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姜黄素保健酒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87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1F2418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8691.4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尹治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佩兰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李晶晶
国际分类号:C12G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8691.4,名称为“姜黄素保健酒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尹治民。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63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姜黄素保健酒在制备提高肝脏解酒功能保健品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姜黄素保健酒各组分及重量百分比如下:
纯粮酒 98.15~99.9 %;
姜黄素 0.1~0.8%;
柠檬酸 0~0.05%;
蔗糖酯 0~0.5%;
蔗糖 0~0.5%;
所述姜黄素保健酒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按照重量百分比称取纯粮酒和姜黄素,然后将姜黄素加入纯粮酒中,搅拌至姜黄素充分溶解;
(2)取柠檬酸、蔗糖酯、蔗糖过筛,然后加入步骤(1)中的含姜黄素的纯粮酒中,搅拌至柠檬酸、蔗糖酯、蔗糖完全溶解,得姜黄素保健酒半成品;
(3)将步骤(2)得到的姜黄素保健酒半成品勾兑成饮用度数,得姜黄素保健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姜黄素保健酒各组分及重量百分比如下:
纯粮酒 98.79%;
姜黄素 0.7%;
柠檬酸 0.01%;
蔗糖酯 0.2%;
蔗糖 0.3%。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纯粮酒是高粱、玉米、稻谷为原料配伍经过固态发酵制得。
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饮用度数为45-6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步骤(3)后还包括如下步骤:将姜黄素保健酒用不透明或深色的酒瓶进行分装。
6.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酒瓶为棕色瓶或陶瓷瓶。”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3(CN101407753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公开了一种调配辣椒酒(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姜黄素代替姜黄色素,并限定了姜黄素在制备提高肝脏结晶功能保健品中的应用;保健酒的组成不同,纯粮酒替代白酒,蔗糖替代蛋白糖,含有蔗糖酯,不含薄荷脑和甜橙香精,限定了各组分重量百分比。(2)制备方法不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公知,姜黄色素是以精制姜黄素为原料经乳化而成的天然食用色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常规选择姜黄素替代姜黄色素。对比文件4(“姜黄素的提纯、性质及其应用的研究”,尹立冲,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集,工程科技I集,B024-38,公开日为2014年10月31日)公开了姜黄素可以快速分解酒精,同时还可以加快人体对乙醛的分解,降低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酒保护肝脏的作用(参见第6页第1段,第80页倒数第1-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想到含有姜黄素的酒也同样具有解酒护肝的功效,组分的替换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各组分重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功效、风味和稳定性因素等可以常规调整确定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各原料加入纯粮酒的顺序可根据溶解性难易程度分步选择,对于颗粒大小不一的原料如柠檬酸、蔗糖酯、蔗糖,为保证溶解效率和产品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对其进行过筛再加入酒中搅拌溶解。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尹治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仅使用了姜黄素的色素功能,并未公开其保健功能,因而其没有给出将姜黄素用于制备姜黄素保健酒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小鼠解酒试验得出,小剂量组与对照组相比,醉酒潜伏期和睡眠时间的差异不显著,大剂量组与对照组相比,醉酒潜伏期和睡眠时间差异也不显著。可知对比文件4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2)由于姜黄素不溶于水,很难被吸收,本申请将姜黄素用纯粮酒溶解,再加入柠檬酸、蔗糖酯使溶解的姜黄素能够稳定,同时解决了溶解性、见光易分解、口服在人体吸收率低的问题。(3)临床试验表明,本申请的姜黄素酒具有舒肝明目功效,研制的商品获得技术创新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姜黄素制备配制酒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4给出了姜黄素具有解酒功效的技术启示,基于对保健酒功效的不同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姜黄素作为功能性成分使用;(2)对比文件4公开了“小鼠醉酒率有以下的关系:对照组>小剂量组>大剂量组”,“姜黄素可以快速分解酒精,同时还可以加快人体对乙醛的分解,降低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酒保护肝脏的作用”,可见姜黄素对于解酒也并不是没有作用,在对比文件4中主要是由于其在水中溶解性较低导致,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姜黄素溶解性相对较高的体系——酒中更能有效发挥其保健功效;(3)产品中姜黄素的稳定性和见光分解性,以及人体吸收率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证明;且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柠檬酸、蔗糖酯和蔗糖均可取值为0。