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03
决定日:2019-05-06
委内编号:1F259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4760.X
申请日:2016-01-27
复审请求人:吉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雪莹
合议组组长:周子文
参审员:费嘉
国际分类号:C07D213/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4760.X,名称为“一种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吉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其步骤如下:
(1)0~30℃条件下将1,1,1-三(4-羟基苯基)乙烷溶于极性溶剂,然后向其中加入与1,1,1-三(4-羟基苯基)乙烷摩尔比为1:1~6的2-氯-5-硝基吡啶、与1,1,1-三(4-羟基苯基)乙烷摩尔比为比1:1~7的碱,体系中固体总质量分数为10~50%,然后加热至50~100℃,反应4~8h;
(2)步骤(1)产物降至室温后,倒入去离子水中,固体产物析出,过滤,用去离子水反复洗涤2~5次,得到粗产物采用极性溶剂/水重结晶得到固体产物;
(3)步骤(2)固体产物在50~100℃真空处理5~10h;
(4)步骤(3)产物在氮气保护下加入到有机溶剂中搅拌,再加入与重结晶产物质量比为1:0.2~0.8的催化剂,将体系加热到20~80℃后加入与重结晶产物摩尔比为1:10~50的水合肼,控制水合肼在0.5~2h内滴加完毕,20~80℃反应3~8h,热过滤,滤液经减压蒸馏1~3h,降温后得到固体产物,即为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
所述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结构式如下所示:
。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的极性溶剂是N,N’-二甲基乙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甲基吡咯烷酮、二氯甲烷或三氯甲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的硝基吡啶是2-氯-5-硝基吡啶,碱可以是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碳酸钾、碳酸钠、醋酸钾、醋酸钠、碳酸氢钠。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的有机溶剂是四氢呋喃、二氧六环、甲醇或乙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的催化剂是钯碳、镍碳、铂碳或雷尼镍。”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式(I)化合物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US8546614B1,公开日2013年10月01日)公开了一种三胺单体,进一步公开了式(IV)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比较,区别特征在于:1)反应产物不同导致反应原料,中间体的选取不同,2)取代反应(例如:反应参数,反应后处理),还原反应(例如:硝基的还原方式,反应条件,后处理等)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的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主链含吡啶杂环结构聚酰亚胺的合成及性能研究”,管月,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CNKI网络公开日2015年08月15日)公开了一种含有吡啶杂环结构的单体结构化合物(参见实验部分2.2.3单体的合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吡啶结构单元的二胺单体。为了寻找一种用于合成超支化聚酰亚胺的单体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含有吡啶结构片段的三胺单体,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吡啶三胺单体是显而易见的。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权利要求1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依据有机合成原理,根据产物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相对应的反应原料,中间体化合物。对于取代反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应原料与1-氟-4-硝基苯的摩尔比是1:3.3,反应原料与碱的摩尔比是1:3.3,室温反应24h,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2-氯-5-硝基吡啶替换1-氟-4-硝基吡啶并选择适宜的反应条件,为了提高中间体产物的纯度,采用本领域常见的重结晶进行纯化也是比较容易的。对于还原反应,对比文件3(CN102267940A,公开日2006年02月15日)公开了一种吡啶三胺单体的合成方法,进一步公开了钯炭-水合肼还原硝基。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三硝基单体与本申请的三硝基单体结构不同,但是都涉及采用钯炭-水合肼还原硝基,其反应实质相同,在其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并选择适宜的反应条件是比较容易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吉林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1增加特征“步骤(4)中的催化剂是镍碳或雷尼镍”,并删除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化合物含有吡啶结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含有苯基结构。