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抗草甘膦植物及相关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61
决定日:2019-05-13
委内编号:1F2440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17819.2
申请日:2013-02-01
复审请求人:陶氏益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邢维玲
合议组组长:魏聪
参审员:王莉
国际分类号:C12N15/29,C12N15/63,C12N15/82,A01H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7819.2,名称为“抗草甘膦植物及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陶氏益农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2月01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1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8日以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6页(第1-434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4页,2017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包含与异源启动子可操作连接的多核苷酸,其中所述多核苷酸选自下组:
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核苷酸;以及
在高严格条件下与由SEQ ID NO:2或SEQ ID NO:3组成的参考多核苷酸杂交的多核苷酸,
其中所述多核苷酸编码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氨基酸序列同一性的多肽,该多肽与SEQ ID NO:1比对时,在对应于SEQ ID NO:1的第101位的位置包含丙氨酸,其中该多肽具有草甘膦抗性的5-烯醇丙酮莽草酸-3-磷酸合酶(EPSPS)活性。
2. 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多核苷酸包含已设计为用于在植物中表达的合成序列。
3. 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其中该分子是载体。
4. 权利要求3的核酸分子,其包含编码异源多肽的其他多核苷酸。
5. 一种宿主细胞,其含有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宿主细胞是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土壤杆菌(Agrobacterium)、真菌、或原生动物细胞。
6. 权利要求3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启动子是AtUbi10启动子。
7. 一种宿主细胞,其含有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宿主细胞是不可再生的植物细胞。
8. 产生抗草甘膦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用权利要求1的核酸转化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并且
b)表达所述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肽。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转化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是抗草甘膦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多肽不包含LGNAAT(SEQ ID NO:61)和/或不包含ALLMXAPLT(SEQ ID NO:62),其中X选自下组:丙氨酸、 丝氨酸和苏氨酸。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多核苷酸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5%的序列同一性。
12.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多核苷酸为SEQ ID NO:2或SEQ ID NO:3。
13. 一种用于控制在含有抗除草剂植物的耕作区域中的杂草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将包含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的植物或植物种子种植在所述耕作区域中;并且
b)向所述耕作区域施用足够量的除草剂以控制在所述耕作区域中的杂草而不显著影响所述植物或植物种子。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除草剂是草甘膦。
15. 根据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包含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的所述植物或植物种子包含编码异源多肽的第二核酸分子。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核酸包含aad-1或aad-12。
17.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包含编码在所述植物中可表达的异源多肽的第二核酸分子。
18. 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所述异源多肽为AAD-1或AAD-12。
19. 权利要求7的不可再生植物宿主细胞,其中所述多核苷酸稳定地整合入其基因组。
20. 权利要求7的不可再生植物宿主细胞,其中所述植物细胞是大豆植物细胞。
21. 权利要求7的不可再生植物宿主细胞,其中所述植物细胞是玉米植物细胞。
22. 权利要求7的不可再生植物宿主细胞,其中所述植物细胞选自下组:小麦、玉米、大豆、烟草、臂形草、水稻、小米、大麦、番茄、苹果、梨、草莓、柑桔类、苜蓿、棉花、胡萝卜、马铃薯、糖用甜菜、山药、莴苣、菠菜、牵牛花、玫瑰、菊花、草坪草、松树、冷杉、云杉、重金属积累植物、向日葵、红花、油菜籽和拟南芥。
