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状态更新方法、电子设备及电子器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状态更新方法、电子设备及电子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68
决定日:2019-05-21
委内编号:1F2630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51826.2
申请日:2013-11-0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喆
合议组组长:赵露泽
参审员:施岚
国际分类号:G06F9/445,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51826.2、发明名称为“一种状态更新方法、电子设备及电子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和25与对比文件1(CN 101867690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CN 101192179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04日)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CN 101105753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16日)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都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3-2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1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包括的功能结构与权利要求1-12中的步骤流程完全一一对应,因此基于同样的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3-24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6-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1)独立权利要求2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29和3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CN 203242350U,公告日为2013年10月16日)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以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33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状态更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且有电子器件通过第一连接结构连接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读取来自所述电子器件的第一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其中,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一参数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参数的参数值由第一参数值更新为第二参数值,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包括:将所述第一信息作为用于访问第二电子设备的权限信息以访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当前的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恢复为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
以所述第一信息作为第一标识信息,从第三电子设备中获取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一实际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实际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为通过对使用第四电子设备的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所获取的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或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的标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之后,还包括:
当满足预定条件时,确定待存储的第二信息;
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息的信息类型与所述第一信息的信息类型相同。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条件为:确定所述第一信息被修改,或,确定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应用所处理的数据被修改。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包括:确定所述电子器件对应的第一认证信息,根据所述第一认证信息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之后,还包括: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清除所述第二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5、7-11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不具备修改所述电子器件中的存储内容的权限。
1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读取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且有电子器件通过第一连接结构连接至所述电子设备时,读取来自所述电子器件的第一信息;
更新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电子设备,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其中,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电子设备的一参数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参数的参数值由第一参数值更新为第二参数值,以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信息作为用于访问第二电子设备的权限信息以访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当前的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恢复为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以所述第一信息作为第一标识信息,从第三电子设备中获取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一实际信息;根据所述第一实际信息配置所述电子设备,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18. 如权利要求13-17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为通过对使用第四电子设备的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所获取的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或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的标识。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确定模块和写入模块;
所述确定模块用于当满足预定条件时,确定待存储的第二信息;
所述写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息的信息类型与所述第一信息的信息类型相同。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条件为:确定所述第一信息被修改,或,确定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应用所处理的数据被修改。
22.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写入模块具体用于:确定所述电子器件对应的第一认证信息,根据所述第一认证信息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
23.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清除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清除所述第二信息。
24. 如权利要求13-17、19-22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结构与所述电子设备连接时,所述电子设备不具备修改所述电子器件中的存储内容的权限。
2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连接结构,用于与电子器件相连;
