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境友好可降解的优异改性竹纤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79
决定日:2019-05-16
委内编号:1F2478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0937.9
申请日:2015-10-31
复审请求人:湖州新南海织造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永涛
合议组组长:康蕾
参审员:赵奇奇
国际分类号:D01C1/00,D01B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用于证明发明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本身及其实验数据真实性存疑,则其不能用作创造性判断的事实依据,进而不能证明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贡献,则可以认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0937.9,发明名称为“一种环境友好可降解的优异改性竹纤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州新南海织造厂,申请日为2015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7日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境友好可降解的优异改性竹纤维的制备方法,其制备步骤如下:
(1)预处理:取1.5年生青皮竹,去梢部,根部,竹节,去青,将竹筒劈成宽5cm的竹片,置于水煮处理液中煮20min后取出,对竹片进行捶打使其松散;
所述水煮处理液的配方为,按照质量百分比,茶皂素2%,木瓜蛋白酶0.3%,0.5%氯化钠,其余为水;
(2)生物发酵处理:
将枯草芽孢杆菌、鞘氨醇单胞菌、乳酸乳球菌按照数量比为1:0.5:8配制成复合菌剂;
所述乳酸乳球菌不产乳酸链球菌素;
将预处理后的竹纤维投入培养液中完全浸没,所述培养液的配方为:
玉米浆2g/L、维生素B2:20ug/L,维生素C:10ug/L;
按照接种量0.3%的比例接种复方菌剂,搅拌均匀后,恒温38℃发酵30min后,迅速加热到48℃,保持1s,然后迅速恢复到38℃后,继续发酵3hr;
发酵结束后取出竹纤维,用清水漂净;
(3)进一步捶打分丝:发酵改性处理后的竹纤维进一步捶打并进行手工分丝,如此重复操作3次,60℃干燥,得到直径0.2mm的生物改性竹纤维。
2. 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竹纤维。”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793442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竹的生长年限,去梢、根、节,竹片的宽度及水煮的时间和水煮处理液的组成,而对比文件1在捶打松散后再次进行水煮处理,并限定竹纤维直径;②权利要求1限定的微生物菌剂及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培养液的组成,发酵工艺,发酵过后用清水洗净后,经过机械捶打手工分丝,干燥得到竹纤维丝,而对比文件1为发酵清洗后的丝浸入溶液中再经过微波处理分丝。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纤维质量均一的竹纤维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1.5-2.5年的青皮竹是本领域常见制备竹纤维的原料;为了提高竹纤维的质量,除去梢、根、竹节是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而竹片宽度和水煮时间可根据竹片水煮软化的效果进行调节;而水煮液组分中的茶皂素是一种天然表面活性剂,其可以促进水煮渗透软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水煮液中添加茶皂素;由于木瓜蛋白酶只对蛋白质起到分解作用,食盐用于析出蛋白质,而竹片中不含蛋白质成分,因此木瓜蛋白酶和食盐没有带来任何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经过捶打后再次进行水煮是为了进一步通过水煮除去软化后纤维中的胶质,而省略这一步骤后除胶质效果相应变差是可以预期的,且0.3mm是本领域常见的竹纤维的直径。对于区别特征②,枯草芽孢杆菌是本领域常见的能分泌裂解果胶、纤维素的酶的芽孢杆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枯草芽孢杆菌作为微生物发酵;但是乳球菌主要用于在乳制品发酵中产生乳酸(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乳品科学百科全书,第三卷》,H.