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识别的安全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44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549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102.3
申请日:2012-03-30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明霞
参审员:吴少鸿
国际分类号:G06K9/46,G08B25/08,G08B13/19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2102.3,名称为“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其余并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多个并列技术特征方案,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4)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检测在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一致,因此,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5-2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8-14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21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存储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引用权利要求8-14中的任一方法。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2/0028589 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2:US 2012/0044050 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图像捕获装置,用于捕获图像;
图像分析代理,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耦合,以接收至少一个所捕获的图像,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存储的拜访者简档的特性进行比较,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楼宇的电子系统;
安全响应代理,与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和所述电子系统耦合,所述安全响应代理根据身份产生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提供信令响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人脸特性、可见标志、一天中的时间、一周中的星期几、一个月中的日期、拜访模式、天气状况、衣服色彩、拜访者数量、衣服风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根据拜访个体的身份提供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预记录音频消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对用户提供预记录音频消息,或者自动触发家庭安全告警、自动通知执法机构或者远程用户,所述预记录音频消息是根据拜访个体的身份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利用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和从远程社交网络资源或者互联网搜索引擎、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存储的特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对用户提供指示拜访个体的身份的可视表示,或者将提供有助于标识或评价拜访者的相关文本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利用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和从远程社交网络资源和/或互联网搜索引擎、政府信息、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存储的特性。
8.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在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
响应于检测到拜访个体的存在,用图像捕获装置捕获所述拜访个体的至少一个图像;
用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拜访者简档的存储的特性进行比较;
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用户的电子系统,所述用户与所述拜访个体拜访的楼宇相关联;
根据身份产生对所述拜访个体的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将信令响应提供给所述用户和/或所述拜访个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人脸特性、可见标志、一天中的时间、一周中的星期几、一个月中的日期、拜访模式、天气状况、衣服色彩、拜访者数量、衣服风格。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对所述拜访个体提供预记录音频消息,所述预记录音频消息是根据所述拜访个体的身份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对所述用户提供预记录音频消息,或者自动触发家庭安全告警、自动通知执法机构或者远程用户,所述预记录音频消息是根据所述拜访个体的身份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利用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和从远程社交网络资源或者互联网搜索引擎、政府信息、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存储的特性。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对所述用户提供指示所述拜访个体的身份的可视表示,或者将提供有助于标识或评价拜访者的相关文本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利用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和从远程社交网络资源和/或互联网搜索引擎、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存储的特性。
15.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检测在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检测到拜访个体的存在,用图像捕获装置捕获所述拜访个体的至少一个图像的装置;
用于用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拜访者简档的存储的特性进行比较的装置;
用于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用户的电子系统的装置,所述用户与所述拜访个体拜访的楼宇相关联;
