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像素排列结构、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驱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28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1F249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61320.2
申请日:2016-10-25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芃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徐恩波
国际分类号:G09F9/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61320.2、发明名称为“一种像素排列结构、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驱动方法”、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319795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5185248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5957877A,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4:CN103488020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6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像素组;其中,所述像素组包括六个第一子像素,其中,第一个、第三个和第五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在第一直线上,第二个、第四个和第六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连线在第二直线上,且所述第一直线平行于所述第二直线;六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依次连线呈锯齿形,且任意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不垂直于所述第一直线;
所述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三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均不同;
所述像素组中六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按照第一颜色、第二颜色和第三颜色的顺序重复设置;
所述第一颜色、所述第二颜色和所述第三颜色分别为红色、绿色和蓝色中的一种颜色;
所述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相等;
所述像素排列结构包括呈矩阵排列的多个像素重复单元,各所述像素重复单元包括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其中,
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重复单元中,第一像素组中第一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的第二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等于所述第一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两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相邻两列像素重复单元中,任意沿行方向相邻的两个像素组之间的距离相等。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位于任意相邻两列像素重复单元之间且位于第偶数行的两个第一子像素 之间的白色子像素;
位于各列像素重复单元中的相邻两列像素组之间且位于第奇数行的两个第一子像素之间的白色子像素。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同一行中任意相邻两个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相等。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同一列中任意相邻两个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相等。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重复单元中至少所述第一像素组中的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的第二个、第三个和第四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为正六边形,所述第一像素组中的第三个、第四个和第五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的第四个、第五个和第六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为正六边形;
所述白色子像素的中心点位于所述正六边形的中心。
8.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每一列像素组中,以相邻的两个所述第一子像素为一像素单元;
在显示每一帧画面时,依次驱动各所述像素单元发光,且在驱动每一所述像素单元发光时,同时驱动与所述像素单元相邻的像素单元中的、且与被驱动的所述像素单元最近的一个第一子像素发光。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每一帧画面时,在每一列像素组中,至少第二个像素单元至倒数第二个像素单元中的第一子像素被驱动发光两次。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像素结构中设置有白色子像素时:
在显示每一帧灰阶画面时仅驱动所述白色子像素发光;
在显示每一帧彩色画面时还驱动所述白色子像素发光。”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像素排列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泳显示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中,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是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7的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的驱动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如何将子像素分组,而在显示画面时同时驱动相邻的三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同时发光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两个所述像素组中所述第一子像素按照相同的颜色顺序进行设置,并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中第n个所述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n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相同,其中n为不小于1的整数”。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备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像素排列结构包括呈矩阵排列的多个像素重复单元,各所述像素重复单元包括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其中,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中,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两个所述像素组中所述第一子像素按照相同的颜色顺序进行设置,并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中第n个所述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n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相同,其中n为不小于1的整数。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减小显示面板的边缘锯齿现象增加分辨率的基础上改善显示面板的混色现象。(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像素结构,由图2可以看出,第一列子像素和第二列子像素沿列方向错开一个子像素,但是第二列子像素与第三列子像素在列方向并未错开一个子像素,第三列子像素与第四列子像素在列方向也并未错开一个子像素,因此,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像素组并不能构成多个像素重复单元,且并不是每个相邻列的像素之间都错开一个子像素。