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及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及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80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1F258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3277.X
申请日:2016-04-11
复审请求人:广东奥美格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岚
合议组组长:潘莉
参审员:吴伟
国际分类号:H02J7/00,H01M1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3277.X,名称为“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及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奥美格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 204497757U,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充电线缆,其两端分别固接有充电插头和电源插头,电源插头选择性与充电桩上设置的电源接口连接;(2)发送器可选择性发送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的实现充电。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按照预设周期获取温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温度监控。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汽车的充电接口、充电线缆和充电桩,所述充电线缆的两端分别固接有充电插头和电源插头,所述充电插头选择性与汽车的充电接口连接,所述电源插头选择性与充电桩上设置的电源接口连接,所述汽车的充电接口与电源接口均包括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固定在汽车的充电接口内侧和电源接口内侧,所述充电桩内部还固定有电流控制装置;
所述电流控制装置内部设置有接收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内部设置有发送器,所述发送器可选择性发送信号到所述接收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车的充电接口还固接有温度存储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插头和电源插头均包括锁扣,所述锁扣固定在所述充电插头外部和电源插头外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桩还包括显示工作状态的显示灯,所述显示灯固定在充电桩的外侧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工作状态的显示灯包括三种状态:充电正常、充电故障、充电完成。
6. 一种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定预设温度值T0;
温度传感器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充电时充电接口的温度T1;
温度传感器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充电时电源接口的温度T2;
若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
若否,则若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充电时充电接口的温度T1,之前还包括:
温度传感器获取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T3;
温度存储器记录所述温度T3。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预设温度值T0,之后还包括:设定预设温度差值T4;
所述温度存储器记录所述温度T3,之后还包括:若温度T1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或者,若温度T2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8所述的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具体为:
所述电流控制装置将充电电流减少至低一级的预设电流值;
当所述充电电流减少至最低级的所述预设电流值后,
若所述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断开充电桩与所述充电线缆之间的充电电流;
若否,则若所述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断开充电桩与所述充电线缆之间的充电电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的内容“温度存储器用于存储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T3”并于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7,形成新的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充电线缆为双向插拔,且温度传感器位置与对比文件1不同;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温度存储器存储充电前的温度值;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2018年08月13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汽车的充电接口、充电线缆和充电桩,所述充电线缆的两端分别固接有充电插头和电源插头,所述充电插头选择性与汽车的充电接口连接,所述电源插头选择性与充电桩上设置的电源接口连接,所述汽车的充电接口与电源接口均包括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固定在汽车的充电接口内侧和电源接口内侧,所述充电桩内部还固定有电流控制装置;
所述汽车的充电接口还固接有温度存储器,所述温度存储器用于存储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T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控制装置内部设置有接收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内部设置有发送器,所述发送器可选择性发送信号到所述接收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插头和电源插头均包括锁扣,所述锁扣固定在所述充电插头外部和电源插头外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桩还包括显示工作状态的显示灯,所述显示灯固定在充电桩的外侧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工作状态的显示灯包括三种状态:充电正常、充电故障、充电完成。
6. 一种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定预设温度值T0;
温度传感器获取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存储器记录所述温度T3;
设定预设温度差值T4;
温度传感器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充电时充电接口的温度T1;
温度传感器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充电时电源接口的温度T2;
若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T0,或若温度T1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
若否,则若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T0,或若温度T2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
其中,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具体为:
所述电流控制装置将充电电流减少至低一级的预设电流值;
当所述充电电流减少至最低级的所述预设电流值后,
