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轴类零件的抛光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84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1F2622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5538.9
申请日:2016-03-18
复审请求人:浦江雄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梅
合议组组长:曾浩
参审员:王永秀
国际分类号:B24B29/04(2006.01);B24B4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相应结构之间仅仅是结构相似,但其技术领域相差较大,工作方式存在实质差别,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5538.9,名称为“一种用于轴类零件的抛光装置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浦江雄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8日,公布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轴类零件(6)的抛光装置的使用方法,该抛光装置包括具有抛光条(71)的抛光部件(7)以及支承基座(8),所述支承基座(8)的两端分别通过轴承(80)而可转动地支承有左右对称设置的装卡驱动部件(82),两个所述装卡驱动部件(82)相对设置从而将所述轴类零件(6)的两端装卡在位,每个所述装卡驱动部件(82)的圆周面上固定安装有位于外侧的大齿轮(822)以及位于内侧的小齿轮(821),用以分别与左右对称设置的外侧齿条(92)以及内侧齿条(91)啮合从而驱动所述轴类零件(6)抵压着所述抛光条(71)并相对于所述抛光条(71)发生相对转动以便进行抛光操作,两个所述内侧齿条(91)中每个的后端与驱动柄部(919)固连,前端设置有通过向上开口的凹部(911)而隔开的凸出横条(910),两个所述外侧齿条(92)中每个的后端设置有伸入到所述凹部(911)中的凸出(921),所述外侧齿条(92)的下侧面在所述凸出(921)前侧附近设置有可伸缩定位锥形销(922),当所述凸出横条(910)处于与所述凸出(921)紧密接合状态时,所述可伸缩定位锥形销(922)抵靠所述凸出横条(910)的前侧端面从而将所述凸出横条(910)相对于所述外侧齿条(92)固定在位,此时,所述凸出(921)的后侧面与所述凹部(911)的后侧面之间具有间距(D);所述外侧齿条(92)的下侧面上还设置有抵靠在所述外侧齿条(92)的前端部凸出(929)上从而将所述凸出横条(910)向后偏压的顶压弹簧(928);所述支承基座(8)的前端处设置有定位凸壁(81)以与所述外侧齿条(92)的前侧面接合从而对其向前运动进行限位;两个所述装卡驱动部件(82)下方的基座(8)上均设置有长滑道(84)和短滑道(83),所述长滑道(84)贯穿整个基座(8),所述短滑道(83)从基座(8)前端延伸至所述基座(8)中间处,所述长滑道(84)和短滑道(83)中均安装有滚珠(85),所述滚珠(85)与两个所述内侧齿条(91)和两个外侧齿条(92)的下端面相抵靠;其中,所述驱动柄部(919)为手动操作柄部;
该抛光装置的使用方法为:当需要对所述轴类零件(6)进行重抛光时,所述抛光条(71)的抛光部件(7)对所述轴类零件(6)施加大的加载力,所述驱动柄部(919)将所述外侧齿条(92)向前推动以与所述大齿轮(822)啮合从而对所述轴类零件(6)进行重抛光;当需要对所述轴类零件(6)进行轻抛光时,所述抛光条(71)的抛光部件(7)对所述轴类零件(6)施加小的加载力,所述驱动柄部(919)将所述外侧齿条(92)继续向前推动以使得所述外侧齿条(92)的前侧面接合所述支承基座(8)的前端处的定位凸壁(81),由此所述外侧齿条(92)被限位;所述驱动柄部(919)继续向前运动,使得所述内侧齿条(91)克服所述顶压弹簧(928)的偏压力并将所述可伸缩定位锥形销(922)压下从而相对于所述外侧齿条(92)发生相对运动,由此所述内侧齿条(91)驱动所述小齿轮(821)转动从而驱动所述轴类零件(6)转动,以进行所述轻抛光。”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3765464U2014年08月13日授权公告;
对比文件2:JP S6268268A1987年03月28日公开;
