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审查实践中,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往往需要认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此外也经常会遇到如何判断具有多个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本文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正是包括以上两点: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以及如何判断创造性。本案中无效决定中对此的相关认定得到一、二审判决的支持。该案的审理对于认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以及包含多个参数范围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审理思路。
【理念阐述】
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是具体的法律适用的判断基础。在创造性的审查中,方案理解往往贯穿于申请或专利与现有技术的特征比对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因此,只有在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才能够客观判断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59条规定了权利要求的理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条款明确了权利要求具备公示性的作用。此外,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该条款中指出了权利要求的总体撰写要求为“清楚”、“简要”,但由于存在技术领域的专业性、文字含义的多重或不确定性、文字表达的局限性以及撰写的不完整等因素,公众对于权利要求的某些记载内容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解读,不同的解读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边界是否清晰。
权利要求的准确理解是客观判断创造性的前提。也即,在准确理解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认定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明确区别特征之后进一步需要明确发明为改进技术任务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判断现有技术能否破坏其创造性。
【案例演绎】
某无效案,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纸容器用层压包装材料及其制成的纸包装容器。
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纸容器用包装材料,至少包含的构成层有热塑性材料最外层、纸质基体层、阻挡层和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并将各构成层按上述顺序层压,特征在于:热塑性材料最内层至少包含具有窄的分子量分布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具有如下性能参数:平均密度0.900-0.915、峰值熔点88-103°C、熔融流动指数5-20、膨胀比(SR)1.4-1.6及层厚20-50微米,和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是通过挤出层压法进行层压的。”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膨胀比”,请求人认为其具体含义不清楚,而此加工性能参数主要对产品的转化性能有影响,必须明确。专利权人辩称,专利说明书第10页对膨胀比有定义,其是一种直径膨胀的系数。说明书记载的膨胀尺寸不代表长度,其后关于直径膨胀系数的定义更详细地描述了膨胀比的意义,此外,在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ISO 1872标准”中,记载了膨胀比通常通过直径D进行测量。
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上述技术术语,如何进行理解?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本案中,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术语“膨胀比”的具体含义可以这样认定:
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膨胀比(SR)1.4-1.6”,而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于膨胀比则无明确、直接的定义,仅在说明书相关内容位置如第10页,描述了另一术语“直径膨胀系数”。二者有何内在联系?此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结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技术手段来准确理解,本案中,专利权人提供了多份反证,包括国家标准、期刊文献等,用于证明膨胀比是塑料加工领域通用的一个术语,通常为直径比,而非面积比或其他量的比值,并且结合涉案专利,合议组最终认定,膨胀比为被挤出物的一个离模膨胀系数,为其挤出直径与模口直径之比,而非面积比或其他量的比值。
上述内容是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术语的含义解释。对于创造性判断问题,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产品具体结构,证据2公开了产品组成结构中的最内层热塑性材料的三个性能参数。专利权人认为:未公开的参数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的转化性能有积极效果,材料本身不同将直接影响后续加工性能以及最终产品性能。
经查,由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知,该权利要求为一产品权利要求,主要包括顺序层压的热塑性材料最外层、纸质基体层、阻挡层和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其中对热塑性材料最内层的性能参数进行了具体限定,包括平均密度、峰值熔点、熔体流动指数、膨胀比及层厚的具体数值范围。证据1同样涉及一种层压包装材料,但未公开上述热塑性材料最内层的相关参数特征以及热塑性材料最内层通过“挤出层压法”进行层压的工艺特征,证据2涉及同类热塑性材料的加工及应用,但未公开热塑性材料最内层的两个性能参数:“膨胀比”和“层厚”的具体数值范围,以及工艺特征“挤出层压法”。
本案创造性判断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证据1、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获得启示从而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方案。
分析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可知,该专利针对现有的层压包装材料的缺陷,提出了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性能和工艺的材料,目的是获得良好“挤出层压性能”和“转化性能”的包装容器。对于涉案专利限定的“膨胀比”的数值范围,无效决定首先对“膨胀比”的内在含义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解释:熔融状态的热塑性材料的高分子链经取向和拉伸作用,分子处于应力状态,离开口模后,分子应力释放会出现离模膨胀即具有一定比值的膨胀比,膨胀比大小能够影响材料的熔融张力,即直接影响挤出层压性能和转化性能。在此基础上,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在证据2已经公开热塑性材料的平均密度、熔融流动指数、熔点的基础上,能够获得通过调整上述参数从而调整适当的“膨胀比”的启示,进而通过有限次实验获得效果较好的“膨胀比”的数值范围。
对于工艺特征“挤出层压法”,无效决定遵循在先判决的认定,考虑了产品权利要求中产品的上述制造工艺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影响,即产品性能参数与该方法有内在关联,因此在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中充分考虑该描述产品的制造工艺或方法特征的限定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认为虽然证据1未明确记载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挤出层压”工艺,但也记载了对应最内层的层36“可通过挤出或者与层35共挤到包装材料幅的层33的表面上”,并且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也记载了常规的包装材料的层压方法,“一般包装材料包括很多种成型方法……如挤出层压法等”,此外,证据2也已经公开了决定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性能的多个主要功能参数如平均密度、峰值熔点、熔体流动指数,因此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的需求选择具有一定膨胀比、厚度范围等参数的材料,采用适当的工艺以获得良好的转化性能的包装材料。
综上所述,无效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中含义不明确的技术术语,应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内容出发,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及技术常识的把握,对术语含义给出准确认定。
另外,创造性判断需结合说明书对专利文件整体考量,客观理解发明人为实现其改进、达到其发明目的,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从而判断发明人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否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高度。对于包含多个参数范围的权利要求,应当关注其参数之间有无内在联系,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现有技术出发,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有限次实验获得包括该多个参数范围的技术方案。(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孙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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