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构建用于车辆车轮的轮胎的处理、用于车辆车轮的轮胎和用于优化轮胎的胎体结构中的载荷分布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69
决定日:2019-04-10
委内编号:1F243285
优先权日:2013-03-06; 2013-03-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11677.3
申请日:2014-01-27
复审请求人:倍耐力轮胎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曾秀妮
合议组组长:靳艳英
参审员:何文
国际分类号:B29D30/30;B29D30/42;B29D3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1677.3,名称为“用于构建用于车辆车轮的轮胎的处理、用于车辆车轮的轮胎和用于优化轮胎的胎体结构中的载荷分布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倍耐力轮胎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月27日,优先权日分别为2013年3月6日和2013年3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的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6日以权利要求1-25和2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1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2017年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车轮的轮胎,所述轮胎包括:
胎体结构(2),所述胎体结构包括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由沿周向呈并排关系的多个条状元件(14)形成,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轴向相对的端部翼片接合相应的环形锚固结构(5),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叠置在毗邻的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上以便形成接头,其中,至少在轮胎(1)的胎侧(12)处,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形成两个叠置的层;
带束结构(8),所述带束结构相对于胎体结构(2)位于径向外侧位置中;
胎面带(10),所述胎面带相对于带束结构(8)位于径向外侧位置中;
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均包括呈并排关系的多个第一帘线(15a),所述多个第一帘线位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中,并且每个第一帘线均具有第一平均直径(d1);
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中的每一个纵向部分均具有相对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厚度(S1)减小的厚度(S2);
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中的每一个纵向部分均包括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15b),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具有比所述第一平均直径(d1)小的第二平均直径(d2),
各个接头的厚度等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厚度(S1),
其中,每一个侧向的纵向部分(18)在横向于条状元件(14)的纵向延展的截面中具有至少一个连接台阶,所述至少一个连接台阶位于所述条状元件(14)的相应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和中央部分(17)之间,
其中,所述连接台阶是位于每个纵向部分(18)上的台阶,单个条状元件(14)的两个纵向部分(18)是不对称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第二端部帘线(15b)的第二平均直径(d2)包含在第一帘线的第一平均直径(d1)的40%和95%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第二端部帘线(15b)的平均直径包含在0.4mm和1mm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属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第一帘线(15a)的平均直径包含在0.55mm和1.2mm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的宽度均包含在10mm和400mm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在中央部分(17)处测量的最大厚度包含在0.6mm和2.5mm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中的每一个纵向部分均包括呈并排关系的多个第二端部帘线(15b)。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在每个接头中,毗邻的条状元件(14)的第二端部帘线(15b)是叠置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对于每个条状元件(14),接头包括1到10根两两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15b)。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条状元件(14)中的第一帘线(15a)的密度包含在45帘线/分米和150帘线/分米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使用相同的材料制造。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第一帘线(15a)由选自由人造纤维、尼龙、聚酯和由不同材料组成的混合材料构成的组中的材料制造。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第二端部帘线(15b)由选自由人造纤维、尼龙、聚酯和由不同材料组成的混合材料构成的组 中的材料制造。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所述轮胎包括两个胎体帘布(3a,3b)。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轮胎,其中,位于胎侧(12)处的叠置的胎体帘布的层中的每一个层均属于两个胎体帘布(3a,3b)中的一个,所述两个胎体帘布径向叠置,并且每一个胎体帘布均从胎圈(7)延伸至相对的胎圈。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轴向相对的端部翼片被翻折,并且在胎侧(12)处面对地靠在所述胎体帘布(3a,3b)上,以便形成所述两个叠置的层。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轮胎,其中,胎体帘布(3a,3b)的每个端部翼片均被支撑在胎侧(12)上,搁置在该端部翼片所属的胎体帘布(3a,3b)上,并且延伸至胎面带。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所述轮胎只包括一个胎体帘布(3a),位于胎侧(12)处的叠置的两个胎体帘布层均属于该胎体帘布(3a)。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相对于轮胎(1)的周向方向(S)形成非90°的角度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相对于轮胎(1)的周向方向(S)形成包含在60°和120°之间的角度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第一胎体帘布(3a)的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与第二胎体帘布(3b)的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交叉。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每一个侧向的纵向部分(18)在横向于条状元件(14)的纵向延展的截面中具有三角形的渐缩轮廓。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由所述连接台阶限定的 侧向的纵向部分(18)的厚度优选地包含在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厚度的40%和95%之间。