对比文件3:CN 202251919U2012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具有抛光条的抛光部件,每个装卡驱动部件的圆周面上固定安装有位于外侧的大齿轮以及位于内侧的小齿轮,用以分别与左右对称设置的外侧齿条以及内侧齿条啮合从而驱动轴类零件抵压着抛光条并相对于抛光条发生相对转动以便进行抛光操作,两个内侧齿条中每个的后端与驱动柄部固连,前端设置有通过向上开口的凹部而隔开的凸出横条,两个外侧齿条中每个的后端设置有伸入到凹部中的凸出,外侧齿条的下侧面在凸出前侧附近设置有可伸缩定位锥形销,当凸出横条处于与凸出紧密接合状态时,可伸缩定位锥形销抵靠凸出横条的前侧端面从而将凸出横条相对于外侧齿条固定在位,此时,凸出的后侧面与凹部的后侧面之间具有间距;外侧齿条的下侧面上还设置有抵靠在外侧齿条的前端部凸出上从而将凸出横条向后偏压的顶压弹簧;支承基座的前端处设置有定位凸壁以与外侧齿条的前侧面接合从而对其向前运动进行限位;两个装卡驱动部件下方的基座上均设置有长滑道和短滑道,长滑道贯穿整个基座,短滑道从基座前端延伸至基座中间处,长滑道和短滑道中均安装有滚珠,滚珠与两个内侧齿条和两个外侧齿条的下端面相抵靠;驱动柄部为手动操作柄部;该抛光装置的使用方法为:当需要对所述轴类零件进行重抛光时,所述抛光条的抛光部件对所述轴类零件施加大的加载力,所述驱动柄部将所述外侧齿条向前推动以与所述大齿轮啮合从而对所述轴类零件进行重抛光;当需要对所述轴类零件进行轻抛光时,所述抛光条的抛光部件对所述轴类零件施加小的加载力,所述驱动柄部将所述外侧齿条继续向前推动以使得所述外侧齿条的前侧面接合所述支承基座的前端处的定位凸壁,由此所述外侧齿条被限位;所述驱动柄部继续向前运动,使得所述内侧齿条克服所述顶压弹簧的偏压力并将所述可伸缩定位锥形销压下从而相对于所述外侧齿条发生相对运动,由此所述内侧齿条驱动所述小齿轮转动从而驱动所述轴类零件转动,以进行所述轻抛光。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通过使抛光部件相对于钢管左右运动来实现对钢管的抛光,而本申请加工结构的抛光部件7的抛光条71并不沿着轴类零件6的轴向运动,因此两者实现抛光的结构以及工作方式并不相同;2.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驱动结构带动回转轴旋转,进而使夹持轴端部在夹持住工件的状态下一起旋转,因此对比文件2仅给出了通过相应的驱动结构带动夹持有工件的夹持轴旋转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3公开的齿轮与齿条配合结构与本申请的齿轮与齿条配合结构在具体结构以及工作方式等方面均是明显不同的,对比文件3的齿条2是一个整体部件,第一齿区21、第二齿区22和第三齿区23是固定连接在一起的,它们之间根本不会产生任何的相对运动,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固定安装在装卡驱动部件的圆周面上的大齿轮以及小齿轮与外侧齿条以及内侧齿条之间的配合结构、工作方式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明显不同的;本申请的外侧齿条和内侧齿条之间是可固定在一起而一起运动的或者可脱离开而相对运动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齿条和齿轮配合结构以及工作方式是明显不同的,并且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得到相应区别(3)整体结构的技术启示。4.这种巧妙的设置满足轴类零件重抛光和轻抛光的需求,显著地降低了整个系统的成本,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5.在绝大部分发明创造性中,每个零件基本都是现有技术中存在或者根据现有原理得到的,这与整体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没有任何的必然联系,将整体方案割裂属于事后诸葛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对比文件1与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齿轮驱动轴类零件转动,并不是一种钢管抛光打磨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齿轮齿条结构驱动待加工轴类转动,二者均公开了通过轴承将装卡驱动部件可旋转地固定在支承基座。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主要在于其为了实现速度的改变,设置了不同大小的齿轮结构,通过与相应齿条啮合从而得到不同转速,以满足轴类零件重、轻抛光的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不同大小的齿轮与相应齿条的啮合以得到不同速度;两者为了实现速度的改变,均是通过设置不同大小齿轮,通过改变啮合状态实现速度要求。虽然对比文件3中其齿条与齿轮啮合时所采用的方式有所不同,然而为了能够简化驱动结构,将与大小齿轮啮合的内外齿条设置为两种状态,即固定和分离,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简化驱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容易想到将外侧齿条与内侧齿条设置了固定与分离两种形式,从而仅推动内侧齿条即可实现与大小齿轮的啮合,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轴类零件的抛光装置的使用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控凸轮轴磨床工件夹持与驱动装置,其中记载了该装置的使用方法,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轴类零件的抛光装置的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段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图1-3):该抛光装置包括由头架箱4和尾架箱7构成的支撑基座,支撑基座的两端分别通过轴承a、轴承b而可转动地支撑有顶尖15和尾尖16(顶尖15和尾尖16均为装卡驱动部件),顶尖15和尾尖16相对设置从而将工件6的两端装卡在位,顶尖15和尾尖16的圆周面上分别固定安装有齿轮a13、齿轮b18,用以分别与左右对称设置的左右对称设置的齿轮c21、齿轮d22啮合从而驱动工件6相对转动以便进行抛光操作;