若所述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断开充电桩与所述充电线缆之间的充电电流;
若否,则若所述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断开充电桩与所述充电线缆之间的充电电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电缆双向插拔在本领域极为常见(见背景文件2图1,CN103516034A图1,CN104205554A图1,CN103402812A图1-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图1及其文字部分)第一温度传感器110设置于第一充电接口100(相当于电源接口)内,第二温度传感器410设置于第二充电接口400(相当于充电接口)内,即公开了本申请的两个温度传感器分别设置于充电接口与电源接口;对比文件1记载了(参见第0022段)比较模块内部设定有数个预设值与接收的电压值进行比较,所述电压值表征着与其对应的温度值,即公开了比较器内具有实现存储的模块,且该模块存储有数个用于表征温度的电压值,为本申请中“温度存储器”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6修改超范围;修改后的技术特征“若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T0,或若温度T1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若否,则若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T0,或若温度T2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改变了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温度保护方法的判定流程,修改后的内容并未记载于申请文件中,同时,该技术特征也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经过温度比较后(判断为是或否的情况下)的所有流程都转向“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使得温度比较失去实际意义;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引入了温度T3、T4,其实质为在充电时引入了基于环境温度的温升判断,这在充电领域非常常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假设评述了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选择线缆式的充电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充电线缆双向插拔在本领域极为常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第一温度传感器110设置于第一充电接口100(相当于电源接口)内,第二温度传感器410设置于第二充电接口400(相当于充电接口)内,即完全公开了本申请的两个温度传感器分别设置于充电接口与电源接口;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充电前后的接口温度的变化进行监控,选择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作为参考值,并在所述温度变化超过预定值时对充电电流进行控制,以控制充电温度,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3)、权利要求6修改超范围。即使其克服了超范围的缺陷,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引入了温度T3,T4,其实质为在充电时引入了基于环境温度的温升判断,这在充电领域非常常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若温度继续升高,电流调节模块220将持续减小电流,直到温度回落至正常范围”,也可以保证充电电流的持续输出,有效避免充电电流过低无法满足电动车的充电需求,而当充电电流已调至最低级时,此时充电控制模块已失去其调节能力,唯有选择断开充电电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充电电流断开的温度比较时机选择为当所述充电电流减少至最低级的所述预设电流值后,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6使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充电线缆为双向插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温度存储器存储充电前的温度值;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2019年02月22日修改的权利要求6如下:
“6. 一种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定预设温度值T0;
温度传感器获取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存储器记录所述温度T3;
设定预设温度差值T4;
温度传感器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充电时充电接口的温度T1;
温度传感器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充电时电源接口的温度T2;
若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若否,则若温度T1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
若否,则若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若否,则若温度T2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
其中,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具体为:
所述电流控制装置将充电电流减少至低一级的预设电流值;
当所述充电电流减少至最低级的所述预设电流值后,
若所述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断开充电桩与所述充电线缆之间的充电电流;
若否,则若所述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断开充电桩与所述充电线缆之间的充电电流。”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4497757U,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1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向插拔式的充电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4段;图1-2):一种可充电系统,其具有电动车侧的第二充电接口400(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汽车的充电接口)及充电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桩),所述第一充电接口100选择性与电动车的第二充电接口400连接,所述电动车的第二充电接口400与第一充电接口100分别包括第二温度传感器410及比较器的整体和第一温度传感器110及比较器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汽车的充电接口与电源接口均包括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固定在第一/二充电接口内侧(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温度传感器固定在汽车的充电接口内侧和电源接口内侧),所述充电机内部还固定有充电机控制模块200(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充电桩内部还固定有电流控制装置);当检测到的温度值上升时,第一温度传感器110的电压值也随之升高,第一温度传感器110将电压值传递至比较模块210,该比较模块210内部可设定数个预设值与接收的电压值进行比较。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充电线缆,其两端分别固接有充电插头和电源插头,充电插头选择性与汽车的充电接口连接,电源插头选择性与充电桩上设置的电源接口连接;(2)汽车的充电接口还固接有温度存储器,温度存储器用于存储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T3。