由于吡啶的反应活性较苯的反应活性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改进实验方法,能够提供一种含有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1-氟-4-硝基苯与2-氯-5-硝基吡啶的反应活性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适用于1-氟-4-硝基苯的反应条件是否适用于2-氯-5-硝基吡啶。②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产物纯度高的权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最终产物的纯度并不仅仅是由“重结晶”过程决定的,也与反应过程中的反应条件是否合适有关。在对比文件1制备的产物结构与本申请不同且没有任何关于如何提高本申请所述化合物产物纯度的记载和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改进实验方法能够制备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更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改进实验方法能够提高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的产物纯度。③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整体,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改进实验方法能够将对比文件2中的吡啶结构引入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中,也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制备得到含有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④权利要求1的还原反应条件与对比文件1的还原反应条件相差甚远,对比文件3公开了钯碳-水合肼还原硝基,也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镍碳或雷尼镍作为催化剂不同。并且还原反应后,对比文件3从滤渣中得到目标产物,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滤液经减压浓缩后得到目标产物。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虽未直接公开产品纯度,但公开了熔点、氢谱等数据,一般情况下测量这些数据要求纯度较高,对比文件2和3的产品是重结晶得到的,纯度通常较高,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一种制备所述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对反应条件、参数等的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产品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式IV仅是吡啶环与苯环的区别,而这两者是本领域常规的生物电子等排体,在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其不具备创造性;1-氟-4-硝基苯与2-氯-5-硝基吡啶的反应活性的确不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反应位点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反应,第一步条件80℃、7h落入权利要求1步骤1范围内,第二步条件回流、6h、常压也落入权利要求1步骤4范围内;对比文件1还原时采用氢气作为氢源,通常需要较高的压力,而权利要求1以水合肼作为氢源,一般常压即可,因此将权利要求1步骤4的压力与对比文件1相比,无实际意义;对于催化剂,说明书实施例中仅记载了钯碳、铂碳,复审请求人以此为基础概括出可为镍碳、雷尼镍,并以此说明仅公开钯碳的对比文件3未给出启示,可见标准不一致;权利要求1是热过滤,产品在滤液中,而对比文件3的过滤一般认为是降温后过滤,产品已经析出,因此在滤渣中;对于效果,对比文件1-3虽未公开具体的纯度数据,但可推测纯度较高,因此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反应产物不同,导致反应原料的选取不同;2)取代反应的反应温度、时间和后处理步骤不同;3)还原反应试剂不同,进而导致反应条件和操作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使用氢气还原导致的条件苛刻并制备得到1,1,1-三(4-(5-氨基-2-吡啶氧基)苯基)乙烷。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取代反应和还原反应制备二胺单体的方法,其中取代反应的温度、时间及后处理步骤与本申请基本相同,取代反应的产物真空干燥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视需可以确定和选择的。对比文件2中还原反应的温度、压力和具体操作也与本申请基本相同,尤其是使用了水合肼还原解决了避免使用氢气还原带来的苛刻条件的问题。虽然使用的钯碳催化剂不同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镍碳或雷尼镍,但是作为还原反应的常用催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公开了钯碳的基础上选择与之性质和功能相似的镍碳或雷尼镍。