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31
决定日:2019-05-15
委内编号:1F2623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2519.0
申请日:2016-03-17
复审请求人: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一凡
合议组组长:曹文才
参审员:张雯
国际分类号:H04N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多个区别特征的部分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其他特征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将其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方案整体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2519.0,名称为“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
摄像机,设置于轮胎吊的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用以对上述位置实施监控,摄像机的输出端连接有第一光电转换器;
无线移动站,设于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无线移动站的天线朝向无线基站方向,且输入端通过第一光电转换器与各摄像机相连;
无线基站,设于灯塔上,无线基站的天线朝向轮胎吊方向,通过无线接收无线移动站发出的监测信号,无线基站的输出端通过光纤依次连接有第二光电转换器、第三光电转换器、交换机;
远程中控室,与交换机相连,包括数个显示屏幕、中控处理器、远程操作台,中控处理器接收监测信号并控制显示屏幕进行相应监测点实时视频图像的呈现或切屏,并根据实时视频图像通过远程操作台进行相应远程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轮胎吊电气房中还设有第一交换机,摄像机连接第一光电转换器,通过光纤连接轮胎吊电气房中的第一交换机,再连接无线移动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机为可调节角度的IP网络摄像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线接收采用4.9GHz-6GHz的宽频段。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 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机至远程中控室之间的视频传输使用扩展的UDP协议进行传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控处理器包括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和视频存储模块。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频编码处理模块基于H.264/AVC编码方式。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视频存储模块采用流媒体管理软件进行视频信号的管理。
9. 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摄像机设置于轮胎吊的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对这些位置实施监控,并将摄像机与第一光电转换器相连;
B.将无线移动站安装在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轮胎吊电气房内再安装第一交换机,把无线移动站与第一交换机相连,第一交换机又与第一光电转换器相连;
C.将无线基站设置在灯塔上,用来接收无线移动站发出的无线信号,并再将信号输送至远程中控室;
D.远程中控室的中控处理器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好的实时视频图像显示在显示屏幕上,且根据实时视频图像通过远程操作台进行相应远程操作。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 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A中摄像机需准确调节好摄像角度,使其满足司机操作轮胎吊的视角要求。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B中无线移动站的天线需朝向无线基站的方向。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无线基站的天线需朝向轮胎吊的方向。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无线基站与远程中控室之间依次还设有第二光电转换器、第三光电转换器和交换机。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D中显示屏幕具有三台,其中左右两台显示屏幕分别进行视频图像的呈现或切屏,中间一台的显示屏幕呈现轮胎吊的实时状态。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右边的显示屏幕所显示的吊具锁销视频是固定的,以便于远程操作司机进行最后抓箱、放箱动作。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的无线信号采用了抗衰弱技术,抗衰落技术包括分集、扩频/调频、均衡、交织和纠错编码。
