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钟表机芯的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33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57407
优先权日:2013-01-17
申请(专利)号:201410022528.9
申请日:2014-01-17
复审请求人:奥米加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野
合议组组长:王少伟
参审员:刘时雄
国际分类号:G04B17/32;G04B17/06;G04B1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2528.9,名称为“用于钟表机芯的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奥米加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JP 2003214526A,公开日为:2003年07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钟表机芯的由金属制成的枢转销(1),该枢转销在其至少一个端部处包括至少一个枢转部,该枢转销的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是奥氏体钢、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以限制所述枢转销对磁场的敏感性,所述至少一个枢转部(3)的至少外表面(5)相对于所述枢转销的芯部被硬化至预定深度,所述硬化是通过碳和/或氮填隙原子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实现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枢转销(1),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深度介于所述枢转部的总直径(d)的5%和4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枢转销(1),其特征在于,硬化的外表面(5)具有大于1000HV的硬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枢转销(1),其特征在于,形成所述枢转销的金属从包含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奥氏体钴钢和奥氏体镍钢的组中选定,所述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含有至少16.5%Cr和10%Ni,所述奥氏体钴钢含有至少39%钴,所述奥氏体镍钢含有至少33%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枢转销(1),其特征在于,形成所述枢转销的金属从包含X2CrNiMo17-12-2 Su Cu奥氏体钢、K13C20N16Fe15D7奥氏体钴合金和含有35%Ni、20%Cr、10%Mo、33%Co及由添加剂构成的其余部分的奥氏体镍合金的组中选定。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枢转销(1),其特征在于,所述枢转销具有两个枢转部。
7. 一种钟表机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钟表机芯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枢转销(1)。
8. 一种钟表机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钟表机芯包括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枢转销的摆轮轴(1)、叉轴和/或擒纵齿轴。
9. 一种制造枢转销(1)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a)由奥氏体钢、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的基体制造枢转销(1), 以限制所述枢转销对磁场的敏感性,所述枢转销包括位于其至少一个端部处的至少一个枢转部(3);
b)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使碳原子和/或氮原子在所述至少一个枢转部(3)的至少外表面上在填隙位置中扩散至预定深度,以使所述枢转部(3)在主应力区域中硬化同时保持高粗糙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深度介于所述枢转部(3)的总直径(d)的5%和40%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包括热化学扩散处理。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包括离子植入过程,该离子植入过程后面跟随有或不跟随有扩散处理。
13. 根据权利要求9-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枢转部(3)在步骤b)之后进行轧制/抛光步骤。
14. 一种制造枢转销(1)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a)由从包含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奥氏体钴钢和奥氏体镍钢的组中选定的金属的基体制造枢转销(1),以限制所述枢转销对磁场的敏感性,所述枢转销包括位于其一个端部处的至少一个枢转部(3),其中所述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含有至少16.5%Cr和10%Ni,所述奥氏体钴钢含有至少39%钴,所述奥氏体镍钢含有至少33%镍;
b)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使碳原子和/或氮原子在所述至少一个枢转部(3)的至少外表面上在填隙位置中扩散至预定深度,以使所述枢转部(3)在主应力区域中硬化同时保持高粗糙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形成所述枢转销的金属从包含X2CrNiMo17-12-2 Su Cu奥氏体钢、K13C20N16Fe15D7奥氏体钴合金和含有35%Ni、20%Cr、10%Mo、33%Co及由添加剂构成的其余部分的奥氏体镍合金的组中选定。”
驳回决定中指出:1)当权利要求1选择的技术方案为“金属是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以限制枢转销对磁场的敏感性”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枢转销的金属还可以为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钟表机芯,其引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枢转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钟表机芯,其引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枢转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枢转销还可以由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的基体制造。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从包含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奥氏体钴钢和奥氏体镍钢的组中选定的金属的基体制造枢转销,其中所述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含有至少16.5%Cr和10%Ni,所述奥氏体钴钢含有至少39%钴,所述奥氏体镍钢含有至少33%镍。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9)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3、6-7、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5、6-8、10、1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后又于2018年08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只是一般普通意义上的渗氮、渗碳和氮碳共渗工艺,它们的目的是利用相应元素的扩散过程来生成硬质的金属化合物,如碳化物或氮化物,而本申请采用的是特殊的渗碳、渗氮或氮碳共渗,它们的目的却是利用特殊的温度和压力条件来将扩散原子保持在基体金属结晶结构的填隙/间隙位置中,以避免形成任何化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枢转销的金属还可以为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2)所述硬化是通过碳和/或氮填隙原子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实现的。