处理器,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且有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结构连接至所述电子设备时,读取来自所述电子器件的第一信息;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电子设备,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其中,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26. 一种电子器件,包括:
壳体;
第二连接结构,用于与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结构相连;
管理软件模块;
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存储第一信息;
其中,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时,通过所述管理软件模块能够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获得所述第一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用于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且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软件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电子器件中安装的驱动程序封装为只读格式,以在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时,所述电子器件表现为只读器件。
28.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还包括一管脚,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且所述管脚为第一预设电平时,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获得所述第一信息。
29.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还包括认证模块,用于:当需要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一信息时,通过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认证请求,及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回复的第一认证响应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认证是否通过;
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认证通过时,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获得所述第一信息。
30.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还用于存储第二信息;其中,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时,通过所述管理软件模块能够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二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信息存储至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还包括一管脚,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且所述管脚为第二预设电平时,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二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信息存储至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32.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还包括认证模块,用于:当需要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二信息时,通过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第二认证请求,及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回复的第二认证响应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认证是否通过;
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认证通过时,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二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信息存储至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33. 如权利要求26-32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为只读电子设备,或所述电子器件为可擦写电子器件,或所述电子器件为一次性写入电子器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5项),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原独立权利要求13和25中的技术特征“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原独立权利要求2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信息用于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且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删除,并在上述各原独立权利要求中均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删除的上述技术特征分别作为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3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适应性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各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对比文件4未提到关于“操作系统的标识”的任何内容,并且对比文件5和6也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第一电子设备可以根据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从而不会导致第一信息因为操作系统不同而无法使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状态更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且有电子器件通过第一连接结构连接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读取来自所述电子器件的第一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一参数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参数的参数值由第一参数值更新为第二参数值,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包括:将所述第一信息作为用于访问第二电子设备的权限信息以访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当前的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恢复为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包括:
以所述第一信息作为第一标识信息,从第三电子设备中获取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一实际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实际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7. 如权利要求1-6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为通过对使用第四电子设备的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所获取的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或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的标识。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之后,还包括:
当满足预定条件时,确定待存储的第二信息;
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息的信息类型与所述第一信息的信息类型相同。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条件为:确定所述第一信息被修改,或,确定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应用所处理的数据被修改。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包括:确定所述电子器件对应的第一认证信息,根据所述第一认证信息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之后,还包括: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清除所述第二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6、8-12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不具备修改所述电子器件中的存储内容的权限。