24. 一种用于构建轮胎的处理,所述处理包括:
形成多个条状元件(14),每个条状元件均具有中央部分(17)和两个侧向的纵向部分(18),所述中央部分包括平行的多个第一帘线(15a),每一个所述侧向的纵向部分均具有相对于中央部分(17)的厚度(S1)减小的厚度(S2),并且包括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15b);
其中,每个第一帘线(15a)均具有第一平均直径(d1),并且每个第二端部帘线(15b)均具有比所述第一平均直径(d1)小的第二平均直径(d2);
在成形鼓(13)的径向外侧敷设表面(15)上,敷设互相呈周向并排关系的所述条状元件(14),并且将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叠置在毗邻的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上,以便形成具有均匀的厚度的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
围绕相应的环形锚固结构(5)翻折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轴向相对的端部翼片;
其中,至少在轮胎(1)的胎侧(12)处,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形成两个叠置的层;
将带束结构(8)相对于胎体结构(2)施加在径向外侧位置;
将胎面带(10)相对于带束结构(8)施加在径向外侧位置,其中,形成条状元件(14)包括:
使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互相平行地延伸;
在所述第一帘线(15a)和所述第二端部帘线(15b)上施加弹性体材料,用于形成连续细长元件;
将连续细长元件切割成多个段,以获得所述条状元件(14);
其中,在施加弹性体材料期间,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经受与处理伸长率(w%)相对应的拉力;
所述处理伸长率(w%)包含在0.5%和2%之间。
25. 一种用于优化轮胎(1)的胎体结构(2)中的载荷分布的方 法,所述胎体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由在接头处周向连接的多个条状元件(14)形成,其中,至少在轮胎(1)的胎侧(12)处,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形成两个叠置的层,所述方法包括:
将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叠置在毗邻的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上,以便形成接头;其中,每个侧向的纵向部分(18)包括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15b),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的第二平均直径(d2)比属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第一帘线(15a)的第一平均直径(d1)小;
保持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15b)的在与轮胎(1)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伸长率(op%)条件下测得的纵向弹性模量(E2op%)之和小于或等于第一帘线(15a)在相同的伸长率条件下的弹性模量(E1op%)的1.5倍;
其中,所述接头的厚度等于所述中央部分(17)的厚度(S1),以便在轮胎(1)的工作条件期间将轮胎(1)的胎侧(12)的径向截面的中性轴(NA)保持在所述轮胎(1)的内部并且保持在胎体结构(2)的外部。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交错布置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交叉布置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
28.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保持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15b)的在与轮胎(1)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伸长率(op%)条件下测得的纵向弹性模量(E2op%)之和等于第一帘线(15a)在相同的伸长率条件下的弹性模量(E1op%)。”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部分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特开2010-208090A,公开日为2010年9月24日)相比,区别在于:每一个侧向的纵向部分在横向于条状元件的纵向延展的截面中具有至少一个连接台阶,所述至少一个连接台阶位于所述条状元件的相应的侧向的纵向部分和中央部分之间,其中,所述连接台阶是位于每个纵向部分上的台阶,单个条状元件的两个纵向部分是不对称的;然而该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在施加弹性体材料期间,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经受与处理伸长率(w%)相对应的拉力,所述处理伸长率(w%)包含在0.5%和2%之间;然而该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独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保持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15b)的在与轮胎(1)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伸长率(op%)条件下测得的纵向弹性模量(E2op%)之和小于或等于第一帘线(15a)在相同的伸长率条件下的弹性模量(E1op%)的1.5倍;然而该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独立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3、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23、28也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审查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倍耐力轮胎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提供锥形的连接部分,该连接部分是对称的,通过重叠而变形,这可能导致帘布层形成的层的非均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从对比文件1的锥形对称部分想到使用台阶状的非对称端部部分,这样的构造确保了毗邻的条状元件之间的联接比前一种形状更好,该联接允许获得大体上等于条状元件的中央部分的厚度的厚度。(2)对于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方法没有涉及到在橡胶涂覆期间牵拉帘线以实现介于0.5%和2%之间的处理伸长率,该处理伸长率与帘线的纵向弹性模量相关,防止在释放这些帘线上的张力时产生不规则的细长元件,例如纵向边缘具有不可接受的起伏,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和解决该技术问题。