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就专利权人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充电器租售机”(专利号:ZL201320826793.3)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合案审理后作出第36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该案涉及技术领域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这一业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相同、相近技术领域的认定以及技术启示的来源为视角,对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过程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裨益。
涉案专利的充电器租售机用于解决市面上缺乏为手机等数码设备进行灵活充电的设备这一问题,在机柜中存放移动充电模块,使用户可以随时取走移动充电模块以便为手机等数码设备充电。请求人提供了两份现有技术,其中,现有技术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涉案专利中租售机的整体架构、各模块的功能及连接关系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题名称及应用场景不同,涉案专利涉及的是移动充电模块租售机,移动充电模块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电池容量和体积较小;现有技术1涉及的是电动车电池充换电机构,该电池容量及体积较大。现有技术2公开了一种移动充电模块的付费租借系统,其公开了上述区别并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涉案专利相同。该案的焦点在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现有技术1和现有技术2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具体而言,涉及涉案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与现有技术1、现有技术2所属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是否相近。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结合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这里的技术启示对应于已经在确定了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过程。
《专利审查指南》该部分进一步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相同、相近、相关技术领域的认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2节对技术领域有如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相同和不同,而是分为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以及其他技术领域四个层级。两个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如果实质相同则技术领域通常也是相同的。具体到该案,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2所属的或应用的技术领域显然是相同的,都是移动充电模块的租借设备;而现有技术1虽然其机柜的整体结构和本质功能与涉案专利是相同的,能够租借可充电电源,但如前所述,二者的主题名称以及相应的应用场景均不同因而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也是不同的。
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判断二者是否属于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虽无明确的定义,但是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指出:“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我们可以参考此处的规定来更好地理解相近的技术领域的含义,即从整体上来看,其本质功能或用途与所要保护的主题类似。本质功能侧重于主题整体的通用功能,而用途则侧重于该主题本身所直接应用的具体领域。
那么,如何判断技术领域是否相关呢?顾名思义,相关是指存在关联性。与技术领域相近相比,无需与所要对比的主题从包括主题名称的整体上进行比较,而是技术领域与该主题的部分特征相关联,例如其组成部件的本质功能所属或者所应用的技术领域。举例来说,涉案专利中具有电子阀门模块,用于控制保管仓的开启,那么具有能够控制某个机构的开启功能的电子组件所属的通用技术领域——电子阀门领域即为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领域,因为在该领域中可能公开了实现该组件功能的具体结构,该具体结构可能与涉案专利的组件的具体结构相同或者类似。此外,不属于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则为其他技术领域。
具体到该案,涉案专利的充电器租售机其本质功能就是便捷地提供一种可充电电源;而其具体用途则是将该可充电电源用于便携式设备的供电;相应地,现有技术1的电池充电机柜的本质功能相同,其具体用途则是将该可充电电源用于电动车的供电。因此,现有技术1与涉案专利要保护的主题相比,本质功能相同、用途相近,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启示的判断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对于技术启示的要求,可以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的技术领域相同,那么至少一份现有技术中只要存在技术启示即可。
第二层级,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相近或相关,则至少一份现有技术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技术启示。《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明确的技术启示仅给出了一个示例,即“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但并不能将该明确的技术启示仅仅限缩地解释于此。笔者认为:首先,《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既可以存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也可以存在于评价区别技术特征的其它现有技术中。其次,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能力,除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之外,还应当包括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确实存在明显的客观需求或缺陷,促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中去寻找有关技术手段;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众所周知的常识而确定的技术启示。
第三层级,其它技术领域,即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既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也不属于相近和相关技术领域。对于此种情形,《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一般认为现有技术之间不具备结合的技术启示。但是,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则可以根据情况考虑其他技术领域。
具体到涉案专利,首先,如前所述,现有技术2与涉案专利相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现有技术2明确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1以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其次,对于现有技术1而言,其已经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的结构、本质功能相同的技术方案,且现有技术1与涉案专利的差别仅在于主题名称以及应用场景。由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1的技术方案中存放的都是常见的可充电电源,则在现有技术2已经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对现有技术1进行改造时仅需要改变保管仓的体积即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无需克服任何技术困难,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技术1进行改进,进而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中,需要首先准确界定所引用的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进而才能判断是否需要明确的技术启示来促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在两个方案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判断上,不应当对其技术领域进行上位概括,而是根据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来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所要保护的主题和整体架构以及应用场景,进而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当考虑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时,明确的技术启示既可以记载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也可以记载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还可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些都属于明确的技术启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孙治国 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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