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增值服务授权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增值服务授权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70
决定日:2019-05-06
委内编号:1F2619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8794.6
申请日:2015-02-26
复审请求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庞艳
合议组组长:罗芳洁
参审员:李倩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8794.6,名称为“一种增值服务授权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108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275264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增值服务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器,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账号的增值服务授权请求,所述增值服务授权请求中携带:请求增加的服务内容、以及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用于表示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的对象账号;
根据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判断所述第二账号是否为已注册的账号;
在所述第二账号为已注册的账号的情况下,为所述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二账号为未注册的账号的情况下,生成以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为注册信息的注册账号;
为所生成的注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为所述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第二账号是否为:与所述第一账号存在预设关联关系的账号;
在所述第二账号为与所述第一账号存在预设关联关系的账号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一账号发送第一消息提示,所述第一消息提示用于提示所述第一账号:所述第二账号为所述预设关联关系之外的账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为所述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之后,还包括:
根据预设的通信方式信息提取规则,从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中提取通信对象信息,
在提取成功的情况下,根据所提取到的通信对象信息,向对应的通信对象发送第一授权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授权信息中包括:本次增值服务授权成功的告知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为所生成的注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之后,还包括:
根据预设的通信方式信息提取规则,从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中提取通信对象信息,
在提取成功的情况下,根据所提取到的通信对象信息,向对应的通信对象发送第二授权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授权信息中包括:所生成的注册账号、及与该注册账号配套使用的密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授权信息中还包括:
指向第一应用的网页版登陆页面的链接信息,或指向第一应用的客户端下载链接信息;所述第一应用为:能够使用所生成的注册账号及密码登陆的应用。
7. 一种增值服务授权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器,所述装置包括:
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账号的增值服务授权请求,所述增值服务授权请求中携带:请求增加的服务内容、以及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用于表示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的对象账号;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请求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增值服务授权请求中包含的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判断所述第二账号是否为已注册的账号;
第一授权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为所述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授权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否的情况下,生成以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为注册信息的注册账号,并为所生成的注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进一步判断所述第二账号是否为:与所述第一账号存在预设关联关系的账号,并在判断结果为否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一账号发送第一消息提示,所述第一消息提示用于提示所述第一账号:所述第二账号为所述预设关联关系之外的账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授权信息发送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通信方式信息提取规则,从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中提取通信对象信息,在提取成功的情况下,根据所提取到的通信对象信息,向对应的通信对象发送第一授权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授权信息中包括:本次增值服务授权成功的告知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授权信息发送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通信方式信息提取规则,从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中提取通信对象信息,在提取成功的情况下,根据所提取到的通信对象信息,向对应的通信对象发送第二授权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授权信息中包括:所生成的注册账号、及与该注册账号配套使用的密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授权信息发送模块发送的第二授权信息中还包括:
