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99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598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30319.8
申请日:2015-05-07
复审请求人: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艳艳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李剑韬
国际分类号:G02F1/13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30319.8、名称为“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申请人为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9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了权利要求1的另一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97990A,公开日期为2015年0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粘合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的封框胶结构,所述封框胶结构包括封框胶和转换单元,所述转换单元用于将固化所述封框胶时照射到所述转换单元上的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其中,
所述转换单元包括设置在所述封框胶中的上转换材料;或者,
从所述第一基板侧照射红外光以对所述封框胶进行固化,所述转换单元包括上转换材料制作而成的薄膜,所述薄膜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上且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封框胶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转换单元包括设置在所述封框胶中的上转换材料时,所述上转换材料均匀掺杂在所述封框胶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当从所述第一基板侧照射红外光以对所述封框胶进行固化,所述转换单元包括上转换材料制作而成的薄膜,所述薄膜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上且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封框胶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时,
所述第二基板上还设置有黑矩阵,所述黑矩阵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封框胶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所述薄膜设置在所述黑矩阵的上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转换材料包括基质和掺杂在所述基质中的稀土离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包括氟化物、氧化物、含硫化合物、氟氧化物、卤化物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稀土离子 包括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钪(Sc)和钇(Y)离子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从所述第一基板侧照射红外光以对所述封框胶进行固化,所述显示面板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与所述封框胶之间的能量扩散层,且所述能量扩散层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封框胶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扩散层包括光散射材料。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转换单元包括设置在所述封框胶中的上转换材料,转换单元用于将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8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2、4-8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转换单元用于将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从所述第一基板侧照射红外光以对所述封框胶进行固化,转换单元包括上转换材料制作而成的薄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也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8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3-8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仅照射红外光的情况下,通过一步工艺均匀实现光固化和热固化;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照射方向上因紫外光强度衰减而造成的固化速度降低和均匀度降低,对比文件1无法像本申请那样,解决由于金属线对紫外光阻挡而导致的固化不均的技术问题。(2)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的转换材料将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对比文件1将紫外光转换为红外光。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通过一步工艺同时对整个封框胶区域进行光固化和紫外固化,对比文件1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实现固化速度和均一度有提升的紫外固化。(3)对比文件1提到的是利用催化剂使总固化率接近平衡,并没有提到利用光转换材料实现上述平衡。对比文件1仅为改善远离紫外照射端位置的紫外固化速度,使远端位置易于反应或易于吸收,并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能够实现整个封框胶区域同时紫外固化和热固化,解决由于金属线对紫外光的阻挡而导致的固化不均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转换单元用于将固化所述封框胶时照射到所述转换单元上的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所述转换单元包括设置在所述封框胶中的上转换材料;或者,从所述第一基板侧照射红外光以对所述封框胶进行固化,所述转换单元包括上转换材料制作而成的薄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照射方向上因紫外光强度衰减而造成的固化速度降低和均匀度降低,实质上是由于紫外光不足导致的固化不均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仅照射红外光的情况下,通过一步工艺均匀实现光固化和热固化,实质上也是解决的封框胶的固化不均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利用光转换材料来实现紫外光转换为红外光,框胶的固化既利用紫外光又利用红外光,本申请中封框胶的固化同样是既利用紫外光又利用红外光,技术方案存在相似之处。对比文件1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实现固化速度和均一度有提升的紫外固化,通过光转换材料将紫外光转变为红外光,其同样是采用一步工艺来实现紫外光固化和红外光固化,并达到均匀固化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第[0046]段和第[0047]段明确记载了催化剂薄膜图形24包含有用于将紫外光转换成红外光的光转换材料,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将紫外光转换成能量更容易被封框胶吸收的红外光,即对比文件1中的催化剂薄膜层图形包括光转换材料,催化作用即红外光的热固化作用,参考对比文件1的图4,对比文件1同能在整个封框胶区域同时存在紫外光和红外光固化。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上转换材料均匀掺杂在所述封框胶中”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1中的“从所述第一基板侧照射红外光以对所述封框胶进行固化”修改为“所述第一基板侧为所述红外光的入射侧”。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做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粘合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的封框胶结构,所述封框胶结构包括封框胶和转换单元,所述转换单元用于将固化所述封框胶时照射到所述转换单元上的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其中,
所述转换单元包括设置在所述封框胶中的上转换材料,所述上转换材料均匀掺杂在所述封框胶中;或者,
所述第一基板侧为所述红外光的入射侧,所述转换单元包括上转换材料制作而成的薄膜,所述薄膜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上且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封框胶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当从所述第一基板侧照射红外光以对所述封框胶进行固化,所述转换单元包括上转换材料制作而成的薄膜,所述薄膜设置在所述第二基板上且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封框胶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时,
