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用户接口的听力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94
决定日:2019-05-21
委内编号:1F262754
优先权日:2006-12-21,2006-12-23
申请(专利)号:201510370109.9
申请日:2007-12-18
复审请求人:GN瑞声达A/S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世茹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申砾
国际分类号:H04R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部分区别特征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他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与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0109.9,名称为“具有用户接口的听力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GN瑞声达A/S。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780047241.X,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8日的案件的分案申请,最早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21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WO2005/084074A2,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9日;对比文件2:EP0823829A2,公开日为1998年02月11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听力设备,包括:
麦克风,用于将声音转换为电音频信号;
信号处理器单元,其适于在包括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的多个状态内操作,并且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按照切换策略在至少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的自动切换;
扬声器,用于将电信号转换为声音;
用户接口,其连接到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并且适于响应于用户输入而向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产生至少一个控制信号,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信号使得所述听力设备的用户能够提供用户反馈,以及
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在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的所述自动切换后的预定的输入时段内接收用户输入,
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从所述用户接口接收第一控制信号,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指示对于从所述第一状态向所述第二状态的所述自动切换的负反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在从所述第一状态向所述第二状态的切换后的第一输入时段内从所述用户接口接收至少一个控制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在从所述用户接口接收到所述第一控制信号后,切换回所述第一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接收第二控制信号,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指示对于从所述第一状态向所述第二状态的所述自动切换的正反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是具有预定的听力设备参数的主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是在主状态内的子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发出第一指示信号以指示从所述第一状态向所述第二状态的切换。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在从所述第一状态向所述第二状态的切换后发出第二指示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在从所述第一状态向所述第二状态的切换后发出第三指示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听力设备包括比较函数,其适于监视所述助听器的操作参数,并且提供输出作为比较的结果,并且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按照根据所述比较函数的输出而调整的用户反馈设置来启用用户反馈。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用户接口适于自动语音识别和响应于所述自动语音识别的控制信号的产生。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包括开关或者按钮。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包括远程控制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听力设备,还包括存储器单元,并且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在所述存储器单元内存储变量,用于指示来自所述用户接口的用户输入。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在所述存储器单元内存储一组变量,所述一组变量包括一个或多个操作参数,例如状态变量、滤波系数、环境参数等。
16. 根据权利要求14-15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根据在所述存储器单元内存储的数据更新所述切换策略。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切换策略被连续地更新。
18. 根据权利要求16-17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多个状态包括用于更新所述切换策略的更新状态。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听力设备,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响应于来自所述用户接口的第三控制信号而切换到第三状态。
20. 一种用于操作听力设备的方法,所述听力设备按照一个或多个助听器参数而操作,具有用户接口,并且适于在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的自动切换,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监视一个或多个助听器参数,以便识别状态改变,
-如果已经发生了状态改变,则确定用户反馈设置,以及