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钟表机芯,其引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枢转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钟表机芯,其引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枢转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枢转销的金属还可以为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2)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使碳原子和/或氮原子在所述至少一个枢转部的至少外表面上在填隙位置中扩散至预定深度, 使所述枢转部在主应力区域中硬化同时保持高粗糙度。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枢转销的金属还可以为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2)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使碳原子和/或氮原子在所述至少一个枢转部的至少外表面上在填隙位置中扩散至预定深度,使所述枢转部在主应力区域中硬化同时保持高粗糙度;(3)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含有至少16.5%Cr和10%Ni,所述奥氏体钴钢含有至少39%钴,所述奥氏体镍钢含有至少33%镍。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9)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回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钟表机芯的由金属制成的枢转销,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钟表机芯传动相关的钟表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第[0055]-[0056]段、第[0097]段,附图5-6):不锈钢制成的枢转轴30,两端具有枢转部33A、36A(相当于枢转销在其至少一个端部处包括至少一个枢转部),枢转轴30由可以选用非磁性的奥氏体不锈钢,以提高抗磁场的能力(相当于金属是奥氏体钢,以限制枢转销对磁场的敏感性);枢转轴30的外表面被硬化,硬化的厚度以及表面的强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相当于至少一个枢转部的至少外表面相对于枢转销的芯部被硬化至预定深度),硬化处理采用渗氮、氮碳共渗或渗碳。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枢转销的金属还可以为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2)所述硬化是通过碳和/或氮填隙原子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实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金属材料具有非磁性。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材料选择为奥氏体不锈钢,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与奥氏体不锈钢同样具有非磁性的类似材料、例如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金属材料的抗疲劳强度和抗震性。本领域中,提高金属材料的抗疲劳强度和抗震性一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该技术问题是本领域中普遍被关注并期望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硬化处理采用渗氮、氮碳共渗或渗碳,而这种硬化处理与本申请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硬化方式方法相同,即使温度、压力或其他参数不同其技术效果也是相近的,在现有的温度、压力或其他参数的不同工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能够提高金属材料性能的工艺,来解决普遍关注并期望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就是说,选择现有的某种工艺来实现碳和/或氮填隙原子,达到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硬化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而具体设定深度值来实现硬化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附图5):金属部件(包括枢转轴30)表面的硬化后具有1000 Hv左右的硬度。而具体设定外表面硬度大于1000 Hv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枢转销可以选用非磁性的奥氏体不锈钢,在不影响降低磁场敏感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与其相近的其他类型的奥氏体钢替代奥氏体不锈钢,并限定其成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97]段):金属部件(包括枢转轴30)采用不锈钢作为材料,不锈钢可以选择非磁性特性的奥氏体不锈钢,此外不锈钢中可以添加至少3%的Cr或者采用铬钼合金。在此基础上,在不影响降低磁场敏感度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合适的奥氏体合金的具体成份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的附图5公开了枢转轴30具有两个枢转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钟表机芯,其包含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枢转轴。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钟表机芯的枢转销,其显然是应用在钟表机芯中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枢转轴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钟表机芯,其包括了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枢转销的摆轮轴、叉轴和/或擒纵齿轴。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钟表机芯的枢转销。而在钟表中,枢转销通常配合设置摆轮轴、叉轴和或擒纵齿轴,这些设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枢转轴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枢转销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钟表机芯传动相关的钟表部件,其涉及由不锈钢制成的枢转轴30(相当于枢转销)的制造方法,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3]段、第[0055]-[0056]段、第[0097]段,附图5-6):
枢转轴30由不锈钢制成,该不锈钢金属可以选用非磁性的奥氏体不锈钢(即由奥氏体钢制造枢转轴,以限制枢转销对磁场的敏感性),枢转轴30两端具有枢转部33A、36A(相当于枢转销在其至少一个端部处包括至少一个枢转部);
