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手持设备的用户之间自动辨别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手持设备的用户之间自动辨别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20
决定日:2019-05-17
委内编号:1F262915
优先权日:2008-08-15
申请(专利)号:201410717539.9
申请日:2009-08-14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菊秀
合议组组长:吴恂恂
参审员:张雯
国际分类号:H04N21/25,H04N21/2668,H04N21/414,H04N21/422,H04N21/441,H04N21/442,H04N21/475,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和惯用手段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17539.9,名称为“用于在手持设备的用户之间自动辨别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08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8月15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10170419.0、发明名称为“用于在手持设备的用户之间自动辨别的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7073799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9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够经由网络与远程处理器无线通信的便携式电话设备,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
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感测信息,基于所述信息能获得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用户标识信息,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所述用户是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相关联的多个可能用户中的一个;
语音输入模块,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允许基于语音的输入被用于语音识别;
扬声器;以及
触摸屏接口,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接收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输入;
其中,与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相关联的先前使用、用户反馈以及用户标识数据能够被用于至少部分地确定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用户特定定制至少部分地在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中做出;
当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在操作中时,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
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获得用户相关数据,所述用户相关数据被用于用户标识来允许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
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锁定特定媒体内容以便使所述特定媒体内容对所述当前操作者不可用;以及
所述用户反馈能够由以下提供:
基于语音的信息输入;和/或
基于触摸屏的信息输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用于至少部分地执行所述确定的至少一个模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处理器用于至少部分地执行所述确定。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显示器;
所述显示器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显示用户专用提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用于存储用户特定健康信息的至少一个模块;以及
所述网络包括因特网。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信息能够与特定健康条件和睡眠模式相关。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位置和定向;以及
所述确定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位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包括媒体下载和/或媒体流化;以及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先前使用、所述用户标识数据、所述基于语音的输入以及所述触摸输入能用于至少部分地选择要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的用户定制广告。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反馈至少部分地是暗示的。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反馈至少部分地是明示的。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是手持式电话设备。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智能电话。
13. 一种使用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方法,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操作时经由网络与远程处理器无线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感测信息,基于所述信息能获得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用户标识信息,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所述用户是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相关联的多个可能用户中的一个;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语音输入模块允许基于语音的输入被用于语音识别,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还包括扬声器;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屏接口接收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输入;
其中,与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相关联的先前使用、用户反馈以及用户标识数据能够被用于至少部分地确定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用户特定定制至少部分地在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中做出;
当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在操作中时,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
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获得用户相关数据,所述用户相关数据被用于用户标识来允许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
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锁定特定媒体内容以便使所述特定媒体内容对所述当前操作者不可用;以及
所述用户反馈能够由以下提供:
基于语音的信息输入;和/或
基于触摸屏的信息输入。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用于至少部分地执行所述确定的至少一个模块。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处理器用于至少部分地执行所述确定。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显示器;
所述显示器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显示用户专用提示。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用于存储用户特定健康信息的至少一个模块;以及
所述网络包括因特网。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信息能够与特定健康条件和睡眠模式相关。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位置和定向;以及
所述确定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位置。
