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87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630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2207.8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峥
合议组组长:张畅
参审员:李微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解决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2207.8,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8-14、17和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15和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867718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1742114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对比文件3:CN10293882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每个所述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生成第一采集指令;
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时刻,响应用于设置被拍摄对象个数的用户手动设置操作,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时刻,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识别单元识别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一预览画面,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为: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属于同一类别的所述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5. 如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图像识别单元时,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图像识别单元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二预览画面中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语音识别单元时,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具体为: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M个对应于同一语音内容的所述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8.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停止采集图像状态。
9.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存在指示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连续拍摄N张图像的连拍设置,则所述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具体为:
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以与所述连拍设置对应的预设时间间隔进行N次图像采集,获得每张图像中都包含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的N张图像,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10.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图像采集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每个所述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生成第一采集指令;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响应用于设置被拍摄对象个数的用户手动设置操作,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识别单元识别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一预览画面,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属于同一类别的所述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4. 如权利要求10、11或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图像识别单元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二预览画面中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5. 如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判断模块具体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M个对应于同一语音内容的所述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7. 如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三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停止采集图像状态。
18. 如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若存在指示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连续拍摄N张图像的连拍设置,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具体用于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以与所述连拍设置对应的预设时间间隔进行N次图像采集,获得每张图像中都包含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的N张图像,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第一时刻确定被拍摄对象数量,并将该被拍摄对象数量作为确保每个被拍摄对象均处于良好拍摄状态的基础性数据,以在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确定被拍摄数量的被拍摄对象均摆出了理想拍摄姿势时,控制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的方式,不仅使得在进行图像拍摄时,各个被拍摄对象都在图像拍摄范围内,而且保证了在进行图像拍摄时,各个被拍摄对象均摆出了理想拍摄姿势,进而可以在多人合拍时,保证每个被拍摄者都摆出理想拍摄姿态、以达到理想拍摄效果。对比文件1是为了实现“在进行多人自动合拍时,保证所有被拍摄者都在拍摄范围内”目的,而提供的一种自动拍照的方法。相应的,对比文件1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只要确定所有的被拍照者都在拍摄范围内即可,而并不需要确定位于拍摄范围内的各个被拍摄者的拍摄状态,是否摆出了理想拍摄姿势。对比文件1并未提出任何与“在进行多人自动合拍时,保证每个被拍摄者都摆出了理想拍摄姿势”相关的需求,更加未给出任何用于解决这一需求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可能想到“在进行多人自动合拍时,保证每个被拍摄者都摆出理想拍摄姿势”这一需求,更加不可能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以解决这一需求。因此认为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同时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每个所述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生成第一采集指令;所述被拍摄对象处于最佳拍摄状态表征所述被拍摄对象摆出理想拍摄姿势;
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时刻,响应用于设置被拍摄对象个数的用户手动设置操作,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时刻,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识别单元识别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一预览画面,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为: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属于同一类别的所述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5. 如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图像识别单元时,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图像识别单元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二预览画面中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特 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语音识别单元时,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具体为: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M个对应于同一语音内容的所述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8.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停止采集图像状态。
9.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存在指示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连续拍摄N张图像的连拍设置,则所述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具体为:
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以与所述连拍设置对应的预设时间间隔进行N次图像采集,获得每张图像中都包含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的N张图像,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10.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图像采集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同时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每个所述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生成第一采集指令;所述被拍摄对象处于最佳拍摄状态表征所述被拍摄对象摆出理想拍摄姿势;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响应用于设置被拍摄对象个数的用户手动设置操作,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识别单元识别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一预览画面,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属于同一类别的所述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4. 如权利要求10、11或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图像识别单元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二预览画面中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5. 如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判断模块具体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M个对应于同一语音内容的所述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7. 如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 还包括:
第三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停止采集图像状态。
18. 如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若存在指示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连续拍摄N张图像的连拍设置,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具体用于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以与所述连拍设置对应的预设时间间隔进行N次图像采集,获得每张图像中都包含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的N张图像,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之一,即:对比文件1:CN101867718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该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8-13、17和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该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同时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每个所述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生成第一采集指令;所述被拍摄对象处于最佳拍摄状态表征所述被拍摄对象摆出理想拍摄姿势”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首先,对比文件1中预设时间到达的时刻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时刻。其次,生理特性指生理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性质,即能区别两个物体的依据,生理特征为生理特性的表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检测图像中的人脸数量,人脸是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的下位概念。再者,对于 “最佳拍摄状态”和“理想拍摄姿势”,对比文件1中检测到图像中的人脸数量等于预设值,确定每个被拍摄对象的脸均位于图像采集区域内,这种情况属于每个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的一种情形,表征了被拍摄对象的理想拍摄姿势。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可以为预设可识别表情或者姿态特征信息,从而在第二时刻,判断是否通过图像识别单元在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二预览画面中,检测获得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态特征信息并获得判断结果。而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也可以为预设语音特征信息,从而在第二时刻,判断是否通过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并获得判断结果。相较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上述方案能够更准确的确定各被拍摄对象是否已做好拍摄准备。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每个所述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生成第一采集指令;