枢转轴30的外表面被硬化,硬化的厚度以及表面的强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硬化一般采用渗氮法或渗碳法或碳氮共渗法或喷丸处理。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枢转销的金属还可以为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2)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使碳原子和/或氮原子在所述至少一个枢转部的至少外表面上在填隙位置中扩散至预定深度, 使所述枢转部在主应力区域中硬化同时保持高粗糙度。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金属材料具有非磁性。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材料选择为奥氏体不锈钢,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与奥氏体不锈钢同样具有非磁性的类似材料、例如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金属材料的抗疲劳强度和抗震性。本领域中,提高金属材料的抗疲劳强度和抗震性一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该技术问题是本领域中普遍被关注并期望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硬化处理采用渗氮、氮碳共渗或渗碳,而这种硬化处理与本申请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硬化方式方法相同,即使温度、压力或其他参数不同,其技术效果也是相近的,在现有的温度、压力或其他参数的不同工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能够提高金属材料性能的工艺,来解决普遍关注并期望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就是说,选择现有的某种工艺来实现碳和/或氮填隙原子,而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硬化,实现硬化同时保持高粗糙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而具体设定深度值来实现硬化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为权利要求9或10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渗氮法或渗碳法或碳氮共渗法,而这种方法通常采用的是热化学扩散处理,因此,具体限定这种处理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为权利要求9或10的从属权利要求,离子植入和扩散处理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金属处理工艺,具体采用这种方式处理金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为权利要求9-12的从属权利要求,轧制和抛光处理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金属处理工艺,具体采用这种方式处理金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枢转销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钟表机芯传动相关的钟表部件,其涉及由不锈钢制成的枢转轴30(相当于枢转销)的制造方法,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3]段、第[0055]-[0056]段、第[0097]段,附图5-6):
枢转轴30由不锈钢制成,该不锈钢金属可以选用非磁性的奥氏体不锈钢(即由奥氏体钢制造枢转轴,以限制枢转销对磁场的敏感性),枢转轴30两端具有枢转部33A、36A(相当于枢转销在其至少一个端部处包括至少一个枢转部);
枢转轴30的外表面被硬化,硬化的厚度以及表面的强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硬化一般采用渗氮法或渗碳法或碳氮共渗法或喷丸处理。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枢转销的金属还可以为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2)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使碳原子和/或氮原子在所述至少一个枢转部的至少外表面上在填隙位置中扩散至预定深度,使所述枢转部在主应力区域中硬化同时保持高粗糙度;(3)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含有至少16.5%Cr和10%Ni,所述奥氏体钴钢含有至少39%钴,所述奥氏体镍钢含有至少33%镍。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金属材料具有非磁性。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材料选择为奥氏体不锈钢,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与奥氏体不锈钢同样具有非磁性的类似材料、例如奥氏体钴合金或奥氏体镍合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金属材料的抗疲劳强度和抗震性。本领域中,提高金属材料的抗疲劳强度和抗震性一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该技术问题是本领域中普遍被关注并期望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硬化处理采用渗氮、氮碳共渗或渗碳,而这种硬化处理与本申请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硬化方式方法相同,即使温度、压力或其他参数不同,其技术效果也是相近的,在现有的温度、压力或其他参数的不同工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能够提高金属材料性能的工艺,来解决普遍关注并期望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就是说,选择现有的某种工艺来实现碳和/或氮填隙原子,而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硬化,并实现硬化同时保持高粗糙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金属进行选材。根据实际需求具体设定奥氏体铬-镍不锈钢含有至少16.5%Cr和10%Ni,奥氏体钴钢含有至少39%钴,奥氏体镍钢含有至少33%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97]段):金属部件(包括枢转轴30)采用不锈钢作为材料,不锈钢可以选择非磁性特性的奥氏体不锈钢,此外不锈钢中可以添加至少3%的Cr或者采用铬钼合金。在此基础上,在不影响降低磁场敏感度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合适的奥氏体合金的具体成份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渗碳、渗氮和碳氮共渗工艺,相比之下,本申请采用的是特殊的渗碳、渗氮和碳氮共渗,它们的目的是通过将扩散原子保持在基体金属结晶结构的间隙位置中,以避免形成任何化合物,因此,在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所得到的硬化材料的最终状态是不同的,本申请在保证硬化效果的同时却不会出现这些问题,达到了优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或暗示出本申请的硬化处理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限定“硬化是通过碳和/或氮填隙原子在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实现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6页第6段):“枢转部3的硬化外表面5包括至少一种非金属(诸如氮和/或碳)的扩散原子。实际上,如以下解释的,通过原子在钢4的填隙饱和,表面区域5被硬化,而不需要将第二材料沉积在枢转部3的顶部上。步骤b)可以包含热化学处理,例如对若干摆轮轴和/或若干摆轮轴坯料进行渗碳或渗氮。显然,步骤b)可以包含化学元素,优选非金属、例如氮和/或碳的原子在钢4中的间隙扩散。”
由上述可知,本申请中并没有公开不同于如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一般意义上的渗碳、渗氮和碳氮共渗的相关工艺,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硬化”的技术效果“不会形成任何氮化物、碳化物和/或碳氮化合物的情况下实现”,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利用特殊的温度和压力条件来将扩散原子保持在基体金属结晶结构的填隙/间隙位置中,以避免形成任何化合物”,是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的,即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特殊的渗碳、渗氮或氮碳共渗工艺是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般意义上的渗氮、渗碳和氮碳共渗工艺的硬化处理,而“在渗氮、渗碳工艺中避免形成任何化合物来实现更好的硬化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直关注和普遍追求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当现有技术中存在特殊的渗碳、渗氮或氮碳共渗工艺可以实现该技术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该技术来对一般意义上的工艺处理进行改进,这样的改进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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