20.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包括媒体下载和/或媒体流化;以及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先前使用、所述用户标识数据、所述基于语音的输入以及所述触摸输入能用于至少部分地选择要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的用户定制广告。
21.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反馈至少部分地是暗示的。
22.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反馈至少部分地是明示的。
23.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是手持式电话设备。
2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智能电话。
25. 至少一种存储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当被执行时,所述指令导致便携式电话设备执行如权利要求13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6. 一种使用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设备,包括多个装置,每个装置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3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相应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分别加入了特征“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对比文件1仅仅标识与用户档案匹配的用户特定目录,而非身份,并且基于该目录准备被请求的内容。此外,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到“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确定用户的身份,而是根据所标识的目录来提供服务,因此无法教导或建议唯一用户注册。(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而对比文件1的教导与要求保护的便携式电话设备相背离,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新的或经更新的用户档案被传送到远程数据源。(3)由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更高效和准确地确定用户的身份,提供更适合用户的服务,增强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并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基于目录来提供服务,在本申请中,服务可以容易地扩展和定制。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3如下:
“1. 一种能够经由网络与远程处理器无线通信的便携式电话设备,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
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感测信息,基于所述信息能获得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用户标识信息,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所述用户是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相关联的多个可能用户中的一个;
语音输入模块,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允许基于语音的输入被用于语音识别;
扬声器;以及
触摸屏接口,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接收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输入;
其中,与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相关联的先前使用、用户反馈以及用户标识数据能够被用于至少部分地确定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用户特定定制至少部分地在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中做出;
当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在操作中时,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
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获得用户相关数据,所述用户相关数据被用于用户标识来允许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
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锁定特定媒体内容以便使所述特定媒体内容对所述当前操作者不可用;以及
所述用户反馈能够由以下提供:
基于语音的信息输入;和/或
基于触摸屏的信息输入。”
“13. 一种使用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方法,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操作时经由网络与远程处理器无线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感测信息,基于所述信息能获得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用户标识信息,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所述用户是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相关联的多个可能用户中的一个;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语音输入模块允许基于语音的输入被用于语音识别,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还包括扬声器;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屏接口接收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输入;
其中,与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相关联的先前使用、用户反馈以及用户标识数据能够被用于至少部分地确定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用户特定定制至少部分地在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中做出;
当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在操作中时,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
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获得用户相关数据,所述用户相关数据被用于用户标识来允许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
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锁定特定媒体内容以便使所述特定媒体内容对所述当前操作者不可用;以及
所述用户反馈能够由以下提供:
基于语音的信息输入;和/或
基于触摸屏的信息输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分别增加特征“所述唯一用户注册包括基于设备的手势”。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所述唯一用户注册包括基于设备的手势,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对比文件1仅仅标识与用户档案匹配的用户特定目录,而非身份,并且基于该目录准备被请求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的特定目录针对一群具有类似特点的用户,而并非针对特定人,不能视为是权利要求1中的“身份”。在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包括基于设备的手势的唯一用户注册作为用户标识数据,并通过用户标识数据来确定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提供精准服务。这种身份是唯一的,针对特定人的。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用户的标识数据,更无法教导或启示向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注册基于设备的手势作为标识数据,从而便捷地确定当前操作者的身份,上述特征也不能视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新的或经更新的用户档案被传送到远程数据源,即对比文件1的教导与要求保护的便携式电话设备相背离。(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要求保护的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更高效和准确地确定用户身份,提供更适合用户的服务,增强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并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基于目录来提供服务,在本申请中,服务可以容易地扩展和定制。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够经由网络与远程处理器无线通信的便携式电话设备,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
