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摄像装置识别范围的调整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76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1F2646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1673.1
申请日:2016-06-1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巍
合议组组长:孙昌璐
参审员:孟文婷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1673.1,名称为“摄像装置识别范围的调整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JP特开2000-156817A,公开日为2000年06月06日;对比文件2:CN101790048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8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摄像装置识别范围的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摄像装置在其识别范围内所采集的图像;
在所述图像中确定目标区域;
检测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以及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位置;
根据所述比例和所述中心位置调整所述摄像装置的识别范围;
检测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以及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位置,包括:
检测所述目标区域的大小;
根据所述目标区域的大小和所述图像的大小计算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
根据所述目标区域的大小和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位置计算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以下公式计算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T:
T=S/A,
其中,S表示目标区域的大小,A表示图像的大小,A=m×n,m表示图像的行数,n表示图像的列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比例调整所述摄像装置的识别范围,包括:
判断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是否处于与所述目标区域对应的预设范围;
如果所述比例没有处于所述预设范围,则调整所述摄像装置的焦距;
如果所述比例处于所述预设范围,则确定所述摄像装置采集所述图像时使用的焦距合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中心位置调整所述摄像装置的识别范围,包括:
判断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是否在所述图像的基准线上;
如果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不在所述图像的基准线上,则调 整所述摄像装置的镜头;
如果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在所述图像的基准线上,则确定所述摄像装置对准所述目标区域。
5. 一种摄像装置识别范围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摄像装置在其识别范围内所采集的图像;
确定单元,用于在所述图像中确定目标区域;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以及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位置;
调整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比例和所述中心位置调整所述摄像装置的识别范围;
所述检测单元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目标区域的大小;
第一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区域的大小和所述图像的大小计算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
第二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区域的大小和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位置计算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计算模块采用以下公式计算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T:
T=S/A,
其中,S表示目标区域的大小,A表示图像的大小,A=m×n,m表示图像的行数,n表示图像的列数。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是否处于与所述目标区域对应的预设范围;
第一调整模块,用于在所述比例没有处于所述预设范围的情况下,调整所述摄像装置的焦距;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比例处于所述预设范围的情况下,确定所述摄像装置采集所述图像时使用的焦距合适。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是否在所述图像的基准线上;
第二调整模块,用于在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不在所述图像的基准线上的情况下,调整所述摄像装置的镜头;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在所述图像的基准线上的情况下,确定所述摄像装置对准所述目标区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7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4,并对权利要求按顺序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目标区域矩形和目标区域并不是一个概念。假设在确定目标区域矩形后,再根据目标区域矩形的大小以及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来计算中心点坐标,则确定目标区域矩形这一步实际上是在做无用功,且确定的中心坐标的准确性也不能保证。另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矩形区域的对角线的交点确定了中心坐标时,就已经解决了确定中心坐标的技术问题,则面对对比文件1时,并不容易想到别的技术点再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即使要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也是基于对比文件1的根据矩形区域的对角线交点确定中心坐标这一角度,来进行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联想,而不容易跳跃性的想到改变对比文件1的方案,将其变为不去确定矩形,而是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和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2)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将目标成像在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值与预设阈值进行比较,若目标成像在成像中的大小比例值大于阈值则自动聚焦成像,若小于阈值则增大拍摄的光学或数码倍率参数直至目标成像在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值大于阈值。也就是说,只要比例值大于阈值,就是符合成像标准的,可以自动聚焦成像,而比例值小于阈值,则不符合标准,需要增大拍摄的光学或数码倍率参数。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是,如果比例没有处于预设范围,则调整摄像装置的焦距(而不是小于阈值时调整光学或数码倍率参数);如果比例处于预设范围,则确定摄像装置采集图像时使用的焦距合适(而不是在比例大于阈值时,自动聚焦成像)。因此,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权利要求并不相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且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尽管本申请确定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相同。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四个方向的末端线条围成的目标区域矩形的对角线的交点来确定目标的中心点坐标,所以对比文件1给出了确定目标的中心点坐标的启示。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目标的成像像素个数,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计算目标区域的大小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获取图像中的目标区域之后,可以通过多种其他方式来近似或者精确地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比如,可以通过微积分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也可以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及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计算区域的中心点坐标,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些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和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方式均是用于获取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之一。(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是否处于与目标区域对应的预设范围;如果比例没有处于预设范围,则调整摄像装置的焦距;如果比例处于预设范围,则确定摄像装置采集图像时使用的焦距合适”。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检测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以及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位置,包括:检测所述目标区域的大小;根据所述目标区域的大小和所述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位置计算所述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来说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在本申请并不存在时,只面对对比文件1,由于对比文件1中存在如何确定目标的中心点坐标这一问题,的确会给出启示,使读者尝试在公知常识或别的对比文件中寻找另一种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对比文件2中,直接公开的特征是:确定目标的成像个数为Pt,自动巡航的摄像分辨率为(Rx,Ry),则目标成像在整个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可表达为:ratio=(Pt* 100%)/(Rx*Ry)。