至于后处理获得产品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反应体系组成和产品的物理性质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在结构改变不涉及反应位点的情况下,将二胺单体的合成条件用于三胺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合理的成功预期。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由于吡啶杂环上的氮原子具有很强的富集电子能力,使得吡啶杂环较苯环更容易进行亲核取代反应,特别是在吡啶氮原子的2或4位上。此外,硝基也具有很强的吸电子能力,对在其对位的氯取代基进行亲核反应也有促进作用。所以,以上两个二硝基中间体的合成都是在比较低的反应温度(80℃)下进行的。第二步,两个二硝基中间体以二氧六环作为溶剂,使用水合肼作为还原剂,钯/碳作为催化剂,进行还原反应,分别以高收率得到了两个二胺单体。钯/碳和水合肼催化还原体系,实验操作简单,后处理容易,反应收率高,是目前实验室常用的还原硝基的方法之一。因此,为了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胺单体及其合成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合成超支化聚酰亚胺单体的原料结构中引入吡啶杂环,并根据产品的结构确定相应的原料结构,以及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选用水合肼作为还原剂,钯碳或与之性质相似的镍碳、雷尼镍等作为催化剂进行还原反应,确定取代和还原反应的具体条件,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步骤(4)中的催化剂是镍碳或雷尼镍”修改为“步骤(4)中的催化剂是钯碳或铂碳”。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产率和纯度高的权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供的制备方法得到的产物收率和纯度较高,产物收率为80%-90%,纯度>95%。 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苯与吡啶的反应活性是不同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制备得到含有吡啶基团的三胺单体,更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提供本申请所述含吡啶基团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的收率和纯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化合物的制备过程中,反应位阻是影响反应能否正常进行的重要因素,尤其对于取代基链较长的化合物来说,反应位阻更是具有重要影响。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何制备含有两个取代基链的二胺单体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改进制备方法,能够制备得到含有三个取代基链的三胺单体;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提供的是不同化合物的合成方法;而且,本申请所要制备的化合物既不同于对比文件1,也不同于对比文件2。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关于如何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即如何改进具体实验条件能够制备得到含有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制备得到本申请所述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更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提高本申请所述制备方法的收率和纯度。3)对比文件2既给出了降低反应温度的启示, 同时也给出了升高反应温度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控制反应温度能够制备得到含有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其步骤如下:
(1)0~30℃条件下将1,1,1-三(4-羟基苯基)乙烷溶于极性溶剂,然后向其中加入与1,1,1-三(4-羟基苯基)乙烷摩尔比为1∶1~6的2-氯-5-硝基吡啶、与1,1,1-三(4-羟基苯基)乙烷摩尔比为比1∶1~7的碱,体系中固体总质量分数为10~50%,然后加热至50~100℃,反应4~8h;
(2)步骤(1)产物降至室温后,倒入去离子水中,固体产物析出,过滤,用去离子水反复洗涤2~5次,得到粗产物采用极性溶剂/水重结晶得到固体产物;
(3)步骤(2)固体产物在50~100℃真空处理5~10h;
(4)步骤(3)产物在氮气保护下加入到有机溶剂中搅拌,再加入与重结晶产物质量比为1∶0.2~0.8的催化剂,将体系加热到20~80℃后加入与重结晶产物摩尔比为1∶10~50的水合肼,控制水合肼在0.5~2h内滴加完毕,20~80℃反应3~8h,热过滤,滤液经减压蒸馏1~3h,降温后得到固体产物,即为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步骤(4)中的催化剂是钯碳或铂碳;
所述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结构式如下所示: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4项),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吡啶结构的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胺单体(如下图式IV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实施例1-2)。