17.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的无线信号的传输控制的容错机制包括 ARQ机制、基于交织技术的优化打包机制和基于优先级的数据包调度机制。”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202175511U,公告日为2012年03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1172591Y,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UDP协议在视频图像传输中的扩展与应用”,王军、薛峰,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第8期,第39-40页,公开日为2010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4、6、9-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5-8,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加入了新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不是对现场实际操作进行远程实时控制;(2)对比文件3没有揭示或启示本申请提出的“在发送端对视频传输进行光滑处理,控制数据包的发送间隔,减小传输延迟”,该特征与“中控处理器中的视频编码处理模块中采用引入新的H.264/AVC的压缩方法(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相结合,可同时实现无线信道优化、视频压缩比调整以及扩展UDP通讯协议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视频传输的实时性以及同步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
摄像机,设置于轮胎吊的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用以对上述位置实施监控,摄像机的输出端连接有第一光电转换器;
无线移动站,设于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无线移动站的天线朝向无线基站方向,且输入端通过第一光电转换器与各摄像机相连;
无线基站,设于灯塔上,无线基站的天线朝向轮胎吊方向,通过无线接收无线移动站发出的监测信号,无线基站的输出端通过光纤依次连接有第二光电转换器、第三光电转换器、交换机;
远程中控室,与交换机相连,包括数个显示屏幕、中控处理器、远程操作台,中控处理器接收监测信号并控制显示屏幕进行相应监测点实时视频图像的呈现或切屏,并根据实时视频图像通过远程操作台进行相应远程操作,
所述的摄像机至远程中控室之间的视频传输使用扩展的UDP协议进行传输,在发送端对视频传输进行光滑处理,控制数据包的发送间隔,减小传输延迟,
所述的中控处理器包括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和视频存储模块,所述的频编码处理模块基于H.264/AVC编码方式,所述的视频存储模块采用流媒体管理软件进行视频信号的管理,
其中,H.264/AVC中引入新的压缩方法,所述新的压缩方法包括: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轮胎吊电气房中还设有第一交换机,摄像机连接第一光电转换器,通过光纤连接轮胎吊电气房中的第一交换机,再连接无线移动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机为可调节角度的IP网络摄像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线接收采用4.9GHz-6GHz的宽频段。
5. 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摄像机设置于轮胎吊的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对这些位置实施监控,并将摄像机与第一光电转换器相连;
B.将无线移动站安装在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轮胎吊电气房内再安装第一交换机,把无线移动站与第一交换机相连,第一交换机又与第一光电转换器相连;
C.将无线基站设置在灯塔上,用来接收无线移动站发出的无线信号,并再将信号输送至远程中控室;
D.远程中控室的中控处理器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好的实时视频图像显示在显示屏幕上,且根据实时视频图像通过远程操作台进行相应远程操作,
其中,所述的摄像机至远程中控室之间的视频传输使用扩展的UDP协议进行传输,在发送端对视频传输进行光滑处理,控制数据包的发送间隔,减小传输延迟,
所述的中控处理器包括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和视频存储模块,所述的频编码处理模块基于H.264/AVC编码方式,所述的视频存储模块采用流媒体管理软件进行视频信号的管理,
其中,H.264/AVC中引入新的压缩方法,所述新的压缩方法包括: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A中摄像机需准确调节好摄像角度,使其满足司机操作轮胎吊的视角要求。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B中无线移动站的天线需朝向无线基站的方向。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无线基站的天线需朝向轮胎吊的方向。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无线基站与远程中控室之间依次还设有第二光电转换器、第三光电转换器和交换机。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D中显示屏幕具有三台,其中左右两台显示屏幕分别进行视频图像的呈现或切屏,中间一台的显示屏幕呈现轮胎吊的实时状态。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右边的显示屏幕所显示的吊具锁销视频是固定的,以便于远程操作司机进行最后抓箱、放箱动作。
12.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的无线信号采用了抗衰弱技术,抗衰落技术包括分集、扩频/调频、均衡、交织和纠错编码。