用于根据身份产生对所述拜访个体的策略确定响应的装置,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将信令响应提供给所述用户和/或所述拜访个体。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人脸特性、可见标志、一天中的时间、一周中的星期几、一个月中的日期、拜访模式、天气状况、衣服色彩、拜访者数量、衣服风格。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对所述拜访个体提供预记录音频消息,所述预记录音频消息是根据所述拜访个体的身份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对所述用户提供预记录音频消息,或者自动触发家庭安全告警、自动通知执法机构或者远程用户,所述预记录音频消息是根据所述拜访个体的身份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利用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和从远程社交网络资源和/或互联网搜索引擎、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存储的特性。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对所述用户提供指示所述拜访个体的身份的可视表示,或者将提供有助于标识或评价拜访者的相关文本信息。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利用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和从远程社交网络资源和/或互联网搜索引擎、政府信息、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存储的特性。
22. 一种其上存储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当被执行时使得计算设备执行根据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8、15中增加新的特征“其中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8、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图像捕获装置,用于捕获图像;
图像分析代理,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耦合,以接收至少一个所捕获的图像,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存储的拜访者简档的特性进行比较,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楼宇的电子系统,其中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
安全响应代理,与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和所述电子系统耦合,所述安全响应代理根据身份产生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提供信令响应。”
“8.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在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
响应于检测到拜访个体的存在,用图像捕获装置捕获所述拜访个体的至少一个图像;
用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拜访者简档的存储的特性进行比较,其中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
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用户的电子系统,所述用户与所述拜访个体拜访的楼宇相关联;
根据身份产生对所述拜访个体的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将信令响应提供给所述用户和/或所述拜访个体。”
“15.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检测在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检测到拜访个体的存在,用图像捕获装置捕获所述拜访个体的至少一个图像的装置;
用于用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拜访者简档的存储的特性进行比较的装置,其中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
用于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用户的电子系统的装置,所述用户与所述拜访个体拜访的楼宇相关联;
用于根据身份产生对所述拜访个体的策略确定响应的装置,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将信令响应提供给所述用户和/或所述拜访个体。”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涉及与任何权重有关的任何内容,从而都没有公开“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中检测的是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具体的位置;②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应,因此,权利要求9-14也都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5-21是与权利要求8-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8-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21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其上存储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当被执行时使得计算设备执行根据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在本领域中,使用指令执行计算机程序方法,并将其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引用了以下公知常识证据:《多媒体系统》,胡晓峰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第214-217页。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特征“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中公开了该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所做的修改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8和15做出了与权利要求1所进行的类似的修改,同时适应性地修改从属权利要求2、9、16的附加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8-9、15-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图像捕获装置,用于捕获图像;
图像分析代理,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耦合,以接收至少一个所捕获的图像,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存储的拜访者简档的特性进行比较,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楼宇的电子系统,其中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所指派的权重是根据一个或者多个条件可修改的,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可见标志、衣服色彩和衣服风格,并且衣服和可见标志被隔离并用于标识目的;