其中实施例1记载:250mL 三口瓶中加入反应原料1,1,1-三(4-羟基苯基)乙烷(THPE)(100g,33mmol)、1-氟-4-硝基苯(15.4g,109mmol),K2CO3(15.1g,109mmol)和DMF(100mL),室温下搅拌反应24h,过滤,滤液用乙酸乙酯稀释,分离有机层,水洗三次,用无水硫酸镁干燥后过滤,滤液旋转蒸发浓缩至75mL,冰箱中储存数天,得到11.2g(51%)米白色晶体。
其中实施例2记载:前步产物TNPE(5.0g,7.5mmol),THF(50mL),5%钯炭(0.5g)催化加氢,压力55psi、室温下24小时,硅藻土过滤,滤饼用THF洗涤,滤液旋转蒸发浓缩至干,得到4.25g(98%)黄色晶体,可直接使用无需进一步纯化。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反应产物不同,导致反应原料的选取不同;2)取代反应的反应温度、时间和后处理步骤不同;3)还原反应试剂不同,进而导致反应条件和操作不同。
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从分子设计及实际应用的角度出发设计合成了一种有三胺单体,适合制备大分子量高性能的超支化聚合物。使用本发明的三胺单体为原料,与商业化的二酐在常温下聚合得到聚酰胺酸,再经热亚胺化得到超支化聚酰亚胺,该方法在超支化聚酰亚胺领域的研究中已有报道。该三胺单体可通过控制投料比、端基、支化度及几何形状得到超支化聚酰亚胺。基于此种三胺单体所制备的超支化聚酰亚胺具有低介电性、高透过性、高选择性等优点。”(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7段)然而,并没有公开如何通过控制本申请的三胺单体的投料比、短基、支化度或几何形状得到超支化聚酰亚胺的具体方法,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申请的三胺单体制备得到的聚酰亚胺具备低介电性、高透过性、高选择性等优点。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仅能证明本申请制备得到了三胺单体,且三胺单体可进一步用于制备聚合物。对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其产品为多胺化合物,可以被用于交联聚亚胺、聚酰胺和聚(酰胺-亚胺),以得到共价网状结构。三和四官能团的胺交联剂能制备耐高温、构象灵活的交联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38-47行)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其制备三胺单体的“技术路线的选择合理、简便,容易操作,合成了一类新型含吡啶基团的三胺单体,该方法操作容易,反应温度低,时间短,避免了使用氢气等条件苛刻的装置,也避免了使用Fe/NH4Cl体系和SnCl2体系还原,后处理较麻烦的缺点。最终得到产品的收率为80~90%,纯度>95.0%。”(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段)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例1-8,其中记载的收率为82-88%,产品纯度>95.0%。对比文件1获得的中间体TNPE和产品TAPE分别为米白色晶体和黄色晶体,且黄色晶体可不经过纯化直接使用,其纯度应当符合应用要求。对比文件1产品TAPE的收率为98%。即对比文件1能够以高达98%的收率获得高纯度产品。
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使用氢气还原导致的条件苛刻并制备得到1,1,1-三(4-(5-氨基-2-吡啶氧基)苯基)乙烷。
对比文件2涉及主链含吡啶杂环结构聚酰亚胺的合成及性能研究,其中具体公开了一种含有吡啶杂环结构的单体化合物及其合成方法:
(参见对比文件2实验部分2.2.3单体的合成)。对比文件2教导了聚酰亚胺的单体中可以引入公开了含有吡啶杂环的结构单元。
对比文件2公开的合成二胺单体的方法中,包括2, 2’-二〔4- ( 5-硝基-2-吡啶氧基)苯基〕丙烷的合成:氮气保护下,分别将2-氯-5-硝基吡啶(10.46g, 66mmo1),双酚A ( 6.85g, 30mmo1)和DMF60mL加入到100mL配有机械搅拌、温度计、氮气进出口的三口瓶中搅拌至全部溶解。然后,碳酸钾(9.12g, 66mmo1)加入到反应瓶中,室温搅拌30min。升温到80℃连续反应7h后降温到室温,反应液倒入到500mL去离子水中,固体产物析出,过滤,滤饼使用200mLX2去离子水洗涤,得到的粗产物在80℃烘干10h。粗产物使用DMF/水做重结晶,得到白色固体产物13.47g(收率:95% )。在装有机械搅拌、温度计、回流冷凝管、恒压滴加漏斗及氮气保护的250mL反应瓶中加入2, 2’-二〔4- ( 5-硝基-2-吡啶氧基)苯基〕丙烷(11. 81g, 25mmol,0. 7g钯碳,100mL二氧六环。将反应液加热到回流后滴加30mL水合肼,控制1h内滴加完毕。然后维持回流温度反应6h,热过滤,将滤液倒入500mL去离子水中,固体产物析出。粗产物使用二氧六环与水重结晶,得到白色产物2,2’-二[4-(5-氨基-2-吡啶氧基)苯基}丙烷10. 0g(收率:97% )。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取代反应和还原反应制备二胺单体的方法,其中取代反应的温度、时间及后处理步骤与本申请基本相同,取代反应的产物真空干燥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视需可以确定和选择的。对比文件2中还原反应的温度、压力和具体操作也与本申请基本相同,尤其是使用了水合肼还原解决了避免使用氢气还原带来的苛刻条件的问题。至于后处理获得产品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反应体系组成和产品的物理性质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在结构改变不涉及反应位点的情况下,将二胺单体的合成条件用于三胺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合理的成功预期。