在上述原料用量为0的情况下,上述成分必然不能起到促进姜黄素溶解性提高或与之产生协同增效作用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调配辣椒酒(参见权利要求1)。根据《食品添加剂 第二版》(郝利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3年08月)姜黄素又名姜黄色素,为橙黄色结晶粉末,溶于酒精和丙二醇,易溶于水、乙酸和碱性溶液,不溶于冷水和乙醚(参见第105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保健酒中姜黄素及其用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了保健酒提高肝脏解酒功能的用途;(2)原料增加了蔗糖酯和蔗糖,去除辣椒素、薄荷脑和蛋白糖,限定了白酒为纯粮酒,限定了柠檬酸、蔗糖酯、蔗糖的含量;(3)用纯粮酒溶解姜黄素,限定将柠檬酸、蔗糖酯、蔗糖过筛的步骤,限定了勾兑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保健酒的解酒用途。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姜黄素的功效,包括可以快速分解酒精,加快人体对乙醛的分解,降低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酒保护肝脏的作用(参见第6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有动机想到将含有姜黄素的保健酒应用于提高肝脏解酒功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白酒选择纯粮酒,蔗糖代替蛋白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蔗糖酯为本领域常见的乳化剂,可增强酒的稳定性,而根据需求去除辣椒素、薄荷脑,其赋予产品的功效以及口感也随之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常识常规选择上述原料,且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柠檬酸、蔗糖酯、蔗糖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功效、口感等可以常规调整获得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公知,姜黄素在使用时要先用少量95%酒精溶解,再加水稀释成所需浓度使用(参见《食品添加剂 第二版》,郝利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3年08月,第106页),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姜黄素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想到先用纯粮酒溶解姜黄素的步骤。为了提高溶解效率和产品稳定性,将柠檬酸、蔗糖酯、蔗糖过筛后再搅拌溶解的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能够想到的。而勾兑步骤是本领域制备酒产品的常规工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而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理由,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4试图通过小鼠解酒实验验证姜黄素饮料的解酒功效,并通过实验得出小鼠醉酒率存在以下关系:对照组>小剂量组>大剂量组(参见第6页第1段,第80页倒数第1-2段),可知对比文件4所述姜黄素饮料对于小鼠解酒具有一定作用,且随着姜黄素的增加,小鼠的醉酒率呈现降低的趋势。而对于所述实验模型中效果的非明显性,可能与姜黄素在水中的溶解性、以及添加量等多种因素有关。加之本领域公知,姜黄素易溶于酒精和丙二醇,使用时要先将姜黄素用少量95%的酒精溶解,加水稀释成所需浓度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姜黄素溶解性较高的酒溶液中,以使所述提高肝脏解酒功能的功效更容易发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以辣椒素为原料的果酒,应用了辣椒素的功能,虽然其配方中含有姜黄色素,不过通过描述可知,姜黄色素并没有起到任何功能作用,对比文件3给的技术启示也仅说明姜黄色素能够溶解到酒中。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姜黄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酒保护肝脏的作用,但是试验证明效果并不理想。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想到采用姜黄素解酒保肝,不会还采用白酒作为解酒功效的原料。现有技术中已知姜黄素易溶于酒精和丙二醇中,但并不能够肯定溶解性决定了姜黄素的效果。本申请的姜黄酒经部分使用者证实,视力明显提高。(2)本申请所述溶解、勾兑步骤能够使姜黄素稳定、易于吸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63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姜黄素保健酒在制备提高肝脏解酒功能保健品中的应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调配辣椒酒,其原料包括按质量比为0.01-0.025∶50-150∶0.05-0.3∶0.1-0.3∶0.5-3∶0.5-3比例的辣椒素、体积百分浓度为50%的白酒、薄荷脑、姜黄色素、柠檬酸和蛋白糖,制备方法包括将辣椒素加入白酒中溶解,加入薄荷脑搅拌溶解,再加入姜黄色素、柠檬酸和蛋白糖充分搅拌溶解,再加入甜橙香精制得混合液,加水灌装杀菌后得到调配辣椒酒(参见权利要求1)。根据《食品添加剂 第二版》(郝利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3年08月)公开的内容可知,姜黄素又名姜黄色素,为橙黄色结晶粉末,溶于酒精和丙二醇,易溶于水、乙酸和碱性溶液,不溶于冷水和乙醚(参见第105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保健酒中的姜黄素及其用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了保健酒提高肝脏解酒功能的用途,(2)原料增加了蔗糖酯和蔗糖,去除辣椒素、薄荷脑和蛋白糖,限定了白酒为纯粮酒,限定了柠檬酸、蔗糖酯、蔗糖的含量。