(3)对于权利要求25,对比文件1未公开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在轮胎工作条件相对应的伸长率条件下的纵向弹性模量之和与第一帘线的弹性模量的关系,从而提供均匀结构和性能的胎体帘布层,对比文件1没有提出和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8 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6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所述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是偏置的或交叉的”,将权利要求23中的“优选地”删除;在独立权利要求25中增加技术特征“交错布置或交叉布置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6-27,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8的序号相应修改成“2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23、25-26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车轮的轮胎,所述轮胎包括:
胎体结构(2),所述胎体结构包括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由沿周向呈并排关系的多个条状元件(14)形成,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轴向相对的端部翼片接合相应的环形锚固结构(5),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叠置在毗邻的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上以便形成接头,其中,至少在轮胎(1)的胎侧(12)处,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形成两个叠置的层;
带束结构(8),所述带束结构相对于胎体结构(2)位于径向外侧位置中;
胎面带(10),所述胎面带相对于带束结构(8)位于径向外侧位置中;
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均包括呈并排关系的多个第一帘线(15a),所述多个第一帘线位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中,并且每个第一帘线均具有第一平均直径(d1);
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中的每一个纵向部分均具有相对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厚度(S1)减小的厚度(S2);
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中的每一个纵向部分均包括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15b),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具有比所述第一平均直径(d1)小的第二平均直径(d2),
各个接头的厚度等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厚度(S1),
其中,每一个侧向的纵向部分(18)在横向于条状元件(14)的纵向延展的截面中具有至少一个连接台阶,所述至少一个连接台阶位于所述条状元件(14)的相应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和中央部分(17)之间,
其中,所述连接台阶是位于每个纵向部分(18)上的台阶,单个 条状元件(14)的两个纵向部分(18)是不对称的;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所述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是偏置的或交叉的。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其中,由所述连接台阶限定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的厚度包含在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厚度的40%和95%之间。
25. 一种用于优化轮胎(1)的胎体结构(2)中的载荷分布的方法,所述胎体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由在接头处周向连接的多个条状元件(14)形成,其中,至少在轮胎(1)的胎侧(12)处,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形成两个叠置的层,所述方法包括:
将每个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叠置在毗邻的条状元件(14)的侧向的纵向部分(18)上,以便形成接头;其中,每个侧向的纵向部分(18)包括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15b),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的第二平均直径(d2)比属于条状元件(14)的中央部分(17)的第一帘线(15a)的第一平均直径(d1)小;
保持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15b)的在与轮胎(1)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伸长率(op%)条件下测得的纵向弹性模量(E2op%)之和小于或等于第一帘线(15a)在相同的伸长率条件下的弹性模量(E1op%)的1.5倍;
交错布置或交叉布置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
其中,所述接头的厚度等于所述中央部分(17)的厚度(S1),以便在轮胎(1)的工作条件期间将轮胎(1)的胎侧(12)的径向截面的中性轴(NA)保持在所述轮胎(1)的内部并且保持在胎体结构(2)的外部。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保持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15b)的在与轮胎(1)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伸长率(op%)条件下测得的纵向弹性模量(E2op%)之和等于第一帘线(15a)在相同的伸长率条件下的弹性模量(E1op%)。”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轮胎的胎侧处形成的两个叠加层的接头是偏置的或交叉的,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了当所述轮胎承受当前超级跑车的高负荷和扭转时防止高性能轮胎的胎侧不稳定的技术问题,所述区别特征在具有两个胎体层的轮胎的胎侧处提供胎体的几何特性和结构特性的更加均匀的分布,并且有助于减小胎侧处的胎体厚度;(2)权利要求24限定了拉力,还限定了所述拉力对应包含在0.5%和2%之间的处理伸长率,其解决了避免在轮胎中形成制造缺陷并改善轮胎的质量和性能的技术问题,该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9月1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2019年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车轮的轮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车轮的轮胎,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1]段、附图1-8):所述轮胎包括:胎体结构4,所述胎体结构4包括至少一个胎体帘布14,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14由沿周向呈并排关系