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动力工具的接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51
决定日:2019-05-20
委内编号:1F251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308.1
申请日:2012-07-09
复审请求人:创科户外产品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燕
合议组组长:白雪涛
参审员:赵小宁
国际分类号:G06F11/30,G06F11/32,A01D10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308.1,名称为“用于动力工具的接口”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创科户外产品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EP2072192A1,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动力发射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命名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之间传送电力的功能模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亦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说明书第1-89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动力工具的接口,该接口包括:
-数据通信模块,被布置成在所述动力工具和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形成数据连接,其中所述数据连接被布置成在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递数据,以及
-动力发射机,被布置成在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电力
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为独立操作的计算设备,当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不连接动力工具时能独立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动力发射机被布置成将动力从所述动力工具的动力源传送至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口,其中从所述动力源传送的所述动力被布置成向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供电。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接口,其中从所述动力源传送的所述动力被布置成对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的电池进行再充电。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包括布置成定义所述数据连接的数据端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数据端口包括布置成形成所述数据连接的一个或多个物理电导管。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数据端口包括布置成形成所述数据连接的一个或多个无线发射机。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递的数据包括与所述动力工具相关联的动力工具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动力工具数据包括所述动力工具的运行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动力工具数据还包括与所述动力工具的动力源相关联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接口,其中与所述动力工具的动力源相关联的所述信息包括描述所述动力源的电容量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8至11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与所述动力工具相关联的所述动力工具数据由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产生。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被配置在所述动力工具的一个或多个组件上。
1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处理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所传递的数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以图形格式呈现在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所传递的数据。
1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利用数据连接来控制所述动力工具。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计算设备被布置成通过所述数据连接向所述动力工具传送命令来控制所述动力工具。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动力工具包括布置成与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通信的控制单元。
1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所述接口还包括布置成支撑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的支撑布置。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支撑布置包括布置成支撑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的靠背架。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靠背架是平的。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靠背架具有可调节的支撑区域。
23. 根据权利要求20、21或22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靠背架具有相对于所述靠背架的基部可调节的斜面。
24. 根据权利要求19至23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支撑布置还包括布置成保持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的保持贮体。
2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动力工具为割草机。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割草机为电动的。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割草机为无绳的。
2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为平板电脑。
2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为智能电话。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接口,其中所述智能电话具有触摸屏接口。
31. 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30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的动力工具。
32. 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30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的割草机。
33. 一种用于割草机的配件,该配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30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
34. 一种通过操控连接至根据权利要求1至30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 的接口的便携式计算设备来控制动力工具的方法。
35. 一种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的配件,该配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30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接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1-3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1-30、35的主题名称,修改了原权利要求35的内容,对原权利要求1、5、7-8、14、15、24进行了表述方式上的调整,并对部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接口包括:(a)数据通信模块,被布置成当便携式计算设备与所述接口连接时,形成用于在所述动力工具与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数据的数据连接;以及(b)动力模块,被布置成当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与所述接口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电力;(c)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为独立操作的计算设备,当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不连接所述动力工具时能独立操作。(1)关于将对比文件1中的接口20视为本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接口”:对比文件1未教导或暗示技术特征(a)和(b)。对比文件1中的接口20未被布置成“当便携式计算设备与接口20连接时,在动力工具与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数据和电力”。对比文件1中的接口20或者与动力工具连接,或者与便携式计算设备连接,而不是与动力工具和便携式计算设备这两者连接。(2)关于将对比文件1中的工具30的凹槽36中的接口视为本申请中所要保护的接口:对比文件1未教导或暗示上述技术特征(a)、(b)和(c)。对比文件1中的工具30的凹槽36中的接口未被布置成“在动力工具和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发送数据和电力,其中当便携式计算设备不连接动力工具时能独立操作”。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模块10与连接动力工具时不能独立操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接口的动力工具,所述接口包括:
-数据通信模块,被布置成当便携式计算设备与所述接口连接时,形成用于在所述动力工具与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数据的数据连接;以及
-动力模块,被布置成当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与所述接口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电力;
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为独立操作的计算设备,当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不连接所述动力工具时能独立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模块被布置成将动力从所述动力工具的动力源传送至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从所述动力源传送的所述动力被布置成向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供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从所述动力源传送的所述动力被布置成对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的电池进行再充电。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包括被布置成定义所述数据连接的数据端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数据端口包括被布置成形成所述数据连接的一个或多个物理电导管。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数据端口包括被布置成形成所述数据连接的一个或多个无线发射机。