所述第二基板上还设置有黑矩阵,所述黑矩阵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封框胶在所述第二基板上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所述薄膜设置在所述黑矩阵的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转换材料包括基质和掺杂在所述基质中的稀土离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包括氟化物、氧化物、含硫化合物、氟氧化物、卤化物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稀土离子包括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钪(Sc) 和钇(Y)离子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从所述第一基板侧照射红外光以对所述封框胶进行固化,所述显示面板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基板与所述封框胶之间的能量扩散层,且所述能量扩散层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封框胶在所述第一基板上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扩散层包括光散射材料。
8.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解决由于金属线对紫外线的遮挡,造成封框胶固化不均匀及固化不完全的问题的前提下,实现在一个工艺步骤中,同时实现热固化和紫外光固化,完成封框胶的完全固化,且使封框胶固化均匀。对比文件1是利用紫外线照射封框胶,由于催化剂薄膜图层的存在,可以提高预固化过程中封框胶的固化速度和固化均匀速度,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金属线依旧会对波长较短的紫外线造成遮挡,紫外线不容易透过金属线,从而使得光线造成一定衰减,对比文件1仅给出了设置催化剂薄膜图形,以提高预固化过程中封框胶的固化速度和固化均匀度的启示,并不能给出利用红外线照射封框胶,使光线更容易更多的透过金属线的启示。对比文件1是在对封框胶预固化时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提到可以通过一步工艺实现封框胶的完成固化,要实现热固化,仅仅将强度较小的紫外光转化成红外光是达不到所需要的光强的,对比文件1的的技术方案在完成对封框胶的预固化后,还要再进行热固化的步骤,因此,无法达到本申请在一个工艺步骤中,同时实现热固化和紫外光固化,使得封框胶完全固化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面板(参见说明书第[0043]-[0065]段,图3), 包括彩膜基板;彩膜基板包括:基底21以及形成在基底21上的彩膜滤光层图形22和黑矩阵层图形23,形成在黑矩阵层图形23上用于设置封框胶的区域的催化剂薄膜层图形24(说明书第[0041]段);显示面板还包括与彩膜基板相对设置的阵列基板,封装在阵列基板10和彩膜基板之间的液晶层30、以及封框胶40。在预固化过程中,从阵列基板10朝向彩膜基板的方向对封框胶40进行照射紫外光(说明书第[0043]段),催化剂薄膜层图形24包含有用于将紫外光转换成红外光的光转换材料,将紫外光转换成能量更容易被封框胶吸收的红外线,使强度较小的紫外光有效的被封框胶利用(说明书第[0046]-[0047]段)。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阵列基板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基板,彩膜基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基板,阵列基板和彩膜基板相对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封框胶4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封框胶,用于粘合阵列基板和彩膜基板;对比文件1中的催化剂薄膜层图形2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换单元,催化剂薄膜层图形24中的光转换材料也是设置在彩膜基板上并且在彩膜基板上的投影与封框胶在彩膜基板上的投影部分重合。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转换单元用于将固化所述封框胶时照射到所述转换单元上的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所述转换单元包括设置在所述封框胶中的上转换材料,所述上转换材料均匀掺杂在所述封框胶中;或者,所述第一基板侧为所述红外光的入射侧,所述转换单元包括上转换材料制作而成的薄膜。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利用一步工艺同时实现热固化和紫外光固化,提升固化均匀程度,避免预固化不完全。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利用紫外光对封框胶进行预固化,并设置催化剂薄膜层图形将紫外光转换成红外光,保证了远离光源的封框胶的固化速度,保证了固化的均一性。对比文件1中既利用紫外光进行光固化,又利用红外光进行热固化,同时公开了利用光转换材料实现紫外光和红外光的转换,即框胶固化过程中同时包括了热固化和紫外光固化,保证固化均匀性,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给出了通过光转化材料同时实现紫外光和红外光进行固化的技术启示。而在光转换领域中,上转换和下转换是常用的两种方式,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下转换的启示下,利用上转换材料将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利用红外光作为光源从阵列基板侧入射进行热固化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要素关系,即利用红外光作为光源进行固化时,为了同时实现紫外光固化,采用上转换材料将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这种转换并未出现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转换材料为薄膜层的形式形成在彩膜基板上,与彩膜基板的投影与封框胶的投影至少重合。而将光转换材料设置在封框胶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光转换材料设置位置的常规选择,而将其均匀掺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固化需要对其进行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封框胶分为热固化型和光固化型两种基本类型,对于热固化型封框胶来说,其粘着强度高,但所需固化时间长;对于光固化型封框胶来说,其粘着强度低,但所需固化时间短,为了综合二者的优点,现有技术中通常使用混合型封框胶,同时需要对其进行热固化和光固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阵列基板朝向彩膜基板的方向照射紫外光,通过利用光转换材料来实现紫外光转换为红外光,框胶的固化既利用紫外光又利用红外光,即在采用紫外光进行光固化的过程中同时包括了利用红外光进行热固化,来保证固化均匀性,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给出了通过光转化材料在一个工艺步骤中同时实现紫外光和红外光进行固化的技术启示。而在热固化过程中,利用红外光对从阵列基板朝向彩膜基板的方向照射红外光,红外光波长大于紫外线波长,更容易通过金属线到达封框胶,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也容易想到利用光转换材料将部分红外光转换为紫外光,以在热固化的工艺步骤中同时包括利用紫外光进行光固化,从而使得固化更均匀的技术效果,而热固化需要的时间更长,因此,在热固化过程中由于同时存在光固化和热固化,达到完全固化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催化剂薄膜层图形24设置在彩膜基板上并且在彩膜基板上的投影与封框胶在彩膜基板上的投影部分重合,彩膜基板上还设置有黑矩阵层图形23,黑矩阵层图形23在彩膜基板上的投影与封框胶在彩膜基板上的投影部分重合,催化剂薄膜层图形24设置在黑矩阵层图形23的上方(说明书第[0041]段,图3)。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上转换材料包括基质和掺杂在基质中的稀土离子;基质包括氟化物、氧化物、含硫化合物、氟氧化物、卤化物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稀土离子包括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钪(Sc)和钇(Y)离子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这些均是本领域根据所需要的转换光对上转换材料的常规选择。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框胶均匀固化,使红外光均匀照射到封框胶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光散射材料对光进行散射以获得均匀的照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使红外光能够均匀照射到框胶层上,在阵列基板与封框胶之间对应封框胶处设置光散射材料层以对光进行散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说明书第[0066]段)。结合以上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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