23. 权利要求7的不可再生植物宿主细胞,其中所述植物细胞来自是选自下组的物种:天门冬属(Asparagus)、燕麦属(Avena)、臂形草属(Brachiaria)、 芸苔属(Brassica)、柑桔属(Citrus)、西瓜属(Citrullus)、辣椒属(Capsicum)、南瓜属(Cucurbita)、胡萝卜属(Daucus)、飞蓬属(Erigeron)、大豆属(Glycine)、棉属(Gossypium)、大麦属(Hordeum)、向日葵属(Helianthus)、莴苣属(Lactuca)、黑麦草属(Lolium)、番茄属(Lycopersicon)、苹果属(Malus)、木薯属(Manihot)、烟草属(Nicotiana)、诸葛菜属(Orychophragmus)、稻属(Oryza)、鳄梨属(Persea)、菜豆属(Phaseolus)、豌豆属(Pisum)、梨属(Pyrus)、李属(Prunus)、萝卜属(Raphanus)、黑麦属(Secale)、茄属(Solanum)、高粱属(Sorghum)、小麦属(Triticum)、葡萄属(Vitis)、豇豆属(Vigna)和玉蜀黍属(Zea)。
24.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不能再生而产生植物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被转化。”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GenBank登录号:EAU54473.1,公开日2006年09月15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与异源启动子可操作连接;编码与氨基酸序列SEQ ID NO:1具有至少90%氨基酸序列同一性的核酸分子,该多肽与SEQ ID NO:1比对时,在对应于SEQ ID NO:1的第101位的位置包含丙氨酸,其中该多肽具有草甘膦抗性的5-烯醇丙酮莽草酸-3-磷酸合酶(EPSPS)活性;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核苷酸或包含在高严格条件下与由SEQ ID NO:2或SEQ ID NO:3组成的多核苷酸杂交的多核苷酸。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4(“Molecular basis for the herbicide resistance of Roundup Ready crops”,Todd Funke等,PNAS,第103卷第35期 ,第13010-13015页,2006年08月29日)给出将活性位点处(100)的高度保守Gly突变成Ala可获得减少对草甘膦敏感性、且仍保持催化效率的EPSPS的技术启示,而根据已知的DNA序列数据库预期双子叶植物及单子叶植物宿主细胞密码子偏倚,设计并合成上述植物优化的DGT-14编码基因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US20070300326 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7日)公开了用于在植物中赋予对于除草剂的抗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DNA构建体转化所述植物,并再生出经转化的植物,所述构建体包含与核苷酸序列可操作地连接的在植物细胞中驱动表达的启动子,所述核苷酸序列是编码EPSP合酶的分子。因此,权利要求1基于对比文件1、2、4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EPSP合酶,所述核苷酸序列是被设计用于在植物中表达的合成序列……宿主细胞,其包含上述载体,其是植物细胞或是细菌细胞。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将核苷酸构建体转化生物体,如植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在包含植物的田地中选择性地控制杂草的方法,在一个实施方案中,植物种子或植物由于本文公开的grg多核苷酸(编码EPSP合酶的分子)插入植物种子或植物中而是草甘膦抗性的。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7、8、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9-12、14、19-24也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4、9-12、14、19-2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US20090093366 A1,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9日)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15-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陶氏益农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2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而言,所作修改是将原权利要求1中“在高严格条件下与由SEQ ID NO:2或SEQ ID NO:3组成的参考多核苷酸杂交的多核苷酸”删除,将“多核苷酸编码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氨基酸序列同一性的多肽”修改为“多核苷酸编码具有与SEQ ID NO:1的最先的甲硫氨酸之后的氨基酸序列相同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分离的核酸分子,其包含与异源启动子可操作连接的多核苷酸,其中所述多核苷酸选自下组:
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核苷酸;以及
其中所述多核苷酸编码具有与SEQ ID NO:1的最先的甲硫氨酸之后的氨基酸序列相同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该多肽与SEQ ID NO:1比对时,在对应于SEQ ID NO:1的第101位的位置包含丙氨酸,其中该多肽具有草甘膦抗性的5-烯醇丙酮莽草酸-3-磷酸合酶(EPSPS)活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US6225114BI的引用违备了听证原则,仅基于对比文件1、4、2不足以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EPSPS活性仅包含G10lA的突变。US6225114B1公开的多肽除了G10lA突变之外,还包含A192T突变。依据实质审查阶段请求人提供的Padgett等的参考文献明确教导了G96A突变多肽对PEP的亲和力有不期望的影响。