13.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C中的无线信号的传输控制的容错机制包括ARQ机制、基于交织技术的优化打包机制和基于优先级的数据包调度机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针对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的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3月1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多个摄像机采集起重机现场不同视度的视频音频信号,但是,对比文件1中设置摄像机的目的仅仅是记录和储存起重机现场不同视度的视频音频信号,而不是对现场实际操作进行远程实时控制,就是说,摄像机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不同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与摄像机16连接的是硬盘录象机15。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容易地想到“在轮胎吊的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处设置摄像机;并且将摄像机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光电转换器,经光电转换后,通过设于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的无线移动站发送到设于灯塔上的无线基站,再经过第二光电转换器、第三光电转换器、交换机传送到远程中空室”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3并未具体公开扩展的UDP协议如何在网络视频传输具体应用,没有揭示或启示本申请提出的“在发送端对视频传输进行光滑处理,控制数据包的发送间隔,以减小传输延迟”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技术手段与修改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中控处理器中的频编码处理模块中采用引入新的H.264/AVC的压缩方法(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相结合以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对轮胎吊的实时监控,拓展了无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领域,同时通过无线信道优化、视频压缩比调整以及扩展UDP通讯协议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了视频传输的实时性以及同步性”。(3)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缺一不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上述申请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和2019年03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175511U,公告日为2012年03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1172591Y,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UDP协议在视频图像传输中的扩展与应用”,王军、薛峰,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第8期,第39-40页,公开日为2010年08月3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起重机远程无线网络安全监测管理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34段,附图1-2):起重机远程无线网络安全监测管理设备可实现移动式起重机运行状态数据、图像和声音的远程无线传输,参照图1,中心机房一侧的中心交换机2(相当于交换机)分接无线基站1(相当于无线基站)、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人员信息采集服务器6、远程客户端计算机7,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与中心视频幕墙5连接,现场运行数据、图像和声音信息通过交换机2相互传递(其中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人员信息采集服务器6、中心视频幕墙5所在地相当于远程中控室,并且该远程中控室与交换机相连);起重机一侧的无线远程站8(由于无线远程站8可设于移动式起重机一侧,因此相当于无线移动站)连接远程交换机9,远程交换机9分接机上数采服务器10、PLC控制器11、硬盘录象机15、指纹识别装置17,PLC控制器11分接触摸屏12、机构传感器13、机构驱动器14,硬盘录象机15分接摄像机16,可见无线远程站8与摄像机16相连;摄像机16可以是多个,采集起重机现场不同视度的视频音频信号,传至硬盘录象机15进行现场录象,PLC控制器11将硬盘录象机15采集的现场视频音频信号经过远程交换机9传至机上数采服务器10进行现场实时存贮记录,无线远程站8的无线信号由无线基站1接收,即经由无线网络通过无线远程站8、无线基站1和中心交换机2,传至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中心人员信息服务器6存贮记录,分布在互联网上的远程客户端计算机7连接到中心交换机2,需经授权访问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中心人员信息服务器6,中心机房内或远程客户端计算机7的管理专家可远程定期分析历史数据、音像,实现事前预防,及时通过触摸屏12对操作人员误操作和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警示提醒,实现对起重机生产现场的全局管理和预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远程视频监控。