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24
决定日:2019-05-15
委内编号:1F2593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34649.5
申请日:2015-12-15
复审请求人: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威明
合议组组长:向琳
参审员:傅颖
国际分类号:H04L2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4649.5,名称为“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一种通用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的设计与实现”,耿盼盼等,计算机应用与软件,第30卷,第11期,公开日为2013年11月30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的信息生成并存储物联网设备对应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所述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被控制进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能够采集外部信息并反馈的第二类设备;所述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云端;
在云端或在链接到云端的设备端提供交互界面;
响应外部对所述交互界面上的事件显示单元,以及所述交互界面上的动作显示单元的操作,实现对所述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调用处理,结合自定义属性,形成规则,每个所述事件显示单元与通过事件资源确定的一个事件对应,每个所述动作显示单元与通过动作资源确定的一个动作对应;
依据所述规则以及物联网设备的实时数据;满足规则的触发条件时,控制相应的第一类设备完成相应的动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界面上进一步提供有条件区域和结果区域,响应外部对事件显示单元和动作显示单元的操作,进一步包括:
响应外部将事件显示单元拖曳至条件区域,以及将所述动作显示单元拖曳至结果区域的操作,建立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与结果区域中的动作显示资源对应的动作的触发关系,从而得到基于该触发关系的规则。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条件区域中进一步提供有链接单元,若所述条件区域中的事件显示单元为不止一个;
响应外部对所述链接单元的操作,规则的触发条件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各事件之间的关系被确立。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接单元 提供的关系包括对应的事件之间同时满足和对应的事件至少之一满足。
5. 如权利要求2至4任意之一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对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的事件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事件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
对结果区域中动作显示单元的动作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动作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
对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当出现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限的自定义属性时,则给与反馈。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满足时,所述事件显示单元被进一步被标记为活动状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资源分别至少对应所述第一类设备反馈的状态和第二类设备所采集的信息至少之一;所述动作资源至少对应第一类设备的动作指令。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提供交互界面之前或之后,还包括外部操作权限的过程,然后依据不同的操作权限确定可供操作形成规则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
9. 一种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物联网模块和大数据模块,其中:
所述大数据模块至少用以:
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的信息生成并存储物联网设备对应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所述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被控制进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能够采集外部信息并反馈的第二类设备;所述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 云端;
所述物联网模块至少用以:
在云端或在链接到云端的设备端提供交互界面;
响应外部对所述交互界面上的事件显示单元,以及所述交互界面上的动作显示单元的操作,反馈至所述大数据模块;每个所述事件显示单元与通过事件资源确定的一个事件对应,每个所述动作显示单元与通过动作资源确定的一个动作对应;
所述大数据模块还用以:
实现对所述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调用处理,结合自定义属性,形成规则;依据所述规则以及物联网设备的实时数据;满足规则的触发条件时,控制相应的第一类设备完成相应的动作。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界面上进一步显示条件区域和结果区域;
所述物联网模块进一步用以:
响应外部将事件显示单元拖曳至条件区域,以及将所述动作显示单元拖曳至结果区域的操作,并反馈至大数据模块;
所述大数据模块进一步用以:
建立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与结果区域中的动作显示资源对应的动作的触发关系,从而得到基于该触发关系的规则。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条件区域中进一步提供有链接单元,若所述条件区域中的事件显示单元为不止一个;
所述大数据模块进一步用以通过物联网模块响应外部对所述链接单元的操作,规则的触发条件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资源之间的关系被确立。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数据模块或物联网模块还用以:
对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的事件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事件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
对结果区域中动作显示单元的动作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动作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
对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当出现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限的自定义属性时,则给与反馈。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物联网模块还用以当所述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资源对应的事件满足时,将所述事件显示单元标记为活动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云计算模块,所述云计算模块至少用以通过云服务器的分析进行操作权限认知,进而反馈所述物联网模块或大数据模块;
所述物联网模块或大数据模块还用以依据不同的操作权限确定可供操作形成规则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动作显示资源”修改为“动作显示单元”;删除权利要求2、5;将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9中,并将“动作显示资源”修改为“动作显示单元”;删除权利要求10、12;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能够被控制执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2)本申请云端存储有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通过事件资源或动作资源确定一个事件或一个动作,准确可靠性高。(3)本申请设置了规则检查引擎,对事件显示单元、动作显示单元和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反馈。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的信息生成并存储物联网设备对应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所述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被控制进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能够采集外部信息并反馈的第二类设备;所述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云端;
