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体用于CAN总线系统的可兼容网络节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78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1F261644
优先权日:2013-01-31,2013-04-26
申请(专利)号:201410043243.3
申请日:2014-01-29
复审请求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永喆
合议组组长:薛钰
参审员:李妍
国际分类号:H04L12/40,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部分是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3243.3,名称为“具体用于CAN总线系统的可兼容网络节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9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5、7、8和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6、14-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96078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2:“CAN with Flexible Data Rate”,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3:US2006236351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9日;
对比文件4:US20040153870A1,公开日为2004年08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应为: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网络节点,包括电路,其被配置用于当根据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的信号被接收时被去激活,并且配置用于当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的信号被接收时不被去激活,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节点,其中所述电路包括检错逻辑。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网络节点,其中所述检错逻辑被配置用于执行比特填充、和/或校验和校验,和/或形式错误校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节点,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是CAN FD协议,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是CAN2.0协议。
5. 一种用于控制网络节点的方法,包括:
如果在总线上检测到存在根据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的数据帧,则去激活与所述网络节点关联的检错,以及
如果在所述总线上检测到存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的数据帧时,则不去激活所述检错,
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包括:
如果检测到根据所述第一协议或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的所述数据帧的结束,则重激活所述检错。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是CAN FD协议,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是CAN 2.0协议。
8. 一种电气或电子设备,包括适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 的协议处理器。
9. 一种系统,包括:
第一组件,配置用于接收和/或发送根据第一协议或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的数据;
第二组件,配置用于接收和/或发送根据第二不同协议或所述第一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的数据;以及
总线,互连所述第一组件和所述第二组件;
其中所述第一组件和所述第二组件的每个包括振荡器,所述第一组件的所述振荡器比所述第二组件的所述振荡器更为精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组件被配置用于以第一最大数据速率来接收数据,并且所述第二组件被配置用于以第二最大数据速率来接收数据,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最大数据速率低于所述第一最大数据速率。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组件包括错误检测器,所述错误检测器配置用于如果检测到根据所述第一协议或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的信号被接收到,则所述错误检测器被去激活,并且配置用于如果检测到根据所述第二不同协议或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的信号被接收到,则所述错误检测器不被去激活。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是CAN FD协议,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是CAN2.0协议。
1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电路,配置用于如果在总线上检测到根据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的数据帧存在,则去激活检错逻辑,
所述电路进一步被配置用于如果所述在总线上检测到存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的数据帧,则不去激活所述检错逻辑,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帧结束检测逻辑。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路被配置用于如果所述帧结束检测逻辑检测到所述数据帧的结束,则重激活所述检错逻辑。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帧结束检测逻辑包括计数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帧结束检测逻辑包括滤波器或边缘检测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滤波器或边缘检测器被配置用于检测响应于所述总线上的活动而重置所述计数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和教导;(2)对比文件3未公开振荡器,且上述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即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96078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2:“CAN with Flexible Data Rate”,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3:US2006236351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9日。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和13-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于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网络节点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独立权利要求5中增加特征“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在独立权利要求9中增加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第二组件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在独立权利要求13中增加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删除权利要求6中的“根据所述第一协议或”,删除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协议或”和“第二不同协议或”,删除权利要求11中的“根据所述第一协议或”和“所述第二不同协议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网络节点,包括电路,其被配置用于当根据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的信号被接收时被去激活,并且配置用于当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的信号被接收时不被去激活,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并且其中所述网络节点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节点,其中所述电路包括检错逻辑。