因此即使结合考虑Padgett和US6225114 B1,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预期仅将10lA突变引入权利要求所述的多肽就能获得草甘磷抗性且具有有用的EPSPS活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肽在对应于SEQ ID NO:1的第101位的位置为甘氨酸,权利要求1编码多肽的多核苷酸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并与异源启动子可操作连接。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4公开了从存在于富含草甘膦环境的农杆菌CP4中分离出来的EPSP合酶,其活性位点Ala-100的单个氨基酸残基导致CP4 EPSP合酶对草甘膦不敏感,而在天然的植物及细菌酶中,该位点为Gly的高度保守,该突变位点减少了对草甘膦的敏感性,但是仍保持酶催化效率。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将活性位点100处高度保守Gly突变成Ala可获得减少对草甘膦敏感性、且仍保持催化效率的EPSPS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EPSP合酶100位的结构特点,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EPSP合酶中寻找与对比文件4第 100位高度保守的Gly类似位点,确定出第101位具有高度保守的Gly并将其替换Ala,以期获得具有草甘膦抗性的突变的EPSPS合酶蛋白和多核苷酸,且对比文件4中清楚给出该氨基酸转换后取得抗草甘膦特性的教导,因而该技术效果也可预期。如上述,SEQ ID NO:1(DGT-14蛋白)的获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根据已知的DNA序列数据库预期双子叶植物及单子叶植物宿主细胞密码子偏倚,设计并合成上述植物优化的编码基因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SEQ ID NO:2或SEQ ID NO:3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的。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在植物中赋予对于除草剂的抗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DNA构建体转化所述植物,并再生出经转化的植物,所述构建体包含与核苷酸序列可操作连接的在植物细胞中驱动表达的启动子,所述核苷酸序列是编码EPSP合酶的分子,根据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同样编码EPSPS的核酸分子连接到异源启动子如植物细胞中驱动表达的启动子后表达该合酶。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EPSP合酶,所述核苷酸序列是被设计用于在植物中表达的合成序列;载体,其包含上述核酸分子,其进一步包含编码异源多肽的核酸分子;宿主细胞,其包含上述载体,其是细菌宿主细胞,其是植物细胞,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同样具有编码草甘膦抗性多肽的核酸设计为用于在植物中表达的合成序列,制备包含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的载体,其包含编码异源多肽的核酸,且根据需要选择宿主细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实验技能,因此权利要求2-5、7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离的核酸分子,其编码EPSP合酶,所述核苷酸序列是被设计用于在植物中表达的合成序列……宿主细胞,其包含上述载体,其是植物细胞或是细菌细胞。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将核苷酸构建体转化生物体,如植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在包含植物的田地中选择性地控制杂草的方法,在一个实施方案中,植物种子或植物由于本文公开的grg多核苷酸(编码EPSP合酶的分子)插入植物种子或植物中而是草甘膦抗性的。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2、14、19-24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9-12、14、19-2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的公开容易获得的,因此,在从属权利要求6、15-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而言,所作修改是将原权利要求1中关于多核苷酸的表述限定到原权利要求8、13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7、19-23,同时调整了剩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产生抗草甘膦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用包含与异源启动子可操作连接的多核苷酸的核酸分子转化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其中所述多核苷酸选自下组:
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核苷酸;以及
在高严格条件下与由SEQ ID NO:2或SEQ ID NO:3组成的参考多核苷酸杂交的多核苷酸,
其中所述多核苷酸编码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氨基酸序列同一性的多肽,该多肽与SEQ ID NO:1比对时,在对应于SEQ ID NO:1的第101位的位置包含丙氨酸,其中该多肽具有草甘膦抗性的5-烯醇丙酮莽草酸-3-磷酸合酶(EPSPS)活性;并且
b)表达所述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肽。”
“6. 一种用于控制在含有抗除草剂植物的耕作区域中的杂草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将包含核酸分子的植物或植物种子种植在所述耕作区域中,所述核酸分子包含与异源启动子可操作连接的多核苷酸,其中所述多核苷酸选自下组:
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核苷酸;以及
在高严格条件下与由SEQ ID NO:2或SEQ ID NO:3组成的参考多核苷 酸杂交的多核苷酸,