在云端或在链接到云端的设备端提供交互界面;
响应外部对所述交互界面上的事件显示单元,以及所述交互界面上的动作显示单元的操作,实现对所述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调用处理,结合自定义属性,形成规则,每个所述事件显示单元与通过事件资源确定的一个事件对应,每个所述动作显示单元与通过动作资源确定的一个动作对应;
依据所述规则以及物联网设备的实时数据;满足规则的触发条件时,控制相应的第一类设备完成相应的动作;
所述交互界面上进一步提供有条件区域和结果区域,响应外部对事件显示单元和动作显示单元的操作,进一步包括:
响应外部将事件显示单元拖曳至条件区域,以及将所述动作显示单元拖曳至结果区域的操作,建立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与结果区域中的动作显示单元对应的动作的触发关系,从而得到基于该触发关系的规则;
对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的事件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事件中包含对 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
对结果区域中动作显示单元的动作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动作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
对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当出现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限的自定义属性时,则给与反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条件区域中进一步提供有链接单元,若所述条件区域中的事件显示单元为不止一个;
响应外部对所述链接单元的操作,规则的触发条件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各事件之间的关系被确立。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接单元提供的关系包括对应的事件之间同时满足和对应的事件至少之一满足。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满足时,所述事件显示单元被进一步被标记为活动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资源分别至少对应所述第一类设备反馈的状态和第二类设备所采集的信息至少之一;所述动作资源至少对应第一类设备的动作指令。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提供交互界面之前或之后,还包括外部操作权限的过程,然后依据不同的操作权限确定可供操作形成规则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
7. 一种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物联网模块和大数据模块,其中:
所述大数据模块至少用以:
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的信息生成并存储物联网设备对应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所述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被控制进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能够采集外部信息并反馈的第二类设备;所述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云端;
所述物联网模块至少用以:
在云端或在链接到云端的设备端提供交互界面;
响应外部对所述交互界面上的事件显示单元,以及所述交互界面上的动作显示单元的操作,反馈至所述大数据模块;每个所述事件显示单元与通过事件资源确定的一个事件对应,每个所述动作显示单元与通过动作资源确定的一个动作对应;
所述大数据模块还用以:
实现对所述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调用处理,结合自定义属性,形成规则;依据所述规则以及物联网设备的实时数据;满足规则的触发条件时,控制相应的第一类设备完成相应的动作;
所述交互界面上进一步显示条件区域和结果区域;
所述物联网模块进一步用以:
响应外部将事件显示单元拖曳至条件区域,以及将所述动作显示单元拖曳至结果区域的操作,并反馈至大数据模块;
所述大数据模块进一步用以:
建立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与结果区域中的动作显示单元对应的动作的触发关系,从而得到基于该触发关系的规则;
所述大数据模块或物联网模块还用以:
对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的事件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事件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
对结果区域中动作显示单元的动作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动作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
对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当出现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限的自定义属性时,则给与反馈。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条件区域中进一步提供有链接单元,若所述条件区域中的事件显示单元为不止一个;
所述大数据模块进一步用以通过物联网模块响应外部对所述链接单元的操作,规则的触发条件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资源之间的关系被确立。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物联网模块还用以当所述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资源对应的事件满足时,将所述事件显示单元标记为活动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云计算模块,所述云计算模块至少用以通过云服务器的分析进行操作权限认知,进而反馈所述物联网模块或大数据模块;
所述物联网模块或大数据模块还用以依据不同的操作权限确定可供操作形成规则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平台执行相应的动作,而将由平台执行的动作转由第一类设备去执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2)对比文件1中通过用户编辑的方式确定事件和动作,然而,为了简化用户操作,将用户需要编辑的内容固定存储下来,以便于用户下次直接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将这些事件、动作预先存储起来作为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供用户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进行逻辑检查以避免设立不合逻辑的规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事件、动作和自定义属性进行逻辑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准确实时的物联监控。本申请云端存储有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且这些资源是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信息生成的,并不是随意地将用户需要编辑的主观内容固定存储下来,准确性高。