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专利确权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这些观点值得关注

  6月23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2019中知实务论坛——专利审判实务难点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应会议主办方的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派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研究处处长刘铭参加会议,并在专题讨论环节作为嘉宾参加讨论。

  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审理中面临的挑战和解决路径”主题讨论环节,刘铭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优化的态度是开放的,同时也是审慎的。

  有专家提出,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均存在无效抗辩途径,我国应借鉴日本无效制度改革的经验,在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无效抗辩,以解决司法与行政二元分立的问题。对此,刘铭表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是否值得借鉴,不仅要看制度本身,还要看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从实践来看,日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制度后,在诸多案件中专利侵权与确权程序对同一专利权的效力认定产生了分歧。有数据显示,Kilby案判决后到2004年日本专利法修改之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专利有效性的审查结果与日本特许厅审查结果不一致的比率为8%;这一数据在2004年专利法修改明确无效抗辩制度后增至21%。此后,又通过多次的制度修改和调整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增加日本特许厅审判院的无效判决不得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再审的理由、增设授权后异议制度等,但收效甚微。我国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众多,全国具有专利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法院75家,与日本仅有两家一审法院相比,审理标准更难统一。从案件数量来看,日本的无效案件每年只有一两百件,而我国有5000多件,数量远比日本要多,大量的不一致判决将会严重影响行政与司法的公信力,最终损害的是我国司法的权威性。

  有专家提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积压严重,已成为制约专利案件审理效率的“堰塞湖”,应当通过在专利法中引入无效抗辩制度,将案件分流到全国各地法院,解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积压问题。刘铭认为,案件积压的首要解决方式应当是增加案件审理人员,通过改变法律制度来解决积压问题代价过大,成本也过高。有专家提出,无效案件的中止导致了专利权人两头得利,如果在侵权案件中引入无效抗辩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刘铭认为,无效程序的中止制度本身是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该制度被滥用才是应该规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注意到了中止在实践中被滥用的情况,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层面作出较小调整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大的制度框架调整来解决这一小问题是不可取的。

  有法官提出,我国应当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优选地,与国际主流法律制度接轨,增加我国法律制度的吸引力。对此,刘铭非常赞同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提法。通过行政和司法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已经受到一定程度认可,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选择到中国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从行政的角度来讲,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优先审查制度、案件短周期管理制度等,极大地提高了与民事侵权案件相关的无效案件审理效率;从司法角度来讲,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引入的“先行判决”制度等,都是对打造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有益探索。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有吸引力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与国际接轨,更取决于制度的运行状况,核心在于行政的专业、高效和司法的权威。德国的专利制度与我国同属于典型的二元分立体制,但这并不妨碍近年来德国成为欧洲专利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谈到无效程序的优化路径,刘铭表示,无效程序的优化绝非简单修改一两个法条就能实现,需要一整套的制度配套。对无效制度的优化不能以解决一个问题为目标,而忽略所带来的更多新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均衡问题,比如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不均衡、大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不均衡、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水平不均衡等,都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国情。希望这场讨论能够深入持续下去,探索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优化路径。(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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