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27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1F256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1187.8
申请日:2015-11-13
复审请求人:上海联锴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可鑫
合议组组长:林瀚云
参审员:张祥瑞
国际分类号:A61K8/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1187.8,名称为“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联锴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986660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3205170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炭黑水性色浆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
炭黑粉 20-30份;
悬浮剂 5-10份;
稳定剂 1-5份;
消泡剂 1-3份;
防腐剂 1-1.5份;
去离子水 余量;
所述炭黑水性色浆的组分中,悬浮剂使炭黑粉分散于水中;消泡剂可增加溶液表面张力,减少搅拌时产生的气泡;稳定剂可增加色浆耐热耐寒性;
所述炭黑水性色浆呈高黑亮液体状态,并可作为原料直接使用到配方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腐剂为尼泊尔丙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稳定剂为氯化钠,氯化镁,硫酸镁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消泡剂为二氧化硅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悬浮剂为PVA,PVP,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6. 一种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的制备方法,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相应份量的去离子水加热到85℃以上,并将对应份量的悬浮剂加入到去离子水中,搅拌溶解完全后,冷却至常温;
(2)将相应份量的稳定剂混匀加入步骤(1)得到的溶液中;
(3)再加入相应份量的消泡剂、炭黑粉,进行高速搅拌,使炭黑分散均匀;
(4)将步骤(3)得到的溶液进行冷却,待冷却到50℃以下时,加入相应份量的防腐剂,再进行搅拌;
(5)将经步骤(4)形成的溶液经200目滤布过滤,即得炭黑水性色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进行搅拌时,搅拌速度1500-2000r/min,温度20-70℃,搅拌时间1.5-2h。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进行搅拌时,搅拌5-10min,搅拌速度1500-2000r/min。”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无机颜料限定为炭黑,将水限定为去离子水,还包括稳定剂,限定了悬浮剂、消泡剂、稳定剂的作用,所述炭黑水性色浆的状态及用法;重新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配比。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粘度低的稳定的炭黑水性色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炭黑作为颜料的启示。去离子水是常用的溶剂。稳定剂作为常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悬浮剂具有分散作用;消泡剂可降低溶液表面张力;稳定剂可增加耐热耐寒性为本领域已知的。炭黑水性色浆的状态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根据产品需要对各组分的含量配比进行调整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 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水性无机颜料色浆的方法。具体的工艺参数如原料的加入顺序、冷却温度、滤布的目数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联锴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所作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炭黑水性色浆呈高黑亮液体状态”修改为“由此组成低粘度的高黑亮液体状态的炭黑水性色浆”。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性无机颜料色浆方案需要采用特定的分散剂,与本申请方案中的悬浮剂在具体功能和反应机理也完全不同,与本申请的具体配方也不同。对比文件2中用炭黑来制备色浆是需要将颜料粒径不断减小,以提高碳黑颗粒分散体系的稳定性。本申请以炭黑粉作为原料,利用去离子水作为溶剂,配合悬浮剂,消泡剂,以及稳定剂来实现降低炭黑水性色浆的沉降性和粘度,克服对比文件1中需要提高色浆粘度和增大粒子群有效半径两种方式来抑制和减弱颜料粒子的沉降的问题;(2)本发明的色浆具有良好的储存稳定性,调色稳定性和广泛的相容性,以及较低触变性小而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对比文件1记载的“良好的流动性”,无法判定其粘度并不高。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炭黑水性色浆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
炭黑粉 20-30份;
悬浮剂 5-10份;
稳定剂 1-5份;
消泡剂 1-3份;
防腐剂 1-1.5份;
去离子水 余量;
所述炭黑水性色浆的组分中,悬浮剂使炭黑粉分散于水中;消泡剂可增加溶液表面张力,减少搅拌时产生的气泡;稳定剂可增加色浆耐热耐寒性;