-按照所述用户反馈设置启用经由所述用户接口的用户反馈。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启用用户反馈的步骤包括:启用在预定时段内的用户反馈的步骤。”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和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权利要求1和2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9、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听力设备操作的模式之间的自动切换的解决方案,其关注于助听器的自动控制而无需任何用户输入,对比文件1的解决方案是认为自动切换优于手动切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知晓本申请的前提下如果要改善对比文件1的听力设备的自动切换的切换策略,不会去寻找手动切换的切换策略,也没有必要为对比文件1的听力设备增设连接到信号处理器单元的并且适于响应于用户输入而向信号处理器单元产生至少一个控制信号的用户接口。对比文件2公开了手动切换的解决方案,完全不涉及听力设备的自动切换的切换策略,而是提供了完整的手动切换的切换策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解决方案都是偏离本申请的解决方案,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如何改善适于在状态之间自动切换的助听器的切换策略这一客观技术问题时,不会考虑对比文件2。再次,即使将两者组合,对比文件1的教导形成在助听器的参数设置中的自动切换程序,并且对比文件2的教导形成其余的手动切换程序,即,用户将能够自行在自动程序与普通的手动程序之间切换,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远程用户输入将不会被用作自动程序的输入,因为它需要更复杂的数据处理,例如如何记录用户输入并将用户输入合并到自动参数设置中,这显然是本申请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2。并在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和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权利要求1和2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9、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该通知书中引用出版日期为2004年01月第1版、由张华主编的并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助听器》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并且适于响应于用户输入而向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产生至少一个控制信号”修改为“并且适于响应于指示关于所述自动切换的用户反馈的用户输入而向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产生至少一个控制信号”,将权利要求20中的“具有用户接口”修改为“具有用于接收指示关于自动切换的用户反馈的用户接口”,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0的内容为:
“1. 一种听力设备,包括:
麦克风,用于将声音转换为电音频信号;
信号处理器单元,其适于在包括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的多个状态内操作,并且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按照切换策略在至少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的自动切换;
扬声器,用于将电信号转换为声音;
用户接口,其连接到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并且适于响应于指示关于所述自动切换的用户反馈的用户输入而向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产生至少一个控制信号,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信号使得所述听力设备的用户能够提供用户反馈,以及
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在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的所述自动切换后的预定的输入时段内接收用户输入,
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从所述用户接口接收第一控制信号,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指示对于从所述第一状态向所述第二状态的所述自动切换的负反馈。”
“20. 一种用于操作听力设备的方法,所述听力设备按照一个或多个助听器参数而操作,具有用于接收指示关于自动切换的用户反馈的用户接口,并且适于在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的自动切换,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监视一个或多个助听器参数,以便识别状态改变,
-如果已经发生了状态改变,则确定用户反馈设置,以及
-按照所述用户反馈设置启用经由所述用户接口的用户反馈。”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更清楚地体现了“用户输入”的含义,明确了用户输入指示的是关于自动切换的用户反馈,在本申请中,听力设备能够在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的自动切换后的预定输入时段内接收用户输入,用户输入指示用户关于从第一状态自动切换到第二状态的反馈,这意味着听力设备已经从第一状态切换到了第二状态,用户输入仅仅是对自动切换的结构的反馈,而不是例如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用于调整助听器特性的程序或参数值,对比文件1关注于助听器的自动控制,没有任何用户输入,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自动切换完全无关,其涉及的是手动切换,对比文件2提到了远程控制单元能够根据用户可选择的命令和参数集发送到助听器,以调整助听器的特性,但是这种命令和参数集并非是关于自动切换的反馈,基于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且即便结合,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助听器》公开的内容至多表明了患者希望进行手动调节,但这并不等同于对自动调节的结果进行反馈。对比文件1仅涉及自动切换,对比文件2仅涉及手动切换,即使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得到的也仅仅是在自动切换和手动切换之间进行选择,而不是对自动切换的结果进行反馈,并且在本领域也没有证据证明“由用户对自动切换的结果做出反馈由此来最后确定是否进行真正切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05/084074A2,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2:EP0823829A2,公开日为1998年02月11日。
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听力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自动切换模式功能的助听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14行、第6页第2-16行,附图1):声音被麦克风10拾取并分配给模块20和30(即“麦克风,用于将声音转换为电音频信号”),模块20对来自麦克风10的声音信号应用第一处理模式,即模式1(即“第一状态”),经处理的信号被馈送至第一质量估计器40然后送至开关70,该质量估计器40产生第一质量测量值,即质量1,并将其馈送至选择器60,同时,模块30对来自麦克风10的声音信号应用第二处理模式,即模式2(即“第二状态”),经处理的信号被馈送至第二质量估计器50然后送至开关70,该第二质量估计器50产生第二质量测量值,即质量2,并将其馈送至选择器60,选择器60对接收到的质量测量值,即质量1、质量2,应用选择标准(即“切换策略”),其结果是控制开关70将在模块20(模式1)或30 (模式2)中处理的信号馈送至助听器处理器80(即“在至少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的自动切换”),经处理器80处理后的信号经由扬声器或接收器90发送出去(即“扬声器,用于将电信号转换为声音”)。