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该网络证据是否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以及公众能够浏览该网络证据的最早时间。某无效请求案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从阿里巴巴网站上下载的产品销售和性能介绍页面,对于其公开时间如何认定,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请求人主张,根据公证书网页截屏显示,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关键词时显示的搜索结果页面上的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也即该产品销售页面的百度快照日期为该证据的公开日。
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百度快照是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网页时,百度蜘蛛抓取文章进行备份以后的一个缓存文件,百度快照是纯文本缓存,并不保持图片、视频、动画等信息。百度快照的时间一般仅能证明其链接的发布时间,但由于其链接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不能直接认定为点开链接进去后所得网页内容的公开时间。再者,电子商务网站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这类平台网站交互性较强,同时也赋予了用户很多的交互权限,在该网站上所显示的产品信息由用户自行编辑、上传。在上传之后用户能够对自己发布的网页内容进行编辑、删除等操作,对相同链接地址所链接的产品图片也可进行更改,并且在网页内容上不容易留有编辑痕迹。因此,对于此类网络证据,较难证明公开内容与公开时间的对应关系。
经调查,通过公证书中的获取方式,在百度网站输入相同的关键词,所得搜索结果页面上并没有显示具体的百度快照日期。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销售页面后,在该网页显示内容中也没有记载明确的公开日期,因此,无法确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更加无法确定该网页上的内容能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此外,在该销售页面显示的图片中,该自拍杆所使用的苹果系列机型包括iPhone6、iPhone6 Plus。众所周知,这两款机型是在2014年9月10日苹果秋季新品发布会上发布,于2014年10月17日起在中国大陆发售。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不能够确定所述网页内容在请求人所声称的2014年6月30日之前为公众所知,因此,对于请求人认为该网络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的主张不成立。(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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