这一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确定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并不是确定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并不能解决上述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只是解决“如何确定目标的中心点坐标”这一问题的前半部分,不同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在要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复审请求人认为无法先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这个技术特征后,在此基础上,再去寻找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2000156817A,公开日为2000年06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1790048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8日。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摄像装置识别范围的调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摄像装置及摄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0063]-[0075]段和第[0080]段,附图9-10):用数码相机20捕获目标图像;附图10(a)所示的是图像捕获屏幕105a(相当于“获取摄像装置在其识别范围内所采集的图像”),其中包括目标图像501。分析捕获的图像,检测目标图像在所捕获图像中四个方向的末端,并且基于检测到的目标图像的四个方向的末端来计算目标的中心坐标(相当于“在图像中确定目标区域;检测目标区域的中心位置”以及“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例如附图10(a)中的计算方法,将通过检测得到的四个方向末端的水平线及垂直线围成的矩形的对角线的交点坐标作为目标图像的中心位置。移动数码相机20以使得目标图像位于数码相机20的成像范围的中心(相当于“根据中心位置调整摄像装置的识别范围”)。参见附图10(c),目标图像501的长度标记为M,目标图像上方的空白部分长度标记为L,目标图像下方空白部分标记为N,这三个值的比例为80:10:10,也就是说,调节变焦207以使得目标图像501的长度变为数码相机20的成像范围的长度的80%(相当于“检测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以及“根据比例调整摄像装置的识别范围”;并且,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需要对目标图像的长度与成像范围的长度的比例进行判断,并且当目标图像的长度大于或小于成像范围的长度的80%时,必然要调节变焦以使得目标图像的长度等于成像范围的长度的80%,而当目标图像的长度等于成像范围的长度的80%时,显然不必再调节变焦,因此隐含公开了“判断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是否处于与目标区域对应的预设范围;如果比例没有处于预设范围,则调整摄像装置的焦距;如果比例处于预设范围,则确定摄像装置采集图像时使用的焦距合适”)。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中,检测目标区域的大小,并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和图像的大小计算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检测目标图像的长度,并根据目标图像的长度和所获取图像的长度计算目标图像在所获取图像中的比例。
(2)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和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计算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以及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54]-[0057]段):一种智能摄像方法,自动巡航,主动寻找目标;当识别出目标时,将目标成像调整到成像图像的中心部位,并自动聚焦进行摄像;当识别出目标后,确定目标成像的坐标位置,根据目标成像的坐标位置及自动巡航时的摄像分辨率调整目标的成像位置;调整目标的成像位置完成后计算目标成像在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将目标成像在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值与预设阈值比较,若目标成像在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值大于阈值则自动聚焦成像,若目标成像在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值小于阈值则增大拍摄的光学或数码倍率参数直至目标成像在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值大于阈值。若目标的成像像素个数为Pt,自动巡航的摄像分辨率为(Rx,Ry),则目标成像在整个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可以表达为:ratio =(Pt*100%)/(Rx*Ry)(相当于“检测目标区域的大小,并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和图像的大小计算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可见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和图像的大小计算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四个方向的末端线条围成的目标区域矩形的对角线的交点来确定目标的中心点坐标,所以对比文件1给出了确定目标的中心点坐标的启示。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目标的成像像素个数,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计算目标区域的大小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获取图像中的目标区域之后,可以通过多种其他方式来近似或者精确地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比如,可以通过微积分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也可以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及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计算区域的中心点坐标,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若目标的成像像素个数为Pt,自动巡航的摄像分辨率为(Rx,Ry),则目标成像在整个成像图像中的大小比例可以表达为:ratio=(Pt*100%)/(Rx*Ry)(相当于目标区域在所述图像中的比例T:T=S/A;A表示图像的大小,A=m×n,m表示图像的行数,n表示图像的列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例如附图10(a)中的计算方法,将通过检测得到的四个方向末端的水平线及垂直线围成的矩形的对角线的交点坐标作为目标图像的中心位置。移动数码相机20以使得目标图像位于数码相机20的成像范围的中心(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需要判断目标图像的中心位置是否与成像范围的中心重合,并且当不重合时,移动目标图像以使得目标图像的中心与成像范围的中心重合,而当重合时,则显然不必再移动,所以公开了“判断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是否在图像的基准线上;如果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不在图像的基准线上,则调整摄像装置的镜头;如果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在图像的基准线上,则确定摄像装置对准目标区域”)。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一种摄像装置识别范围的调整装置,其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摄像装置(参见同上)。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装置中设置功能单元和模块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检测目标区域的大小,并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和图像的大小计算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计算目标区域的大小以及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比例的启示。其次,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和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四个方向的末端线条围成的目标区域矩形的对角线的交点来确定目标的中心点坐标。虽然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确定目标的中心点坐标方式不相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获取图像中的目标区域之后,可以通过多种其他方式来近似或者精确地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比如,可以通过微积分计算目标区域的中心点坐标,也可以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及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计算区域的中心点坐标,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当采用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及目标区域在图像中的位置计算区域的中心点坐标这种计算方式时,由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计算目标区域的大小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来计算目标区域的大小。由以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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