14.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读取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且有电子器件通过第一连接结构连接至所述电子设备时,读取来自所述电子器件的第一信息;
更新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电子设备,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所述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电子设备的一参数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参数的参数值由第一参数值更新为第二参数值,以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电子设备中安装的一应用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调用与所述应用对应的功能,以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信息作为用于访问第二电子设备的权限信息以访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当前的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恢复为与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工作状态。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以所述第一信息作为第一标识信息,从第三电子设备中获取与所述第一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一实际信息;根据所述第一实际信息配置所述电子设备,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20. 如权利要求14-19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为通过对使用第四电子设备的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所获取的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或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的标识。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确定模块和写入模块;
所述确定模块用于当满足预定条件时,确定待存储的第二信息;
所述写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息的信息类型与所述第一信息的信息类型相同。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条件为:确定所述第一信息被修改,或,确定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应用所处理的数据被修改。
2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写入模块具体用于:确定所述电子器件对应的第一认证信息,根据所述第一认证信息将所述第二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
25.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清除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清除所述第二信息。
26. 如权利要求14-19、21-24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结构与所述电子设备连接时,所述电子设备不具备修改所述电子器件中的存储内容的权限。
2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连接结构,用于与电子器件相连;
处理器,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且有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一连接结构连接至所述电子设备时,读取来自所述电子器件的第一信息;根据所述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电子设备,将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所述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
28. 一种电子器件,包括:
壳体;
第二连接结构,用于与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结构相连;
管理软件模块;
非易失性存储单元,用于存储第一信息;
其中,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时,通过所述管理软件模块能够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获得所述第一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获得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软件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电子器件中安装的驱动程序封装为只读格式,以在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时,所述电子器件表现为只读器件。
30.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还包括一管脚,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且所述管脚为第一预设电平时,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获得所述第一信息。
31.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还包括认证模块,用于:当需要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一信息时,通过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认证请求,及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回复的第一认证响应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认证是否通过;
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认证通过时,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一信息,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获得所述第一信息。
32.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还用于存储第二信息;其中,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时,通过所述管理软件模块能够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二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信息存储至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还包括一管脚,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电子器件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结构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且所述管脚为第二预设电平时,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二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信息存储至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34.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还包括认证模块,用于:当需要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二信息时,通过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第二认证请求,及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回复的第二认证响应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认证是否通过;
所述管理软件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认证通过时,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二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信息存储至所述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