安全响应代理,与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和所述电子系统耦合,所述安全响应代理根据身份产生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提供信令响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人脸特性、一天中的时间、一周中的星期几、一个月中的日期、拜访模式、天气状况、拜访者数量。”
“8.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在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
响应于检测到拜访个体的存在,用图像捕获装置捕获所述拜访个体的至少一个图像;
用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拜访者简档的存储的特性进行比较,其中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所指派的权重是根据一个或者多个条件可修改的,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可见标志、衣服色彩和衣服风格,并且衣服和可见标志被隔离并用于标识目的;
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用户的电子系统,所述用户与所述拜访个体拜访的楼宇相关联;
根据身份产生对所述拜访个体的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将信令响应提供给所述用户和/或所述拜访个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人脸特性、一天中的时间、一周中的星期几、一个月中的日期、拜访模式、天气状况、拜访者数量。”
“15. 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检测在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检测到拜访个体的存在,用图像捕获装置捕获所述拜访个体的至少一个图像的装置;
用于用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性与拜访者简档的存储的特性进行比较的装置,其中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所指派的权重是根据一个或者多个条件可修改的,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可见标志、衣服色彩和衣服风格,并且衣服和可见标志被隔离并用于标识目的;
用于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用户的电子系统的装置,所述用户与所述拜访个体拜访的楼宇相关联;
用于根据身份产生对所述拜访个体的策略确定响应的装置,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将信令响应提供给所述用户和/或所述拜访个体。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人脸特性、一天中的时间、一周中的星期几、一个月中的日期、拜访模式、天气状况、拜访者数量。”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包括可见标志、衣服色彩和衣服风格的任何特性有关的任何内容,也没有公开隔离标志和衣服以用于标识的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任何权重,以及与所指派的权重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12/0028589 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2:US 2012/0044050 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3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多媒体系统》,胡晓峰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第214-217页。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互式家庭监控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8],[0064]-[0066]段):
操作502,从对讲单元接收到指示拜访者接近多媒体内容分发网络MCDN用户住宅的到达指示,到达指示可以自动生成而无需拜访者直接输入。操作504,基于捕获的拜访者的图像或视频数据,确定拜访者的身份(identity)(相当于:图像分析代理,与图像捕获装置耦合,以接收至少一个所捕获的图像)。图像可以由对讲单元(相当于:图像捕获装置,用于捕获图像)捕获。可以使用对图像的至少一部分的生物特征分析来确定访客的身份,例如包括访客的面部图像的部分。操作508,通过比较已知的(例如之前存储的)身份信息和拜访者身份来确定身份是否是已知身份。如果是已知身份,则在操作510,基于身份查询拜访者简档。操作512,通过无线接口与MCDN用户建立通信信道(隐含公开: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送到对应于楼宇的电子系统),拜访者和MCDN用户可以进行语音、图像、视频等通信。操作514,根据拜访者简档,信息可以被提供给拜访者(相当于:安全响应代理,与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和所述电子系统耦合,所述安全响应代理根据身份产生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提供信令响应)。该信息可以作为拜访者使用对讲单元进行请求或选择的响应。拜访者简档可用于确定提供给拜访者的信息类型或访问类型。即,拜访者简档可以包括由MCDN用户提供并且特定于拜访者的配置信息,其限制由对讲单元向拜访者提供的功能。
其中,用户可以用关于特定个体的信息以及当这些个体被检测为访问客户120的房屋的拜访者时采取的动作来填充拜访者简档326。在配置之后,家庭监控设备402可以检测客户端120的房屋附近的访客。具体地,可以检测到访问对讲者单元322-1的拜访者,对讲者单元322-1可以用于与拜访者交互。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到达访客的图像与存储在访客简档326中的图像进行比较(相当于: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多个特性与存储的拜访者简档的特性进行比较)。当检测到匹配时,家庭监视设备402可以将拜访者状态设置为“已知”并且可以继续执行预定任务。当没有检测到匹配时,家庭监控设备402可以将访客状态设置为“未知”并存储访客的图像以供将来参考,例如,在访客简档326中。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系统。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所指派的权重是根据一个或多个条件可修改的;(2)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可见标志、衣服色彩和衣服风格,并且衣服和可见标志被隔离并用于标识目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在使用多特征进行匹配时匹配结果的可靠性,以及如何选择并设置图像的特性以实现对拜访者图像的标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中,在使用多特征进行数据匹配时,根据不同特征的重要程度分配不同的权重,以表示其对匹配结果的影响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数据或人物匹配时的公知常识。