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为启用本地内容共享而进行的本地因特网协议接入(LIPA)扩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18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1F267610
优先权日:2012-03-30,2012-08-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15399.4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宪丽
合议组组长:陈俊茹
参审员:杨晓曼
国际分类号:H04W76/00,H04W84/10,H04W8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5399.4,名称为“为启用本地内容共享而进行的本地因特网协议接入(LIPA)扩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 2014年12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09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笔误,实际应该为2018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4年09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33段(即,第1-55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0/0220642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2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经由第一家庭节点B HNB连接到本地网关LGW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使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不存在非本地实体连接的情况下使用本地网关LGW连接来与第二WTRU建立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其中所述第二WTRU经由第二HNB连接到所述LGW;以及
在所述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期间使用所述LGW连接来向所述第二WTRU传送内容,
其中所述传送内容在所述WTRU与所述第二WTRU之间经由它们各自的所述HNB和所述LGW发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二WTRU进入或退出本地网络时,接收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内容共享指示符添加到订阅简档,其中所述内容共享指示符包括以下至少一者:内容共享许可、内容类型、本地网络的定义、允许共享的列表、以及不允许共享的列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传送具有修改代码的NAS消息以基于事件来修改所述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其中所述修改代码是以下中的至少一者:暂停、修改、恢复或终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传送具有内容共享会话请求的非接入层NAS消息;
在所述内容共享会话请求被接受的情况下,接收具有内容共享会话建立信息的NAS响应;以及
在所述内容共享会话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接收具有拒绝代码的NAS响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修改所述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以至少将至少另一WTRU添加到所述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或者移除正在参与所述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的至少一个WTRU。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是多个内容共享会话。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期间向所述WTRU和所述第二WTRU双播所述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生成朋友列表;以及
基于内容共享请求的接受或拒绝来更新所述朋友列表。
10. 一种在网络实体中使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想与第二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共享内容的第一WTRU的具有内容共享会话请求的非接入层NAS消息,其中所述第一WTRU连接到第一家庭节点B HNB,所述第二WTRU连接到第二HNB,其中所述第一HNB和所述第二HNB在本地网络LN中连接到本地网关LGW;
验证所述第一WTRU被允许参与内容共享会话;
在所述内容共享会话请求被接受的情况下,发送具有内容共享会话建立信息的NAS响应,其中在不存在非本地实体连接的情况下使用本地网关 LGW连接经由所述第一HNB和所述第二HNB来在所述第一WTRU与所述第二WTRU之间建立所述内容共享会话;以及
在所述内容共享会话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发送具有拒绝代码的NAS响应。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验证所述第二WTRU被允许参与所述内容共享会话。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为所述内容共享会话检查资源的可用性。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向其他网络实体发送消息,以为所述内容共享会话分配资源。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第二WTRU发送所述第一WTRU已经发送了针对所述内容共享会话的修改请求的通知。
15. 一种经由第一家庭节点B HNB连接到本地网关LGW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发射机,被配置成向网络实体传送具有内容共享会话请求的非接入层NAS消息;
接收机,被配置成在所述内容共享会话请求被接受的情况下,接收具有内容共享会话建立信息的NAS响应,其中处理器、所述发射机以及所述接收机被配置成在不存在非本地实体连接的情况下使用本地网关LGW连接来在所述WTRU与第二WTRU之间建立内容共享会话,其中所述第二WTRU 经由第二HNB连接到所述LGW;
接收机,被配置成在所述内容共享会话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接收具有拒绝代码的NAS响应;以及
发射机,被配置成在所述内容共享会话期间使用所述LGW连接来在所述WTRU与所述第二WTRU之间传送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本申请涉及经LGW在两个WTRU之间共享内容,从而节省网络资源,而对比文件1中的链接251是作为非常专用的连接而创建的蜂窝通信信道,并不涉及任何LGW,对比文件1的内容对于使用LGW进行共享没有任何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当两个毫微微小区处于同一住处时,家庭基站可以连接到同一个本地局域网中,即连接到同一个本地网关上,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以及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经由LGW在两个WTRU之间共享内容,其中WTRU各自连接到对应的HNB,也就是说,通过已经建立的连接LGW共享内容,而对比文件1中提供的连接中没有涉及任何LGW,其中连接251是作为非常专用的连接而被创建的蜂窝通信信道,这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对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使用LGW进行共享没有任何启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均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2014年09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5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US2010/0220642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经由第一家庭节点B HNB链接到本地网关LGW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使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对等蜂窝通信的方法和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50]段,图1A、2D):如图2D所示,家庭基站244a和244b(相当于第一家庭节点B HNB和第二HNB)以及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46和250(相当于WTRU和第二WTRU);设备246通过链接245与家庭基站244a连接,设备250通过链接249与家庭基站244b连接(相当于其中所述WTRU和所述第二WTRU分别连接到第一家庭节点B HNB和第二HNB);在操作中,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46可能希望与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50进行通信,家庭基站244a可以接收该请求,并且可以尝试定位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50。