的多个条状元件11、21形成,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的轴向相对的端部翼片接合相应的环形锚固结构,其中,每个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11B、21B(相当于本申请的纵向部分)叠置在毗邻的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11B、21B上以便形成接头,其中,至少在轮胎的胎侧2处,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形成两个叠置的层;带束结构5,所述带束结构相对于胎体结构4位于径向外侧位置中;胎面带3,所述胎面带相对于带束结构5位于径向外侧位置中;其中,每个条状元件11、21均包括呈并排关系的多个第一帘线17A、27A,所述多个第一帘线17A、21A位于条状元件的本体部11A、21A(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央部分)中,并且每个第一帘线均具有第一平均直径;其中,每个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中的每一个接合部均具有相对于条状元件的本体部的厚度减小的厚度;其中,每个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11B、21B中的每一个接合部均包括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17B、27B,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具有比所述第一平均直径小的第二平均直径,各个接头的厚度等于条状元件的本体部的厚度。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每一个侧向的纵向部分在横向于条状元件的纵向延展的截面中具有至少一个连接台阶,所述至少一个连接台阶位于所述条状元件的相应的侧向的纵向部分和中央部分之间,其中,所述连接台阶是位于每个纵向部分上的台阶,单个条状元件的两个纵向部分是不对称的。(2)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所述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是偏置的或交叉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纵向部分的连接以及获得结构均匀的轮胎。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中的每一个接合部均具有相对于条状元件的本体部的厚度减小的厚度,各个接头的厚度等于条状元件的本体部的厚度(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3]段)。在该基础上,为了便于接合部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设计接合部的形状,而台阶式的搭接方式为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元件端部的接合方式(例如儿童积木拼搭),为了使多个条状元件连续搭接,元件的两端的接合部是不对称的、互补形式的,其为常规的接合部设置方式。因此,使每一个侧向的纵向部分在横向于条状元件的纵向延展的截面中具有至少一个连接台阶,所述至少一个连接台阶位于所述条状元件的相应的侧向的纵向部分和中央部分之间,所述连接台阶是位于每个纵向部分上的台阶,且单个条状元件的两个纵向部分是不对称的,这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结构的常规替换,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可以完全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2),当存在多个帘布层时,接头无非是重叠、偏置或交叉这几种情况,轮胎结构的均匀性一直是本领域的长期需求,如果接头处的厚度较厚,接头重叠时会导致轮胎结构和尺寸的不均匀性,而将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偏置或交叉会使接头均匀错开,从而保证胎体结构均匀分布,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完全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第二端部帘线17B的第二平均直径为0.3-0.5mm(与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0.4mm和1mm之间部分重叠),第一帘线17A的第一平均直径为0.5-0.9 mm(与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0.55mm和1.2mm之间部分重叠),当第一平均直径取0.9mm时,0.3-0.5mm包含在第一平均直径的40%和95%之间。
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条状元件的宽度和厚度做了进一步限定,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0025]-[0048]段、附图3-4,7-8):每个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11B中的每一个接合部11B均包括呈并排关系的多个第二端部帘线17B;在每个接头中,毗邻的条状元件的第二端部帘线17B是叠置的;对于每个条状元件,接头包括1到10根两两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条状元件中的第一帘线的密度做了进一步限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强度、成本等需要容易进行设计的。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第一帘线和第二端部帘线是否采用相同的材料制造,其也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12、1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第一帘线、第二端部帘线可采用尼龙、聚酯制造。实际上,第一帘线、第二端部帘线的材质可以灵活选用,可选自由人造纤维、尼龙、聚酯和由不同材料组成的混合材料构成的组中的材料制造,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轮胎可包括一个或更多个胎体帘布14。在此基础上,可使轮胎包括两个胎体帘布,位于胎侧处的叠置的胎体帘布的层中的每一个层均属于两个胎体帘布中的一个,所述两个胎体帘布径向叠置,并且每一个胎体帘布均从胎圈延伸至相对的胎圈,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为了形成叠置的层,使“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3a,3b)的轴向相对的端部翼片被翻折,并且在胎侧(12)处面对地靠在所述胎体帘布(3a,3b)上,以便形成所述两个叠置的层”,且“胎体帘布(3a,3b)的每个端部翼片均被支撑在胎侧(12)上,搁置在该端部翼片所属的胎体帘布(3a,3b)上,并且延伸至胎面带”,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5]-[0048]段):所述轮胎只包括一个胎体帘布14,位于胎侧2处的叠置的两个胎体帘布层均属于该胎体帘布。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附图6):第一帘线和第二端部帘线相对于轮胎的周向方向形成非90°的角度。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第一帘线和第二端部帘线相对于轮胎的周向方向的角度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的,可使其在60°和120°之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提高轮胎的性能,使第一胎体帘布的第一帘线和第二端部帘线与第二胎体帘布的第一帘线和第二端部帘线交叉,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附图7):每一个侧向的接合部21B在横向于条状元件21的纵向延展的截面中具有三角形的渐缩轮廓。