其中所述多核苷酸编码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氨基酸序列同一性的多肽,该多肽与SEQ ID NO:1比对时,在对应于SEQ ID NO:1的第101位的位置包含丙氨酸,其中该多肽具有草甘膦抗性的5-烯醇丙酮莽草酸-3-磷酸合酶(EPSPS)活性;并且
b)向所述耕作区域施用足够量的除草剂以控制在所述耕作区域中的杂草而不显著影响所述植物或植物种子。”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产生抗草甘磷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的方法。该权利要求意味着EPSPS能够在植物体内(in planta)提供草甘磷抗性。In planta抗性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宿主植物有草甘磷抗性,二是宿主植物能够正常存活。正如复审请求人先前陈述过的,因为G96A(相当于G100A突变)会影响EPSPS对其底物PEP的结合,降低EPSPS的底物转化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含有权利要求所述的突变型EPSPS的植物在其自然生长状态下(没有除草剂存在下)是否具有足够的EPSPS活性,使得该植物在农业环境中能够存活。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对比文件1的EPSP合酶能够有效地用于制备抗草甘磷植物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4年09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6页(第1-434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4页,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产生抗草甘膦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用包含与异源启动子可操作连接的多核苷酸的核酸分子转化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其中所述多核苷酸选自下组: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核苷酸;以及在高严格条件下与由SEQ ID NO:2或SEQ ID NO:3组成的参考多核苷酸杂交的多核苷酸,其中所述多核苷酸编码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氨基酸序列同一性的多肽,该多肽与SEQ ID NO:1比对时,在对应于SEQ ID NO:1的第101位的位置包含丙氨酸,其中该多肽具有草甘膦抗性的5-烯醇丙酮莽草酸-3-磷酸合酶(EPSPS)活性;并且b)表达所述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肽。”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全部内容)一种源自氧化亚铁深海铁杆菌(Mariprofundus ferrooxydans) 的EPSP合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SEQ ID NO:1的来源相同),包括449个氨基酸,将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比对,二者具有99.8%同一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肽在对应于SEQ ID NO:1的第101位的位置为甘氨酸,权利要求1编码多肽的多核苷酸与SEQ ID NO:2或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2)多核苷酸与异源启动子可操作连接,并将上述多核苷酸的核酸分子转化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构建具有草甘膦抗性的植物的方法。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从存在于富含草甘膦环境的农杆菌CP4中分离出来的EPSP合酶,其活性位点Ala-100的单个氨基酸残基导致CP4 EPSP合酶对草甘膦不敏感,而在天然的植物及细菌酶中,该位点为Gly的高度保守,该突变位点减少了对草甘膦的敏感性,但是仍保持酶催化效率(参见对比文件4第13013页左栏结论)。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将活性位点100处高度保守Gly突变成Ala可获得减少对草甘膦敏感性、且仍保持催化效率的EPSPS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EPSP合酶100位的结构特点,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EPSP合酶中寻找与对比文件4第 100位高度保守的Gly类似位点,确定出第101位具有高度保守的Gly并将其替换Ala,以期获得具有草甘膦抗性的突变的EPSPS合酶蛋白和多核苷酸,且对比文件4中清楚给出该氨基酸转换后取得抗草甘膦特性的教导,因而该技术效果也可预期。如上述,SEQ ID NO:1(DGT-14蛋白)的获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根据已知的DNA序列数据库预期双子叶植物及单子叶植物宿主细胞密码子偏倚,设计并合成上述植物优化的编码基因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SEQ ID NO:2或SEQ ID NO:3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的。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在植物中赋予对于除草剂的抗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DNA构建体转化所述植物,并再生出经转化的植物,所述构建体包含与核苷酸序列可操作连接的在植物细胞中驱动表达的启动子,所述核苷酸序列是编码EPSP合酶的分子(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16),在一个实施方案中,植物种子或植物由于本文公开的grg多核苷酸(编码EPSP合酶的分子)插入植物种子或植物中而是草甘膦抗性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2段)。根据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将同样编码EPSPS的核酸分子连接到异源启动子如植物细胞中驱动表达的启动子后在细胞中表达该合酶,以产生抗草甘膦抗性的植物细胞、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转化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是抗草甘膦的。