家庭基站244a可以通过各种技术中的一种或多种来确定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50在家庭基站251的覆盖区域内。在定位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50之后,家庭基站244a可以建立蜂窝通信信道245,251和249;然后可以经由蜂窝通信信道245,251和在蜂窝通信信道245和251之间在蜂窝通信设备246和250之间传送数据,通过这种方式,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46和250之间的通信并不需要经过链路243a或243b,宽带网络242以及广域蜂窝网络(相当于在不存在非本地实体连接的情况下,WTRU与第二WTRU建立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在所述至少一个内容共享会话期间向所述第二WTRU传送内容,传送内容在所述WTRU与所述第二WTRU之间经它们各自的HNB发生),每个家庭基站可以经IP网络通信。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用户设备可以通过家庭基站访问家庭内部的IP资源,数据业务的转发不需要经过核心网转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本地IP接入(LIPA)技术。
基于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存在本地网关,与两个家庭节点HNB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建本地网络。
然而,在本地网络中设置单独的本地网关来实现移动终端到本地网络的接入,以及实现本地网络内部数据的路由和转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该惯用手段有启示想到设置一个单独的本地网关LGW来连接两个家庭基站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当其中有一WTRU退出该网络或者加入该网络,为了使其它WTRU均能感知,其它WTRU可以接收该WTRU加入或退出该网络的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在无线通信领域,为了便于内容共享,将一些共享的属性信息,例如内容类型,允许共享的列表,不允许共享的列表等信息添加到内容共享指示符中,并将内容共享指示符添加到订阅简档中,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7]-[0050]段):在操作中,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46可能希望与支持蜂窝的通信设备250进行通信,并且可以相应地请求与家庭基站244的通信信道。对于权利要求4,对内容共享的暂停、修改、回复或终止是惯用手段,此外,通过NAS消息来传递命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想到通过NAS消息携带修改代码来实现对内容共享的暂停,修改或终止等操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在通信双方建立通信的过程中,发起方发起请求,接收方返回是否接受该请求的响应,并且如果拒绝的话,在响应消息中携带拒绝代码从而表明拒绝的原因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WTRU向网络发送非接入层NAS消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在内容共享会话中,添加一个终端或者移除一个终端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和8都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家庭基站可以使得数据能够从通信设备之一多播和/或广播到两个或多个剩余的通信设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想到可以发起多个内容共享会话,以及在内容共享会话期间向两个WTRU双播内容。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生成朋友列表并且基于对方的反馈来更新朋友列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在网络实体中使用的方法,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包括:(1)权利要求10中存在本地网关LGW,与两个家庭节点HNB连接;(2)网络实体接收来自第一WTRU的非接入层NAS消息,验证第一WTRU被允许参与内容共享会话,在内容共享会话请求被接受的情况下,发送具有内容共享会话建立信息的NAS响应,在内容共享会话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发送具有拒绝代码的NAS响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全地进行内容共享会话。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地网络中设置单独的本地网关来实现移动终端到本地网络的接入,以及实现本地网络内部数据的路由和转发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该惯用手段有启示想到设置一个单独的本地网关LGW来连接两个家庭基站。
对于区别特征(2),通信终端向网络实体发送NAS消息进行信令交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网络实体对终端进行验证,并且根据验证结果向终端返回请求响应,并且如果拒绝的话,在响应消息中携带拒绝代码从而表明拒绝的原因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和12都引用权利要求10。网络实体对通信双方进行验证以及对资源可用性进行验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和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网络实体向其他网络实体发送消息进行资源分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0。当通信双方的一方发起修改后,网络实体向另一方发送关于该修改的通知,便于另一方清楚该修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经由第一家庭节点B HNB连接到本地网关LGW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基于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存在本地网关,与两个家庭节点HNB连接;(2)向网络实体发送具有内容共享会话请求的非接入层NAS消息,接收具有内容共享会话建立信息的NAS响应,在内容会话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接收具有拒绝代码的NAS响应;(3)WTRU包括发射机,接收机和处理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全地进行内容共享会话。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地网络中设置单独的本地网关来实现移动终端到本地网络的接入,以及实现本地网络内部数据的路由和转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该惯用手段有启示想到设置一个单独的本地网关LGW来连接两个家庭基站。
对于区别特征(2),通信终端向网络实体发送NAS消息进行信令交互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网络实体对终端进行验证,并且根据验证结果向终端返回请求响应,并且如果拒绝的话,在响应消息中携带拒绝代码从而表明拒绝的原因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WTRU包括发射机,接收机和处理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同样公开了两个WTRU各自连接到对应的家庭基站HNB,用户设备可以通过家庭基站HNB访问家庭内部的IP资源,数据业务的转发不需要经过核心网转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本地IP接入技术。在本地网络中设置单独的本地网关来实现移动终端到本地网络的接入,以及实现本地网络内部数据的路由和转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月2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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