(3)用纯粮酒溶解姜黄素,限定将柠檬酸、蔗糖酯、蔗糖过筛的步骤,限定了勾兑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保健酒的解酒用途。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姜黄素的功效,包括可以快速分解酒精,加快人体对乙醛的分解,降低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酒保护肝脏的作用(参见第6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有动机想到将含有姜黄素的保健酒应用于提高肝脏解酒功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白酒选择纯粮酒,蔗糖代替蛋白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蔗糖酯为本领域常见的乳化剂,可增强酒的稳定性,而根据需求去除辣椒素、薄荷脑,其赋予产品的功效以及口感也随之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常识常规选择上述原料,且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柠檬酸、蔗糖酯、蔗糖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功效、口感等可以常规调整获得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公知,姜黄素在使用时要先用少量95%酒精溶解,再加水稀释成所需浓度使用(参见《食品添加剂 第二版》,郝利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08月,第106页),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姜黄素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想到先用纯粮酒溶解姜黄素的步骤。为了提高溶解效率和产品稳定性,将柠檬酸、蔗糖酯、蔗糖过筛后再搅拌溶解的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能够想到的。而勾兑步骤是本领域制备酒产品的常规工艺。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份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功效、风味和稳定性等因素在常规范围内对所述用量进行调整,且没有证据表明所述用量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纯粮酒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饮用度数,然而所述酿酒原料,固态发酵方法以及45-60°的饮用度数均为本领域酿制纯粮酒的常规工艺条件。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了分装酒的酒瓶。然而,本领域公知姜黄素见光易分解,采用不透明或深色酒瓶,以及棕色瓶或陶瓷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辣椒素、姜黄素均为本领域公知的提取于食品中的功能性组分,虽然姜黄素在对比文件3中的并未体现其功效用途,但是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姜黄素添加到白酒中的技术方案,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姜黄素在解酒护肝方面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利用姜黄素的所述功效制备具有提高肝脏解酒功能的保健酒。对比文件4试图通过小鼠解酒实验验证姜黄素饮料的解酒功效,并通过实验得出小鼠醉酒率存在以下关系:对照组>小剂量组>大剂量组(参见第6页第1段,第80页倒数第1-2段)。可知对比文件4所述姜黄素饮料对于小鼠解酒具有一定作用,且随着姜黄素的增加,小鼠的醉酒率呈现降低的趋势。而对于所述实验模型中效果的非明显性,可能与姜黄素在水中的溶解性、以及添加量等多种因素有关。加之本领域公知,姜黄素易溶于酒精和丙二醇,使用时要先将姜黄素用少量95%的酒精溶解,加水稀释成所需浓度使用(参见《食品添加剂 第二版》,郝利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08月,第106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添加姜黄素到溶解性较高的酒溶液中,以使所述提高肝脏解酒功能的功效更容易发挥。将具有改善某组分副作用的功能性原料添加到该组分中以抵消其副作用带来的伤害,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思路。具体到本案,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白酒对肝脏产生负担的技术问题时,结合姜黄素在解酒方面的公知功效,具有向白酒中添加姜黄素以减少其对肝脏副作用的动机。虽然说明书和复审请求理由中均采用饮酒实例的结论性描述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实验设计方案、实验步骤过程以及证实所述实验效果的具体标准,因而所述结论性描述不具有说服力。而且,所述实施例的描述涵盖了各种不同的功效,例如“头晕得到缓解”、“高血脂明显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明显降低”、“关节炎并情得到了控制”、“感冒频率大大降低”、“美容养颜”、“食欲得到改善”、“视力明显提高”等,所述效果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从而也不能证明所述技术效果与姜黄素的功效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上述效果均不能用来证明本申请所述姜黄素保健酒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性效果。(2)由于本领域公知姜黄素更易溶于酒,加入的柠檬酸、蔗糖酯均为本领域公知的稳定剂,从而获得的姜黄素酒的溶解性和稳定性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对于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解决了见光易分解以及人体吸收率低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未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进行证明,从而上述效果也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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