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感测信息,基于所述信息能获得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用户标识信息,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所述用户是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相关联的多个可能用户中的一个;
语音输入模块,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允许基于语音的输入被用于语音识别;
扬声器;以及
触摸屏接口,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接收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输入;
其中,与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相关联的先前使用、用户反馈以及用户标识数据能够被用于至少部分地确定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用户特定定制至少部分地在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中做出;
当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在操作中时,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
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获得用户相关数据,所述用户相关数据被用于用户标识来允许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
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所述唯一用户注册包括基于设备的手势,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锁定特定媒体内容以便使所述特定媒体内容对所述当前操作者不可用;以及
所述用户反馈能够由以下提供:
基于语音的信息输入;和/或
基于触摸屏的信息输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用于至少部分地执行所述确定的至少一个模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处理器用于至少部分地执行所述确定。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显示器;
所述显示器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显示用户专用提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用于存储用户特定健康信息的至少一个模块;以及
所述网络包括因特网。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信息能够与特定健康条件和睡眠模式相关。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位置和定向;以及
所述确定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位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包括媒体下载和/或媒体流化;以及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先前使用、所述用户标识数据、所述基于语音的输入以及所述触摸输入能用于至少部分地选择要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的用户定制广告。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反馈至少部分地是暗示的。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反馈至少部分地是明示的。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是手持式电话设备。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智能电话。
13. 一种使用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方法,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操作时经由网络与远程处理器无线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感测信息,基于所述信息能获得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用户标识信息,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所述用户是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相关联的多个可能用户中的一个;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语音输入模块允许基于语音的输入被用于语音识别,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还包括扬声器;
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屏接口接收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输入;
其中,与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相关联的先前使用、用户反馈以及用户标识数据能够被用于至少部分地确定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用户特定定制至少部分地在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中做出;
当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在操作中时,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
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获得用户相关数据,所述用户相关数据被用于用户标识来允许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
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
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所述唯一用户注册包括基于设备的手势,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锁定特定媒体内容以便使所述特定媒体内容对所述当前操作者不可用;以及
所述用户反馈能够由以下提供:
基于语音的信息输入;和/或
基于触摸屏的信息输入。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用于至少部分地执行所述确定的至少一个模块。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处理器用于至少部分地执行所述确定。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显示器;
所述显示器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显示用户专用提示。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用于存储用户特定健康信息的至少一个模块;以及
所述网络包括因特网。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信息能够与特定健康条件和睡眠模式相关。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位置和定向;以及
所述确定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位置。
20.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包括媒体下载和/或媒体流化;以及
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先前使用、所述用户标识数据、所述基于语音的输入以及所述触摸输入能用于至少部分地选择要经由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提供的用户定制广告。
21.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反馈至少部分地是暗示的。
22.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反馈至少部分地是明示的。
23.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是手持式电话设备。
2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包括智能电话。