本申请设置了规则检查引擎,对事件显示单元、动作显示单元和自定义属性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值的自定义属性时,给与反馈,有效提高了监测可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8月2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一种通用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的设计与实现”,耿盼盼等,计算机应用与软件,第30卷,第11期,公开日为2013年11月3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云端的物联监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3.1节)一种通用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多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节点组成了传感器网络,负责采集各种类型的感知数据(相当于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采集外部信息并反馈的第二类设备),并将数据上传到通用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传感器可以直接或通过感知设备网络控制器将感知数据上传到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感知数据上传到服务器后,通用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将数据以通用数据模型的形式存储到数据库中,并对数据进行分析,通过预设ECA规则,当触发规则的事件发生并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平台会执行相应的触发动作,从而实现特定事件的检测和预警,平台为各类物联网应用提供了不同的API,包括:(1)web service接口,客户端可以通过web service接口获取历史数据并根据需要对数据做相应的处理,如可视化处理;(2)web界面,平台提供一个可定制的数据可视化web界面(相当于在设备端提供交互界面),以表格或图标等多种形式将历史数据呈现给用户;平台还提供了ECA规则web管理界面,用户可根据需要加、删除或修改ECA规则,如图9所示,编辑events、conditions(相当于条件区域)和actions(相当于结果区域)部分,事件是保存一个新的content,条件为content type为blood_pressure_measurement且高压值>140mmHg或低压值>90mmHg,动作为添加报警信息(相当于响应外部对所述交互界面上的事件显示单元,以及所述交互界面上的动作显示单元的操作,实现对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调用处理,结合自定义属性,形成规则)。用户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时间及相应的触发条件、设置触发动作,并提交给平台ECA规则模块,即建立ECA规则。以血压测量仪为例,将测得的高压值和低压值通过web service接口发送到平台服务端,平台预设ECA规则,当高压值>140mmHg或低压值>90mmHg时,平台会以消息提醒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可能患有高血压(相当于依据所述规则以及物联网设备的实时数据,满足就规则的触发条件时,控制完成相应的动作)。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云端,设备端在云端或连接到云端,所述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被控制进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由第一类设备完成相应动作;(2)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的信息生成并存储物联网设备对应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每个所述事件显示单元与通过事件资源确定的一个事件对应,每个所述动作显示单元与通过动作资源确定的一个动作对应,响应外部将事件显示单元拖曳至条件区域,以及将所述动作显示单元拖曳至结果区域的操作,建立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与结果区域中的动作显示单元对应的动作的触发关系,从而得到基于该触发关系的规则;(3)对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的事件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事件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对结果区域中动作显示单元的动作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动作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对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当出现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限的自定义属性时,则给与反馈。根据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选择提供服务的网络和执行动作的设备。(2)如何提供设置规则的界面。(3)如何避免规则中出现不合逻辑的情况。
对于区别(1),利用云端提供服务以及将由平台完成的功能转由其他设备来完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云端,设备端在云端或连接到云端,所述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被控制进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由第一类设备完成相应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用户对事件、条件和动作进行编辑以实现规则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将其中的事件、动作预先存储在平台中,以供用户通过选择的方式来调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的信息生成并存储物联网设备对应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每个所述事件显示单元与通过事件资源确定的一个事件对应,每个所述动作显示单元与通过动作资源确定的一个动作对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通过拖拽的方式来建立单元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响应外部将事件显示单元拖曳至条件区域,以及将所述动作显示单元拖曳至结果区域的操作,建立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与结果区域中的动作显示单元对应的动作的触发关系,从而得到基于该触发关系的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3),对设定的规则的各个部分进行逻辑检查并进行反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的事件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事件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对结果区域中动作显示单元的动作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动作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对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当出现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限的自定义属性时,则给与反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规则的条件为多事件同时发生或至少之一发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所述条件区域中进一步提供有链接单元,若所述条件区域中的事件显示单元为不止一个,响应外部对所述链接单元的操作,规则的触发条件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各事件之间的关系被确立,所述链接单元提供的关系包括对应的事件之间同时满足和对应的事件至少之一满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些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满足时,所述事件显示单元被进一步被标记为活动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多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节点组成了传感器网络,负责采集各种类型的感知数据(相当于第二类设备采集的信息)。另外,事件资源对应第一类设备反馈的状态,动作资源对应第一类设备的动作指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平台采用用户注册和密码机制。平台采用了基于角色权限的访问控制,平台管理员为不同角色的用户分配不同的权限(相当于外部操作权限过程)。