综上,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像素排列结构包括呈矩阵排列的多个像素重复单元,各所述像素重复单元包括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其中,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这个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中两个像素组中的子像素并未按照相同的颜色顺序进行设置,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两个所述像素组中所述第一子像素按照相同的颜色顺序进行设置,并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中第n个所述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n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相同,其中n为不小于1的整数。”这个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并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结合启示。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像素组;其中,所述像素组包括六个第一子像素,其中,第一个、第三个和第五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在第一直线上,第二个、第四个和第六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连线在第二直线上,且所述第一直线平行于所述第二直线;六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依次连线呈锯齿形,且任意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不垂直于所述第一直线;
所述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三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均不同;
所述像素组中六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按照第一颜色、第二颜色和第三颜色的顺序重复设置;
所述第一颜色、所述第二颜色和所述第三颜色分别为红色、绿色和蓝色中的一种颜色;
所述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相等;
所述像素排列结构包括呈矩阵排列的多个像素重复单元,各所述像素重复单元包括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其中,
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
两个所述像素组中所述第一子像素按照相同的颜色顺序进行设置,并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中第n个所述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n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颜色相同,其中n为不小于1的整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重复单元中,第一像素组中第一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的第二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等于所述第一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两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相邻两列像素 重复单元中,任意沿行方向相邻的两个像素组之间的距离相等。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位于任意相邻两列像素重复单元之间且位于第偶数行的两个第一子像素之间的白色子像素;
位于各列像素重复单元中的相邻两列像素组之间且位于第奇数行的两个第一子像素之间的白色子像素。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同一行中任意相邻两个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相等。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同一列中任意相邻两个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相等。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重复单元中至少所述第一像素组中的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的第二个、第三个和第四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为正六边形,所述第一像素组中的第三个、第四个和第五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的第四个、第五个和第六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为正六边形;
所述白色子像素的中心点位于所述正六边形的中心。
8.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每一列像素组中,以相邻的两个所述第一子像素为一像素单元;
在显示每一帧画面时,依次驱动各所述像素单元发光,且在驱动每一所述像素单元发光时,同时驱动与所述像素单元相邻的像素单元中的、且与被驱动的所述像素单元最近的一个第一子像素发光。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每一帧画面时,在每一列像素组中,至少第二个像素单元至倒数第二个像素单元中的第一子像 素被驱动发光两次。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像素结构中设置有白色子像素时:
在显示每一帧灰阶画面时仅驱动所述白色子像素发光;
在显示每一帧彩色画面时还驱动所述白色子像素发光。”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上述对比文件1-4,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像素排列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泳显示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中,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是一种显示装置,而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显示面板包括像素排列结构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的驱动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如何将子像素分组,选择每一列相邻的两个子像素为一像素单元,且在显示画面时同时驱动每一列上相邻的三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同时发光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6、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6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像素排列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泳显示器,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6]段、图1-2)具体公开了:电泳显示器100包括在基板102的表面上形成的多个彩色像素,从图1-2可以确定,在列方向具有多个像素组,每个像素包括六个子像素,分别以RGBRGB的顺序排列(相当于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三个子像素的颜色均不同,且像素组中六个所述子像素的颜色按照第一颜色、第二颜色和第三颜色的顺序重复设置);第一个、第三个和第五个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在第一直线上,第二个、第四个和第六个子像素的中心点连线在第二直线上,且所述第一直线平行于所述第二直线;六个子像素的中心点的依次连线呈锯齿形,且任意相邻两个所述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不垂直于第一直线;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相等;像素排列结构包括呈矩阵排列的多个像素重复单元,各所述像素重复单元包括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两个像素组在列方向上均为RGBRGB排列(即两个像素组中第一子像素按照相同的颜色顺序进行设置,并且第一像素组中第n个第一子像素与第二像素组中第n个第一子像素的颜色相同)。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中,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排列子像素以提高分辨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像素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5]段、图2)具体公开了:从图2可以确定,以列方向折线相连的子像素为像素组,则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像素组中,第一像素组中的三个子像素与第二像素组中位于同行的三个子像素构成的六个子像素排列成正六边形。