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网络节点,其中所述检错逻辑被配置用于执行比特填充、和/或校验和校验,和/或形式错误校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节点,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是CAN FD协议,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是CAN2.0协议。
5. 一种用于控制网络节点的方法,包括:
如果在总线上检测到存在根据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的数据帧,则去激活与所述网络节点关联的检错,以及
如果在所述总线上检测到存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的数据帧时,则不去激活所述检错,
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
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包括:
如果检测到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的所述数据帧的结束,则重激活所述检错。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是CAN FD协议,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是CAN 2.0协议。
8. 一种电气或电子设备,包括适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的协议处理器。
9. 一种系统,包括:
第一组件,配置用于接收和/或发送根据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的数据;
第二组件,配置用于接收和/或发送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的数据;以及
总线,互连所述第一组件和所述第二组件;
其中所述第一组件和所述第二组件的每个包括振荡器,所述第一组件的所述振荡器比所述第二组件的所述振荡器更为精确,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组件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组件被配置用于以第一最大数据速率来接收数据,并且所述第二组件被配置用于以第二最大数据速率来接收数据,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最大数据速率低于所述第一最大数据速率。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组件包括错误检测器,所述错误检测器配置用于如果检测到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的信号被接收到,则所述错误检测器被去激活,并且配置用于如果检测到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的信号被接收到,则所述错误检测器不被去激活。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是CAN FD协议,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是CAN2.0协议。
1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电路,配置用于如果在总线上检测到根据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的数据帧存在,则去激活检错逻辑,
所述电路进一步被配置用于如果所述在总线上检测到存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的数据帧,则不去激活所述检错逻辑,
其中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并且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不同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二不同版本,并且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帧结束检测逻辑。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路被配置用于如果所述帧结束检测逻辑检测到所述数据帧的结束,则重激活所述检错逻辑。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帧结束检测逻辑包括计数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帧结束检测逻辑包括滤波器或边缘检测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滤波器或边缘检测器被配置用于检测响应于所述总线上的活动而重置所述计数器。”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无论是单独考虑还是进行组合,均没有公开或者教导修改后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的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上述增加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提供用于CAN总线系统的改进网络节点,以及提供适于被连接到总线的改进的电气或电子设备。因此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0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96078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2:“CAN with Flexible Data Rate”,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网络节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CAN总线的通信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8]-[0057]段):借助CAN总线相互连接的至少两个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具有:CAN控制单元,其适于在第一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一物理协议通过CAN总线来传输CAN数据帧;异步串行通信(ASC)接口单元,其适于在第二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二物理协议通过该CAN总线来传输ASC数据帧;第一开关装置,其适于根据在该设备与至少另一设备之间所适用的至少一种协定而在第一运行模式与第二运行模式之间进行切换;当处于ASC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CAN的接口的设备被去激活;使用ASC接口的设备则不被去激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同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不同协议的接口设备进行激活和去激活切换,相当于不同类型信号被接收时网络节点进行激活和去激活切换)。