35. 如权利要求28-34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为只读电子设备,或所述电子器件为可擦写电子器件,或所述电子器件为一次性写入电子器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新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公开了以下相关的技术内容: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分别操作在异质环境之下,若第一处理装置为以窗口操作系统而第二处理装置为一非窗口操作系统,则第二处理装置无法立即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此时只需要另外提供一映射表来将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转换为符合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转换后工作状态,第二处理装置即可以加载该转换后工作状态以允许使用者继续操作。由此可知,对比文件4的映射表是包含了第一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数据转换为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数据的方式,而不同操作环境数据的转换对应不同的映射规则,因此映射规则与具体哪种操作环境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工作状态数据还包括第一处理装置的操作系统标识,以确定正确的映射规则(即导入规则)来进行转换,以使第二处理装置能够成功加载转换后的工作状态数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继续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4-6,并指出权利要求1-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新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分别操作在异质环境之下,若第一处理装置为一窗口操作系统(相当于原操作系统)而第二处理装置为一非窗口操作系统,则第二处理装置110无法立即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此时只需要另外提供一映射表来将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转换为符合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转换后工作状态,第二处理装置即可以加载该转换后工作状态以允许使用者继续操作”,由此可见,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也为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加载状态数据,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导入或加载状态数据”的技术启示。而在数据信息中加入标识位以标识所需信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状态数据中加入对应原操作系统的标识位从而便于判断第一和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系统是否相同,判定不同时再进行后续映射表转换,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第一电子设备根据读取的第一信息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来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因此不会导致第一信息因为操作系统不同而无法使用,其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利用映射表将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进行转换,第二处理装置加载转换后的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并未提及“操作系统的标识”的任何内容;此外,对比文件5和6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引用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867690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4:CN 101192179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5:CN 101105753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6:CN 203242350U,公告日为2013年10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状态更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置电视机个性化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38-61段,图1):
可移动存储设备以手机(相当于电子器件)为例进行说明,其他的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等等都可以适用;
首先,通过USB连接线连接电视机A上的USB端口和手机上的数据端口,执行数据的传输,将所述电视机A中的个性化信息S2输入到手机中;
其次,如果需要对另一台电视机B(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个性化设置,如出差到异地所住宾馆或者酒店的、临时使用的电视机,通过USB连接线连接电视机B上的USB端口(相当于第一连接结构)和手机上的数据端口,执行数据的传输,将手机中的个性化信息S2(相当于第一信息)传输到所述电视机B中;所述电视机B从手机的存储器中读取个性化信息S2,将读取的该个性化信息S2存储到对应的存储地址,覆盖该地址中电视机B原有的个性化信息S1(原有的个性化信息S1对应的工作状态相当于第一工作状态),然后所述电视机B从该对应的存储地址中读取该个性化信息S2,并根据该个性化信息S2运行(个性化信息S2对应的工作状态相当于第二工作状态,相当于根据第一信息配置第一电子设备);
临时使用的电视机B中的个性化信息更新后,将直接根据新的个性化信息S2运行,如将电视机的音量调整到个性化信息中设定的音量,将图像的对比度、亮度等设置调整到个性化信息中设定的参数值,按照个性化信息中设置的频道列表顺序对电视机各个频道进行排序等(相当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的电子设备之间导入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使用识别数据来处理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5,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最后1段至第6页最后1段,图1-2):
将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中的一装置状态与至少一应用程序状态记录为一状态数据,将该状态数据存储于一第二传输介质120,同时依据该状态数据产生一识别数据ID,将该识别数据ID存储于第一传输介质115,经由第二传输介质120来将该状态数据传输至第二处理装置110,以及经由第一传输介质115来将识别数据ID传输至第二处理装置110;第二处理装置110(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读取该识别数据ID并依据识别数据ID来读取该状态数据,然后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其中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计算机系统,其中之一也可以是手机、个人数字助理或是MP3播放器等等;第一传输介质115为一便携式装置,例如具有内部存储器的鼠标、手机或是个人数字助理等,第二传输介质120为网际网络上的服务器;
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分别操作在异质环境之下,若第一处理装置为一窗口操作系统(相当于原操作系统)而第二处理装置为一非窗口操作系统,则第二处理装置110无法立即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此时只需要另外提供一映射表来将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转换为符合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转换后工作状态,第二处理装置即可以加载该转换后工作状态以允许使用者继续操作。
由此可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也为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加载状态数据,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导入或加载状态数据”的技术启示。而在数据信息中加入标识位以标识所需信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状态数据中加入对应原操作系统的标识位从而便于判断第一和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系统是否相同,判定不同时再进行后续映射表转换操作,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如上): 所述电视机B从手机的存储器中读取个性化信息S2,将读取的该个性化信息S2存储到对应的存储地址,覆盖该地址中电视机B原有的个性化信息S1,然后所述电视机B从该对应的存储地址中读取该个性化信息S2,并根据该个性化信息S2运行;临时使用的电视机B中的个性化信息更新后,将直接根据新的个性化信息S2运行,如将电视机的音量调整到个性化信息中设定的音量,将图像的对比度、亮度等(相当于参数)设置调整到个性化信息中设定的参数值,按照个性化信息中设置的频道列表顺序对电视机各个频道进行排序等。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6均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参见如上):对于完成同一件工作,使用者在一地点A结束一处理装置的操作并移动至另一地点B进行另一处理装置的操作时,例如使用者在下班前关闭公司的计算机而回到家里后想利用家里的计算机接续之前尚未完成的工作时,使用者本身会希望能够立即继续此件工作,而不希望经由将地点B的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逐步设定成地点A的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才能够继续此件工作,亦即,由于使用者本身的习惯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对于进行该工作时的处理装置的喜好设定、操作的内容、开启的程序等等一般来说亦差异不大,因此,若每次移动至另一地点时皆需要重新设定该地点上的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才能进行工作的话,对于使用者来说,重新设定工作状态将会是一冗余的动作,甚至,若该工作的相关设定相当烦琐,则使用者必须另外记录该工作的设定步骤以避免无法继续工作;