由此组成低粘度的高黑亮液体状态的炭黑水性色浆,该炭黑水性色浆可作为原料直接使用到配方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散剂可以选择聚乙烯吡咯烷酮(PVP),本申请中悬浮剂也是高分子材料PVP,两者均是用于水性色浆,基于物质本身的理化性质,具体功能和反应机理应当是相同的。且本申请说明书第36段记载,通过该悬浮剂使碳黑粉分散于水中。其次,对比文件1是采用分散剂提高色浆粘度,抑制和减弱颜料粒子的沉降。色浆具有良好的储存稳定性,调色稳定性和广泛的相容性,以及较低触变性小而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可见,对比文件1的色浆整体的粘度并不高。而本申请中加入悬浮剂,PVA、PVP、羧甲基纤维素同样是增加了色浆的粘度,至于最终形成粘度低的水性色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粘度和稳定性的需要,适当调整其他成分和用量来实现,两者机理并不是相反的;(2)对比文件2记载控制研磨时间为2-3h,随着研磨时间增加,颜料的粒径不断减小,经90-120min砂磨的色浆,分散与团结作用达到了较好的动态平衡,有效地支持了碳黑色浆颗粒分散体系的稳定性。对比文件2并没有记载通过粒径减小而保持稳定性,而是适当的粒径,分散与团聚作用达到平衡有利于碳黑颗粒稳定。对比文件1色浆单个颜料粒子的半径是不变,通过吸附了高分子量低比重的聚合物相对有效半径增大,增加悬浮力而保持稳定。即使以碳黑作为原料,也不是增加碳黑颗粒的粒径而保持稳定。两篇对比文件技术原理并不是完全相反的关系;(3)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散剂可以选择聚乙烯吡咯烷酮(PVP),本申请中悬浮剂也是高分子材料PVP,两者均是用于水性色浆,基于物质本身的理化性质,具体功能和反应机理应当是相同。不存在克服对比文件1中需要提高色浆粘度和增大粒子群有效半径两种方式来抑制和减弱颜料粒子的沉降的问题。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证明其配合效果;(4)粘度小,流动性也就越高。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色浆粘度较小,本申请无实验数据证明其粘度相对于对比文件1更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5)虽然本申请中并没有记载“加入悬浮剂、PVA、 PVP、羧甲基纤维素是为增加色浆的粘度”,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加入悬浮剂、PVA、 PVP、羧甲基纤维素必然会增加了色浆的粘度,其与消泡剂以及稳定剂配合,实现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指出:(1)权利要求1采用功能性表述对悬浮剂、消泡剂和稳定性进行限定,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乙烯吡咯烷酮类物质,其也是高分子聚合物,其也具有悬浮的功效,因此该功能性限定并不能使得其与对比文件1产生区别。由于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限定其悬浮剂、消泡剂和稳定剂,权利要求1采用功能性限定不能使得悬浮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散剂区分,因此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实现了区别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提高色浆粘度和增大粒子群有效半径的方式;(2)本申请的粘度限定并不能体现具体的粘度指数,因此其也不能将其与对比文件1区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所做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以上组分混合经1500-2000r/min搅拌1.5-2h后”、“且粘度在300mPa.s-450mPa.s”。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采用特定的分散剂来提高色浆粘度和增大粒子有效半径来已知和控制粒子的沉降,而本申请通过悬浮剂将炭黑分散于水中,对比文件1的分散剂与本申请的悬浮剂的功能和机理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价本申请创造性的文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炭黑水性色浆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
炭黑粉 20-30份;
悬浮剂 5-10份;
稳定剂 1-5份;
消泡剂 1-3份;
防腐剂 1-1.5份;
去离子水 余量;
所述炭黑水性色浆的组分中,悬浮剂使炭黑粉分散于水中;消泡剂可增加溶液表面张力,减少搅拌时产生的气泡;稳定剂可增加色浆耐热耐寒性;防腐剂具有广谱的抑菌效果;以上组分混合经1500-2000r/min搅拌1.5-2h后,使得色浆呈高黑亮液体状态,且粘度在300mPa.s-450mPa.s;
由此组成低粘度的高黑亮液体状态的炭黑水性色浆,该炭黑水性色浆可作为原料直接使用到配方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6项)。所做主要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4、5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特定的悬浮剂(PVA、PVP、羧甲基纤维素)、稳定剂、消泡剂之间的相互配合,有效的将炭黑粉与去离子水充分溶解,由此构成高含量、低粘度的色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配方与原理。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炭黑水性色浆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
炭黑粉 20-30份;
悬浮剂 5-10份;
稳定剂 1-5份;
消泡剂 1-3份;
防腐剂 1-1.5份;
去离子水 余量;