而获得编码EPSP合酶核酸分子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具备抗草甘膦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多肽的结构。而根据实验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设计出改造的多肽序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核酸分子,而如上述,根据已知的DNA序列数据库预期双子叶植物及单子叶植物宿主细胞密码子偏倚,设计并合成上述植物优化的DGT-14编码基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在含有抗除草剂植物的耕作区域中的杂草的方法。如前述,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核酸分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用于在包含植物的田地中选择性地控制杂草的方法,在一个实施方案中,植物种子或植物由于本文公开的grg多核苷酸(编码EPSP合酶的分子)插入植物种子或植物中而是草甘膦抗性的,在具体方法中,植物用有效浓度的除草剂进行处理,其中除草剂的施用导致杂草或其他未转化的植物的选择性控制(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2段),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包含对比文件1中核酸分子的植物或植物种子种植在所述耕作区域中,并且向所述耕作区域施用足够量的除草剂以控制在所述耕作区域中的杂草而不显著影响所述植物或植物种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其中包含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的所述植物或植物种子包含编码异源多肽的第二核酸分子,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二核酸包含aad-1或aad-12。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内容:用AAD-1(v3)和草甘膦抗性基因的分子叠加转化的拟南芥,如前述产生含有编码推定的草甘膦抗性性状的pDAB3230质粒(AAD-1(v3) EPSPS)的T1拟南芥种子……已证明PDAB3230T1植物对致死剂量的2,4-D和草甘膦具有耐性。将进一步测试T2植物以证明这些共转化植物可经受如实施例21所述和实施例8中AAD-1(v3)转化玉米中所示的以罐混应用的草甘膦 2,4-D (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实施例6-12),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将AAD-1与EPSPS共转植物细胞以使转基因植物同时获得2,4-D和草甘膦耐性的启示,在该启示下,使得目的植物获得多种抗性,在转入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同时转入编码异源多肽的第二核酸分子,如 aad-1或与之类似的aad-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所述植物、植物部分、植物器官、植物种子或植物细胞包含编码在所述植物中可表达的异源多肽的第二核酸分子,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二核酸包含aad-1或aad-12。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AAD-1(v3)和草甘膦抗性基因的分子叠加转化的拟南芥,如前述产生含有编码推定的草甘膦抗性性状的pDAB3230质粒(AAD-1(v3) EPSPS)的T1拟南芥种子……已证明PDAB3230T1植物对致死剂量的2,4-D和草甘膦具有耐性。将进一步测试T2植物以证明这些共转化植物可经受如实施例21所述和实施例8中AAD-1(v3)转化玉米中所示的以罐混应用的草甘膦 2,4-D(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实施例6-12),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将AAD-1与EPSPS共转化植物细胞以使转基因植物同时获得2,4-D和草甘膦耐性的启示,在该启示下,为得目的植物获得多种抗性,在转入权利要求1的核酸分子同时转入编码异源多肽的第二核酸分子,如 aad-1或与之类似的aad-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虽然请求人提供的Padgett参考文献公开了G96A突变型EPSPS的植物在不存在草甘膦情况下,催化PEP活性相比于野生型具有降低的kcat/km值和提高的Km值。但在对比文件4,乃至Padgett参考文献已经给出“具有类似G100A或G96A(相应于本申请G101A)突变将导致EPSPS合酶增强的抗草甘膦抗性”的明确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EPSPS合酶中寻找类似位点,并将其替换Ala,以期获得具有草甘膦抗性的突变EPSPS合酶。而且将突变后EPSPS合酶基因导入宿主植物,其目的是获得植物的抗草甘膦抗性,即所述转基因植物的生存环境主要用于存在草甘膦除草剂的环境下,为了获得具有抗草甘膦抗性的转基因植物将G101A EPSPS合酶转入转基因植物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突变后EPSPS合酶具体的酶活动力学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经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的。虽然位点的突变导致酶活动力学参数有所改变,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在宿主植物中表达时将导致植物无法正常存活。而且本申请G101A突变的EPSPS合酶,与Padgett参考文献公开的G96A突变型EPSPS同样具有降低的kcat/km值和提高的Km值(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272段),与现有技术的教导是一致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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