经由不超过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的装置。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被布置成在RRC控制消息中接收所述信令信息。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的任一项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用于执行的装置被布置成在向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发送数据或者从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数据之间执行所述测量。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的任一项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用于检测的装置被布置成从所述邻近小区接收信号。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基站,还包括用于向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通知从其接收到了信号的邻近小区的装置。
24. 根据权利要求19到20或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接收装置被布置成接收标识出与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相对应的测量带宽的信令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7、13、19中添加特征“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要由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所述最大测量带宽”,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9-24的主题名称。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新增的特征“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要由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最大测量带宽”,基站5在移动电话3发送针对属于同一基站5的其他小区的报告时,已经具有第1层小区ID和第3层小区ID间的映射。因此,移动电话3不需要读取属于已知基站的新小区的BCH。此外,还能实现基站5的所有小区的所有信息可以在一个X2公共消息中被提供。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新增加的特征“其中,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要由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所述最大测量带宽”,是指基站仅基于白名单中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最大测量带宽,而那些处于黑名单中的不可用的或未被网络识别的小区的带宽不在考虑范围内。由于“确定最大测量带宽”是基于“邻近小区的带宽”,而该“邻近小区”中有些是不可用的或未被网络识别的,为了提高“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准确性,只用“可用邻近小区”的带宽来确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这也是黑白名单的基本作用的具体应用。至于申请人所陈述的“移动电话不需要读取已知基站的新小区的BCH”以及“基站的所有小区的所有信息科在一个X2公共消息中被提供”这一技术效果,仅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来看,并不能确定具备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7、1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基于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7、19中“经由不超过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修改为“经由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的假设,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针对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其限定了获取最大测量带宽的邻近小区的范围,并不是所有邻近小区,而是仅针对可供移动设备向其进行漫游的小区。由于对不适于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并不予考虑,其提高了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准确性。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区别,但是,在小区切换或小区重选过程中,为了提高小区选择的高效性和准确性,通常会从邻近小区中排除部分不适于接入的小区,以确定多个目标小区,实现的方式譬如是根据小区黑名单和白名单,或者根据小区接入的历史记录等等,然后再根据小区测量结果,从多个目标小区中确定新的服务小区。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类似地,为了提高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仅对适于移动设备接入的小区进行关注,对不适于移动设备接入的小区不予考虑。其次,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体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移动电话不需要读取新小区BCH”和“所有小区的所有信息在一个X2消息中被提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在独立权利要求1、7、13、19中添加特征“一旦建立了从所述基站朝向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的连接,则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将由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控制的各小区的小区信息发送到所述基站”,将权利要求7、19中“经由不超过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修改为“经由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上述增加的特征,基站在移动电话发送其他小区的报告时,已经具有第1层和第3层小区ID间的映射,因此能够实现移动电话不需要读取新小区BCH和所有小区的所有信息在一个X2消息中被提供的技术效果,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由通信网络的基站执行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从邻近小区列表获得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其中,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所述邻近小区列表;
从所获得的小区带宽中确定最小小区带宽;以及
依据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将用于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信息发信号通知给移动通信设备,
其中,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要由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所述最大测量带宽,
其中,一旦建立了从所述基站朝向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的连接,则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将由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控制的各小区的小区信息发送到所述基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得包括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相关联的服务小区的小区带宽。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经由所确定的测量带宽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测量报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ID;
与所述新的邻近小区所对应的基站建立连接;以及