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连接台阶限定的侧向的纵向部分的厚度做了进一步限定,而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构建轮胎的处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构建轮胎的处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1]段、附图1-8):一种用于构建轮胎的处理,所述处理包括:形成多个条状元件11、21,每个条状元件均具有本体部11A、21A(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央部分)和两个侧向的接合部11B、21B(相当于本申请的纵向部分),所述本体部包括平行的多个第一帘线17A、27A,每一个所述侧向的接合部均具有相对于本体部的厚度减小的厚度,并且包括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17B、27B;其中,每个第一帘线均具有第一平均直径,并且每个第二端部帘线均具有比所述第一平均直径小的第二平均直径;在成形鼓12、22的径向外侧敷设表面上,敷设互相呈周向并排关系的所述条状元件11、21,并且将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叠置在毗邻的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上,以便形成具有均匀的厚度的至少一个胎体帘布;围绕相应的环形锚固结构翻折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14的轴向相对的端部翼片;胎体结构由一层或多层胎体帘布层组成(当存在多层胎体帘布层时,在轮胎的胎侧处,其必然是叠置的层);将带束结构5相对于胎体结构4施加在径向外侧位置;将胎面带3相对于带束结构5施加在径向外侧位置;形成条状元件包括:使第一帘线17A和第二端部帘线17B互相平行地延伸;在所述第一帘线17A和所述第二端部帘线17B上施加弹性体材料,用于形成连续细长元件10;将连续细长元件10切割成多个段,以获得所述条状元件11。
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至少在轮胎的胎侧处,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形成两个叠置的层,在施加弹性体材料期间,第一帘线(15a)和第二端部帘线(15b)经受与处理伸长率(w%)相对应的拉力,所述处理伸长率(w%)包含在0.5%和2%之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释放帘线上的张力时产生不规则的细长元件。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胎体结构由一层或多层胎体帘布层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当存在多层胎体帘布层时,在轮胎的胎侧处,其必然是叠置的层,而对于“两个叠置的层”,选择胎体帘布层为两层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橡胶处理具有工作条件下的伸长率,为了避免在轮胎中形成缺陷,在施加弹性体材料期间,可使第一帘线和第二端部帘线经受与处理伸长率相对应的拉力,从而防止释放帘线上的张力时产生不规则的细长元件,具体使所述处理伸长率包含在约0.5%和约2%之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进行设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优化轮胎的胎体结构中的载荷分布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优化轮胎的胎体结构中的载荷分布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1]段、附图1-8):一种用于优化轮胎的胎体结构4中的载荷分布的方法,所述胎体结构4包括至少一个胎体帘布14,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14由在接头处周向连接的多个条状元件11、21形成,其中,至少在轮胎的胎侧2处,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14形成两个叠置的层,所述方法包括:将每个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11B、21B(相当于本申请的纵向部分)叠置在毗邻的条状元件的侧向的接合部上,以便形成接头;其中,每个侧向的接合部包括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17B、27B,所述至少一个第二端部帘线的第二平均直径比属于条状元件的本体部11A、21A(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央部分)的第一帘线17A、27A的第一平均直径小;其中,所述接头的厚度等于所述本体部的厚度,因此,在轮胎的工作条件期间轮胎的胎侧的径向截面的中性轴(NA)必然保持在所述轮胎的内部并且保持在胎体结构的外部。
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保持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15b)的在与轮胎(1)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伸长率(op%)条件下测得的纵向弹性模量(E2op%)之和小于或等于第一帘线(15a)在相同的伸长率条件下的弹性模量(E1op%)的1.5倍;(2)交错布置或交叉布置所述至少一个胎体帘布的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持接头部分和其余部分的结构特性相同或相似。
对于上述区别(1),为使接头的结构特性与胎体帘布其余部分的结构特性相同或相似,通常需要保持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的纵向弹性模量之和与第一帘线的弹性模量接近,因此“保持两个叠置的第二端部帘线的在与轮胎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伸长率条件下测得的纵向弹性模量之和小于或等于第一帘线在相同的伸长率条件下的弹性模量的1.5倍”,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上述区别(2),当存在多个帘布层时,接头无非是重叠、偏置或交叉这几种情况,轮胎结构的均匀性一直是本领域的长期需求,如果接头处的厚度较厚,接头重叠时会导致轮胎结构和尺寸的不均匀性,而将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偏置或交叉会使接头均匀错开,从而保证胎体结构均匀分布,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完全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25,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了使接头的结构特性与胎体帘布其余部分的结构特性相同或相似,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领域公知轮胎的均匀性是轮胎物理性能的重要指标,包括几何尺寸均匀性,质量分布均匀性,刚性分布均匀性等,当存在多个帘布层时,接头无非是重叠、偏置或交叉这几种情况,当接头重叠时,如果接头处的厚度较厚则会导致轮胎结构和尺寸的不均匀性,将两个叠置的层的接头偏置或交叉会使接头均匀错开,从而保证胎体结构均匀分布,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完全预期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橡胶处理具有工作条件下的伸长率,为了避免在轮胎中形成缺陷从而保持轮胎均匀性,在施加弹性体材料期间,可使第一帘线和第二端部帘线经受与处理伸长率相对应的拉力,防止释放帘线上的张力时产生不规则的细长元件,具体使所述处理伸长率包含在约0.5%和约2%之间,这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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