在该使用识别数据来处理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的方法中,工作状态包含有一装置状态与至少一应用程序状态,以计算机系统来说,该装置状态记录计算机系统中每一应用程序的基本状态,例如开启、关闭等等,而该应用程序状态则记录该应用程序执行的内容,举例来说,对于邮件管理软件而言,该装置状态将会记录邮件管理软件是否开启,而一旦开启之后,则该应用程序状态会记录邮件管理软件本身的操作内容,例如记录目前正读取收件箱中的某一特定邮件或是记录目前使用者所撰写的邮件内容(相当于与安装的应用对应的信息),因此,第一处理装置105可以借由将其工作状态记录为一状态数据(相当于第一实际信息),同时依据该状态数据产生一识别数据ID(相当于第一标识信息),并经由第二传输介质120来将该状态数据传输至第二处理装置110,以及经由第一传输介质115来将识别数据ID传输至第二处理装置110,而第二处理装置110会依据识别数据ID从第二传输介质120读取该状态数据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由此第二处理装置110不需要逐步设定既能够立即加载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以供使用者继续操作(相当于恢复/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此外,第一处理装置105亦提供一配置设定记录以供使用者自己依据本身的操作习惯来设定不同的配置,而该配置设定记录对应至多个应用程序;
其中,第一传输介质115为一便携式装置,例如具有内部存储器的鼠标、手机或是个人数字助理等,第二传输介质120为网际网络上的服务器(相当于第三电子设备);因此,当使用者将该便携式装置连接至第二处理装置 110时,识别数据ID可以由第二处理装置110选取出来,并且第二处理装置110会依据识别数据ID至该服务器上取出相对应的该状态数据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由此可以利于使用者在转换工作状态后的继续操作(相当于恢复/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对于使用者来说,由于识别数据ID的数据量一般很小,而该状态数据则可能因为需要详细记录工作状态而使得其数据量相当大,因此将识别数据ID与状态数据分开存储的机制将可以减少占用该便携式装置的内部存储器空间。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安全地访问其它电子设备。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基于USB闪存盘的计算机安全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至第7页第3段):通过在USB闪存盘中写入网络服务帐号,可以实现自动登陆网络服务的认证;在用户需要注册网络服务的情况下,将网络服务帐号写入到USB闪存盘中;在USB闪存盘通过USB接口与计算机连接并登陆操作系统后,若用户启动网络服务,则检查USB闪存盘上是否具有网络服务帐号;如果USB闪存盘上具有网络服务帐号(相当于第一信息,其为访问的权限信息),则读取网络服务帐号,并将网络服务帐号等信息传送给网络服务器,登陆网络服务(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登录网络服务之前的状态相当于第一工作状态,登录网络服务之后的状态相当于第二工作状态)。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4中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快速安全地访问其它电子设备,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7-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9-10,12均对权利要求8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
权利要求7和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8,9和1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如上):个性化信息还包括节目预约信息,如用户在家中的电视机中设置了节目预约,例如每晚7:00播放CCTV-1的节目,每晚8:00播放CCTV-8的连续剧;当个性化信息输入到手机中时,这些节目预约信息也将同时输入到手机中,然后再输入到需要设置的电视机中;当手机中的个性化信息输入到需要设置的电视机中后,该电视机将根据个性化信息中的节目预约信息自动搜索电子节目菜单,在每晚7:00时自动跳到CCTV-1,在每晚8:00时自动跳转到CCTV-8;将电视机中的个性化信息输入到可移动存储设备,有些电视(相当于第四电子设备)可以实现根据累计的观看时间长短动态排列频道列表,这种功能也可用通过个性化设置实现,观看时间最长的排在列表最前列(相当于通过对使用第四电子设备的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所获取的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
当用户在临时使用的电视机上收看电视节目时,将本次观看时间信息累加到个性化信息中(相当于第一信息被修改,满足预定条件),在该临时使用的电视机关机前,将经过累加的个性化信息(相当于第二信息,其与第一信息类型相同)传回到手机储存(相当于写入电子器件);当用户出差完毕回家之后,需要再使用之前的电视机,将手机中的个性化信息加载到电视机中,电视机中的个性化信息进行更新,各个频道的观看时间累计同时更新,频道列表根据这些更新的累计时间进行排列;
为了保证用户不会因临时使用电视机泄漏其个性化信息的隐私性,以及不破坏临时使用电视机上原有的个性化信息设置,电视机有一个出厂系统设定值S0,该设定值S0即电视机系统复位的初始设定,后来对电视机设置并存储于电视中的个性化信息设为S1,手机中存储的个性化信息设为S2;当用户需要对临时使用的电视机进行个性化设置时,将个性化信息设为S2加载到临时使用的电视机;用户在将个性化信息加载到电视机之前,通过手机输入属性值C,C值是S2的附属选项,C=0表示将临时使用的电视机中的个性化信息传输到手机中时,在临时使用的电视机中保留个性化信息S2,C=1表示将临时使用的电视机中的个性化信息传输到手机中时,在临时使用的电视机中删除个性化信息S2,重新加载该电视机原有的个性化信息S1(相当于清除第二信息)。
对于权利要求7的其余附加技术特征“第一信息为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习惯数据的标识”和权利要求10的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预定条件为确定所述第一信息对应的应用所处理的数据被修改”,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依据识别数据ID读取出相对应的该状态数据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这样可以减少占用该便携式装置的内部存储器空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采用与用户习惯数据对应的标识来作为第一信息,从而减小信息存储的数据量;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工作状态记录为一状态数据,工作状态包含有一装置状态与至少一应用程序状态”,即公开了第一信息对应于应用处理的数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应用处理的数据被更新或被修改时进行信息写入;以上均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12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1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8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6,8-12中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熟知,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对存储设备设置读取或写入的访问权限,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可以参考书籍证据1(“企业网络安全实战指南”,钟小平,第217-221页,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01月)的“6.3.4 配置设备和端口的用户访问权限”部分记载的内容:可以为特定的用户(组)授予特定类别的设备的访问权限,包括读权限和写权限两种;在列表框中选择要配置许可权限的设备类型,如USB设备;为列表框中的每个用户或组指定读权限和写权限。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或手机等中存储数据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移动存储设备设置为只读器件,以保证用户只能对其进行数据读取而不能进行数据写入或修改、即对移动存储设备进行写保护;此外,为了验证用户操作权限,在对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数据写入时,需要先进行认证操作,仅当认证验证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数据写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4-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26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的各个组成模块的限定内容与方法权利要求1-13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4-2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13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1-13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4-2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置电视机个性化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38-61段,图1):