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ID是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所述小区ID。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接收的小区带宽信息存储在所述通信设备的数据存储器中。
7. 一种在移动通信设备中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信令信息,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最大测量带宽;
检测邻近小区,其中,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邻近小区列表;以及
执行步骤,所述执行步骤经由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
其中,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要由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所述最大测量带宽,
其中,一旦建立了从所述基站朝向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的连接,则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将由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控制的各小区的小区信息发送到所述基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的信令信息是在RRC控制消息中被接收的。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执行步骤在向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发送数据或者从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数据之间执行所述测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检测包括从所述邻近小区接收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向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通知从其接收到了信号的邻近小区。
12. 根据权利要求7到8和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接收步骤接收标识出与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相对应的测量带宽的信令信息。
13. 一种基站,包括:
用于从邻近小区列表获得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的装置,其中,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所述邻近小区列表;
用于从所获得的小区带宽中确定最小小区带宽的装置;以及
用于依据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将用于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信息发信号通知给移动通信设备的装置,
其中,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要由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所述最大测量带宽,
其中,一旦建立了从所述基站朝向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的连接,则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将由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控制的各小区的小区信息发送到所述基站。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用于获得的装置被布置成包括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相关联的服务小区的小区带宽。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基站,其中,还包括用于经由所确定的测量带宽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测量报告的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基站,还包括:
用于接收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ID的装置;
用于与所述新的邻近小区所对应的基站建立连接的装置;以及
用于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信息的装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基站,其中,所述用于接收新的邻近小区的小区ID的装置被布置成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所述小 区ID。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基站,还包括用于将所接收的小区带宽信息存储在所述基站的数据存储器中的装置。
19. 一种移动通信设备,包括:
用于从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信令信息的装置,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最大测量带宽;
用于检测邻近小区的装置,其中,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邻近小区列表;以及
用于经由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的装置,
其中,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要由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所述最大测量带宽,
其中,一旦建立了从所述基站朝向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的连接,则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将由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控制的各小区的小区信息发送到所述基站。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被布置成在RRC控制消息中接收所述信令信息。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所述用于执行的装置被布置成在向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发送数据或者从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数据之间执行所述测量。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所述用于检测的装置被布置成从所述邻近小区接收信号。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还包括用于向所述 相关联的通信设备通知从其接收到了信号的邻近小区的装置。
24. 根据权利要求19到20和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移动通信设备,其中,所述接收装置被布置成接收标识出与所述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相对应的测量带宽的信令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3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7、19中“经由不超过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修改为“经由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所述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并增加了技术特征“一旦建立了从所述基站朝向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的连接,则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将由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控制的各小区的小区信息发送到所述基站”,修改后的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所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和[0040]-[0043]段),因此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3GPP TSG-RAN WG1 #48bis R1-071597 Measurement Bandwidth for Mobility related Measurements,公开日为2007年03月3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通信网络的基站执行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移动性测量的测量带宽,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4节):大于1.25MHz的测量带宽被推荐用于移动性测量,这可纠正切换评估从而减少掉话。