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网络节点进行激活和去激活的条件是接收信号是第一协议的不同版本,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网络节点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设备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络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1-27行、第5页第19行-第8页第29行、第10页第1行-第12页第13行、第32页第1-39行):该网络控制器兼容CAN FD和CAN2.0协议,CAN系统可以融合到CAN FD系统中,并且,可限定CAN FD仅运行在特定的操作模式下,EDL仅存在于CAN FD格式帧中,其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EDL字段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而利用区别去识别不同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利用EDL字段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在可能接收到CAN协议下两种不同版本的帧信号时,例如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信号,有动机从接收到的CAN数据帧中抽取能够识别CAN FD版本的控制比特EDL,并通过EDL来识别和区分CAN协议的这两种不同版本,以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设备控制,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6]段):电路中包括错误检测(相当于检错逻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7]段):CAN总线传输数据执行错误检测。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CAN传输协议传输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自行选择采用比特填充、校验、形式错误校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如何实现错误检验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1-27行):网络节点上的协议为CAN FD协议和CAN 2.0协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网络节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CAN总线的通信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8]-[0057][0048]-[0057]段):借助CAN总线相互连接的至少两个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具有:CAN控制单元,其适于在第一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一物理协议通过CAN总线来传输CAN数据帧;异步串行通信(ASC)接口单元,其适于在第二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二物理协议通过该CAN总线来传输ASC数据帧;第一开关装置,其适于根据在该设备与至少另一设备之间所适用的至少一种协定而在第一运行模式与第二运行模式之间进行切换;当处于ASC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CAN的接口的设备被去激活,CAN的错误检测被去激活;使用ASC接口的设备则不被去激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同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不同协议的接口设备进行激活和去激活切换,相当于在总线上检测到不同类型的数据帧时网络节点进行关联检错的激活和去激活切换)。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网络节点进行关联检错的激活和去激活的条件是接收数据帧是第一协议的不同版本,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设备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络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1-27行、第5页第19行-第8页第29行、第10页第1行-第12页第13行、第32页第1-39行):该网络控制器兼容CAN FD和CAN2.0协议,CAN系统可以融合到CAN FD系统中,并且,可限定CAN FD仅运行在特定的操作模式下,EDL仅存在于CAN FD格式帧中,其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EDL字段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而利用区别去识别不同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利用EDL字段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在可能接收到CAN协议下两种不同版本的帧信号时,例如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信号,有动机从接收到的CAN数据帧中抽取能够识别CAN FD版本的控制比特EDL,并通过EDL来识别和区分CAN协议的这两种不同版本,以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设备控制,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6]段):电路中包括错误检测(相当于检错逻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帧结束检测逻辑检测到数据帧结束时,重激活检错逻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如何判断激活检错逻辑时机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网络节点上的协议为CAN FD协议和CAN 2.0协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气或电子设备,包括执行权利要求5的方法的协议处理器,而采用相应的处理器来执行相应方法来实现电气或电子设备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且,基于与权利要求5的近似理由,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CAN总线的通信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8]-[0057]段):借助CAN总线相互连接的至少两个设备(相当于总线互连所述第一组件和所述第二组件),其中所述设备具有:CAN控制单元,其适于在第一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一物理协议通过CAN总线来传输CAN数据帧;异步串行通信(ASC)接口单元,其适于在第二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二物理协议通过该CAN总线来传输ASC数据帧;第一开关装置,其适于根据在该设备与至少另一设备之间所适用的至少一种协定而在第一运行模式与第二运行模式之间进行切换;当处于ASC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CAN的接口的设备被去激活;使用ASC接口的设备则不被去激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同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不同协议的接口设备进行激活和去激活切换,相当于采用不同组件接收和/或发送不同类型的数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不同组件接收和/或发送的数据属于第一协议的不同版本,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第二组件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2)所述第一组件和所述第二组件的每个包括振荡器,所述第一组件的所述振荡器比所述第二组件的所述振荡器更为精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控制以及适应不同数据速率的数据的采样。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络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1-27行、第5页第19行-第8页第29行、第10页第1行-第12页第13行、第32页第1-39行):该网络控制器兼容CAN FD和CAN2.0协议,CAN系统可以融合到CAN FD系统中,并且,可限定CAN FD仅运行在特定的操作模式下,EDL仅存在于CAN FD格式帧中,其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EDL字段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而利用区别去识别不同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利用EDL字段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在可能接收到CAN协议下两种不同版本的帧信号时,例如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信号,有动机从接收到的CAN数据帧中抽取能够识别CAN FD版本的控制比特EDL,并通过EDL来识别和区分CAN协议的这两种不同版本,从而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设备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振荡器是频率源,可以产生高频交流电,向数据采样过程提供时钟频率,并且,不同的振荡器的时钟频率是不同的,不同数据速率数据的采样需要的时钟频率不同。