罗金斯基等主编,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具体参见第1947页);鞘氨醇单胞菌属主要用于降解多环芳烃(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土壤微生物对石油烃的吸附摄取与跨膜运输》,王红旗等著,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具体参见第147页),可见,乳酸乳球菌和鞘氨醇单胞菌均不能用于竹纤维脱胶。对于复合菌剂的发酵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枯草芽孢杆菌在发酵3h时,其根本起不到本申请所述的脱胶的效果(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植物病理学研究进展》,王琦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具体参见第314页图6)。且玉米浆、维生素B2和维生素C也是常规作为培养液成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发酵工艺原理与技术》,李学如等主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具体参见第70-73页),其用量可以根据微生物生长状况进行调节。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竹纤维,然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本申请乳酸乳球菌不产生乳酸菌肽,不会抑制枯草芽孢杆菌的生长;②本申请使用特定比例,特定发酵条件的复合菌剂,在短时间内,得到竹纤维可防性好,面料性能优良。驳回决定认为:对于①,乳酸乳球菌主要用于产生含乳酸的乳制品,其不能用于竹纤维脱胶,鞘氨醇单胞菌是用于分解芳烃化合物,也不能用于竹纤维脱胶,因此这两种菌的加入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技术贡献。对于②,由于乳酸乳球菌和鞘氨醇单胞菌对竹纤维脱胶没有效果,申请人陈述的特定比例的复合菌是不成立的,能起到脱胶作用的仅是枯草芽孢杆菌,但是枯草芽孢杆菌在本申请的发酵条件下也起不到脱胶的效果,因此,申请人陈述的技术效果不符合科学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予认可。
申请人湖州新南海织造厂(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本申请生物改进方法及其获得竹纤维的效果,如实施例8详细证实了本申请方法所制得的竹纤维具有可纺性好,制得的面料性能优异,抗菌性好等效果。而且浙江是全国纺织业最发达的地方,微生物用于面料改性也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且已有其他公司在该领域的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乳酸乳球菌是发酵产生乳酸的菌种,鞘氨醇单胞菌是用于降解多环芳烃的菌种,其均不能用于竹纤维脱胶。虽然枯草芽孢杆菌是本领域常见的能分泌裂解果胶、纤维素的酶的芽孢杆菌。但是在本申请条件下,枯草芽孢杆菌起不到脱胶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为:1)预处理步骤不同,本申请使用1.5年的青皮竹,经去梢、根、节、青后,劈成5cm的竹片,使用含有“茶皂素,木瓜蛋白酶,氯化钠”的水煮,后捶打松散;而对比文件1相应的竹剖片或去青后,直接水煮、锤成细丝、再水煮。2)生物发酵处理不同,本申请使用含有特定比例的枯草芽孢杆菌、鞘氨醇单胞菌和乳酸乳球菌的复合菌剂在以特定比例的玉米浆、维生素B2和维生素C为培养液中,38℃发酵30min后,迅速加热到48℃,保持1s,然后迅速恢复到38℃后,继续发酵3hr;而对比文件1相应的为使用芽孢杆菌发酵7-30天。3)后续步骤不同,本申请重复进行捶打、分丝,再干燥,即得0.2mm竹纤维;对比文件1相应的为浸入亚硫酸钠、草酸铵和表面活性剂的混合溶液,微波处理,在进行常规的柔软、开松等步骤可得竹纤维。然而,对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经核实,合议组认为:1)关于菌种,首先,本申请所使用的乳酸乳球菌和鞘氨醇单胞菌并不能对竹纤维起到脱胶的作用,如乳酸乳球菌通常用于乳制品中产生乳酸(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鞘氨醇单胞菌属主要用于降解多环芳烃(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其次,枯草芽孢杆菌虽然是本领域常见的能裂解果胶、纤维素酶的芽孢杆菌,但权利要求1将发酵时间限定约3.5h不符合常规,本领域公知使用微生物脱胶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中国麻类作物栽培学》,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主编,农业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具体参见第541-542页);此外,公知常识证据4则表明:在优化发酵的条件下,0-12h时,枯草芽孢杆菌生长繁殖缓慢。