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加分辨率,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时,考虑到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像素组和第二像素组的像素排列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像素组与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了一个子像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像素组与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子像素从而使六个子像素排列成正六边形,此时必然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使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像素组与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子像素从而使六个子像素排列成正六边形,则相邻两列像素重复单元中,任意沿行方向相邻的两个像素组之间的距离相等,此时选择与第一像素组相邻的在列方向上向上错开一个子像素的为第二像素组,则像素重复单元中,第一像素组中第一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与第二像素组中的第二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等于第一像素组中任意相邻两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之间的距离,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像素紧密排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示面板的像素,其中(见说明书第[0045]-[0056]段,图1)具体公开了:每个像素包括白色的亮度强化子像素101以及颜色不同且形状全等的六边形的第一子像素102、第二子像素103和第三子像素104,白色子像素为正六边形,位于六个其它颜色子像素的中心,由此能推知白色子像素的中心点必然位于周围的六个子像素的中心点连线构成的正六边形的中心点。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像素紧密排列,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后,白色子像素必然位于六个子像素围成的正六边形的中心,即白色子像素位于任意相邻两列像素重复单元之间且位于第偶数行的两个第一子像素之间,同时位于各列像素重复单元中的相邻两列像素组之间且位于第奇数行的两个第一子像素之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后,白色子像素必然位于六个子像素围成的正六边形的中心,此时必然同一行、同一列中任意相邻两个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距离相等,且此时选择与第一像素组相邻的在列方向上向上错开一个子像素的为第二像素组,则像素重复单元中第一像素组中的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第一子像素与第二像素组中的第二个、第三个和第四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为正六边形,第一像素组中的第三个、第四个和第五个第一子像素与第二像素组中的第四个、第五个和第六个第一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为正六边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其包括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而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显示面板包括像素排列结构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像素排列结构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的驱动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如何将子像素分组,选择每一列相邻的两个子像素为一像素单元,且在显示画面时同时驱动每一列上相邻的三个不同颜色的子像素同时发光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而两个像素单元共用一个子像素进行发光显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或11,其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显示效果、降低功耗。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面板的驱动方法,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30]-[0054]段,图1-3)具体公开了:每个像素单元包括三个OLED R、G、B子像素和一个黑白EPD子像素,当要显示的图像为黑白图像时,仅驱动EPD子像素发光,当要显示彩色图像时,不仅驱动OLED子像素发光,还驱动EPD子像素发光。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显示效果、降低功耗。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中,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所述像素排列结构包括呈矩阵排列的多个像素重复单元,各所述像素重复单元包括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所述像素组,但是第一像素组中的第一子像素与第二像素组中的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即对比文件1中各子像素在列方向上没有“错位”,且相同颜色的子像素各成一行,同样会出现本申请中背景技术所说的传统的条状像素排列结构会出现的问题,即会出现严重的锯齿现象及混色现象。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如图3所示,第一像素组中第奇数个第一子像素与所述第二像素组中第偶数个第一子像素位于同一行,且所述第一像素组与所述第二像素组沿列方向上错开一个第一子像素,从而使得在同一行和同一列中各子像素的颜色不同,从而减小显示面板的边缘锯齿现象,增加分辨率,并且可以改善混色现象。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减小显示面板的边缘锯齿现象增加分辨率的基础上改善显示面板的混色现象。在对比文件2中,由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附图(图2)可以看出:第一列子像素和第二列子像素沿列方向错开一个子像素,但是第二列子像素与第三列子像素在列方向并未错开一个子像素,第三列子像素与第四列子像素在列方向也并未错开一个子像素。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 1中的技术方案中每列子像素在列方向上均错开一个子像素,即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是为了形成正六边形结构(如相邻两列子像素的开端和结尾位置并未形成正六边形结构),而只是通过本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更好的改善混色的现象。除此之外,由对比文件2中的附图2可以看出,每一列方向上的“像素组”中仅包括两种颜色的子像素,该种排列方式导致在同一颜色的子像素各呈一列,仍然会出现锯齿现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做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也没有任何本领域的教科书、工具书披露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列方向具有多个像素组,每个像素包括六个子像素,分别以RGBRGB的顺序排列;六个子像素的中心点的依次连线呈锯齿形,且任意相邻两个所述子像素的中心点的连线不垂直于第一直线。其中,每列上任意相邻三个子像素的颜色均不同,可以改善混色现象,六个子像素错位排列,可以减小边缘锯齿现象。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各像素错位排列和列方向上相邻三个第一子像素颜色不同,这样可以减小边缘锯齿现象同时改善混色现象。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排列像素以增加分辨率,而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如何在减小显示面板的边缘锯齿现象增加分辨率的基础上改善显示面板的混色现象”。对比文件2公开的像素排列结构中,从图2能够看出,以列方向折线相连的子像素为像素组,则沿行方向排列的两个像素组中,第一像素组中的三个子像素与第二像素组中位于同行的三个子像素构成的六个子像素排列成正六边形,而紧密排列的六边形像素结构可以使分辨率得到提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六边形像素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考虑到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像素排列结构,对比文件2的像素排列结构中,第一列和第二列在行方向上相邻的两个像素组在列方向上错开了一个子像素,第二列与第三列也是相同折线形状排列的两个像素组在列方向上错开一个子像素,因此,为了将对比文件1的像素排列成对比文件2中的正六边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像素组和第二像素组在列方向上相互错开一个子像素,从而组成如对比文件2中的正六边形的像素结构以提高分辨率。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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