可移动存储设备以手机(相当于电子器件)为例进行说明,其他的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等等都可以适用;
首先,通过USB连接线连接电视机A上的USB端口和手机上的数据端口,执行数据的传输,将所述电视机A中的个性化信息S2输入到手机中;
其次,如果需要对另一台电视机B(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个性化设置,如出差到异地所住宾馆或者酒店的、临时使用的电视机,通过USB连接线连接电视机B上的USB端口(相当于第一连接结构)和手机上的数据端口,执行数据的传输,将手机中的个性化信息S2(相当于第一信息)传输到所述电视机B中;所述电视机B(其必然具有处理器以实现下述功能)从手机的存储器中读取个性化信息S2,将读取的该个性化信息S2存储到对应的存储地址,覆盖该地址中电视机B原有的个性化信息S1(原有的个性化信息S1对应的工作状态相当于第一工作状态),然后所述电视机B从该对应的存储地址中读取该个性化信息S2,并根据该个性化信息S2运行(个性化信息S2对应的工作状态相当于第二工作状态,相当于根据第一信息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临时使用的电视机B中的个性化信息更新后,将直接根据新的个性化信息S2运行,如将电视机的音量调整到个性化信息中设定的音量,将图像的对比度、亮度等设置调整到个性化信息中设定的参数值,按照个性化信息中设置的频道列表顺序对电视机各个频道进行排序等(相当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由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更新为第二工作状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的电子设备之间导入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使用识别数据来处理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5,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最后1段至第6页最后1段,图1-2):
将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中的一装置状态与至少一应用程序状态记录为一状态数据,将该状态数据存储于一第二传输介质120,同时依据该状态数据产生一识别数据ID,将该识别数据ID存储于第一传输介质115,经由第二传输介质120来将该状态数据传输至第二处理装置110,以及经由第一传输介质115来将识别数据ID传输至第二处理装置110;第二处理装置110(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读取该识别数据ID并依据识别数据ID来读取该状态数据,然后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其中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计算机系统,其中之一也可以是手机、个人数字助理或是MP3播放器等等;第一传输介质115为一便携式装置,例如具有内部存储器的鼠标、手机或是个人数字助理等,第二传输介质120为网际网络上的服务器;
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分别操作在异质环境之下,若第一处理装置为一窗口操作系统(相当于原操作系统)而第二处理装置为一非窗口操作系统,则第二处理装置110无法立即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此时只需要另外提供一映射表来将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转换为符合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转换后工作状态,第二处理装置即可以加载该转换后工作状态以允许使用者继续操作。
由此可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也为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加载状态数据,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导入或加载状态数据”的技术启示。而在数据信息中加入标识位以标识所需信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状态数据中加入对应原操作系统的标识位从而便于判断第一和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系统是否相同,判定不同时再进行后续映射表转换,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置电视机个性化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38-61段,图1):
可移动存储设备以手机(相当于电子器件,其必然具有壳体和管理软件模块)为例进行说明,其他的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等等都可以适用;
首先,通过USB连接线连接电视机A上的USB端口和手机上的数据端口,执行数据的传输,将所述电视机A中的个性化信息S2输入到手机中;
其次,如果需要对另一台电视机B(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个性化设置,如出差到异地所住宾馆或者酒店的、临时使用的电视机,通过USB连接线连接电视机B上的USB端口(相当于第一连接结构)和手机上的数据端口(相当于第二连接结构),执行数据的传输,将手机中的个性化信息S2(相当于第一信息)传输到所述电视机B中;所述电视机B从手机的存储器中读取个性化信息S2,将读取的该个性化信息S2存储到对应的存储地址,覆盖该地址中电视机原有的个性化信息S1,然后所述电视机B从该对应的存储地址中读取该个性化信息S2,并根据该个性化信息S2运行;
临时使用的电视机B中的个性化信息更新后,将直接根据新的个性化信息S2运行,如将电视机的音量调整到个性化信息中设定的音量,将图像的对比度、亮度等设置调整到个性化信息中设定的参数值,按照个性化信息中设置的频道列表顺序对电视机各个频道进行排序等。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所述原操作系统是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的电子设备之间导入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使用识别数据来处理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5,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最后1段至第6页最后1段,图1-2):
将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中的一装置状态与至少一应用程序状态记录为一状态数据,将该状态数据存储于一第二传输介质120,同时依据该状态数据产生一识别数据ID,将该识别数据ID存储于第一传输介质115,经由第二传输介质120来将该状态数据传输至第二处理装置110,以及经由第一传输介质115来将识别数据ID传输至第二处理装置110;第二处理装置110(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读取该识别数据ID并依据识别数据ID来读取该状态数据,然后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105的工作状态;其中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计算机系统,其中之一也可以是手机、个人数字助理或是MP3播放器等等;第一传输介质115为一便携式装置,例如具有内部存储器的鼠标、手机或是个人数字助理等,第二传输介质120为网际网络上的服务器;
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分别操作在异质环境之下,若第一处理装置为一窗口操作系统(相当于原操作系统)而第二处理装置为一非窗口操作系统,则第二处理装置110无法立即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此时只需要另外提供一映射表来将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转换为符合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转换后工作状态,第二处理装置即可以加载该转换后工作状态以允许使用者继续操作。