因此,为了向支持不同组件实现不同数据速率的数据的无故障采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为每个组件都设置振荡器,并且对于需要对更高数据速率的数据进行无故障采样的组件,配备的振荡器更为精确,以适应不同数据速率的数据的采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如何适应不同数据速率的数据的采样问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1-27行):CAN FD协议允许数据速率高于1M比特,因此,CAN FD协议下的数据传输最大速度大于CAN协议下的数据传输最大速度,这属于隐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8]-[0057]段):借助CAN总线相互连接的至少两个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具有:CAN控制单元,其适于在第一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一物理协议通过CAN总线来传输CAN数据帧;异步串行通信(ASC)接口单元,其适于在第二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二物理协议通过该CAN总线来传输ASC数据帧;第一开关装置,其适于根据在该设备与至少另一设备之间所适用的至少一种协定而在第一运行模式与第二运行模式之间进行切换;当处于ASC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CAN的接口的设备被去激活,CAN的错误检测被去激活;使用ASC接口的设备则不被去激活;并且,当处于CAN控制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CAN的接口的设备不被去激活,CAN的错误检测不被去激活,这属于隐含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所起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对错误检测的控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1-27行):网络节点上的协议为CAN FD协议和CAN 2.0协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CAN总线的通信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8]-[0057]段):借助CAN总线相互连接的至少两个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具有:CAN控制单元,其适于在第一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一物理协议通过CAN总线来传输CAN数据帧;异步串行通信(ASC)接口单元,其适于在第二运行模式中借助第二物理协议通过该CAN总线来传输ASC数据帧;第一开关装置,其适于根据在该设备与至少另一设备之间所适用的至少一种协定而在第一运行模式与第二运行模式之间进行切换;当处于ASC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CAN的接口的设备被去激活,CAN的错误检测被去激活;使用ASC接口的设备则不被去激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同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使用不同协议的接口设备进行激活和去激活切换,相当于在总线上检测到不同类型的数据帧时电路进行关联检错的激活和去激活切换)。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电路进行激活和去激活的条件是接收数据帧是第一协议的不同版本,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包括CAN总线协议的第一版本;电子设备被配置为使用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一版本提供的、而非根据所述第一协议的所述第二版本提供的控制比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设备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络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1-27行、第5页第19行-第8页第29行、第10页第1行-第12页第13行、第32页第1-39行):该网络控制器兼容CAN FD和CAN2.0协议,CAN系统可以融合到CAN FD系统中,并且,可限定CAN FD仅运行在特定的操作模式下,EDL仅存在于CAN FD格式帧中,其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EDL字段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而利用区别去识别不同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利用EDL字段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在可能接收到CAN协议下两种不同版本的帧信号时,例如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信号,有动机从接收到的CAN数据帧中抽取能够识别CAN FD版本的控制比特EDL,并通过EDL来识别和区分CAN协议的这两种不同版本,以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设备控制,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6]段):当处于ASC接口单元占据总线期间,不允许CAN控制器看到ASC数据帧,CAN的错误检测被去激活。可见当CAN接口占据总线时,其错误检测不被去激活,这属于隐含公开。而采用帧结束检测逻辑检测到数据帧结束,则重激活检错逻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如何对数据帧何时传输结束进行检测的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和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段):进行总线上活动的错误检测的错误计数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而采用滤波器、边缘检测器等实现计数器的重置以检测总线上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如何检测总线上活动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和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兼容CAN FD和CAN2.0协议的网络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页第1-27行、第5页第19行-第8页第29行、第10页第1行-第12页第13行、第32页第1-39行): CAN(相当于第一协议的第二版本)系统可以融合到CAN FD(相当于第一协议的第一版本)系统中,并且,可限定CAN FD仅运行在特定的操作模式下,EDL仅存在于CAN FD格式帧中,其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EDL字段可以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而利用区别去识别不同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利用EDL字段区分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在可能接收到CAN协议下两种不同版本的帧信号时,例如CAN格式和CAN FD格式的帧信号,有动机从接收到的CAN数据帧中抽取能够识别CAN FD版本的控制比特EDL,并通过EDL来识别和区分CAN协议的这两种不同版本,从而实现不同协议版本下的设备控制。
综上所述,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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