可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发酵时间为3.5h的范围内,枯草芽孢杆菌仅处于潜伏期初期,体系中枯草芽孢杆菌含量很少,其所能分泌的分解酶就更少,其无法实现对竹纤维进行脱胶的技术效果。2)关于热激操作,本申请在热激操作过程中对温度和时间控制需要超乎寻常地精准。然而,通过查阅现有技术可知,虽然现有技术中已将热激应用到生物发酵中,但热激操作中对于时间的控制通常是以min计,且考虑到工业发酵液实际用量以及发酵液本身传热速度,发酵液整体能否在迅速升温过程中均一地到达48℃存疑;进一步地,本领域公知:在工业上迅速升温操作会无法避免带来冲温现象,且冲温过程本身所需时间远超过1-1.6s。因而,在本申请并未记载所使用发酵装置及其特定控温装置基础上,本申请所记载的如此精准的热激操作无法在发酵工业中实现。3)关于试验数据,本申请实施例1-7既未公开所述“未经处理的竹纤维”为何种竹纤维,也未记载所述“常规的方法”为哪种编织方法,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所述“空白对照面料”的具体性能,导致本申请表1中手感、外观、拉伸后回复性能等检测项目并没有比较基础。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现有技术事实证据及其分析可知,本申请实验方案及其数据真实性存疑,其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贡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用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竹纤维,然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复审通知书认为:鉴于本申请实验方案及其数据真实性存疑,故在此基础上所声称的优良效果也就没有立足的基础,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本申请获得了性能优良的竹纤维材料,也不足以表明本申请相应于现有技术存在任何技术贡献。至于浙江的纺织业是否发达,微生物改性面料是否属于研究热点,以及他人申请是否授权均与本案无关。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与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理由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用于证明发明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本身及其实验数据真实性存疑,则其不能用作创造性判断的事实依据,进而不能证明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贡献,则可以认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友好可降解的优异改性竹纤维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保型生物-化学法纺织用纤维的制取方法,其适用于以竹、麻、桑树皮、芭蕉或龙须草类韧皮植物制取天然的纺织用竹、麻、桑树皮、芭蕉或龙须草类韧皮植物的纤维。其主要方法如下:1、首先采用物理方法对天然植物进行预处理,把天然植物截断或剖成片,或是去掉皮,如竹青,竹青可作它用。然后放入水中煮沸变软,取出压碎、锤成细丝。再放入沸水中煮0.5-4小时,以去掉部分果胶、半纤维素、木质素。2、把上述预处理过的天然植物丝,浸入含有霉菌的溶液中发酵处理,让霉菌分泌的多种酶分解木质素、半纤维素、果胶及部分纤维素,以使纤维素纤维分离和变细。所用微生物为白腐霉菌或芽孢杆菌,发酵时间7-30天,温度10-40℃。其中,丝与微生物溶液比为(1∶5)-(1∶15)。3、再把发酵后经清洗的丝,浸入亚硫酸钠、草酸铵和表面活性剂的混合溶液中,混合液的浓度取出后沥去多余溶液,浸渍液经补充药品后可反复使用,含药品的竹丝经微波处理,再经清洗。最后按常规的方法漂白、上油、柔软、开松即得到可供纺织用的天然纤维。所述的微生物溶液中活干菌含量为0.5%-3%。(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行至第5页第2行)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预处理步骤不同,本申请使用1.5年的青皮竹,经去梢、根、节、青后,劈成5cm的竹片,使用含有“茶皂素,木瓜蛋白酶,氯化钠”的水煮,后捶打松散;而对比文件1相应的竹剖片或去青后,直接水煮、锤成细丝、再水煮。2)生物发酵处理不同,本申请使用含有特定比例的枯草芽孢杆菌、鞘氨醇单胞菌和乳酸乳球菌的复合菌剂在以特定比例的玉米浆、维生素B2和维生素C为培养液中,38℃发酵30min后,迅速加热到48℃,保持1s,然后迅速恢复到38℃后,继续发酵3hr;而对比文件1相应的为使用芽孢杆菌发酵7-30天。3)后续步骤不同,本申请重复进行捶打、分丝,再干燥,即得0.2mm竹纤维;对比文件1相应的为浸入亚硫酸钠、草酸铵和表面活性剂的混合溶液,微波处理,在进行常规的柔软、开松等步骤可得竹纤维。