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涉及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而对比文件1涉及移动式起重机远程视频监控;(2)本申请中摄像机设置于轮胎吊的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用以对上述位置实施监控;(3)本申请中无线移动站设于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无线移动站的天线朝向无线基站方向,无线基站设于灯塔上,无线基站的天线朝向轮胎吊方向;(4)远程中控室包括数个显示屏幕、中控处理器、远程操作台,中控处理器接收监测信号并控制显示屏幕进行相应监测点实时视频图像的呈现或切屏,并根据实时视频图像通过远程操作台进行相应远程操作;(5)所述的摄像机至远程中控室之间的视频传输使用扩展的UDP协议进行传输,在发送端对视频传输进行光滑处理,控制数据包的发送间隔,减小传输延迟,所述的中控处理器包括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和视频存储模块,所述的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基于H.264/AVC编码方式,所述的视频存储模块采用流媒体管理软件进行视频信号的管理,其中,H.264/AVC中引入新的压缩方法,所述新的压缩方法包括: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6)摄像机的输出端连接有第一光电转换器,无线移动站的输入端通过第一光电转换器与各摄像机相连,无线基站的输出端通过光纤依次连接有第二光电转换器、第三光电转换器、交换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对哪种设备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如何监控重点区域、传输视频监控信号的部件具体如何设置、如何显示视频监控信号并进行操作以及如何更有效率地传输和存储视频图像。
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中的轮胎吊同样属于移动式起重机,同样面临如何进行远程视频监控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移动式起重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用于轮胎吊,从而对其进行视频监控。
对于区别特征(2),该区别特征限定了轮胎吊需要监控的位置。对比文件1中,摄像机16可以是多个,采集起重机现场不同视度的视频音频信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起重机的不同位置设置摄像机。而对于轮胎吊来说,其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均可被认为是需重点监控的区域,在上述区域设置摄像机以实施监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该区别特征限定了无线移动站和无线基站的位置和朝向。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各摄像机相连的无线移动站以及通过无线接收无线移动站发出的监测信号的无线基站,且无线基站的输出端连接交换机。而与各摄像机相连的无线移动站设于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以接收各摄像机拍摄的视频监控信号,且无线移动站的天线朝向无线基站方向以将上述信号发送至无线基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无线基站设于灯塔上,天线朝向轮胎吊方向,以接收无线移动站发送的上述信号,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塔机远程智能操作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4页第4行、第5页第9行-第6页第5行,附图1-7):将塔机驾驶室由空中移置到地面,控制箱可放置在专设的控制室内,摄像机17、18、20与多路无线发送器23相连接,摄像机19与多路无线发送器24相连接,将监控的视频信息通过无线发送实时传输到控制主机5;控制单元包括控制箱6(由于控制箱可放置在专设的控制室内,可见控制室相当于远程中控室),控制单元还包括多台监视器2(相当于数个显示屏幕)、包括CPU的控制主机5(相当于中控处理器),控制箱6中部板面(相当于远程操作台)上设置有电源开关4、人工-自动转换开关3、卷扬机正反转换开关9,小车正反运行开关10和吊臂正反转动开关11,上述五个开关分别通过导线与控制主机5的输入接口对应连接,控制主机5的输出通过天线8控制塔机驾驶室公知的相关的操作部件;将监控的视频信息通过无线发送实时传输到控制主机5,经控制主机5对视频信号进行智能分析、处理、运算后输送到监视器2进行显示,并由录像设备进行实时录像,在地面的监视器2可观察到四个摄像机摄录到的塔机四个工作面的场景,再通过耳麦进行无线通话,塔机的司机便可与现场指挥人员相互沟通,然后由司机进行操作或由控制主机进行智能的远程操作和控制(相当于中控处理器接收监测信号并控制显示屏幕进行相应监测点实时视频图像的呈现,并根据实时视频图像通过远程操作台进行相应远程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实时的视频监控信号对起重机进行远程操作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在远端接收到视频监控信号后,根据实时的视频监控信号对轮胎吊进行远程操作。且对比文件2中,控制单元包括多台监示器2(图1中监视器的数量为2),四个摄像机摄录到的塔机四个工作面的场景,此时,为了在监示器观察所有摄像机拍摄的视频监控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容易想到通过中控处理器进行实时视频图像的显示时,可进行监视器的切屏,从而在多台监视器中显示四个摄像机拍摄的场景。