指向第一应用的网页版登陆页面的链接信息,或指向第一应用的客户端下载链接信息;所述第一应用为:能够使用所生成的注册账号及密码登陆的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在权利要求1、3、4、7中增加了“直接”一词。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中的对象账号与对比文件1中的好友手机号码存在实质性区别;对比文件1中具有观看被赠送的节目的权限的是经过鉴权的第二机顶盒,而非好友手机号码对应的移动终端,且第二机顶盒并非用户(赠与人)确定的,而是由被赠与人确定的;而本申请的第二账号是由用户确定的。(2)对比文件1需要鉴权操作才能获取服务权限,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在确定第二账号为已注册账号的情况下,直接为第二账号增加服务内容的权限,两者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4、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增值服务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器,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账号的增值服务授权请求,所述增值服务授权请求中携带:请求增加的服务内容、以及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用于表示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的对象账号;
根据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判断所述第二账号是否为已注册的账号;
在所述第二账号为已注册的账号的情况下,直接为所述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直接为所述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第二账号是否为:与所述第一账号存在预设关联关系的账号;
在所述第二账号为与所述第一账号存在预设关联关系的账号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一账号发送第一消息提示,所述第一消息提示用于提示所述第一账号:所述第二账号为所述预设关联关系之外的账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直接为所述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之后,还包括:
根据预设的通信方式信息提取规则,从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中提取通信对象信息,
在提取成功的情况下,根据所提取到的通信对象信息,向对应的通信对象发送第一授权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授权信息中包括:本次增值服务授权成功的告知信息。”
“7. 一种增值服务授权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器,所述装置包括:
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账号的增值服务授权请求,所述增值服务授权请求中携带:请求增加的服务内容、以及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所述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用于表示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的对象账号;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请求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增值服务授权请求中包含的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判断所述第二账号是否为已注册的账号;
第一授权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直接为所述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中被赠送服务的用户在第二机顶盒上观看被赠送节目前,鉴定该被赠送服务的用户是否拥有观看被赠送节目的权利,不需要利用到好友手机号码,相反鉴权请求包括第二机顶盒对应的用户账号,因此代表被赠送服务的用户为第二机顶盒对应的用户账号,而非好友手机号码。由于鉴权过程中不会利用好友手机号码,因此在被赠送服务的用户已知ISAG发送的验证码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任意手机号码在同一个机顶盒观看被赠送节目。因此对比文件1的好友手机号码不等同于用户想要赠送节目的对象。(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是指当第二账号为已注册账号时,不再经过其他中间步骤,直接为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服务内容的权限。对比文件1中第二机顶盒对应的账号并非赠送服务的用户所选择输入的,中间需要被赠送服务的用户进行相应的操作,无法实现直接为第二机顶盒对应的账号增加使用服务内容的权限。因此本申请在不需要被赠送对象进行操作的前提下,直接购买增值服务,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在用户无法直接增加增值服务到其他用户的账号的技术问题。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文本在复审阶段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5264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增值服务授权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实现IPTV增值业务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7、53-164段,图1-4):机顶盒EPG预先配置好赠送服务器的EPG模块的地址;用户在机顶盒的EPG中选择视频节目,点击赠送按钮;机顶盒的EPG从节目窗口获取到IPTV用户账号、视频节目内容编号、视频节目内容类型和视频节目的栏目编号;机顶盒的EPG组装URL,向赠送服务器的EPG模块发送HTTP请求。赠送服务器的EPG模块接收到HTTP请求,发送SOAP消息给能力引擎;赠送服务器的能力引擎模块接收到EPG模块的赠送请求消息,发送SOAP消息给IPTV管理平台进行批价,再把返回的批价信息发送SOAP消息给EPG模块。机顶盒EPG展示节目的批价信息,EPG模块可以向能力引擎模块发送SOAP请求,获取用户的好友手机号码列表;能力引擎模块返回用户的好友手机号码列表;EPG模块根据节目的批价信息和好友列表生成赠送页面;用户可以选择或输入好友的手机号码;EPG模块组装SOAP消息,携带用户信息,节目信息和好友手机号码(相当于第一账号的增值服务授权请求,该请求中携带请求增加的服务内容以及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EPG模块发送SOAP消息给能力引擎模块。能力引擎模块接收到EPG模块的确认赠送请求,生成验证码,发送SOAP消息给ISAG(综合业务接入网关),ISAG发送赠送短信、彩信给用户好友的移动终端(如手机),能力引擎模块根据ISAG的回执结果发送SOAP消息给EPG模块。被赠送人使用机顶盒EPG展示节目的信息,即被赠送人接收到的短信或彩信中含有节目的路径信息和验证码,被赠送人根据节目的路径信息在机顶盒中打开对应的赠送节目(相当于直接为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用于表示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的对象账号)。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根据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判断第二账号是否为已注册的账号,如已注册才执行后续增加权限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为第二账号增加服务内容的效率。