例如《多媒体系统》(胡晓峰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第214-217页)涉及基于内容检索的过程及指标,其中记载了“将特征与特征库中的特征按照一定的匹配算法进行匹配”,“对于图像,片段化指划分区域,例如对图像中的头像指明眼睛、鼻子和嘴的区域”,“由于不同的片段对整个对象的影响程度不一样,例如在面部识别的应用中,一般眼睛比鼻子更重要,因此需要对不同节段分配不同的权重,整个对象的相似度就将是对每个节段综合考虑的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多特征匹配时匹配结果的可靠性,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的,为了改善加权方案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业务环境的需要,或者应用场景的变化等设置一个或多个条件,并根据条件修改权重,以使得各个对象被赋予更适当的权重,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在进行人物识别时,可以依据人物的着装色彩、着装风格等信息进行人物识别,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此外,根据人物所佩戴的具有辨识度的可见标志,例如警察标志、人员工作证等对人物身份进行识别,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用以识别的信息可以相互独立使用已达到识别的目的。因此,在提取图像的特性以对图像中的人物身份进行标识时,从图像中选择并提取具有识别性质的可见标志,或者具有较大辨识度的衣服色彩、衣服风格等作为图像中人物的标识数据,并将提取的标识数据隔离以分别对图像进行标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公开了:可以使用对图像的至少一部分的生物特征分析来确定访客的身份,例如包括访客的面部图像(相当于:人脸特性)的部分。对于其他的情形,在本领域中,基于其他特性或其组合等,例如一天中的时间、一周中的星期几、一个月中的日期、拜访模式、天气状况、拜访者数量等,来进行访客的识别等,也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门铃安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0059]段):当访客用徽章轻轻按下/触摸智能门铃开关或滑动卡时,智能门铃开关被激活并触发,访客的徽章信息将被手指阅读器扫描和捕获。智能门铃开关将捕获的徽章信息传输到智能门铃,智能门铃识别收到的徽章信息,如果在拜访者和警报数据库之间找到徽章信息匹配,就会为居民播放警报消息;如果在拜访者和警报数据库之间未找到徽章信息匹配,则分析内部数据库搜索的结果,当拜访者不在警报数据库中并且在内部数据库中找不到识别信息时,智能门铃通过朗读默认消息来通知未识别访客的居民。对比文件2中,播放的警报消息和默认消息,都是基于访客身份确定并播放的,因而公开了:根据拜访个体的身份提供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预记录音频消息。
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均属于楼宇安全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具体的策略确定响应。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得策略确定响应包括根据拜访个体的身份提供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预记录音频消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门铃安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0059]段):当访客用徽章轻轻按下/触摸智能门铃开关或滑动卡时,智能门铃开关被激活并触发,访客的徽章信息将被手指阅读器扫描和捕获。智能门铃开关将捕获的徽章信息传输到智能门铃,智能门铃识别收到的徽章信息,如果在拜访者和警报数据库之间找到徽章信息匹配,智能门铃将警报消息发送到与警报相关联的适当权威,例如如果拜访者在FBI通缉名单中,则会向FBI发送警报消息(相当于:自动通知执法机构),同时会为居民播放警报消息(相当于:自动触发家庭安全告警);如果居民离开并且他们已经设置打开了远离住宅警报功能,则会通过他们选择的通信方式被通知警告,知道不要马上返回(相当于:自动通知远程用户);如果在拜访者和警报数据库之间未找到徽章信息匹配,则分析内部数据库搜索的结果,当拜访者不在警报数据库中并且在内部数据库中找不到识别信息时,智能门铃通过朗读默认消息(相当于:对用户提供预记录音频消息)来通知未识别访客的居民。对比文件2中,播放的警报消息和默认消息,都是基于访客身份确定并播放的,因而公开了:预记录音频消息是根据拜访个体的身份从多个预记录音频消息中选择的。
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均属于楼宇安全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具体的策略确定响应。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和7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公开了:可以使用对图像的至少一部分的生物特征分析来确定访客的身份,例如包括访客的面部图像的部分(相当于:所述图像分析代理利用从所述图像捕获装置存储的特性)。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公开了:智能门铃可通信地连接到警报数据库,中央服务器和官方机构,智能门铃从智能门铃开关接收到徽章信息后,其可以使用自己的数据库、或者中央服务器、警报数据库等来识别访客。可见,对比文件2在进行访客身份识别时,还利用了政府信息等网络资源。
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均属于楼宇安全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都是进一步丰富楼宇安全系统的访客数据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网络,例如远程社交网络资源或者互联网搜索引擎、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用户的资料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图像分析代理还利用从远程社交网络资源或者互联网搜索引擎、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存储的特性,或者还利用从远程社交网络资源和/或互联网搜索引擎、政府信息、云服务提供商收集的存储的特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5和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和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5]段)公开了:操作510,当拜访者身份是已知身份时,可以基于身份查询拜访者简档;操作512,通过无线接口与MCDN用户建立通信信道,拜访者和MCDN用户可以进行语音、图像、视频等通信。例如MCDN用户可以在与拜访者进行语音消息的PTT交换时显示拜访者的图像(相当于:对用户提供指示拜访个体的身份的可视表示)。对于“策略确定响应包括提供有助于标识或评价拜访者的相关文本信息”,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公开了:如果徽章信息与之前保存的拜访者匹配,则扬声器将公布其姓名并通知居民该特定人员已敲响了铃声。如果居民无法理解扬声器公布的信息,他们可以在屏幕上阅读识别信息(相当于:提供有助于标识或评价拜访者的相关文本信息)。