该装置的使用方法为:伺服电机1通过联轴器3带动传动轴5转动,传动轴5上的齿轮c21带动齿轮a13转动,齿轮a13驱动顶尖15转动,传动轴5上的齿轮d22带动齿轮b18转动,齿轮b18驱动尾尖16转动,工件6在顶尖15和尾尖16的驱动下同步转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1)包括具有抛光条的抛光部件;装卡驱动部件左右对称设置,两个装卡驱动部件下方的基座上均设置有长滑道和短滑道,长滑道贯穿整个基座,短滑道从基座前端延伸至基座中间处,长滑道和短滑道中均安装有滚珠,滚珠与齿条的下端面相抵靠;驱动柄部为手动操作柄部;
(2)每个装卡驱动部件的圆周面上固定安装有位于外侧的大齿轮以及位于内侧的小齿轮,用以分别与左右对称设置的外侧齿条以及内侧齿条啮合从而驱动轴类零件抵压着抛光条并相对于抛光条发生相对转动以便进行抛光操作,两个内侧齿条中每个的后端与驱动柄部固连,前端设置有通过向上开口的凹部而隔开的凸出横条,两个外侧齿条中每个的后端设置有伸入到凹部中的凸出,外侧齿条的下侧面在凸出前侧附近设置有可伸缩定位锥形销,当凸出横条处于与凸出紧密接合状态时,可伸缩定位锥形销抵靠凸出横条的前侧端面从而将凸出横条相对于外侧齿条固定在位,此时,凸出的后侧面与凹部的后侧面之间具有间距;外侧齿条的下侧面上还设置有抵靠在外侧齿条的前端部凸出上从而将凸出横条向后偏压的顶压弹簧;支承基座的前端处设置有定位凸壁以与外侧齿条的前侧面接合从而对其向前运动进行限位;
该抛光装置的使用方法为:当需要对所述轴类零件进行重抛光时,所述抛光条的抛光部件对所述轴类零件施加大的加载力,所述驱动柄部将所述外侧齿条向前推动以与所述大齿轮啮合从而对所述轴类零件进行重抛光;当需要对所述轴类零件进行轻抛光时,所述抛光条的抛光部件对所述轴类零件施加小的加载力,所述驱动柄部将所述外侧齿条继续向前推动以使得所述外侧齿条的前侧面接合所述支承基座的前端处的定位凸壁,由此所述外侧齿条被限位;所述驱动柄部继续向前运动,使得所述内侧齿条克服所述顶压弹簧的偏压力并将所述可伸缩定位锥形销压下从而相对于所述外侧齿条发生相对运动,由此所述内侧齿条驱动所述小齿轮转动从而驱动所述轴类零件转动,以进行所述轻抛光。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在同一个工作站的两种不同抛光工艺的快速切换,从而在重抛光时能够传递较大扭矩力,在轻抛光时能够使得抛光速度加快。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回转式工件研磨机的工件夹持轴驱动装置,其中记载了通过齿轮齿条的机械结构驱动夹持轴转动进而带动工件转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2栏15行-第4页1栏8行,图1-7):驱动电机14运转,从而驱动轴15和曲柄臂17运动,带动齿条19进行往复运动,而齿条19与小齿轮21啮合,从而带动小齿轮21往复转动,进而抛光轴23和工件31往复转动,从而进行抛光操作;该对比文件全文都未涉及抛光速度的切换及其实现方式,其并未给出实现在同一个工作站的两种不同抛光工艺的快速切换的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动车用两挡电控机械自动变速器换挡定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2):输出轴4的圆周面上固定安装有位于外侧的第一齿轮31(相当于大齿轮)以及位于内侧的第二齿轮32(相当于小齿轮),用以分别与由第一齿区21和第二齿区22构成的外侧齿条和由第三齿区23构成的内侧齿条啮合从而驱动输出轴转动。该装置包括控制单元、换挡电机、齿轮齿条机构和位置检测单元,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换挡电机连接所述齿轮齿条机构,所述位置检测单元安装在所述齿轮齿条机构上并电路连接所述控制单元,其中,位置检测单元用于检测齿轮齿条机构的位置变化,齿轮齿条机构包括齿条2和齿轮3,齿条2包括间隔设置的第一齿区21和第二齿区22,齿轮3包括第一齿轮31,第一齿轮31与第一齿区21或第二齿区22啮合,齿条2还包括与第一齿区21和第二齿区22平行且位于第一齿区21和第二齿区22之间的第三齿区23,齿轮3还包括与第一齿轮31平行设置的第二齿轮32,在第一齿轮31位于第一齿区21和第二齿区22之间时,第二齿轮32啮合第三齿区23;当第一齿轮31啮合第一齿区21或第二齿区22,第二齿轮32脱离第三齿区23;当第一齿轮31位于第一齿区21和第二齿区22之间时,第二齿轮32啮合第三齿区23,两者具有不同的速比。由于齿轮3和齿条2设计成不同速比的结构,当在中间时,速比较大,能满足与同步环结合要缓慢的要求,当与同步环接触完成时,这时为了减少换挡时间,位移移动要尽量快以缩短换挡时间,所以此时速比将减小。