25. 至少一种存储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当被执行时,所述指令导致便携式电话设备执行如权利要求13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6. 一种使用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设备,包括多个装置,每个装置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3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相应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7073799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经由网络与远程处理器无线通信的便携式电话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在移动设备上自适应生成用户概述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77]、[0095]-[0149]段,图1-2):所述装置1包括移动设备2和远程数据源3;所述移动设备2可以是智能手机(相当于便携式电话设备),其可以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远程数据源3(相当于远程处理器)进行通信;移动设备2与用户5交互时,移动设备2包括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用于感测用户的各种数据,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可以与移动设备2集成在一起(相当于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感测信息,以及当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在操作中时,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能够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嵌入式传感器获得用户相关数据);移动设备2中预先安装有客户端应用4,客户端应用4通过解释移动设备2和用户5之间的一个或多个交互来检测使用该移动设备2的该用户5的个人属性(相当于基于所述信息能获得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用户相关联的用户标识信息,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所述用户是与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相关联的多个可能用户中的一个),从而确定该用户5的个人概述,其中,客户端应用4包括一个或多个软件模块,分别对应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用于根据相应的传感器检测到的数据解释移动设备2和用户5之间的一个或多个交互来检测用户5的个人属性,并将有关个人属性的信息传输给优化算法7,之后优化算法7确认用户的个人属性并定义用户的概述,优化算法7将用户的个人属性与多个分级的概述类别进行匹配,来指示用户属于概述类别中的哪个,匹配完成后,优化算法7识别出用户5最合适的概述(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标识数据至少部分地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当用户发出获取信息或内容的请求时,优化算法7将所述请求和所述概述发送给远程数据源3,远程数据源3中的服务器应用8接收所述请求和概述,将所述概述与特定的用户概述类别进行匹配,获得与用户的个人属性相一致的内容和/或程序指令并发送给移动设备2,所述移动设备2接收所述内容和/或程序指令,以适合于用户概述的方式传递给用户5(相当于所述用户相关数据被用于用户标识来允许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以及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匹配算法仅匹配适合于所述用户概述的内容,例如,当用户在18岁以下时,提供一定程度的“父母控制”,当请求“成人”内容时,服务器应用8拒绝返回请求的内容(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锁定特定媒体内容以便使所述特定媒体内容对所述当前操作者不可用);采用一种持续性的技术可记住每次用户在交互中的概述,优化算法7执行后如果发现任何现有的概述,则基于现有的概述更新而不是新建一个;如果在接收到所请求的内容后,用户5期待更多的内容或信息,可进一步提出请求(相当于用户反馈),响应于设备2和用户5的进一步交互,可以使用从进一步交互获得的数据更新用户的概述,从而实时地自适应概述用户,当用户5满意接收到的内容,或者没有进一步使用该设备,则当客户端应用4被关闭时,其将当前用户的概述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相当于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以在下一次的交互时继续使用;所述客户端应用4还包括模块MUPIM,用于监视和解释用户5使用移动设备2的使用模式,可以根据用户经常运行或处理的音频、文档等文件类型来提供有关用户个人属性的信息(即,与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相关联的先前使用)(结合前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相关联的先前使用、用户反馈以及用户标识数据被用于至少部分地确定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包括语音传感器(相当于语音输入模块),用于用户5向移动设备2发布语音命令或口头指令以使移动设备2执行某些功能,相应的软件模块APIM解析音频信息的结构和/或信息的口头内容以确定用户5的个人属性;移动设备2还可以包括触摸接口,例如触敏键盘、鼠标或屏幕等(相当于触摸屏接口,能够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操作中接收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触摸输入);移动设备2还包括扬声器。此外,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动设备2和用户5的交互方式包括语音输入和触摸屏输入,以及如果在接收到所请求的内容后,用户5期待更多的内容或信息,可进一步提出请求,即与移动设备2进行进一步交互(即提供用户反馈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户5可通过语音输入和/或触摸屏输入进行与移动设备2的进一步交互。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2)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所述唯一用户注册包括基于设备的手势。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保护用户隐私,以及还可以采用哪些方式来识别用户。
关于上述区别(1),首先,在对比文件1中,在远程数据源端执行将所述概述与特定的用户概述类别进行匹配,获得与用户的个人属性相一致的内容和/或程序指令是为了不影响移动设备2的性能,实际上在本领域中,由移动设备2执行上述功能然后仅向远程数据源请求相应的内容也是常见的。其次,隐私保护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需求,其通常的实现手段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或者仅在本地终端存储相关的用户数据,而不经由网络发送给服务器等其他设备。因此,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将用户的个人属性和个人概述限制于仅在移动设备2上存储,同时由移动设备2执行根据个人概述匹配相应的内容和程序指令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2),在本领域中,可通过多种方式对电话设备或服务进行注册,例如唯一用户名、指纹、面部识别或用户基于设备的手势等,这些信息通常标识特定的用户。用于识别用户的用户标识数据包括对所述便携式电话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并且所述唯一用户注册可包括基于设备的手势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优化算法7(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个模块)确认用户的个人属性并定义用户的概述,优化算法7将用户的个人属性与多个分级的概述类别进行匹配,来指示用户属于概述类别中的哪个,匹配完成后,优化算法7识别出用户5最合适的概述(即确定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而在移动设备端执行匹配操作以获得与用户概述相对应的内容或程序指令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远程数据源3中的服务器应用8接收用户概述,将所述概述与特定的用户概述类别进行匹配,获得与用户的个人属性相一致的内容和/或程序指令并发送给移动设备2(即确定要被提供的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的用户特定定制)。而可直接将获得的用户个人属性信息发送给远程处理器来确定用户的身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移动设备2可以是智能手机,可浏览网页等(由此可见,移动设备2具有显示屏);此外,还可以根据用户概述将所接收的内容以最合适的方式传达给用户。