在此基础上,操作权限过程是在提供交互界面之前或之后,依据不同的操作权限确定可供操作形成规则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云端的监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3.1节)一种通用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多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节点组成了传感器网络,负责采集各种类型的感知数据(相当于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采集外部信息并反馈的第二类设备),并将数据上传到通用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传感器可以直接或通过感知设备网络控制器将感知数据上传到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感知数据上传到服务器后,通用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将数据以通用数据模型的形式存储到数据库中,并对数据进行分析,通过预设ECA规则,当触发规则的事件发生并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平台会执行相应的触发动作,从而实现特定事件的检测和预警,平台为各类物联网应用提供了不同的API,包括:(1)web service接口,客户端可以通过web service接口获取历史数据并根据需要对数据做相应的处理,如可视化处理;(2)web界面,平台提供一个可定制的数据可视化web界面(相当于在设备端提供交互界面),以表格或图标等多种形式将历史数据呈现给用户;平台还提供了ECA规则web管理界面,用户可根据需要加、删除或修改ECA规则,如图9所示,编辑events、conditions(相当于条件区域)和actions(相当于结果区域)部分,事件是保存一个新的content,条件为content type为blood_pressure_measurement且高压值>140mmHg或低压值>90mmHg,动作为添加报警信息(相当于响应外部对所述交互界面上的事件显示单元,以及所述交互界面上的动作显示单元的操作,实现对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调用处理,结合自定义属性,形成规则)。用户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时间及相应的触发条件、设置触发动作,并提交给平台ECA规则模块,即建立ECA规则。以血压测量仪为例,将测得的高压值和低压值通过web service接口发送到平台服务端,平台预设ECA规则,当高压值>140mmHg或低压值>90mmHg时,平台会以消息提醒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可能患有高血压(相当于依据所述规则以及物联网设备的实时数据,满足就规则的触发条件时,控制完成相应的动作)。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云端,设备端在云端或连接到云端,所述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被控制进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由第一类设备完成相应动作;利用相应的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2)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的信息生成并存储物联网设备对应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每个所述事件显示单元与通过事件资源确定的一个事件对应,每个所述动作显示单元与通过动作资源确定的一个动作对应,响应外部将事件显示单元拖曳至条件区域,以及将所述动作显示单元拖曳至结果区域的操作,建立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与结果区域中的动作显示单元对应的动作的触发关系,从而得到基于该触发关系的规则;(3)对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的事件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事件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对结果区域中动作显示单元的动作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动作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对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当出现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限的自定义属性时,则给与反馈。根据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选择提供服务的网络和执行动作的设备。(2)如何提供设置规则的界面。(3)如何避免规则中出现不合逻辑的情况。
对于区别(1),利用云端提供服务以及将由平台完成的功能转由其他设备来完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云端,设备端在云端或连接到云端,所述物联网设备包括能够被控制进行动作的第一类设备,由第一类设备完成相应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利用相应的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用户对事件、条件和动作进行编辑以实现规则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将其中的事件、动作预先存储在平台中,以供用户通过选择的方式来调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的信息生成并存储物联网设备对应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每个所述事件显示单元与通过事件资源确定的一个事件对应,每个所述动作显示单元与通过动作资源确定的一个动作对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通过拖拽的方式来建立单元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响应外部将事件显示单元拖曳至条件区域,以及将所述动作显示单元拖曳至结果区域的操作,建立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与结果区域中的动作显示单元对应的动作的触发关系,从而得到基于该触发关系的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3),对设定的规则的各个部分进行逻辑检查并进行反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条件区域中事件显示单元的事件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事件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对结果区域中动作显示单元的动作进行逻辑检查,当出现的动作中包含对立事件、不可能事件、非法事件时,给与反馈,对自定义属性进行检查,当出现不可能实现或超出预设阈限的自定义属性时,则给与反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对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规则的条件为多事件同时发生或至少之一发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所述条件区域中进一步提供有链接单元,若所述条件区域中的事件显示单元为不止一个,所述大数据模块进一步用以通过物联网模块响应外部对所述链接单元的操作,规则的触发条件中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资源之间的关系被确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对于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物联网模块还用以当所述事件显示单元对应的事件资源对应的事件满足时,将所述事件显示单元标记为活动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对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平台采用用户注册和密码机制。平台采用了基于角色权限的访问控制(相当于进行操作权限认知),平台管理员为不同角色的用户分配不同的权限。在此基础上,系统还包括云计算模块,所述云计算模块至少用以通过云服务器的分析进行操作权限认知,进而反馈所述物联网模块或大数据模块,所述物联网模块或大数据模块还用以依据不同的操作权限确定可供操作形成规则的事件资源与动作资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物联网数据分析平台,传感器将感知数据上传到平台,平台在感知数据满足预先设置时执行相应的动作,实现了准确实时的物联监控。对比文件1的平台存储有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未公开这些资源是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信息生成的,然而,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事件资源和动作资源是与物联网设备感知的数据相关的,例如,当高压值>140mmHg或低压值>90mmHg时,平台会以消息提醒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可能患有高血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置这样的规则表明其了解物联网设备的能力和感知内容,因此,事件资源、动作资源是依据云端的物联网设备直接或间接反馈信息生成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用户设定的规则进行逻辑检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在写程序时进行编译,给与编译通过或不通过的反馈,又例如一些可供用户选择的参数有设定的范围,若用户设置的参数超出该范围,将给与不通过的反馈。因此,对于用户设定的事件、动作、自定义属性,进行逻辑检查,反馈不符合平台要求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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