然而,当为用户提供某种服务时,先判断该用户是否存在或者先判断该用户是否具有对应的能力,是本领域为了提高提供服务的成功率,更加有效地提供服务的惯用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惯用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对第二账号是否为已注册账号先进行判断以提高为其增加服务内容的效率。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提高对用户服务的有效性,当用户为未注册用户时,生成一个注册账号再为其提供服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避免误操作,对要赠送的对象帐号是否具有预设关联关系进行判断并相应地提示用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5-142段):发送赠送短信、彩信给用户好友的移动终端,被赠送人接收到的短信或彩信中含有节目的路径信息和验证码,被赠送人根据节目的路径信息在机顶盒中打开对应的赠送节目(由于短信或彩信中包括节目路径,即被赠送人能够获知增值服务获得授权,因此相当于根据通信对象信息向对应的通信对象发送第一授权信息,第一授权信息包括本次增值服务授权成功的告知信息)。而根据预设规则提取通信对象信息是本领域为了确定如何发送信息给对应用户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预设规则提取通信对象信息是本领域为了确定如何发送信息给对应用户的惯用手段,而当为用户生成新的注册账号后,将该注册账号和初始密码通过授权信息的方式发送给用户也是本领域为了使用户成功使用服务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为了让新注册用户正常使用应用,在告知新注册用户的信息中包括网页版登录页面或者指向相应应用的下载链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增值服务授权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实现IPTV增值业务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7、53-164段,图1-4):机顶盒EPG预先配置好赠送服务器的EPG模块的地址;用户在机顶盒的EPG中选择视频节目,点击赠送按钮;机顶盒的EPG从节目窗口获取到IPTV用户账号、视频节目内容编号、视频节目内容类型和视频节目的栏目编号;机顶盒的EPG组装URL,向赠送服务器的EPG模块发送HTTP请求。赠送服务器的EPG模块接收到HTTP请求,发送SOAP消息给能力引擎;赠送服务器的能力引擎模块接收到EPG模块的赠送请求消息,发送SOAP消息给IPTV管理平台进行批价,再把返回的批价信息发送SOAP消息给EPG模块。机顶盒EPG展示节目的批价信息,EPG模块可以向能力引擎模块发送SOAP请求,获取用户的好友手机号码列表;能力引擎模块返回用户的好友手机号码列表;EPG模块根据节目的批价信息和好友列表生成赠送页面;用户可以选择或输入好友的手机号码;EPG模块组装SOAP消息,携带用户信息,节目信息和好友手机号码(相当于第一账号的增值服务授权请求,该请求中携带请求增加的服务内容以及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EPG模块发送SOAP消息给能力引擎模块(相当于请求接收模块)。能力引擎模块接收到EPG模块的确认赠送请求,生成验证码,发送SOAP消息给ISAG(综合业务接入网关),ISAG发送赠送短信、彩信给用户好友的移动终端(如手机),能力引擎模块根据ISAG的回执结果发送SOAP消息给EPG模块。被赠送人使用的机顶盒EPG展示节目的信息,即被赠送人接收到的短信或彩信中含有节目的路径信息和验证码,被赠送人根据节目的路径信息在机顶盒中打开对应的赠送节目(相当于直接为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所述服务内容的权限,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用于表示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的对象账号)。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根据第二账号的标识信息判断第二账号是否为已注册的账号,如已注册才执行后续增加权限操作;(2)使用第一判断模块和第一授权模块完成相应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第二账号增加服务内容的效率以及如何实现方法功能。
然而,对于区别(1),当为用户提供某种服务时,先判断该用户是否存在或者先判断该用户是否具有对应的能力,是本领域为了提高提供服务的成功率,更加有效地提供服务的惯用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惯用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对第二账号是否为已注册账号先进行判断以提高为其增加服务内容的效率。对于区别(2),采用模块单元完成对应功能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类似的理由,且采用模块单元完成对应功能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限定,其并不涉及增值服务内容的收看,因此,对比文件1的第一用户向好友手机号码发送赠送的节目,同时在好友手机号码上获得了节目的路径信息和验证码,即该第二账号增加了使用服务内容的权限;即使限定到说明书的范围,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鉴权的信息包括验证码和第二机顶盒的用户账号,该过程中如果没有好友手机号码获得的验证码,第二机顶盒是不能通过鉴权而观看节目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6段),因此,好友手机号码代表的就是被赠送的用户,第二机顶盒仅用于展示节目。(2)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的限定,“直接为第二账号增加使用服务内容的权限”是指其可以获得使用服务的权限,并不等同于“不需要进行鉴权”,对比文件1公开的网关向好友手机号码发送包括节目路径的短信或彩信,也是一种直接将增值服务权限赋予第二账号的方式;即使将“直接”认定为“不需要鉴权”,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经过验证码鉴权后能够获得更安全的效果,本申请不需要被赠送对象进行操作可以获得使用便捷的效果,这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两种被赠送方得到增值服务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对比文件1通过好友手机号码赠送IPTV节目,同样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仅能为本账号购买增值服务而不能为其他用户购买增值服务的技术问题。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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