而在向不同用户提供定制服务时,为不同用户显示与该用户的概述相适合的用户专用提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用户的个人属性包括健康、医疗条件等信息,根据个人属性信息生成用户的个人概述,并且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移动设备2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远程数据源3进行通信。而因特网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无线通信网络之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健康信息与特定健康条件和睡眠模式相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当用户使用移动设备时,移动设备的位置和定向也能够体现用户的行为方式和个人习惯。因此,在移动设备上安装陀螺仪等传感器以确定该移动设备的位置和定向,基于该位置和定向以及其他用户个人属性信息来确定用户的身份从而制定相应的用户特定定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移动设备2下载所请求的内容,并将内容以适合用户概述的格式传送给用户(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个媒体服务包括媒体下载)。而提供媒体流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广告定制也属于本领域中常见的用户定制内容服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5-0146段):如果在接收到需求内容后,用户5期望更多的内容或信息,可以进一步提出需求,由此客户应用程序4响应移动设备2和用户5之间的交互,并使用通过交互获得的附加数据进一步更新用户概述(即,从用户接收暗示反馈)。因此,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5-0146段):如果在接收到需求内容后,用户5期望更多的内容或信息,可以进一步提出需求,由此客户应用程序4响应移动装置2和用户5之间的交互,并使用通过交互获得的附加数据进一步更新用户概述(即,从用户接收反馈)。而在与用户交互的过程中,直接向用户提供选项接收用户明确的反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12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2段):移动设备2可以是智能手机(相当于手持式电话设备,以及智能电话)。因此,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24请求保护一种使用便携式电话设备的方法,其中的各项方法步骤分别与权利要求1-12中便携式电话设备的各项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1-12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存储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而采用机器可读介质来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可使设备执行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权利要求13-2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使用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设备。对比文件1(US 2007073799A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77]、[0095]-[0149]段,图1-2)一种在移动设备上自适应生成用户概述的方法和装置,所述装置(相当于一种使用便携式电话设备的设备)包括移动设备2和远程数据源3,所述移动设备2可以是智能手机(相当于便携式电话设备)。而采用相应的装置来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权利要求13-2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合议组并没有将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特定目录”认定为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身份”,而是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个人概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身份”。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0]-[0077]、[0095]-[0149]段):“由于每个用户与其他用户在精神上的特性和生理上的特性的特定组合不相同,因此,基本的统计技术不能充分精确地确定每一个个人用户的概述。因此,为了给一个特定用户提供合适的内容或信息,需要直接获取和确定该用户的个人属性;具体地,移动设备2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感测用户的各种数据,基于检测到的数据来检测使用该移动设备2的该用户5的个人属性,优化算法7确认用户的个人属性并识别出用户5最合适的个人概述”。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用户个人概述是根据确定的个人属性来定义的,所述用户个人概述表征用户的许多物理和精神特征,例如性别、年龄、种族、个人爱好、健康状态、情绪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通过用户个人概述来描述当前用户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从而辨别当前用户与其他用户。而本申请中也是通过“身份”来辨别当前用户与其他用户。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个人概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身份。
并且,对比文件1中所识别出的最合适的个人概述是通过对多个传感器所采集到的当前用户的个人属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而形成的,例如当压力传感器感测到用户紧紧握住移动设备2时,指示用户感觉到紧张和焦虑,而温度传感器检测到用户的体温偏高时,也指示用户感觉到紧张和焦虑,最优算法7综合分析压力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指示来确定用户的情绪为紧张和焦虑。采用类似的方式识别出用户的所有个人属性,例如年龄段、种族、个人爱好、健康状态、情绪等,将所有识别出的用户个人属性组合从而得到最合适的用户个人概述。由此可见,用户的个人概述也是针对特定个人的。
其次,对比文件1也记载了(参见同上)当用户发出获取信息或内容的请求时,优化算法7将所述请求和所述概述发送给远程数据源3,远程数据源3中的服务器应用8接收所述请求和概述,将所述概述与特定的用户概述类别进行匹配,获得与用户的个人属性相一致的内容和/或程序指令并发送给移动设备2,所述移动设备2接收所述内容和/或程序指令,以适合于用户概述的方式传递给用户5。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根据用户5的个人概述提供与所述个人概述相适应的内容和/或程序指令,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少一个用户可定制服务能够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当前操作者的身份来提供”。
最后,用户通过注册账号的方式来形成唯一用户注册,然后通过账号登录实现对身份的识别是本领域中识别用户身份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进行改进,将对便携式电话设备或服务的唯一用户注册也作为用户的标识数据来识别当前用户的身份,从而提供适合该用户的内容和/或程序指令。而在本领域中,当用户进行注册时,需要采用唯一的信息来标识自己,所述唯一的信息可以是用户名(例如邮箱)、数字序列(例如QQ)等标记信息,也可以是人脸、指纹等用户独有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知,任何用户独有的信息都可以作为注册信息,若每个用户都有独有的基于设备的手势(在所述设备仅供小范围内的人使用时,例如家庭成员,这种条件比较容易满足),则基于设备的手势也可以作为每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用户个人信息”,并且特征“所述用户个人信息能够被限制于仅在所述便携式电话设备处存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3)由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可知,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便携式电话设备一样,对比文件1公开的移动设备2也能够高效和准确地确定用户身份,提供更适合用户的服务。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根据用户概述确定最适合用户的内容或操作指令,并根据用户概述将所述内容以最合适的方式传达给用户。本领域技术人员易知,与用户概述对应的适合的内容或操作指令、或显示方式都可以是预先定义的,并且可以是随时进行修改的,即可以容易地扩展和定制。同时,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具体的操作,但是针对特定的用户进行扩展和定制服务是本领域中比较成熟的技术,将电视自动调谐到用户喜爱的频道、自动调节电视或者显示专用的提示或显示界面都是本领域中实现服务定制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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