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的实现充电以及如何记录环境温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插头插座实现电动汽车的充电,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用线缆式的充电方式,这样的充电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充电插头选择性与汽车的充电接口连接,电源插头选择性与充电桩上设置的电源接口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更好地控制充电温度,记录环境温度,温度存储器用于存储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T3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充电机控制模块200可以接收所述温度传感器及比较器的整体传送来的比较信号,因此可以确定充电机控制模块200与所述温度传感器及比较器的整体之间具有可以实现发送接收功能的模块,并且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比较信号传送至所述接收模块(相当于所述电流控制装置内部设置有接收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内部设置有发送器,所述发送器可发送信号到所述接收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在所有数据中选择有用的数据进行传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5分别是权利要求1,1,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主要涉及用于固定所述充电/电源插头的锁扣,显示工作状态的显示灯,以及显示状态,在所属技术领域中,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具有锁扣装置用以防止脱落,实现安全充电,以及通过显示装置显示系统当前工作状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4段;图1-2):一种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一种充电时的温度保护方法),其包括预设温度的第一警戒值(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设定预设温度值T0),第二温度传感器410获取充电时第二充电接口400的温度(相当于温度传感器获取充电时充电接口的温度T1),第一温度传感器110获取充电时第一充电接口100的温度(相当于温度传感器获取充电时电源接口的温度T2),若第二充电接口400的温度大于预设温度的第一警戒值,则使得充电机控制模块200中的电流调节模块220减小输出至电动车的充电电流(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若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若否,则若第一充电接口100的温度大于预设温度的第一警戒值,则使得充电机控制模块200中的电流调节模块220减小输出至电动车的充电电流(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则若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T0,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充电机控制模块200改变充电电流(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并且,若温度继续升高,该电流调节模块220将持续减小电流(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电流控制装置将充电电流减少至低一级的预设电流值),直到温度回落至正常范围,若所述第二充电接口400的温度大于第二预设值,则所述充电机控制模块200控制所述电流调节模块220立即关闭其输出端,停止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对第一充电接口100及第二充电接口400进行保护(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若所述温度T1大于预设温度值,则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断开充电桩与所述充电线缆之间的充电电流),若否,则若所述第一充电接口100的温度大于第二预设值,则所述充电机控制模块200控制所述电流调节模块220立即关闭其输出端,停止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对第一充电接口100及第二充电接口400进行保护(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则若所述温度T2大于预设温度值,则所述电流控制装置断开充电桩与所述充电线缆之间的充电电流)。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按照预设周期获取温度,(2)温度传感器获取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存储器记录所述温度T3,设定预设温度差值T4,若温度T1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或者,若温度T2与温度T3的差值大于预设温度差值T4,则电流控制装置改变充电电流;(3)温度比较的时机为当所述充电电流减少至最低级的所述预设电流值后。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实现充电温度监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监控的温度进行不间断获取或周期性获取,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充电前后的接口温度的变化进行监控,选择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作为参考值,并在所述温度变化超过预定值时对充电电流进行控制,以控制充电温度,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若温度继续升高,电流调节模块220将持续减小电流,直到温度回落至正常范围”以及“若充电接口的温度大于第二预设值,则充电机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电流调节模块立即关闭其输出端”的基础上,而当充电电流已调至最低级时,此时充电控制模块已失去其调节能力,唯有选择断开充电电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充电电流断开的温度比较时机选择为当所述充电电流减少至最低级的所述预设电流值后,继续比较当前温度与预设温度值T0,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插头插座实现电动汽车的充电,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用线缆式的充电方式,这样的充电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充电插头选择性与汽车的充电接口连接,电源插头选择性与充电桩上设置的电源接口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选择或设置具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和不同的适用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需求而择优选择。另外,为了更好地控制充电温度,记录环境温度,温度存储器用于存储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T3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充电前后的接口温度的变化进行监控,选择充电前充电接口的温度作为参考值,并在所述温度变化超过预定值时对充电电流进行控制,以控制充电温度,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了“若温度继续升高,电流调节模块220将持续减小电流,直到温度回落至正常范围”,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持续减小至低一级电流以保证充电电流的持续输出。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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