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均属于楼宇安全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具体的策略确定响应。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互式家庭监控系统,其中涉及相应的监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8],[0064]-[0066]段):
操作502,从对讲单元接收到指示拜访者接近多媒体内容分发网络MCDN用户住宅的到达指示,到达指示可以自动生成而无需拜访者直接输入(相当于:检测拜访个体的存在)。操作504,基于捕获的拜访者的图像或视频数据,确定拜访者的身份(identity)。图像可以由对讲单元捕获(相当于:响应于检测到拜访个体的存在,用图像捕获装置捕获所述拜访个体的至少一个图像)。可以使用对图像的至少一部分的生物特征分析来确定访客的身份,例如包括访客的面部图像的部分。操作508,通过比较已知的(例如之前存储的)身份信息和拜访者身份来确定身份是否是已知身份。如果是已知身份,则在操作510,基于身份查询拜访者简档。操作512,通过无线接口与MCDN用户建立通信信道(隐含公开:将所捕获的图像与拜访者简档之一之间匹配的指示发生到对应于用户的电子系统,所述用户与所述拜访个体拜访的楼宇相关联),拜访者和MCDN用户可以进行语音、图像、视频等通信。例如MCDN用户可以在与拜访者进行语音消息的PTT交换时显示拜访者的图像(相当于:根据身份产生对所述拜访个体的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将信令响应提供给所述用户)操作514,根据拜访者简档,信息可以被提供给拜访者(相当于:根据身份产生对所述拜访个体的策略确定响应,其中所述策略确定响应包括将信令响应提供给所述拜访个体)。该信息可以作为拜访者使用对讲单元进行请求或选择的响应。拜访者简档可用于确定提供给拜访者的信息类型或访问类型。即,拜访者简档可以包括由MCDN用户提供并且特定于拜访者的配置信息,其限制由对讲单元向拜访者提供的功能。
其中,用户可以用关于特定个体的信息以及当这些个体被检测为访问客户120的房屋的拜访者时采取的动作来填充拜访者简档326。在配置之后,家庭监控设备402可以检测客户端120的房屋附近的访客。具体地,可以检测到访问对讲者单元322-1的拜访者,对讲者单元322-1可以用于与拜访者交互。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到达访客的图像与存储在访客简档326中的图像进行比较(相当于:用图像分析代理将所捕获的图像的一个或多个特性与拜访者简档的存储的特性进行比较)。当检测到匹配时,家庭监视设备402可以将拜访者状态设置为“已知”并且可以继续执行预定任务。当没有检测到匹配时,家庭监控设备402可以将访客状态设置为“未知”并存储访客的图像以供将来参考,例如,在访客简档326中。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方法。
因此,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检测的是楼宇出口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具体的位置;(2)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所指派的权重是根据一个或多个条件可修改的;(3)所述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可见标志、衣服色彩和衣服风格,并且衣服和可见标志被隔离并用于标识目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处检测拜访个体的存在,如何提高在使用多特征进行匹配时匹配结果的可靠性,以及如何选择并设置图像的特性以实现对拜访者图像的标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为了便于住宅用户了解是否有拜访者来访,在楼宇出口位置设置拜访者检测装置,以检测该位置处拜访个体的存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在使用多特征进行数据匹配时,根据不同特征的重要程度分配不同的权重,以表示其对匹配结果的影响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数据或人物匹配时的公知常识。例如《多媒体系统》(胡晓峰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第214-217页)涉及基于内容检索的过程及指标,其中记载了“将特征与特征库中的特征按照一定的匹配算法进行匹配”,“对于图像,片段化指划分区域,例如对图像中的头像指明眼睛、鼻子和嘴的区域”,“由于不同的片段对整个对象的影响程度不一样,例如在面部识别的应用中,一般眼睛比鼻子更重要,因此需要对不同节段分配不同的权重,整个对象的相似度就将是对每个节段综合考虑的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多特征匹配时匹配结果的可靠性,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的,为了改善加权方案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业务环境的需要,或者应用场景的变化等设置一个或多个条件,并根据条件修改权重,以使得各个对象被赋予更适当的权重,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本领域中,在进行人物识别时,可以依据人物的着装色彩、着装风格等信息进行人物识别,此外,还可以根据人物所佩戴的具有辨识度的可见标志,例如警察标志、人员工作证等对人物身份进行识别,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上述据以识别的信息可以相互独立使用已达到识别的目的,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提取图像的特性以对图像中的人物身份进行标识时,从图像中选择并提取具有识别性质的可见标志,或者具有较大辨识度的衣服色彩、衣服风格等作为图像中人物的标识数据,并将提取的标识数据隔离以分别对图像进行标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9-14从属于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5-2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基于识别的安全性的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8-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8-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其上存储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当被执行时使得计算设备执行根据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在本领域中,使用指令执行计算机程序方法,并将其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一个或者多个特性包括可见标志、衣服色彩和衣服风格,并且衣服和可见标志被隔离并用于标识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2)“利用加权方案对不同特性指派不同的权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举证的公知常识证据:《多媒体系统》,胡晓峰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第214-217页。“所指派的权重是根据一个或多个条件可修改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0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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