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74
决定日:2019-05-17
委内编号:1F2566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4409.2
申请日:2016-01-22
复审请求人:上海博泽电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春华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郭绪垚
国际分类号:F01P5/02(2006.01),F04D29/66(2006.01),F04D29/5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4409.2,名称为“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博泽电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6页)。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EP2336570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2:US2008/0101936A1,公开日为2008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包括:
风扇,包括多个扇叶,所述扇叶呈非均匀分布;以及
与所述风扇连接的护风圈,所述护风圈上设有多个导叶,所述导叶呈非均匀分布,所述扇叶的数量与所述导叶的数量互为质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为7个,所述扇叶间的夹角依次为52°至54°、37°至39°、73°至75°、38°至40°、41°至43°、64°至66°、以及50°至52°。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护风圈上还设有支撑筋,所述支撑筋和所述导叶一起呈设定角度分布。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筋的纵截面为U形,且U形的一侧臂呈顶部向外倾斜的状态设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两个相邻的导叶的截面形状不同。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两个相邻的导叶中的一个导叶的截面结构包括第一斜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底部连接的第一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中部连接的第二直臂、以及与所述第一斜臂顶部连接的第三直臂,所述第一直臂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二直臂的长度,所述第二直臂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直臂的长度;
两个相邻的导叶中的另一个导叶的截面结构包括第二斜臂、与所述第二斜臂底部连接的第四直臂、以及与所述第二斜臂顶部连接的第五直臂,所述第四直臂的顶部与所述第五直臂的顶部平齐。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和所述第二直臂之间形成有第一沟槽,所述第二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和所述第三直臂之间形成有第二沟槽。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直臂与所述第二斜臂和所述第四直臂之间形成有第三沟槽,所述第五直臂和所述第二斜臂之间形成V形槽。”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冷却风扇用于汽车发动机,扇叶的数量与导叶的数量互为质数。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降低噪声,使扇叶的数量与导叶的数量互为质数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5-8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两个相邻的导叶的截面形状不同”,差异化的导叶截面设计使得导叶能调整风扇扇叶出口气流角,减小噪声,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汽车发动机噪声,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风扇用于汽车发动机中,这种相近领域的转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噪声,使扇叶的数量与导叶的数量互为质数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使两相邻导叶的截面形状不同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新增加的技术特征,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上述差异化的导叶截面能够调整风扇扇叶出气口气流角,进而减小湍流成分,有效提高降噪效果。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包括:
风扇,包括多个扇叶,所述扇叶呈非均匀分布;以及
与所述风扇连接的护风圈,所述护风圈上设有多个导叶,所述导叶呈非均匀分布,所述扇叶的数量与所述导叶的数量互为质数,且两个相邻的导叶的截面形状不同,
其中两个相邻的导叶中的一个导叶的截面结构包括第一斜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底部连接的第一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中部连接的第二直臂、以及与所述第一斜臂顶部连接的第三直臂,所述第一直臂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二直臂的长度,所述第二直臂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直臂的长度;
两个相邻的导叶中的另一个导叶的截面结构包括第二斜臂、与所述第二斜臂底部连接的第四直臂、以及与所述第二斜臂顶部连接的第五直臂,所述第四直臂的顶部与所述第五直臂的顶部平齐,
并且所述第一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和所述第二直臂之间形成有第一沟槽,所述第二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和所述第三直臂之间形成有第二沟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为7个,所述扇叶间的夹角依次为52°至54°、37°至39°、73°至75°、38°至40°、41°至43°、64°至66°、以及50°至52°。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护风圈上还设有支撑筋,所述支撑筋和所述导叶一起呈设定角度分布。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筋的纵截面为U形,且U形的一侧臂呈顶部向外倾斜的状态设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直臂与所述第二斜臂和所述第四直臂之间形成有第三沟槽,所述第五直臂和所述第二斜臂之间形成V形槽。”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6页);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对比文件1(EP2336570A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产品的低旋转噪声的冷却风扇,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7-8、10、14-15段,图1、6-7):包括:风扇,包括多个扇叶2,所述扇叶呈非均匀分布(参见说明书第15段,图7);以及与所述风扇连接的护风圈,所述护风圈上设有多个导叶32,所述导叶呈非均匀分布(参见说明书第10段),所述扇叶的数量为5(参见图7)与所述导叶32、33的数量是16(参见图6)互为质数,且部分相邻的导叶即导叶32与导叶33的长短不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冷却风扇用于汽车发动机,两个相邻的导叶中的一个导叶的截面结构包括第一斜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底部连接的第一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中部连接的第二直臂、以及与所述第一斜臂顶部连接的第三直臂,所述第一直臂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二直臂的长度,所述第二直臂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直臂的长度;两个相邻的导叶中的另一个导叶的截面结构包括第二斜臂、与所述第二斜臂底部连接的第四直臂、以及与所述第二斜臂顶部连接的第五直臂,所述第四直臂的顶部与所述第五直臂的顶部平齐,并且所述第一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和所述第二直臂之间形成有第一沟槽,所述第二直臂与所述第一斜臂和所述第三直臂之间形成有第二沟槽,由此使得两个相邻的导叶的截面形状不同。
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发动机的旋转噪音。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冷却风扇用于汽车发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汽车发动机噪声,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风扇用于汽车发动机中,这种相近领域的转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其限定了具体的导叶截面形状。对比文件2(US2008/0101936A1)公开了一种低旋转噪声的汽车发动机冷却风扇,通过以不同角度间隔来设置叶片并提供最合适的布置以减小因空气通过风扇叶片产生的噪音,显然其未公开导叶截面的形状,也没有给出通过设置导叶的截面形状的不同来降低噪音的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邻导叶的长短不同,并未公开导叶的截面形状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不同形状,也没有给出通过导叶的具体截面形状不同来降低噪音的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上述具体的导叶截面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申请的风扇采用具有上述截面形状的导叶,减少了风扇工作时的湍流、提高了风扇效率、降低了风扇的旋转噪声。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