由此可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也为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加载状态数据,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导入或加载状态数据”的技术启示。而在数据信息中加入标识位以标识所需信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状态数据中加入对应原操作系统的标识位从而便于判断第一和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系统是否相同,判定不同时再进行后续映射表转换,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2对权利要求28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如上):通过USB连接线连接电视机B上的USB端口和手机上的数据端口,所述电视机B从手机的存储器中读取个性化信息S2,并根据该个性化信息S2运行;当用户在临时使用的电视机上收看电视节目时,将本次观看时间信息累加到个性化信息中,在该临时使用的电视机关机前,将经过累加的个性化信息(相当于第二信息)传回到手机储存(相当于存储至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当用户出差完毕回家之后,需要再使用之前的电视机,将手机中的个性化信息加载到电视机中,电视机中的个性化信息进行更新,各个频道的观看时间累计同时更新,频道列表根据这些更新的累计时间进行排列。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29,31,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31均对权利要求28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34对权利要求32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熟知,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对存储设备设置读取或写入的访问权限,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可以参考书籍证据1(“企业网络安全实战指南”,钟小平,第217-221页,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01月)的“6.3.4 配置设备和端口的用户访问权限”部分记载的内容:可以为特定的用户(组)授予特定类别的设备的访问权限,包括读权限和写权限两种;在列表框中选择要配置许可权限的设备类型,如USB设备;为列表框中的每个用户或组指定读权限和写权限。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或手机等中存储数据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移动存储设备中安装的驱动程序封装为只读器件,以保证用户只能对其进行数据读取而不能进行数据写入、即对移动存储设备进行写保护;此外,为了验证用户操作权限,可在移动存储设备中设置认证模块,以在数据读取或写入时先进行认证操作,仅当认证验证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数据读取或写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31,34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30,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对权利要求28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33对权利要求32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构成了权利要求30,33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0,3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存储数据安全。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防盗U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 9段,图1):遥控蜂鸣式防盗U盘,包括U盘主体1和设置在U盘主体前端的USB接口2,USB接口2与U盘主体内的PCB电板3连接,PCB电板3上设置有主控芯片4和Flash芯片5,主控芯片4的输出端上串接一个常闭开关6,即防盗开关(其输出端相当于一管脚);PCB电板3上设置有一个可用来接收遥控器发出的遥控信号的遥控信号接收装置11,遥控信号接收装置11可将接收到的信号根据具体需要传输给主控芯片4,可按下防盗控制开关,使常闭开关6打开,对方便不能读取U盘内的信息,从而起到保护数据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正常情况下,常闭开关6为闭合状态(此时其输出端输出的电平相当于第一预设电平),此时可以正常读取U盘内的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0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3的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0和33中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存储数据的安全,即对比文件6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6中的防盗开关用于对U盘进行读取数据保护,但读保护和写保护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U盘进行的常用数据保护方式,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对U盘进行对应的写保护,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0和3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0和3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对权利要求28-34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如上):可移动存储设备可为手机、U盘、移动硬盘等等,其可多次写入个性化信息(相当于电子器件为可擦写电子器件)。而在本领域中,只读或一次性写入的移动存储设备都是移动存储设备的常见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或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选择只读或一次性写入的移动存储设备,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技术特征“第一电子设备根据读取的第一信息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来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根据其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参见第101-109段)可知:第一信息可以携带有相应的原操作系统的标识,原操作系统即将所述第一信息写入所述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中安装的操作系统,第一电子设备在读取所述第一信息后,判断所述原操作系统的标识与所述当前的操作系统的标识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以直接导入并使用所述第一信息,如果不一致,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以查询一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确定所述第一信息的导入方式,例如所述对应关系为原操作系统、当前操作系统及导入方式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确定的导入方式导入所述第一信息,保证第一信息在当前操作系统下可用,从而避免所述第一信息因为操作系统不同而无法使用。即本申请中,为了避免将第一信息写入电子器件的电子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二者由于操作系统不同而导致第一电子设备无法导入或使用第一信息,在第一信息中带有原操作系统的标识,当根据该标识判断出二者的操作系统不同时,通过查询一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将原操作系统的导入方式对应转换为当前操作系统的导入方式,第一电子设备根据转换后的导入方式导入第一信息,以保证该信息在当前操作系统下可以使用。
对比文件4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第一、第二处理装置105与110是分别操作在异质环境之下,若第一处理装置为一窗口操作系统(相当于原操作系统)而第二处理装置为一非窗口操作系统,则第二处理装置110无法立即依据该状态数据来加载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此时只需要另外提供一映射表(相当于一对应关系)来将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转换为符合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转换后工作状态,第二处理装置即可以加载该转换后工作状态以允许使用者继续操作。由此可见,当第一、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系统不同时,需要根据一映射表(相当于一对应关系)将第一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转换为符合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环境的转换后工作状态,之后第二处理装置即可以加载(相当于导入)该转换后工作状态以允许使用者继续操作。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导入或加载状态数据从而避免第一信息因为操作系统不同而无法使用”的技术启示。而在数据信息中加入标识位以标识所需信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状态数据中加入对应原操作系统的标识位从而便于判断第一和第二处理装置的操作系统是否相同,并且在判断为不同时再进行后续映射表转换等操作,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所述,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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