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多次以远程审理模式开展口头审理——
解安全之忧,化燃眉之急
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与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就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开展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远程联合审理;翌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过远程审理,对一件双方当事人均在武汉市居家隔离的案件开展了口头审理。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充分发挥远程审理、远程联合审理等多种审查模式的优势,确保疫情防控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两不误,尽心尽力为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助力复工复产。“近年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断对远程审理模式进行完善,并积累了大量案件审理经验,在此次抗击疫情之中,通过远程审理,尽量降低疫情对复审无效相关工作的影响,保障审查工作的正常运转。”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助力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要去北京参加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需要提前14天到北京自行隔离,然后才能参加口头审理,加之企业受疫情的影响,开工时间已经推迟了,如果再把精力耗费在路上,今年上半年估计都要过去大半时间了。”作为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专利权人,来自温州的某企业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诉起了苦。
“该案的双方当事人都在温州,其中,专利权人还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专利侵权处理请求,不仅如此,双方之间还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等,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顺利复工复产。”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介绍。
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和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积极沟通,就远程联合审理的可行性进行商讨,并且对审理地点、远程审理的软件、硬件等必要设施设备进行协调。与此同时,该案合议组迅速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参加远程审理。
3月9日上午,该案顺利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搭建的远程审理平台第九审理庭进行审理。同日下午,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对于此次远程联合审理,双方当事人都由衷地表示感谢。“此次远程联合审理真是省时又省力,高效还安全。参加远程审理的地点都提前进行了消毒,我们完全不用担心有安全隐患。在口审过程中,尽管隔着屏幕,但是现场声音清晰流畅,审理流程规范顺利,感觉与面对面的审理并无差异。”
该案的主审员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通过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与调解的双向进行,有利于行政确权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提高无效请求案件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效率,节省当事人的维权时间和成本,助推当事人尽早摆脱纠纷,顺利投入复工复产。
解决燃眉之急
武汉市作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重灾区,实行了严格的管控措施,比如居家隔离等。出不了门,就意味着武汉的案件当事人无法到指定地点参与口头审理,针对这一情况,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积极作为,让地处武汉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当事人在家就能参与远程审理。
“如果案件通过远程审理,你们是否能参加?”春节假期刚过,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组就与都来自武汉的代理律师进行联系。“该案案情相对简单,且案件的相关证据均为专利文献,通过远程审理可以提升审查效率,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快启动后续程序。”合议组表示。
对于合议组的建议,双方代理人都表现出极大的参与意愿。
“虽然我已经收到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可大多都留在了办公室,并且由于当前武汉对疫情的管控措施,大家都居家隔离,我没有办法到办公室取案件的相关资料。”在案件审理前,请求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自己的难处。
办法总比困难多。得知请求人代理律师的难处,合议组将审查系统中的请求书、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等文件整理成电子版,加上专利权利要求书、口头审理通知书等7个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发送到双方邮箱。同时为了让双方提前熟悉远程审理视频会议平台,确保远程审理更加高效,合议组还专程给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复审无效案件远程审理当事人使用手册”。
3月10日,合议组成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学城办公区第七审理厅,双方代理律师在各自武汉的家里,准时进入远程审理平台,进行口头审理。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远程审理,第一次感受到它的经济和高效,实实在在地节约了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值得一提的是,如今的居家隔离期间,我们没有办法开展任何工作,远程审理模式也恰好打破了空间限制,也让我们提早进入工作状态。”请求人代理律师表示。
对于远程审理的省时省力,专利权人的代理律师也深有感触:“我们外地的代理人到北京参加口头审理,至少要耗费3天的时间,我由衷地希望远程审理模式能够进一步推广。”
“在疫情期间,我们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对远程审理的特殊需求,比如居家隔离等情况,专门架设了新的远程审理平台,远程审理不再局限于特定地点和专有网络,而是更加的灵活便捷。”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信息化保障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隔离疫情,不隔离工作,更不隔离职责和担当,通过远程审理这样的审查模式,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提升审查效率的同时,更切实地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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