模块20、30,质量估计器40、50,选择器60,控制开关70,处理器80相当于信号处理单元,上述多个部件共同实现信号处理器单元实现的功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户接口,其连接到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并且适于响应于指示关于所述自动切换的用户反馈的用户输入而向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产生至少一个控制信号,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信号使得所述听力设备的用户能够提供用户反馈;所述信号处理器单元适于从所述用户接口接收第一控制信号,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指示对于从所述第一状态向所述第二状态的所述自动切换的负反馈;(2)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在所述第一状态和所述第二状态之间的所述自动切换后的预定的输入时段内接收用户输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自动切换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提升用户的满意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字助听器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栏第37行-第10栏第47行,附图1-3):遥控器16(相当于本申请的用户接口)发送用户选择的命令和参数集合到助听器12、14以调整助听器的工作特性适应不同的环境;如图2所示,电感拾取线圈22接收遥控信号,电子信号处理器24接收上述信号(相当于电子信号处理器“适于从所述用户接口接收第一控制信号”)并在输出端口24a处提供电子输出信号,接收器28将该电子输出信号转换成音频输出信号。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可以向听力设备输入控制信号,从而使听力设备改变工作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对听力设备目前的状态不满意时可以通过人工方式来改变听力设备的工作状态的启示,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对自动切换的状态不满意时,会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式进行人工干预,从而产生一个用户反馈,这是易于想到的,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助听器的工作状态由模块20-80(其功能相当于“信号处理单元”)控制的基础上,当对自动切换的状态不满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式进行人工干预:使用用户接口发送控制信号从而改变听力设备的工作状态时,将用户接口连接至该信号处理单元,从而使控制信号输入至该信号处理单元以控制听力设备改变工作模式;而在带有用户反馈装置的系统中,通常采用表示用户不满意的负反馈信号/表示用户满意的正反馈信号对设备进行控制,当本申请中的听力设备从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后,接收到来自用户的表示不满意的负反馈信号时,表示用户对信号的切换不满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应用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所述预定输入时段的设置实际上是本领域中最常用的“信号使能”时间段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信号使能”时间段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任意设置的,具体到本申请,为了实现对状态自动切换的改善,使用户能够对自动切换进行干预,从而使听力设备的自动切换真正满足用户的需求,将所述“信号使能”时间段设置在自动切换后的一段时间内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信号处理器单元从所述用户接口接收至少一个控制信号”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第8栏第23-45行,附图1-3):电感拾取线圈22接收遥控信号,电子信号处理器24接收上述信号并在输出端口24a处提供电子输出信号,接收器28将该电子输出信号转换成音频输出信号。而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信号使能时间段预先设定为状态切换后的一段时间,即“第一输入时段”,用于接收用户反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当本申请中的听力设备从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后,接收到来自用户的表示不满意的负反馈信号时,表示用户对信号的切换不满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设备的反应设置为返回切换前的状态,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4,在带有用户反馈装置的系统中,通常采用表示用户不满意的负反馈信号和表示用户满意的正反馈信号对设备进行控制,因此,将第二控制信号指示正反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反馈控制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26行):模式1是全向模式,模式2是定向模式(据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助听器的两种模式分别使用不同的参数,因此,相当于公开本申请的“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是具有预定的听力设备参数的主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权利要求6,在设有多种使用状态的设备中,在主状态内进一步细分,得到主状态内的多个子状态,这些子状态的划分便于用户对使用状态进行更细致的选择,这些惯用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于权利要求7-9,为了使用户能够明确得知助听器的状态发生了切换从而进行反馈,发出指示信号对用户进行提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指示信号的发出时段在状态切换前还是切换后都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权利要求10,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听力设备包括比较函数,其适用于监视所述助听器的操作参数,并且提供输出作为比较结果”已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地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15行、第3页第15-20、35-38行、第6页第2-16行、第7页第24-25行,附图1、2、5):选择器通过对第一、二质量测量值应用预定的选择标准来自动选择第一、二操作模式之一:当第一、二质量测量值(即“操作参数”)之间的差别超过预定门限值时(即“比较函数”),最大的估计的质量测量值对应的模式被选择(即“提供输出作为比较结果”)。而特征“根据调整的用户反馈设置来启用用户反馈”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第7栏第37行-第10栏第47行,附图1-3):用户通过遥控单元控制助听器的操作。对于特征“用户反馈的设置按照比较函数的输出进行调整”,在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得出,听力设备按照比较结果进行状态切换,用户通过用户接口对切换方式进行反馈,比较结果对应了切换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同的状态之间的切换可以设置不同方式的用户反馈,比如设置不同时长的用户输入时段等,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对于权利要求11,对于不方便设置按键的听力设备,使用语音识别的方式识别用户的指令,根据识别的指令产生控制信号,从而实现用户的反馈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对于权利要求12-13,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52行-第3栏第14行、第7栏第37-53行、第10栏第16-34行,附图1-3):用户遥控单元16包括开关或者按钮(相当于本申请的“用户接口包括开关或者按钮”);用户遥控单元16是远程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用户接口包括远程控制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对于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52行-第3栏第14行、第7栏第37-53行、第10栏第16-34行,附图1-3):助听器包括参数存储单元34b,用于提供控制参数(即“变量”)至控制处理器34以设置助听器特性适应助听器用户的听力损失和需求(相当于本申请的“包括存储器单元,并且其中,所述听力设备适于在所述存储器单元内存储变量”),该参数存储器34b包括易失性存储和非易失性存储,参数通过遥控器16被加载至参数存储器34b(即“指示来自所述用户接口的用户输入”),参数可以通过遥控器16的命令在易失性存储和非易失性存储之间来回传递。