所述炭黑水性色浆的组分中,悬浮剂为PVA,PVP,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或其组合,使炭黑粉分散于水中;消泡剂为二氧化硅粉,可增加溶液表面张力,减少搅拌时产生的气泡;稳定剂可增加色浆耐热耐寒性;
由此组成低粘度的高黑亮液体状态的炭黑水性色浆,该炭黑水性色浆可作为原料直接使用到配方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腐剂为尼泊尔丙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稳定剂为氯化钠,氯化镁,硫酸镁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4. 一种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高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的制备方法,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相应份量的去离子水加热到85℃以上,并将对应份量的悬浮剂加入到去离子水中,搅拌溶解完全后,冷却至常温;
(2)将相应份量的稳定剂混匀加入步骤(1)得到的溶液中;
(3)再加入相应份量的消泡剂、炭黑粉,进行高速搅拌,使炭黑分散均匀;
(4)将步骤(3)得到的溶液进行冷却,待冷却到50℃以下时,加入相应份量的防腐剂,再进行搅拌;
(5)将经步骤(4)形成的溶液经200目滤布过滤,即得炭黑水性色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进行搅 拌时,搅拌速度1500-2000r/min,温度20-70℃,搅拌时间1.5-2h。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进行搅拌时,搅拌5-10min,搅拌速度1500-2000r/min。”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6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炭黑含量的炭黑水性色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性无机颜料色浆,组分包括:水、分散剂、消泡剂、润湿剂、防腐剂、无机颜料、pH调节剂和流变改性剂,其特征是:分散剂为具有表面活性的高聚物,选用的聚合单体有苯乙烯、乙烯基哗咯烷酮、马来酸、甲基丙烯酰胺、以及丙烯酸类亲水单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无机颜料为炭黑;(2)水限定为去离子水;(3)还包括稳定剂;(4)限定了各成分用量,(5)悬浮剂不同。(6)限定了具体的消泡剂。(7)限定组合物由此组成低粘度的高黑亮液体状态的炭黑水性色浆,该炭黑水性色浆可作为原料直接使用到配方中。
本申请实施例1-3分别制备了含有羧甲基纤维素、PVA、PVP的炭黑色浆,由此形成的炭黑水性色浆测试性能如下:得固含量高;粘度为低;若经-18℃保持24h至48℃保持24h,6个循环后稳定;3000r/min离心机离心30min,离心管底部无沉淀。
由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色粉含量高且稳定的低粘度炭黑色浆。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散剂可以选择聚乙烯吡咯烷酮(PVP),本申请中悬浮剂也是高分子材料PVP,两者均是用于水性色浆,基于物质本身的理化性质,具体功能和反应机理应当是相同的。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采用功能性表述对悬浮剂、消泡剂和稳定性进行限定,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乙烯吡咯烷酮类物质,其也是高分子聚合物,其也具有悬浮的功效,因此该功能性限定并不能使得其与对比文件1产生区别。由于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限定其悬浮剂、消泡剂和稳定剂,权利要求1采用功能性限定不能使得悬浮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散剂区分,因此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实现了区别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提高色浆粘度和增大粒子群有效半径的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中,悬浮剂的限定为PVA、PVP、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或其组合,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散剂为具有表面活性的高聚物,平均分子量范围在 2000~5000,疏水基团为8~18碳原子的直链或支链或环状的烷基,选用的聚合单体有苯乙烯、乙烯基哔咯烷酮、马来酸、甲基丙烯酰胺、以及丙烯酸类亲水单体”,而本申请仅仅为PVA、PVP或羧甲基纤维素,本申请所述的悬浮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表面活性的高聚物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使用PVA、PVP或羧甲基纤维素代替具有表面活性的高聚物的分散剂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碳黑色浆的制备工艺。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使用PVA、PVP或羧甲基纤维素代替具有表面活性的高聚物的分散剂的技术启示。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使用PVA、PVP或羧甲基纤维素代替对比文件1中具有表面活性的高聚物的分散剂的技术启示。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获得了一种色粉含量高且稳定的低粘度炭黑色浆,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已经被克服。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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