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环境友好可降解的优异改性竹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其具有如下效果:(1)本申请工艺时间短,可控性强,生产出来的改性竹纤维性能更稳定;(2)制得的改性竹纤维环境友好可降解,超细超长,纺织出来的面料具有媲美真丝的光泽度,且超柔,细腻,耐水,抗菌性能好;(3)本申请工艺使用微生物替代化学方法改性,天然环保。具体制备方法如下:(1)预处理:取生青皮竹,去梢、根、节,劈成竹片,置于水煮处理液(含茶皂素2-2.3%,木瓜蛋白酶0.2-0.3%,0.5%氯化钠)中蒸煮,后捶打松散。(2)生物发酵处理:将竹纤维投入培养液(玉米浆1-2g/L、维生素B2:20ug/L,维生素C:10ug/L)中;接种0.3%的复方菌剂(枯草芽孢杆菌、鞘氨醇单胞菌、乳酸乳球菌按照数量比为1:0.5:8),搅拌均匀后,恒温38℃发酵30min后,迅速加热到48-50℃,保持1-1.6s,然后迅速恢复到38℃后,继续发酵3-5hr;结束清水漂净。(3)捶打分丝。其中,实施例1-5按照上述方法获得了竹纤维;实施例6中使用纯水进行预处理,其他步骤同上;实施例7中不进行发酵热激处理(即在发酵时不进行升温操作),其他步骤同上。实施例8验证了由本申请方法获得纤维制备的面料的手感、外观、抗菌能力、耐磨性,拉伸恢复性能,从而证实本申请竹纤维能够达到上述效果。
经核实,合议组认为:(1)关于菌种,首先,本申请微生物发酵过程中所使用的乳酸乳球菌和鞘氨醇单胞菌并非公知具有脱胶作用的菌种,如乳酸乳球菌通常用于乳制品中产生乳酸(如公知常识证据1);鞘氨醇单胞菌属主要用于降解多环芳烃(如公知常识证据2),因而,本申请所使用的乳酸乳球菌和鞘氨醇单胞菌并不能对竹纤维起到脱胶的作用。其次,枯草芽孢杆菌虽然是本领域常见的能裂解果胶、纤维素酶的芽孢杆菌,但权利要求1对发酵时间的限定“恒温38℃发酵30min后,迅速加热到48℃,保持1s,然后迅速恢复到38℃后,继续发酵3hr”不符合常规,本领域公知使用微生物脱胶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如公知常识证据3证明:使用黑曲霉进行苎麻、黄麻脱胶,接菌后33℃发酵,苎麻48h完成脱胶,黄麻60h完成脱胶。使用枯草芽孢杆菌对苎麻脱胶,于42-44℃发酵,经12h左右可以将麻中胶质分解。对于黄麻而言,枯草芽孢杆菌脱胶时间为6-35天。此外,公知常识证据4则表明:在优化发酵的条件下,0-12h时,枯草芽孢杆菌生长繁殖缓慢。可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发酵时间为3.5h的范围内,枯草芽孢杆菌仅处于潜伏期初期,体系中枯草芽孢杆菌含量很少,其所能分泌的分解酶就更少。因而,在此阶段,其无法实现对竹纤维进行脱胶的技术效果。
(2)关于热激操作,权利要求1对发酵引入了热激操作“恒温38℃发酵30min后,迅速加热到48℃,保持1s,然后迅速恢复到38℃后”,即本申请在热激操作过程中对温度和时间控制需要超乎寻常地精准。然而,通过查阅现有技术可知,虽然现有技术中已将热激应用到生物发酵中,但热激操作中对于时间的控制通常是以min计,且考虑到工业发酵液实际用量以及发酵液本身传热速度,发酵液整体能否在迅速升温过程中均一地到达48℃存疑;进一步地,本领域公知:在工业上迅速升温操作会无法避免带来冲温现象(即上升温度超过预设温度),且冲温过程本身所需时间远超过1-1.6s。因而,在本申请并未记载所使用发酵装置及其特定控温装置基础上,本申请所记载的如此精准的热激操作无法在发酵工业中实现。
(3)关于试验数据,本申请实施例1-7基于“将未经处理的竹纤维按照常规的方法单独编制成空白对照面料”测试了本申请方法获得纤维制备的面料的手感、外观、抗菌能力、耐磨性,拉伸恢复性能,然而其既未公开所述“未经处理的竹纤维”为何种竹纤维,也未记载所述“常规的方法”为哪种编织方法,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所述“空白对照面料”的具体性能,导致本申请表1中手感、外观、拉伸后回复性能等检测项目并没有比较基础。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现有技术事实证据及其分析可知,本申请实验方案及其数据真实性存疑,其不能用作创造性判断的事实依据,因而,本申请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贡献,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用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竹纤维,然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并未对本申请实验方案及其数据真实性进行任何回应,鉴于本申请实验方案及其实验数据真实性存疑,其不能用作创造性判断的事实依据,因而本申请相应于现有技术没有做出技术贡献,则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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