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山”案试析无效审查中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判断要点

  【弁言小序】

  随着互联网、通讯、家电等领域新科技的迅猛发展,用户对于产品的人机交互要求越来越高,图形用户界面(下文简称GUI)【1】设计也越来越重要。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中首次将GUI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GUI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便开始走入公众的视野。从2014年5月至今,GUI专利日益受到国内外大型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视,专利申请的数量迅猛增长。本文通过一个由三个不同请求人前后五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GUI外观设计案例,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进行了阐述,评述了GUI中能够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的特点,并具体分析了GUI外观设计在专利无效审查的判断要点。

  【理念阐述】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GUI需依附于具体的硬件产品而存在,如果后者可以批量生产,且包含了GUI的整体产品是具有美感的新设计,那么可以构成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但是,在越来越注重用户体验的时代,GUI的页面设计、交互方式,已经成为影响用户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结合GUI的特点和创新主体的实际保护初衷,如果不突出GUI设计价值,不加区分的将GUI和其所附载的硬件产品视为一体进行考量,可能会弱化GUI的影响程度,达不到创新主体原本的目的。为了更好的满足创新主体的保护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GUI外观设计部分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涉及GUI产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的撰写要求,放宽了视图提交的限制,弱化了GUI与最终产品的联系,将GUI产品的载体扩展到显示屏幕面板。

  因此在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框架下,在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硬件和软件界面设计共同确定的基础上,无效宣告决定应尽可能地突出GUI在确定保护范围时的所占权重,但是如何正确认定GUI的保护范围、准确把握判断要点,是现阶段外观设计无效审查中的难点所在。

  【案例演绎】

  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就专利权人的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先后提出五次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三次请求被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根据A公司、B公司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作出44580号和44582号审查决定。涉案专利包含10项相似设计,设计5是基本设计。A公司、B公司均主张涉案专利没有体现具体的交互方式,不属于GUI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A公司提交22个证据,使用67种组合方式,B公司提交11个证据,使用539种组合方式,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该案合议组最终作出如下决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涉案专利设计1至7专利权无效,设计8至10专利权维持有效。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二、GUI中能够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的特点;三、静态GUI和动态GUI的判断思路。合议组围绕这几个争议焦点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一、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包括GUI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或现有设计,其GUI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2】此外,在确定GUI专利保护范围时,与实体类产品不同,GUI不仅需要确定界面视图表示的内容,还需要明确其交互方式,但是由于GUI具有多层级框架的特殊性,其界面视图(特别是空白区域)和交互方式的确定往往需要结合参考图和简要说明进行客观判断。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包含移动通信终端的形状及GUI设计,双方当事人对终端外形为现有设计均无异议。结合其简要说明,涉案专利设计1至7要求保护静态GUI界面,设计8至10要求保护动态GUI界面。对于设计1至10的上部留白区域,主视图均显示该部分为空白,仅以参考图说明该部分可能为显示区域,会随着其他区域输入内容变化而变化;对于下部留白区域,设计1至6、8、9中主视图均显示该部分为空白,但结合参考图和简要说明可以确认该部分为未显示键盘的键盘输入区域;设计7、10中主视图显示该部分为显示键盘的键盘输入区域;对于交互方式,结合参考图和简要说明,设计1至7为使用者连续点击键盘区域时可以控制进度条变化,设计8和9中键盘、进度条、金币图标产生关联动态效果,设计10中键盘、进度条、金币图标产生关联动态效果,并在金币图标产生扩散效果后切换到弹出框界面。因此,虽然简要说明和参考图不能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定,但是简要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其交互方式,亦即,如果交互方式的操作属于GUI的常见操作,即使该过程未通过主视图予以体现,若一般消费者通过参考图示范的使用场景,并结合简要说明已经可以清楚理解涉案专利所示界面的实现方式,那么就可以认为已经体现并明确了交互方式;参考图可以用于说明其使用方法、使用场所等,但其具体内容并非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GUI中能够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的特点

  GUI的特点在于:一是在三维空间存在多个层级;二是其静态界面通常采用网格化布局的框架结构,因此具有相同或相近用途的同一层级或区块的设计特征以及GUI的常见控件通常可以进行组合【3】;三是其动态界面往往是多个设计特征关联产生,组合时还要考虑交互方式及效果。故而对于GUI的组合,需要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其界面用途、区域模块划分、交互方式、层级结构等多方面进行判断。

  具体到本案,在众多的组合方式中,如果是静态界面的图案之间的替换,那么因具有明显启示可以组合。例如证据2.1为进度条输入界面,其左侧为可伸缩变化的进度条,右侧为外方内圆的图标,视图中未体现且简要说明中也未解释该图标的具体交互方式,应将其视为单纯图案。证据2.2为一张涉及GUI的素材图片,其上每一个素材都应视为单独的图案。由于证据2.1右侧图标为图案设计,一般消费者在其主视图界面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右侧图标使用其他图案进行替换,因此二者可以组合。但是如果交互方式和动态效果明显不同,那么则因不具有启示不能进行组合。例如证据1.3为进度条界面,会随着下方手写输入区域中的输入文字的变化而变化,证据1.11是游戏界面,其下方是游戏操作区域,上方是游戏状态表现区域,其上方的进度条、星星等图标会随着下方操作区域的变化而变化,证据1.3和1.11的区域模块划分和动态效果均完全不同,二者不能进行组合。

                          

  三、静态GUI和动态GUI的判断思路

  对于静态GUI,应当考虑区域模块划分、交互方式、层级结构以及各区域的具体设计。具体到本案,以涉案专利设计1为例,由于设计1主视图界面与组合后界面的区域模块划分相近,交互方式、进度条设计区域中进度条所处位置相同,形状相近,右侧均有三个并行排列的类圆形图案,上述相同点已经使得二者形成了较为接近的整体视觉效果,其区别点尚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设计1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动态GUI,应当考虑整个动态变化过程,不仅包括能够产生动态效果的各个模块设计,还包括相互之间形成的变化趋势、动态界面的设计特征、变化过程等,作为一个整体设计不可分割。具体到本案,以涉案专利设计8为例,将设计8与组合后界面对比时,尽管二者主视图界面的设计有相似之处,但由于二者的动态变化过程,即具体的动画联动效果明显不同,体现在中间具体界面的内容以及呈现给最终消费者的动画效果亦会随之不同,不仅影响消费者的视觉观感,也使得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因此涉案专利设计8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存在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通过分析本案,可见在GUI外观设计的无效审查中,首先,应当明确其保护范围,只有清晰界定保护范围的内容,才能在具体判断时有的放矢,对判断客体进行针对性的比对。其次,请求人主张的组合方式并非越多越好,是否能够组合,应当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综合考虑其界面用途、区域模块划分、交互方式、层级结构等多方面进行判断。最后,关于GUI外观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应当基于不同类型的GUI有所不同。比如,对于单个静态的GUI界面来说,界面布局是关注的重点,而对于多界面的GUI及动态GUI,单个界面的布局往往并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有决定性影响。【4】(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陈淑惠 樊晓东)

【1】图形用户界面,即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2】《评析“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钟华,知识产权报,2020年6月10日。

【3】《GUI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探索》,樊晓东,知识产权报,2018年5月12日。

【4】《GUI审查标准的探索与确立》,樊晓东,知识产权报,2018年5月12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