对于区别特征(5),该区别特征限定了视频图像的传输和压缩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UDP协议在视频图像传输中的扩展与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摘要,第40页):根据UDP 协议的特点,结合视频网络传输的要求对其进行扩展,给UDP 数据包定义了一个8个字节的包头结构,用来加载数据包的序列号、时戳等信息,在发送端对传输进行平滑处理,控制数据包大小和时戳间隔,减小了图像抖动的发生,应用给出了一种在Delphi 下实现的视频数据打包流程,能够满足多种网络平台上的视频传输的要求;由于在发送端控制每个发送的数据包小于1024字节,所以在正常的网络状况下传输的延迟比较小。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远程视频传输时使用UDP协议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摄像机至远程中控室之间的视频传输使用扩展的UDP协议进行传输,在发送端对视频传输进行光滑处理,控制数据包的发送间隔,减小传输延迟。另外,中控处理器包括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和视频存储模块,所述的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基于H.264/AVC编码方式,所述的视频存储模块采用流媒体管理软件进行视频信号的管理,其中,H.264/AVC中引入新的压缩方法,所述新的压缩方法包括: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从而对拍摄的视频进行更有效率的传输和存储,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6),视频信号的光纤传输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信息传输方式,在进行光纤传输时,根据需要设置各个光电转换器,以及摄像机、各个转换器、交换机之间的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就是说,摄像机的输出端连接有第一光电转换器,无线移动站的输入端通过第一光电转换器与各摄像机相连,无线基站的输出端通过光纤依次连接有第二光电转换器、第三光电转换器、交换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34段,附图1-2):无线远程站8(相当于无线移动站)连接远程交换机9(相当于第一交换机),远程交换机9分接机上数采服务器10、PLC控制器11、硬盘录象机15、指纹识别装置17,PLC控制器11分接触摸屏12、机构传感器13、机构驱动器14,硬盘录象机15分接摄像机16。而第一交换机设置于轮胎吊电气房中,摄像机的输出可通过光纤传输,当摄像机连接第一光电转换器时,通过光纤连接轮胎吊电气房中的第一交换机,再连接无线移动站,这样的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34段,附图1-2):摄像机16选用室外型网络红外一体化彩色摄像机BNC-2CD892P或球形摄像机BNC-2DF1。球形摄像机水平方向360°连续旋转,垂直方向-5°~90°,支持自动翻转,无监视盲区,可防尘、防水,防护等级达IP66,特别适合恶劣环境监控(相当于摄像机为可调节角度的IP网络摄像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34段,附图1-2):无线基站1与无线远程站8采用5.8G频段802.11G协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起重机远程无线网络安全监测管理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34段,附图1-2):起重机远程无线网络安全监测管理设备可实现移动式起重机运行状态数据、图像和声音的远程无线传输,参照图1,中心机房一侧的中心交换机2(相当于交换机)分接无线基站1(相当于无线基站)、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人员信息采集服务器6、远程客户端计算机7,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与中心视频幕墙5连接,现场运行数据、图像和声音信息通过交换机2相互传递(其中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人员信息采集服务器6、中心视频幕墙5所在地相当于远程中控室);起重机一侧的无线远程站8(由于无线远程站8可设于移动式起重机一侧,因此相当于无线移动站)连接远程交换机9,远程交换机9分接机上数采服务器10、PLC控制器11、硬盘录象机15、指纹识别装置17,PLC控制器11分接触摸屏12、机构传感器13、机构驱动器14,硬盘录象机15分接摄像机16,可见无线远程站8与摄像机16相连;摄像机16可以是多个,采集起重机现场不同视度的视频音频信号,传至硬盘录象机15进行现场录象,PLC控制器11将硬盘录象机15采集的现场视频音频信号经过远程交换机9传至机上数采服务器10进行现场实时存贮记录,无线远程站8的无线信号由无线基站1接收,即经由无线网络通过无线远程站8、无线基站1和中心交换机2,传至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中心人员信息服务器6存贮记录(相当于无线基站用来接收无线移动站发出的无线信号,并再将信号输送至远程中控室),分布在互联网上的远程客户端计算机7连接到中心交换机2,需经授权访问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中心人员信息服务器6,中心机房内或远程客户端计算机7的管理专家可远程定期分析历史数据、音像,实现事前预防,及时通过触摸屏12对操作人员误操作和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警示提醒,实现对起重机生产现场的全局管理和预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远程视频监控。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涉及轮胎吊远程视频监控,而对比文件1涉及移动式起重机远程视频监控;(2)将摄像机设置于轮胎吊的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对这些位置实施监控;(3)将无线移动站安装在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轮胎吊电气房内再安装第一交换机,把无线移动站与第一交换机相连,将无线基站设置在灯塔上;(4)远程中控室的中控处理器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好的实时视频图像显示在显示屏幕上,且根据实时视频图像通过远程操作台进行相应远程操作;(5)所述的摄像机至远程中控室之间的视频传输使用扩展的UDP协议进行传输,在发送端对视频传输进行光滑处理,控制数据包的发送间隔,减小传输延迟,所述的中控处理器包括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和视频存储模块,所述的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基于H.264/AVC编码方式,所述的视频存储模块采用流媒体管理软件进行视频信号的管理, 其中,H.264/AVC中引入新的压缩方法,所述新的压缩方法包括: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6)将摄像机与第一光电转换器相连,第一交换机又与第一光电转换器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对哪种设备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如何监控重点区域、传输视频监控信号的部件具体如何设置、如何显示视频监控信号并进行操作以及如何更有效率地传输和存储视频图像。