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对于权利要求15,在对比文件2公开“助听器包括参数存储单元34b,用于提供控制参数至控制处理器34以设置助听器特性适应助听器用户的听力损失和需求”的基础上,相关控制参数设置成一组变量的一个或多个操作参数,如状态变量、滤波系数、环境参数等,是本领域中的常用参量,在对听力设备进行调节时,通常会设置这些参量,并通过对这些参量的调整控制听力设备,这些常用参量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对于权利要求16-18,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第2栏第52行-第3栏第14行、第10栏第4-47行,附图1-3):助听器包括可编程处理器,控制指令可以被存储在非易失性指令存储器中,不同的指令集合执行不同的信号处理算法,指令存储器34a耦接于控制处理器34,提供指令至控制处理器34以执行控制方法,不同的控制方法用于不同的听力缺陷,指令可以通过接口处理器38被加载至指令存储器34a。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可以自动切换状态的助听器中,可以设置不同的指令集合,每个指令集合指示不同的切换策略,以满足不同听力缺陷的用户。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切换策略被连续地更新”、“多个状态包括用于更新所述切换策略的更新状态”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在根据存储器中的数据对数据进行处理时,尤其是在多种状态之间切换时,切换策略通常根据存储器中的数据被连续地更新,并将切换策略的更新过程作为一个可被切换到的使用状态,这些惯用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4.对于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7-14行、第7栏第37行-第10栏第47行,附图1-3):助听器包括遥控器,其发送可被助听器接口检测到的调制RF载波,以远程控制助听器的参数,从而根据用户的个体特性和具体的助听情形优化性能;遥控器16发送用户选择的命令和参数集合(即“来自用户接口的第三控制信号”)至助听器12, 14以调整助听器特性(调整后的助听器工作状态即为“第三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操作听力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助听器自动切换模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15行、第3页第15-20、35-38行、第6页第2-16行、第7页第24-25行,附图1、2、5):选择器通过对第一、二质量测量值(即“一个或多个助听器参数”)应用预定的选择标准来自动选择第一、二操作模式之一(即“在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之间的自动切换”);当第一、二质量测量值之间的差别超过预定门限值时,最大的估计的质量测量值对应的模式被选择(即“识别状态改变”)。
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具有用户接口;(2)如果听力设备发生了状态改变,则确定用户反馈设置;(3)用户接口用于接收指示关于自动切换的用户反馈,按照所述用户反馈设置启用经由所述用户接口的用户反馈。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自动切换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提升用户的满意度。
区别特征(1)和(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栏第37行-第10栏第47行,附图1-3):遥控器16(即“用户接口”)发送用户选择的命令和参数集合到助听器12、14以调整助听器的工作特性(即“启用用户反馈”)适应不同的环境。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栏第37行-第10栏第47行,附图1-3):用户可以向听力设备输入控制信号,从而使听力设备改变工作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对听力设备目前的状态不满意时可以通过人工方式来改变听力设备的工作状态的技术启示,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对自动切换的状态不满意时,会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式进行人工干预,在状态改变后产生一个用户反馈,并通过用户接口来接收,这是易于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6.对于权利要求21,预定时间的设置实际上是本领域中最常用的“信号使能”时间段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信号使能”时间段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任意设置的,具体到本申请,为了实现对状态自动切换的改善,使用户能够对自动切换进行干预,从而使听力设备的自动切换真正满足用户的需求,将所述“信号使能”时间段设置在自动切换后的预定时间内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切换助听器模式的方法,其有助于助听器的自动控制而无需用户输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字助听器系统,其通过一个遥控器发送用户选择的命令和参数集合到助听器用于调整助听器的工作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可以向听力设备输入控制信号,从而使得听力设备改变工作状态。但是自动切换有其自身的弊端,用户有时候会对自动切换的结果不满意,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式来进行人工干预,其进行人工干预的基础必然是在从第一状态已经切换到第二状态以后,否则用户不知道切换后的状态是怎样的,无法确定切换后的状态是不是自己满意的状态。其次,自动切换的结果是否使得用户满意通过用户的反馈来确定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输入用户选择的命令来调整助听器的工作状态,由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用户选择的命令来作为一种反馈用于调整听力设备的工作状态。2.在出版日期为2004年01月第1版、由张华主编的并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助听器》中指出(参见第107页第5行-第111页第9行):方向性麦克风意味着助听器有两个麦克风或两个麦克风口,这样就可以降低来自后方的声音的音量而增强来自前方的音量,对于社交活动多的使用者通常使用具有方向性麦克风技术的助听器,此时,助听器应该有全向性和方向性的转换开关,多记忆装置意味着助听器有一个按钮或开关转换程序,适用于日常环境多变的使用者。而DSP助听器更多的操作可以由软件来完成,由此DSP需要较少的机械调节,如各种调节钮和微调,尽管人们希望DSP执行的功能已经成为现实,但是还存在尚不能令人完全满意的地方,例如尽管DSP可以做到“全自动”,许多患者仍然希望自己调解音量开关。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自动切换并不能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在既能减少助听器的机械调节又能做到令人满意的情况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切换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手动切换,在自动切换以后通过用户接口接收一个来自用户的控制信号,也相当于一个反馈,用于确定是否满意切换结果,由此达到满足用户需要从而进一步提升用户满意度的目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惯用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