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
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图像识别单元时,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图像识别单元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二预览画面中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或,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语音识别单元时,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时刻,响应用于设置被拍摄对象个数的用户手动设置操作,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时刻,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识别单元识别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一预览画面,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为: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属于同一类别的所述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具体为:
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M个对应于同一语音内容的所述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停止采集图像状态。
7.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存在指示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连续拍摄N张图像的连拍设置,则所述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具体为:
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以与所述连拍设置对应的预设时间间隔进行N次图像采集,获得每张图像中都包含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的N张图像,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8.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图像采集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内的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确定每个所述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生成第一采集指令;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第一采集指令,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图像识别单元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二预览画面中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或,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响应用于设置被拍摄对象个数的用户手动设置操作,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识别单元识别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一预览画面,确定在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属于同一类别的所述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判断模块具体用于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M个对应于同一语音内容的所述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13. 如权利要求8-11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三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停止采集图像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8-11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若存在指示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连续拍摄N张图像的连拍设置,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具体用于控制所述图像 采集单元以与所述连拍设置对应的预设时间间隔进行N次图像采集,获得每张图像中都包含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的N张图像,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1867718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1742114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对比文件3:CN10293882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拍照的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3]-[0061]段,附图1-5):自动拍照的装置包括拍照模块(即本申请的图像采集单元);设定相机的拍照人数;采集预设范围内的图像;102、检测图像中的人脸数量,假设有5个人要进行多人自动合拍(即在第一时刻,确定在第一图像采集区域中有M个被拍摄对象,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判断人脸数量是否等于预设值;等待预设时间(预设时间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时刻之后的第一预设时长”,预设时间到达时,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时刻),检测图像中的人脸数量,如果人脸数量等于预设值,则进行拍照(人脸相当于被拍摄对象的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检测到图像中的人脸数量等于预设值,则每个被拍摄对象的脸均位于图像采集区域内,这种情况属于每个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的一种情况,因此上述特征相当于判断在第二时刻,是否检测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生理特征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若第一判断结果为是,确定每个所述被拍摄对象均处于最佳拍摄状态,控制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否则返回执行102。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生成第一采集指令,执行该指令控制图像采集;(2)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图像识别单元时,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图像识别单元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得的第二预览画面中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或,在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语音识别单元时,判断在所述第二时刻,是否通过所述语音识别单元检测获得所述M个被拍摄对象中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语音特征信息,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以及如何在多人合拍时更准确地判断每个被拍摄对象是否已经做好拍摄准备。
对于区别(1),生成并执行指令以指示功能单元执行操作,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用户在使用电子设备进行多人自拍时,电子设备会首先确认被拍摄对象的个数,在确定被拍摄对象的个数之后,电子设备会判断是否在预设时长内的某一个时刻检测获得与在先确定被拍摄对象个数匹配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或语音特征信息,只有在同时检测到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或语音特征信息时,电子设备自动启动图像采集完成多人自拍;进而可确保图像采集时每个被拍摄对象均处于良好的拍照状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子设备不能在采集包含多个对象的图像时在所有对象都准备完成后智能启动自拍程序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电子设备能够根据预览画面中每个被拍摄者的状态自动智能启动自拍程序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手势识别来决定拍摄操作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0]-[0061]段):拍摄包含用户手势在内的用户相关图像信息,从中将用户的手势部分的图像,作为和标准识别模块500进行比较的参照数据,然后比较其相似度或差异度,以此来作为下一步进行判断的基础。在获得与标准手势识别模式500的误差在识别阈值之内的摄录结果时,直接触发摄录识别控制模块600。但对比文件2是用于单人自拍,而不是多人合拍,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如何在多人合拍时判断所有被拍摄对象是否均已经做好拍摄准备的技术启示。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用户在使用电子设备进行多人自拍时,电子设备会首先确认被拍摄对象的个数,在确定被拍摄对象的个数之后,电子设备会判断是否在预设时长内的某一个时刻检测获得与在先确定被拍摄对象个数匹配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或语音特征信息,只有在同时检测到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或语音特征信息时,电子设备自动启动图像采集完成多人自拍;进而可确保图像采集时每个被拍摄对象均处于良好的拍照状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子设备不能在采集包含多个对象的图像时在所有对象都准备完成后智能启动自拍程序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电子设备能够根据预览画面中每个被拍摄者的状态自动智能启动自拍程序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拍摄照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9]段):该第二触发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预设语音命令等,根据所述准备拍摄指令指示前置摄像头开启并获得预览。对比文件3也是用于单人自拍,而不是多人合拍,没有给出如何在多人合拍时判断所有被拍摄对象是否均已经做好拍摄准备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用户在使用电子设备进行多人自拍时,电子设备会首先确认被拍摄对象的个数,在确定被拍摄对象的个数之后,电子设备会判断是否在预设时长内的某一个时刻检测获得与在先确定被拍摄对象个数匹配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或语音特征信息,只有在同时检测到每个被拍摄对象的预设可识别表情或姿势或语音特征信息时,电子设备自动启动图像采集完成多人自拍;进而可确保图像采集时每个被拍摄对象均处于良好的拍照状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子设备不能在采集包含多个对象的图像时在所有对象都准备完成后智能启动自拍程序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电子设备能够根据预览画面中每个被拍摄者的状态自动智能启动自拍程序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14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方法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_2019年_03_月_12_日提交的权利要求_第1-14 项;
复审请求人于_2013 年_09_月_27_日提交的说明书_第1-18页_,说明书附图_第1-3页_;
复审请求人于_2013 年_09_月_27_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_2013 年_09_月_27_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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