8.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递的所述数据包括与所述动力工具相关联的动力工具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数据包括所述动力工具的运行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数据还包括与所述动力工具的动力源相关联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与所述动力工具的动力源相关联的所述信息包括描述所述动力源的电容量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与所述动力工具相关联的所述动力工具数据由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产生。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被配置在所述动力工具的一个或多个组件上。
1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处理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递的所述数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以图形格式呈现在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递的所述数据。
1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利用数据连接来控制所述动力工具。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计算设备被布置成通过所述数据连接向所述动力工具传送命令来控制所述动力工具。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包括布置成与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通信的控制单元。
19.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所述接口还包括布置成支撑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的支撑布置。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支撑布置包括被布置成支撑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的靠背架。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靠背架是平的。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靠背架具有可调节的支撑区域。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靠背架具有相对于所述靠背架的基部可调节的斜面。
24.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支撑布置还包括被布置成保持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的保持贮体。
2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为割草机。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割草机为电动的。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割草机为无绳的。
28.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为平板电脑。
29.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为智能电话。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智能电话具有触摸屏接口。
31.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接口由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动力工具的配件提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包括接口20的外部控制模块来自于外部计算机,接口20与动力工具接口(36,38)连接时,通过程序来控制动力工具,即接口20是在动力工具和计算机之间连接;计算机能独立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动力模块)被布置成当所述便携计算设备与所述接口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电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延长便携式计算设备的工作时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亦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进行的修改如下:(1)实质上将原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即关于 “支撑装置(布置)”的特征并入了权利要求1,将“动力模块”的功能实质上改为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了“当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由所述支撑装置支撑并且”,并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文字表达方式进行了调整;(2)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6中,将原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2中,将原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6中,将原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25中,删除原权利要求2-3、5、13、17、19、26;(3)对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引用关系及文字表达方式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3)对说明书中的一些术语的表达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特征(a)-(c)((a)支撑装置,被布置成支撑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该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在未连接到所述动力工具时可独立运行;(b)数据通信模块,被布置成当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由所述支撑装置支撑并且与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可运行地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运行期间,形成用于在所述动力工具与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数据的数据连接;以及(c)动力模块,被布置成当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由所述支撑装置支撑并且与所述动力模块可运行地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的运行期间,将电力从所述动力工具的电源传输至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以对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模块10未被布置为支撑任何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控制模块10未布置成在动力工具30的运行期间使动力工具30与任何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装置之间进行电力或数据传输。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接口的动力工具,所述接口具有:
支撑装置,被布置成支撑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该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在未连接到所述动力工具时可独立运行;
数据通信模块,被布置成当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由所述支撑装置支撑并且与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可运行地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运行期间,形成用于在所述动力工具与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数据的数据连接;以及
动力模块,被布置成当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由所述支撑装置支撑并且与所述动力模块可运行地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的运行期间,将电力从所述动力工具的电源传输至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以对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从所述电源传送到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的所述电力被布置成对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的电池进行再充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具有数据端口,该数据端口包括被布置成形成所述数据连接的一个或多个物理电导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具有数据端口,该数据端口包括被布置成形成所述数据连接的一个或多个无线发射机。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和所述可 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递的所述数据包括与所述动力工具相关联的动力工具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数据包括所述动力工具的运行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数据还包括与所述动力工具的电源相关联的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与所述动力工具的电源相关联的所述信息包括描述所述电源的电容量的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动力工具,该动力工具还包括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并且其中与所述动力工具相关联的所述动力工具数据由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产生。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处理从所述动力工具传递的所述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以图形格式呈现从所述动力工具传递的所述数据或所处理的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被布置成通过所述数据连接向所述动力工具发送命令来通过所述数据连接控制所述动力工具。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包括布置成与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通信的控制单元。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支撑布置包括被布置成支撑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的靠背架。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靠背架是平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靠背架具有可调节的支撑区域。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靠背架具有基部以及相对于所述基部的可调节的斜面。