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由于吡啶杂环上的氮原子具有很强的富集电子能力,使得吡啶杂环较苯环更容易进行亲核取代反应,特别是在吡啶氮原子的2或4位上。此外,硝基也具有很强的吸电子能力,对在其对位的氯取代基进行亲核反应也有促进作用。所以,以上两个二硝基中间体的合成都是在比较低的反应温度(80℃)下进行的。第二步,两个二硝基中间体以二氧六环作为溶剂,使用水合肼作为还原剂,钯/碳作为催化剂,进行还原反应,分别以高收率得到了两个二胺单体。钯/碳和水合肼催化还原体系,实验操作简单,后处理容易,反应收率高,是目前实验室常用的还原硝基的方法之一。
因此,为了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胺单体及其合成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合成超支化聚酰亚胺单体的原料结构中引入吡啶杂环,并根据产品的结构确定相应的原料结构,以及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选用水合肼作为还原剂,钯碳或与之性质相似的铂碳作为催化剂进行还原反应,确定取代和还原反应的具体条件,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权利要求1反应条件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2公开了取代反应溶剂是DMF,碱是碳酸钾,对比文件2公开了原料为2-氯-5-硝基吡啶,还原反应溶剂是二氧六环,在对比文件1-2对相应的原料、溶剂和碱的选择有教导的情况下,选择性质类似的其他种类的溶剂和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施例1-8记载的收率为82-88%,产品纯度>95.0%。对比文件1获得的中间体TNPE和产品TAPE分别为米白色晶体和黄色晶体,且黄色晶体可不经过纯化直接使用,其纯度应当符合应用要求。对比文件1产品TAPE的收率为98%。即对比文件1能够以高达98%的收率获得高纯度产品。并无证据表明本申请产品的收率和纯度高于对比文件1。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使用氢气还原导致的条件苛刻并制备得到1,1,1-三(4-(5-氨基-2-吡啶氧基)苯基)乙烷。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本申请申请日之前的所有现有技术,并且具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和常规实验的能力。这就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能够按照现有技术明确公开的技术方案实施,还能在技术问题的指引下去不同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从而能够结合不同现有技术的技术教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胺单体的制备方法,包括取代反应和还原反应,对比文件2公开了单体中可以引入吡啶杂环,并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取代反应条件,并且教导了由于吡啶杂环上的氮原子具有很强的富集电子能力,使得吡啶杂环较苯环更容易进行亲核取代反应,特别是在吡啶氮原子的2或4位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将对比文件2中2-氯-5-硝基吡啶的反应条件用于对比文件1中反应活性不同的1-氟-4-硝基苯,因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使用同样的原料2-氯-5-硝基吡啶,将对比文件2的反应条件用于2-氯-5-硝基吡啶有明确教导。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仅仅是三胺单体和二胺单体的区别,该区别并不涉及反应位点且并不会实质性导致反应改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经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和有限的实验,确定取代反应和还原反应的反应条件、后处理步骤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复审请求人声称“在化合物的制备过程中,反应位阻是影响反应能否正常进行的重要因素,尤其对于取代基链较长的化合物来说,反应位阻更是具有重要影响。”合议组认为,反应位阻虽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反应的考虑因素,但并不等同于只要取代链变化,反应位阻都将改变以致于反应不能进行,现有技术也不存在将对比文件2的二胺单体改变为三胺单体,其反应将无法进行的任何教导或者技术障碍。基于将二胺单体改变为三胺单体无法实质性影响对比文件2的反应的合理的成功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尝试改变或调整现有技术从而获得相应的技术方案,其尝试动机不需要绝对的成功预期。
对比文件2记载了吡啶杂环较苯环更容易进行亲核取代反应,其教导了吡啶杂环反应性高于苯环,相同的条件下吡啶比苯环反应更好,但并不直接等同于教导了吡啶杂环的反应温度必然且必需低于苯环。反而是,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教导了两个二硝基中间体的合成都是在比较低的反应温度(80℃)下进行的,其反应温度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反应温度相同。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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