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中的轮胎吊同样属于移动式起重机,同样面临如何进行远程视频监控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移动式起重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用于轮胎吊,从而对其进行视频监控。
对于区别特征(2),该区别特征限定了轮胎吊需要监控的位置。对比文件1中,摄像机16可以是多个,采集起重机现场不同视度的视频音频信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起重机的不同位置设置摄像机。而对于轮胎吊来说,其小车方向、大车方向、吊具锁销、集卡车道方向、轮胎吊整体及周围工作环境均可被认为是需重点监控的区域,在上述区域设置摄像机以实施监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该区别特征限定了无线移动站和无线基站的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各摄像机相连的无线移动站以及通过无线接收无线移动站发出的监测信号的无线基站,且无线移动站与第一交换机相连。而将无线移动站安装在轮胎吊电气房的一侧,轮胎吊电气房内再安装第一交换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无线基站设置在灯塔上,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塔机远程智能操作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4页第4行、第5页第9行-第6页第5行,附图1-7):将塔机驾驶室由空中移置到地面,控制箱可放置在专设的控制室内,摄像机17、18、20与多路无线发送器23相连接,摄像机19与多路无线发送器24相连接,将监控的视频信息通过无线发送实时传输到控制主机5;控制单元包括控制箱6,由于控制箱可放置在专设的控制室内,可见控制单元相当于远程中控室,控制单元还包括多台监视器2(相当于数个显示屏幕)、包括CPU的控制主机5(相当于中控处理器),控制箱6中部板面(相当于远程操作台)上设置有电源开关4、人工-自动转换开关3、卷扬机正反转换开关9,小车正反运行开关10和吊臂正反转动开关11,上述五个开关分别通过导线与控制主机5的输入接口对应连接,控制主机5的输出通过天线8控制塔机驾驶室公知的相关的操作部件;将监控的视频信息通过无线发送实时传输到控制主机5,经控制主机5对视频信号进行智能分析、处理、运算后输送到监视器2进行显示,并由录像设备进行实时录像,在地面的监视器2可观察到四个摄像机摄录到的塔机四个工作面的场景,再通过耳麦进行无线通话,塔机的司机便可与现场指挥人员相互沟通,然后由司机进行操作或由控制主机进行智能的远程操作和控制(相当于远程中控室的中控处理器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好的实时视频图像显示在显示屏幕上,且根据实时视频图像通过远程操作台进行相应远程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实时的视频监控信号对起重机进行远程操作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在远端接收到视频监控信号后,根据实时的视频监控信号对轮胎吊进行远程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5),该区别特征限定了视频图像的传输和压缩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UDP协议在视频图像传输中的扩展与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摘要,第40页):根据UDP 协议的特点,结合视频网络传输的要求对其进行扩展,给UDP 数据包定义了一个8个字节的包头结构,用来加载数据包的序列号、时戳等信息,在发送端对传输进行平滑处理,控制数据包大小和时戳间隔,减小了图像抖动的发生,应用给出了一种在Delphi 下实现的视频数据打包流程,能够满足多种网络平台上的视频传输的要求;由于在发送端控制每个发送的数据包小于1024字节,所以在正常的网络状况下传输的延迟比较小。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远程视频传输时使用UDP协议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摄像机至远程中控室之间的视频传输使用扩展的UDP协议进行传输,在发送端对视频传输进行光滑处理,控制数据包的发送间隔,减小传输延迟。另外,中控处理器包括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和视频存储模块,所述的视频编码处理模块基于H.264/AVC编码方式,所述的视频存储模块采用流媒体管理软件进行视频信号的管理,其中,H.264/AVC中引入新的压缩方法,所述新的压缩方法包括: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从而对拍摄的视频进行更有效率的传输和存储,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6),视频信号的光纤传输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信息传输方式,在进行光纤传输时,根据需要设置光电转换器,以及摄像机、转换器、交换机之间的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就是说,将摄像机与第一光电转换器相连,第一交换机又与第一光电转换器相连,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4页第4行、第5页第9行-第6页第5行,附图1-7):塔机吊钩或上或下运行,塔身上固定的摄像器和吊钩上的摄像器将吊装物品运行的全过程发送到控制主机,塔身上的摄像器具有90°仰角转动功能,因此能跟踪吊钩的行程并通过监视器进行显示。