1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支撑布置包括被布置成保持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的保持贮体。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动力工具为电动割草机。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电动割草机为无绳的。
2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为平板电脑。
2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为智能电话。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智能电话具有触摸屏接口。
2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力工具,其中所述接口由可拆卸地连接至所述动力工具的配件提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说明书第1-89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EP2072192A1,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接口的动力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控制模块和电动工具或电器构成的工具、电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0023]-[003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图1示出了控制模块10(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口)和电钻形式的第一电动工具30;控制模块10包括接口20和微处理器18,接口20包括等势线,输入数据线,输出数据线,充电线和时钟线;接口20是以导电引脚的形式布置的,与微处理器18进行数据通信;电源电压经由导电引脚建立,以便电动工具30向控制模块10提供操作该控制模块所需要的能量(包括导电引脚在内的控制模块10中实现该功能的部件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模块)。接口可以线缆或插头的形式来提供;也可以采用无线接口,例如蓝牙接口、红外接口、无线接口、WLAN接口,等等;可以提供多种不同的接口;控制模块可以具有与其他计算设备进行数据通信的接口(该接口和电动工具和控制模块之间的接口,例如接口20一起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通信模块);为了运行没有存储在控制模块中的来自外部计算机的其它程序,控制模块与PDA、手机等等(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进行电动工具的工作参数等等的传送(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所述通信模块可运行的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运行期间,形成用于在所述动力工具与所述便携式计算设备之间传送数据的数据连接”);在控制模块10的微处理器18中存储了数据,可以是程序形式的,可以由电子设备34来执行。附加的功能可以是为了维护或测试的目的记录工作参数、扭矩或速度的指定、限制扭矩或速度、指定旋转数、以及远程控制电动工具的工作。控制模块不仅可以应用于电动工具还可以应用于洗衣机、洗碗机等电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动力模块在便携计算设备与动力模块可运行地连接时,在所述动力工具的运行期间,将电力从动力工具的电源传输至便携式计算设备,对便携式计算设备供能;以及(2)支撑装置,被布置成支撑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数据连接的形成以及动力模块对便携式计算设备供能是在便携式计算设备由所述支撑装置支撑的时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延长便携式计算设备的工作时间以及如何方便地使用便携式计算设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由于便携计算设备,例如智能手机、PDA等等的体积较小,其内置电池所能提供的续航能力有限,使用各种与之(有线或无线)连接的装置对它们进行供电和/或充电以延长便携计算设备的工作时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用来供电和/或充电的各种装置,不仅包括各种单纯的电源装置,也可以包括其他各种电子设备,例如,日常生活中,当用数据线将手机与电脑连接进行数据处理时,电脑就会通过其和手机之间的接口——数据线对手机进行供电和/或充电,因此,为了延长PDA、手机等等的工作时间,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模块中相应于动力模块的部件设置为当电动工具和PDA、手机等等与之连接的时候电动工具对PDA、手机等等进行供电和/或充电,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具体的场合使用支撑装置来将便携式计算设备固定在各种物体和/或位置上,以及使便携式计算设备在被支撑的状态下进行数据通信或连接电源,以使之方便使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很容易想到的,例如:市面上已有的各种可以在对手机充电的同时进行数据传输的手机基座;人们将导航仪或具有导航功能的手机用支架固定在汽车内,并将导航仪和手机连接在车内的电源上,以方便在驾驶汽车的同时持续使用导航仪和手机的导航功能;在用手机或平板电脑来较长时间在线看片时,使用支撑装置来固定手机或平板电脑,来将手机或平板电脑持续保持在用户方便观看的位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动力模块所传送的电力在便携式计算设备中的使用方式进行了限定,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0023]-[003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接口20包括等势线,输入数据线,输出数据线,充电线和时钟线;接口20是以导电引脚的形式布置的,与微处理器18进行数据通信。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 “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具有数据端口”,而形成所述数据连接的一个或多个物理电导管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0023]-[003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接口20包括等势线,输入数据线,输出数据线,充电线和时钟线;接口20是以导电引脚的形式布置的,与微处理器18进行数据通信;接口可以线缆或插头的形式来提供;也可以采用无线接口,例如蓝牙接口、红外接口、无线接口、WLAN接口,等等。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为了运行没有存储在控制模块中的来自外部计算机的其它程序,控制模块与PDA、手机等等进行电动工具的工作参数(工作参数体现了电动工具状态,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关于动力工具的运行状态的动力工具数据)等等的传送。可见,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动力工具数据的具体形式进行了限定,然而这些动力工具数据的形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根据测量装置,例如用于检测障碍的检测器来自动调节旋转速度。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即与动力工具相关联的动力工具数据由一个或多个传感器产生,而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被配置在所述动力工具的一个或多个组件上以获取所述动力工具的工作状态相关的数据,从而方便对所述动力工具的控制,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由计算设备上的程序控制的实体设备运行程序规定的工作的时候向计算设备传送工作相关的数据,然后控制端对该数据进行处理以进行下一步工作的控制或是实现其它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图形格式呈现数据,例如使用GUI来向用户呈现各种数据以方便用户获知这些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0023]-[003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为了运行没有存储在控制模块中的来自外部计算机的其它程序(该程序必然是用来控制电动工具的,在该程序的运行中PDA、手机等等必然会向电动工具传送命令),控制模块与PDA、手机等等进行电动工具的工作参数等等的传送;控制模块10包括接口20和微处理器18。可见,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4-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8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5-17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针对便携式计算设备的支撑或容纳上的结构细节进行了限定,然而,这些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根据具体的场合用来固定便携电子设备,使之方便操作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9-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割草机是一种常用的电动工具,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工具实现为割草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0023]-[003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图1中示出了可以和控制模块配合使用的无绳电钻40。可见,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2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2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为了运行没有存储在控制模块中的来自外部计算机的其它程序,控制模块与PDA、手机等等进行电动工具的工作参数等等的传送。可见,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22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智能电话一般都具有触摸屏,因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0023]-[003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2):第一电动工具包括外壳32,外壳32的顶部有凹槽36,可以容纳控制模块10。可见,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不能够认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参见2.1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特征(a)-(c)中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模块10布置成在动力工具30的运行期间使动力工具30与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装置之间进行数据传输”相关的特征,而“控制模块10被布置为支撑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设备”及“控制模块10布置成在动力工具30的运行期间使动力工具30与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计算装置之间进行电力传输”相关的特征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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