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专利权人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10802371.0)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1037804.X),无效宣告请求人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分别对该发明和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伍某梅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发明、实用新型两专利权有效。
在上述系列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涉案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本文试图通过还原该系列无效案件的审理过程,着重阐明在创造性评判中对不同技术路线的思考。
机械键盘按键发声的技术发展路线和涉案专利的技术改进
传统机械键盘厚度大,按键行程长,按键部件之间伴随敲击因轴体撞击、导电部件之间的敲击而发声。随着电子产品小型化、便携式的发展趋势,机械键盘也逐渐向轻薄化发展,出现了减小按键行程的薄型机械键盘,但其同时严重降低了声响等用户体验。随着技术发展创新,新的超薄机械键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通过设置独立的发声腔增大薄键盘发声,给用户以击键反馈,增加用户体验。为了保证声音强度,发声腔采用弹性势能转化为动能的专用敲击部件,按压部件具有产生弹性势能和释放势能的空间高度。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发声腔包括按压块的凸楞、凸楞下端具有导引斜面、弹簧,通过弹簧敲击上盖发声;涉案专利的发声腔包括按压块、导引斜面、限位块、弹簧,通过弹簧敲击底座发声,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独立权利要求详细地记载了发声腔内上述部件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对位置、相互配合关系。将两者比较后可知,两者的区别是发声腔的具体结构不同。
针对上述区别,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两点主张:第一,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了改进的技术启示;第二,认为存在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两点主张均未得到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支持,下文通过创造性评述中考虑技术路线变化给出详细的阐述。
明确技术路线有助于合理判断技术启示
技术创新离不开现有技术,正确理解现有技术才能客观准确地理解发明创造。本案中,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书末尾处有如下记载:“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均是以弹性件敲击上盖为例,实际应用中可以设计由弹性件形变回弹敲击底座,或弹性件横向形变敲击按压件等均可”,无效宣告请求人据此认为,其给出了由弹性件敲击上盖改为敲击底座的技术启示,基于此及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能够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笔者认为,现有技术路线给出了机械键盘轻薄化和按键发声的导向,但如果没有给出改进或创造新产品、新方法的具体教导或者启示,且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相近的技术效果,则可以借助技术路线的差异判断创造性。首先,尽管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披露了弹性件可以敲击底座发声的技术效果,但是并没有记载弹性件如何敲击底座的详细技术方案,也没有公开弹性件敲击底座发声的具体按键结构,根据其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知晓如何对现有结构进行更改从而获得涉案专利的具体结构。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记载的技术方案出发,改变弹性件敲击发声位置的合乎预期的做法是改变弹簧的初始形态,例如,将弹簧未受到外力时的初始位置设置为弹簧敲击部与底座接触,则弹簧形变后恢复时就会敲击底座,而非设置为本专利中的按压块、导引斜面、限位块及弹簧的具体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难以仅仅从现有技术中记载弹性件可以敲击底座即想到涉案专利的具体发声结构,这会改变现有技术中发声腔的发明构思,具体而言,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的底座上增加导引斜面、限位块,改变弹簧初始形态,且按压块、导引斜面、限位块及弹簧需满足相互位置和结构上的配合关系,这种改进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并不一致,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因此,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末的相关记载并不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在创造性的审查中,准确理解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是评判创造性的基础。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既包括直接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但对于对比文件仅记载了设想或效果而未记载具体技术手段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通过已经记载的技术方案作出合乎推理的解读,而不能根据设想或效果得出有别于发明构思的其他具体技术手段或技术启示。
明确技术路线有助于合理判断公知常识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只是将原本属于凸楞下部的斜面挪到了基座中的简单位置改变,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笔者认为,如果将涉案专利的区别特征从技术方案中剥离出来单独审视,对于压块、弹簧、导引斜面、限位块而言,每一个技术特征都是常见的通用部件。但按照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将上述技术特征组合成敲击发声的技术手段时,可以看出这些部件已不再彼此孤立,它们相互配合、协同作用以解决薄型键盘发声的技术问题,具体而言,按压块下压促使弹簧端部向下移动,导引斜面迫使弹簧端部在向下运动的同时向外移动,并通过按压块和导引斜面将弹簧的端部限定在两者共同形成的区域中,使弹簧端部按预定路线脱出,从而敲击基座发声。相对于现有技术弹簧弹起敲击上盖的技术思路,涉案专利的技术思路是利用导引斜面引导弹簧敲击基座,按压块、引导斜面、弹簧之间相互配合的关系,是多部件协同作用的结果,不是导引斜面位置的简单变换。因此,在考虑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不宜将其拆解为零散的机械部件进行碎片化的分析,而应从技术构思角度合理划分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手段进行整体考量,得出该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论。
另外,在考虑上述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笔者同时考察了按键开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一方面,对于轴体及利用弹性件敲击改善手感并发声的按键开关的专利申请,最早出现于2015年,2015年-2016年仅5件相关专利申请, 2017年申请量才开始有大幅攀升。本案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于2015年提出申请,涉案专利于2016年提出申请,上述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应当以申请日为基准来考量,从该领域的相关申请可以看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处于此类技术发展早期,可以借鉴的现有技术信息很少,早期的技术方案往往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另一方面,针对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多方当事人共提出了七次无效宣告请求,笔者在诸多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中、在同期按键开关领域以及相近的其他技术领域中,均未发现区别特征所述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通常做法的相关证据。因此,也不宜认定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公知常识判断往往对创造性审查结论至关重要,其判断过程足见审查/审判者的技术功底和对相关技术发展路线把握,必须回到申请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之视角、综合技术发展的路线全貌,从多角度、多维度进行考量。本案虽然单独审视每一个技术特征均是通用部件,但把各通用部件协同配合并共同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时,则需要对该技术手段进行整体考量。同时,公知常识的把握既要纵向考察本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又要横向考虑相近的技术领域,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公知常识。
小结及启示
回顾涉案专利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都是解决薄型按键开关的手感和发声的技术问题,都具有改善手感并能像大键盘一样在敲击时发出声音的技术效果,但两者的发明构思不相同,两者发声腔实现发声的部件所处的位置、配合关系不同,能量积蓄和释放方式也不同,使得技术手段、工作方式产生差异,因此两者属于解决相同的问题且达到了相近的技术效果,但立足于不同的技术路线的两种技术方案。对于此类案件,不应仅因其解决的问题、产生的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相近,就直接否定其创造性,而仍然应当从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面对存在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发明构思和所选取的技术手段之间的差异出发,充分考虑领域特点,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分析判断该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张晔 周雷鸣 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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