首先,对比文件3的领域与本申请存在较大差别,本申请为抛光领域,涉及一种抛光装置,对比文件3为电动车领域,涉及一种换档定位装置;其次,对比文件3的结构和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存在较大差异。对比文件3的齿条2是一个整体部件,其中的第一齿区21、第二齿区22和第三齿区23是固定连接在一起的,它们之间不会产生任何的相对运动,在工作过程中,要么是第一齿轮31与第一齿区或第二齿区啮合,要么是第二齿轮32与第三齿区啮合,并且,对比文件3是通过不同大小的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与相应齿条的配合来实现不同的速比,即当第二齿轮与第三齿区啮合时输出轴转速较慢,从而满足与同步环结合要缓慢的要求,当第一齿轮与第一齿区或第二齿区啮合时输出轴转速较快,能够满足与同步环接触完成后迅速换挡的要求。
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固定安装在装卡驱动部件的圆周面上的大齿轮以及小齿轮与外侧齿条以及内侧齿条之间的配合结构、工作方式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明显不同的;具体来说,本申请中与大齿轮和小齿轮分别配合的外侧齿条和内侧齿条之间是可固定在一起而一起运动的或者可脱离开而相对运动的,其中两个内侧齿条91中每个前端设置有通过向上开口的凹部911而隔开的凸出横条910,两个外侧齿条92中每个的后端设置有伸入到凹部911中的凸出921,外侧齿条92的下侧面在凸出921前侧附近设置有可伸缩定位锥形销922,当凸出横条910和凸出921在可伸缩定位锥形销922的作用下而紧密贴合在一起时,外侧齿条与内侧齿条两者固定在一起,从而能够通过推动内侧齿条而带动外侧齿条一起朝着基座8的定位凸壁81运动,此时能够通过外侧齿条与大齿轮的啮合而带动大齿轮旋转,从而提供较低的旋转速度和较高的转动力矩,满足对轴类零件进行重抛光的要求;当内侧齿条带动外侧齿条向右运动至外侧齿条与定位凸壁81接触时,外侧齿条不能够在继续向右运动,此时继续推动内侧齿条能够通过内侧齿条将可伸缩定位锥形销压下而解除内侧齿条与外侧齿条之间的固定,使得内侧齿条能够相对于外侧齿条向右运动,从而使小齿轮与内侧齿条啮合来提供较高的旋转速度和较低的转动力矩,达到了只需推动内侧齿条朝一个方向运动就能够分别提供不同的旋转速度和转动力矩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两者的技术领域差距较大,齿条和齿轮配合结构以及工作方式是明显不同的,并且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在同一个工作站的两种不同抛光工艺的快速切换的技术启示。
同时,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在同一个工作站的两种不同抛光工艺的快速切换,从而在重抛光时能够传递较大扭矩力,在轻抛光时能够使得抛光速度加快,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的应用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单独或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对比文件1与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齿轮驱动轴类零件转动,并不是一种钢管抛光打磨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齿轮齿条结构驱动待加工轴类转动,二者均公开了通过轴承将装卡驱动部件可旋转地固定在支承基座。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主要在于其为了实现速度的改变,设置了不同大小的齿轮结构,通过与相应齿条啮合从而得到不同转速,以满足轴类零件重、轻抛光的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不同大小的齿轮与相应齿条的啮合以得到不同速度;两者为了实现速度的改变,均是通过设置不同大小齿轮,通过改变啮合状态实现速度要求。虽然对比文件3中其齿条与齿轮啮合时所采用的方式有所不同,然而为了能够简化驱动结构,将与大小齿轮啮合的内外齿条设置为两种状态,即固定和分离,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简化驱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容易想到将外侧齿条与内侧齿条设置了固定与分离两种形式,从而仅推动内侧齿条即可实现与大小齿轮的啮合,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 3均未公开上文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在同一个工作站的两种不同抛光工艺的快速切换的技术启示(具体理由参见上文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分析),而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实现了在同一个工作站的两种不同抛光工艺的快速切换,从而在重抛光时能够传递较大扭矩力,在轻抛光时能够使得抛光速度加快。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