可见对比文件2中,摄像机的角度可以改变,以满足拍摄的视角要求。同时,无论在拍摄中还是拍摄前,调节好摄像角度,使其满足司机操作轮胎吊的视角要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无线移动站的天线朝向无线基站的方向,以更好地实现二者之间的信号收发,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无线基站的天线需朝向轮胎吊的方向,以更好地实现无线基站和无线移动站之间的信号收发,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34段,附图1-2):参照图1,中心机房侧,中心交换机2(相当于交换机)分接无线基站1(相当于无线基站)、中心数采服务器3、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人员信息采集服务器6、远程客户端计算机7,中心视频采集服务器4与中心视频幕墙5连接,现场运行数据、图像和声音信息通过交换机2相互传递。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线基站通过交换机连接远程中控室。而无线基站中转的视频监控信号可通过光纤传输,因此其输出端通过光纤依次连接有第二光电转换器、第三光电转换器再连接交换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4页第4行、第5页第9行-第6页第5行,附图1-7):将监控的视频信息通过无线发送实时传输到控制主机5,经控制主机5对视频信号进行智能分析、处理、运算后输送到监视器2进行显示,并由录像设备进行实时录像,在地面的监视器2可观察到四个摄像机摄录到的塔机四个工作面的场景;控制单元包括多台监示器2(图1中监视器的数量为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示屏幕的数量可以根据摄像机的数量以及显示方式进行灵活设置,当具有多台显示屏幕时,将其设置为三台,左右两台显示屏幕分别进行视频图像的呈现或切屏,中间一台的显示屏幕呈现轮胎吊的实时状态,这种设置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10的进一步限定。在进行视频监控时,对于需要远程操作的被监控内容,需要对其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控,且由于通常用右手进行操作的工作人员比例更大,因此在设置显示屏幕的显示方式时,右边的显示屏幕所显示的吊具锁销视频是固定的,以便于远程操作司机进行最后抓箱、放箱动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进行无线远程视频监控时,通信信号会面临各种干扰和衰落,信号传播条件相对于有线传播更为恶劣,因此采用分集、扩频/调频、均衡、交织和纠错编码等抗衰弱技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为了保证视频信号传输的可靠性,需要使用容错传输控制技术,其根据控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前向错误控制、基于反馈的ARQ 和信源信道联合编码,而前向错误控制包括信道纠错编码技术、交织打包技术和优化的包调度机制等,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现场实际操作进行远程实时控制,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地面的监视器2可观察到四个摄像机摄录到的塔机四个工作面的场景,再通过耳麦进行无线通话,塔机的司机便可与现场指挥人员相互沟通,然后由司机进行操作或由控制主机进行智能的远程操作和控制,即给出了根据实时的视频监控信号对起重机进行远程操作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在远端接收到视频监控信号后,根据实时的视频监控信号对轮胎吊进行远程操作。此外,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如何监控重点区域、传输视频监控信号的部件具体如何设置、如何更有效率地传输视频图像等,但其公开了在起重机的不同位置设置摄像机,以及与各摄像机相连的无线移动站以及通过无线接收无线移动站发出的监测信号的无线基站,且无线基站的输出端连接交换机。而对于轮胎吊来说,对于摄像机监控的轮胎吊的具体位置、传输视频监控信号的部件的设置、采用光纤传输视频图像及具体的传输部件的设置等,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本申请采用UDP协议传输监控视频并通过H.264/AVC的压缩方法对视频进行压缩编码,其目的在于提高视频传输的实时性以及同步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UDP 协议的特点,结合视频网络传输的要求对其进行扩展,给UDP 数据包定义了一个8个字节的包头结构,用来加载数据包的序列号、时戳等信息,在发送端对传输进行平滑处理,控制数据包大小和时戳间隔,减小了图像抖动的发生,应用给出了一种在Delphi 下实现的视频数据打包流程,能够满足多种网络平台上的视频传输的要求;由于在发送端控制每个发送的数据包小于1024字节,所以在正常的网络状况下传输的延迟比较小”,同时,采用H.264/AVC的压缩方法(增强的运动补偿、内容自适应变长度熵编码、变换编码)对拍摄的视频进行压缩编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摄像机至远程中控室之间的视频传输使用扩展的UDP协议进行传输,并使中控处理器采用H.264/AVC的压缩方法对视频进行压缩编码,从而提高对轮胎吊监控的实时性以及同步性。(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给出了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启示,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整体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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