不同的邻小区可具有不同的载波带宽,将服务小区和目标小区带宽中的最小带宽确定为测量带宽已经足够(相当于获取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从所获得的小区带宽中确定最小小区带宽)。因此提议使用单一测量带宽来执行所有邻小区测量,该测量带宽为服务小区和目标小区带宽中的最小值,这由服务eNB来控制。测量带宽被服务eNB用信令通知给UE(相当于依据所确定的最小小区带宽将用于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信息发信号通知给移动通信设备)。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从邻近小区列表获得邻近小区带宽,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邻近小区列表,其中,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最大测量带宽。(2)一旦建立了从所述基站朝向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的连接,则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将由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控制的各小区的小区信息发送到所述基站。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准确性,以及如何方便地获取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
针对上述区别(1),首先,本领域公知,eNB通常会存储邻近小区列表,以用于获取邻近小区的相关信息。随着新小区的添加或旧小区的去除,邻近小区时常变化,eNB则需要对小区列表进行更新和维护。从邻近小区列表获得邻近小区的带宽信息,以及根据新检测的小区更新邻近小区列表以保证邻近小区的信息准确性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其次,移动设备由于其移动性,需要进行越区切换或小区重选,在此过程中,为了提高小区选择的高效性和准确性,通常会从邻近小区中排除部分不适于接入的小区,来确定多个目标小区,进行邻近小区测量。排除的方式可以是根据小区黑名单和白名单,或者根据小区接入的历史记录等,这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类似地,为了提高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仅对适于移动设备接入的小区进行关注,将其确定为目标小区来确定最大测量带宽,而对不适于移动设备接入的小区不予考虑。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了获取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但未公开如何具体获取,而本申请中,只要当前基站(即服务基站)和新检测到的小区的所属基站建立起一个连接,则该基站将下属的所有小区的小区信息都发送到服务基站,从而服务基站可以根据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来确定最大测量带宽。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中,由于通过服务基站与新小区所属基站间的某一个连接将该基站下属的所有小区信息发送给服务基站,从而实现了所有小区的所有信息在一个X2消息中被提供的技术效果,使得服务基站能够获取其所需的所有邻小区信息,从而能够方便地获取所有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此外,在检测到一个新小区时,由于服务基站已经通过X2口获取了该新小区的小区信息,则不需要终端设备再通过读取该另一新小区的BCH来获取相关的小区信息。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在移动通信设备中执行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移动性测量的测量带宽,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4节):大于1.25MHz的测量带宽被推荐用于移动性测量,这可纠正切换评估从而减少掉话。不同的邻小区可具有不同的载波带宽,将服务小区和目标小区带宽中的最小带宽确定为测量带宽已经足够。因此提议使用单一测量带宽来执行所有邻小区测量,该测量带宽为服务小区和目标小区带宽中的最小值,这由服务eNB来控制。测量带宽被服务eNB用信令通知给UE(相当于从相关联的通信设备接收信令信息,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最大测量带宽,执行步骤,经由所述信令信息标识出的最大测量带宽的带宽,对来自邻近小区的信号执行测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检测邻近小区,在添加新的小区时,用新检测到的小区更新邻近小区列表,其中,仅基于可供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向其漫游的小区的已知带宽来确定要由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的所述最大测量带宽。(2)一旦建立了从所述基站朝向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的连接,则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将由所述新检测到的小区的基站控制的各小区的小区信息发送到所述基站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准确性,以及如何方便地获取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
针对上述区别(1),首先,eNB通常会存储邻近小区列表,以用于获取有关邻近小区的相关信息。随着邻近小区的变化,eNB需要对小区列表进行维护。当移动设备检测到新的小区时,会通知网络侧使用新检测的小区更新邻近小区列表,以供网络侧更新小区列表以保持小区列表的准确性,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其次,移动设备由于其移动性,需要进行越区切换或小区重选,在此过程中,为了提高小区选择的高效性和准确性,通常会从邻近小区中排除部分不适于接入的小区,来确定多个目标小区,进行邻近小区测量。排除的方式可以是根据小区黑名单和白名单,或者根据小区接入的历史记录等。这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类似地,为了提高确定最大测量带宽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仅对适于移动设备接入的小区进行关注,将其确定为目标小区来确定最大测量带宽,而对不适于移动设备接入的小区不予考虑。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了获取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但未公开如何具体获取,而本申请中,只要当前基站(即服务基站)和新检测到的小区的所属基站建立起一个连接,则该基站将下属的所有小区的小区信息都发送到服务基站,从而服务基站可以根据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来确定最大测量带宽。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7中,由于通过服务基站与新小区所属基站间的某一个连接将该基站下属的所有小区信息发送给服务基站,从而实现了所有小区的所有信息在一个X2消息中被提供的技术效果,使得服务基站能够获取其所需的所有邻小区信息,从而能够方便地获取所有邻近小区的小区带宽。此外,在检测到一个新小区时,由于服务基站已经通过X2口获取了该新小区的小区信息,则不需要终端设备再通过读取该另一新小区的BCH来获取相关的小区信息。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2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7,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3-18分别是对应方法权利要求1-6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24分别是对应方法权利要求7-12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12的评述,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2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