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渠道的调整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业务渠道的调整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82
决定日:2019-05-22
委内编号:1F2601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68892.2
申请日:2014-11-20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俭
合议组组长:贺利良
参审员:邹菲菲
国际分类号:H04L1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68892.2,名称为“业务渠道的调整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7年09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607737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业务渠道的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
根据所述业务处理数据,获得所述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所述性能参数包括业务返回码和所述业务返回码的占比;
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包括:
实时采集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或者
预设时间采集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性能参数还包括业务处理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包括:
若所述性能参数不满足预先设置的参数阈值,降低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降低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包括:
将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调整为0。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之后,还包括:
调整其他可用的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7. 一种业务渠道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
统计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业务处理数据,获得所述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所述性能参数包括业务返回码和所述业务返回码的占比;
调整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实时采集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或者
预设时间采集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统计单元所获得的所述性能参数还包括业务处理时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具体用于
若所述性能参数不满足预先设置的参数阈值,降低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具体用于
将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调整为0。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还用于
调整其他可用的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不同,对比文件1中异构网络的链路不同于本申请中的业务渠道。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在进行业务分流调整时依据的参数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1)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业务渠道。该业务渠道是一种通信链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异构网络中的链路,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业务渠道。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通过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获得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来调整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业务渠道的具体性能参数,本申请的性能参数包括业务返回码和业务返回码的占比,而对比文件1中的性能参数包括数据包延迟。根据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调整业务分流比例的关键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业务渠道性能参数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是一种简单的设计,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业务处理数据包括渠道标识、业务参数和业务返回码”,以及“根据所述业务渠道的渠道标识,对所获得的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处理;若校验处理成功”。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获取的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包括用于表示业务的处理结果的数据,是对业务进行处理之后才能得到的结果数据;对比文件1获取的是每条链路将要发送的数据包数量,目的是确定每条链路的数据包延迟,对每条链路进行业务分流,以实现最小化系统延迟,而每条链路将要发送的数据包数量与对这些数据包进行发送后的结果数据完全不同,基于每条链路将要发送的数据包数量无法得到对这些数据包进行发送后的结果数据。2)权利要求1是根据业务返回码和业务返回码的占比来确定业务渠道当前的工作状态,即,业务渠道当前成功处理业务的比例或者业务处理发生错误的比例;对比文件1是根据每条链路的服务速率和处于排队长阈值时的数据包数量,得到每条链路的数据包延迟,即,每条链路需要延迟多久发送数据包。而每条链路发送数据包的延迟和数据包被成功发送的比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数据包延迟发送并不代表会发送成功或者失败,依据每条链路发送数据包的延迟无法确定每条链路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3)根据业务渠道的渠道标识,对所获得的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处理,在校验处理成功后,才根据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调整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有助于保证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调整的准确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业务渠道的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所述业务处理数据包括渠道标识、业务参数和业务返回码;
根据所述业务处理数据,获得所述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所述性能参数包括业务返回码和所述业务返回码的占比;
根据所述业务渠道的渠道标识,对所获得的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处理;
若校验处理成功,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包括:
实时采集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或者
预设时间采集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性能参数还包括业务处理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包括:
若所述性能参数不满足预先设置的参数阈值,降低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降低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包括:
将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调整为0。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之后,还包括:
调整其他可用的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7. 一种业务渠道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所述业务处理数据包括渠道标识、业务参数和业务返回码;
统计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业务处理数据,获得所述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所述性能参数包括业务返回码和所述业务返回码的占比;
调整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业务渠道的渠道标识,对所获得的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处理;若校验处理成功,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实时采集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或者
预设时间采集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统计单元所获得的所述性能参数还包括业务处理时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具体用于
若所述性能参数不满足预先设置的参数阈值,降低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具体用于
将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调整为0。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单元,还用于
调整其他可用的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1:CN103607737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业务渠道的调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异构网络业务分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4]-[0093]段):对异构网络中的每条链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业务渠道)进行信息探测,周期性获取每条链路缓存区排队长信息及数据包数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所述业务处理数据包括业务参数);根据周期性获取到的每条链路缓存区排队长信息及数据包数量,确定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根据周期性获取到的每条链路缓存区排队长信息及数据包数量,确定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可以包括如下步骤,将每条链路排队长信息与链路排队长阈值比较,确定每条链路的服务速率;根据周期性获取到的每条链路的数据包数量,提取每条链路处于排队长阈值时的数据包数量;根据每条链路的服务速率和处于排队长阈值时的数据包数量,得到每条链路的数据包延迟(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根据最小化系统延迟的原则,确定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根据所述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周期性进行业务分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根据所述性能参数,调整所述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业务处理数据还包括渠道标识和业务返回码,性能参数包括业务返回码和业务返回码的占比,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性能参数包括数据包延迟;2)根据业务渠道的渠道标识,对所获得的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处理,若校验成功进行后续的调整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表征业务渠道的传输性能及保证业务分流的准确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渠道标识是标识业务渠道的常规信息;通过业务返回码告知通信对端发生了哪些事件,如成功或错误事件,是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常规响应方式,业务处理数据包括渠道标识和业务返回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设置的;通过业务返回码和业务返回码的占比,例如指示错误的业务返回码占全部业务返回码的比例,来表征业务渠道的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校验处理是确保操作准确性的常规处理方式,而根据渠道标识,对相应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6]段):对异构网络中的每条链路进行信息探测,周期性获取每条链路缓存区排队长信息及数据包数量(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预设时间采集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而实时采集是一种常规的数据采集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3]段):根据每条链路的服务速率和处于排队长阈值时的数据包数量,得到每条链路的数据包延迟(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业务处理时间)。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5]-[0093]段):得到每条链路的数据包延迟,根据最小化系统延迟的原则,确定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根据所述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周期性进行业务分流。对比文件1根据最小化系统延迟的原则,确定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即数据包延迟越大,业务分流比例越小。而选择预先设置参数阈值,通过将性能参数与设置的阈值进行比较来调整业务分流比例,如不满足参数阈值时,降低业务分流比例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业务渠道性能非常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放弃该业务渠道,即将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调整为0,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5]-[0084]段):根据最小化系统延迟的原则,确定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根据所述每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周期性进行业务分流。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调整一条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的同时,也对其他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进行调整的情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5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业务渠道的调整装置,由于采用相应的单元来完成已知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除了上述采用单元来限定调整装置的特征外,权利要求7-12的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6的特征相对应,因此参考上文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链路的排队长信息及数据包数量,以获得链路的服务速率和数据包延迟,进而确定链路的业务分流比例,以周期性进行业务分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都是通过获取业务渠道的业务处理数据,获得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来调整业务渠道的业务分流比例。首先,尽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业务渠道的具体性能参数有所不同,但业务处理结果的相关数据和待处理的业务数据都是可以表征或预测通信链路性能的常规信息。其次,权利要求1中根据业务渠道的性能参数调整业务分流比例的关键技术手段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业务渠道性能参数的选择,如通过业务返回码和业务返回码的占比来确定业务渠道的工作状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是一种简单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正如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指出的,校验处理是确保操作准确性的常规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上述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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